侯秀红、谭善银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调解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5.12
【案件字号】(2021)鲁13民终3197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王周华王晓艳邵波 【文书类型】调解书 【当事人】侯秀红;谭善银 【当事人】侯秀红谭善银 【当事人-个人】侯秀红谭善银
【代理律师/律所】王建会山东思田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王建会山东思田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王建会
【代理律所】山东思田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侯秀红 【被告】谭善银
【权责关键词】强制执行 1 / 3
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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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1-12-07 02:14:20
侯秀红、谭善银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调解书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1)鲁13民终3197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侯秀红。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会,山东思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谭善银。
审理经过 上诉人侯秀红因与被上诉人谭善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2021)鲁1325民初6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裁判结果 一、上诉人侯秀红于2021年7月13日之前向被上诉人谭善银支付借款本息合计24万元,被上诉人谭善银收到上述款项后双方纠纷即完结。上诉人侯秀红逾期未付清,双方均同意按本调解书强制执行;(谭善银指定收款帐户:招商银行xxx4×××3885)
二、一审案件受理费2713元,由上诉人侯秀红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426元,减半收取2713元,由上诉人侯秀红负担。 2 / 3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本案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落款
审 判 长 王周华 审 判 员 王晓艳 审 判 员 邵 波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朱瑞云 书 记 员 郝连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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