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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销假管理制度(试行稿)

来源:步旅网
请销假管理制度(试行稿)

第一条 请假原则

职工请假实行请销假制度,须由本人提出申请,严禁代请销假,请假手续办毕方可离开岗位。 第二条 请假种类

职工因本身或其它原因不能出勤的假期有:病假、婚假、产假、丧假、事假等。 第三条 病假

(一)请病假须持非本单位县级以上医院的病历、相应的辅助检查报告单、诊断证明,经科室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院分管领导批准。病假3天(含)以下的由科室主任批准报办公室备案,病假7天(含)以下的,由分管院长批准报办公室备案。7天以上的,须经院长批准后方可享受病假及相关待遇。

(二)职工患病长期不能康复,经劳动保障部门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办理病退或退职手续。 病假期间不享受考勤奖和绩效工资。 第四条 婚假

职工结婚给予7天婚假。婚假须经院长批准后报办公室备案。婚假期间不享受考勤奖和绩效工资。 第五条 产假

女职工产假158天,男方护理假7天。产假须经院长批准后报办公室备案。产假期间不享受考勤奖和绩效工资。 第七条 丧假

职工的配偶、直系亲属(父、母)死亡可以请丧假,假期7天。丧假须经院长批准后报办公室备案。丧假期间不享受考勤奖和绩效工资。 第九条 事假

事假必须由科室根据实际工作情况从严掌握,无特殊情况,一次请事假一般不得超过3天。

请事假1天由科室主任批准报办公室备案。

请事假3天(含)以下的,由分管院长批准报办公室备案。 请事假3天以上的,须经院长批准后报办公室备案。

事假期间,按每天20元从工资中扣除,不享受考勤奖和绩效工资。连续请事假1个月以上,按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生

活费。

第十条 职工请假一律书面申请

(一)科室负责人请假,在安排好各项工作前提下,经负责人批准同意后方可离岗。 (二)请假期满应立即到办公室销假。请假期满因故不能上班者,要事先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续假。否则按旷工处理。 第十一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按旷工论处

(一)不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擅自不到岗工作者;

(二)请假期限已满,不销假、不续假或续假未获批准而逾期不归者;

(三)请假人所提理由经查与事实不符者; (四)因斗殴、违章、违纪等不道德行为致伤,或工作时间酗酒、赌博不坚持正常工作,造成不良影响或工作事故者;

(五)进修学习人员,在进修学习期满后,应及时返院,若超时未归,又未办理请假手续者,其超期部分按旷工论处。 第十二条 旷工处理

月累计旷工3天以上者,取消当年评先树优和职称评审聘任资格。连续旷工超过10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天的,医院将与其解除聘用关系。 第十三条 说明

(一)各科室须及时掌握本科室工作人员的请假情况,对违反本制度情况,如不报、谎报等,一经查实,给当事人、科室负责人严肃处理(扣发当事人和科室负责人月工资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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