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
2010年第3号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
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规定,现就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对凡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的房地产企业,各地要组织人员,集中时间进行清算。各地清算时扣除项目中开发成本的计算,可按下列办法处理:
1.对房地产企业建造的房产,其土建造价按企业的招标价与事先、事中、事后管理相结合的办法确定。即:企业建造的房产,凡是通过招投标价进行建造的,其土建造价以招投标价为准;企业确定下来的招投标价格,在一月之内书面报告当地主管地税机关备案,地税人员应在15日之内核实招投标价的真实性;对中途由于市场变化或项目增减因素造成招投标价有波动的,波动价凡
与实际发生价超过招投标价的10%以上情况,企业应在一星期之内将波动情况书面报当地主管地税机关备案,地税人员应在10日之内核实波动情况的真实性;当企业达到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时,有关企业发生土建造价以中途波动并经当地地税机关核实的价格,在清算时准予扣除。
2.对不搞招投标自行建造的房地产企业建造的房产,扣除项目中开发成本包含的道路、绿化费用,能查实的,以查实为准;不能查实的,按房地产企业的销售额提取一定比例作为道路、绿化费用。即:开发项目在5亿元以内(含5亿元)的楼盘,按销售总收入不高于3%;开发项目在10亿元以内(含10亿元)的楼盘,按销售总收入不高于5%;开发项目在10亿元以上的楼盘,按销售总收入不高于7%,作为开发成本的一部分费用。别墅、渡假村按上述确定的比例往上浮两个百分点。
二、进一步强化对房地产企业的查账征收。土地增值税清算的前提是要查清企业的账目,弄清企业往来资金的来龙去脉,重点是明确扣除项目的真实性,从而提高土地增值税清算水平。对能采取查账征收进行清算的,一律要采取查账清算。少数企业确实无法清算的,采取核定征收,其核定征收率,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低于5%。我省确定,核定征收率按3%-7%的比例,由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分住宅、非住宅确定,报省局备案。对采取核定征收的房地产企业,由企业写出报告报县级地税机关批准后执行。
三、对保障性住房的土地增值税征管问题。为确保国家保障性住房优惠政策贯彻落实到位,对建造国家保障性住房的房地产企业,凭当地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有关保障性住房文件,确定建造的建筑面积,且按规定出售给应享受保障住房家庭的这部分建筑房屋,在预征环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待整个保障性住房销售面积达到整个面积的85%时进行清算;清算后,若增值额未达到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四、本公告从2010年10月1日起执行。省局2008年6月3日下发的《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若干问题的通知》(赣地税发〔2008〕76号)中的第三条和2008年7月15日下发的《关于明确非普通住宅及别墅、渡假村核定征收率的通知》(赣地税发〔2008〕102号)同时废止。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日
分送: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办公室 2010年10月2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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