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国家助学金工作中的问题及对策
作者:赵甫刚
来源:《中国市场》2009年第09期
[摘要]由于诸多方面的原因,在高校评定国家助学金中出现一些问题。我们认为在现阶段只有量化家庭经存困难的标准,并通过构筑社会、高校的监督体系,国家助学金才能真正用于最需要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关键词]高校;国家助学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中图分类号]G4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6432(2009)09-0146-02
随着我国高等教育的改革,各个高校逐步实行了收费制度。为了解决家庭经济有困难学生上学难的问题,在我国各个高校基本确立了“奖、贷、助、补、减”资助体系。为了进一步体现党和政府对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在2007年国家加大了资助力度。本文拟就现行高校国家助学金工作做一些探讨。
1 在评定国家助学金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1.1部分国家助学金没有发放到真正需要资助的学生
国家为了真正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避免因为名额的原因出现不能资助的现象,基本上按照普惠原则,对约占20%的高校学生进行资助。可是,在实施的过程中,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学生远远超出了国家的名额。有些并不需要帮助的同学也来申请,部分真正家庭困难的学生反而因种种原因主动放弃了。导致部分国家助学金没有发放到真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手中。
1.2国家助学金评审过程影响了学生之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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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国家助学金的评审条件低,名额相对较多,每年1000—3000元国家助学金对于学生来讲是一笔不小的数目,部分非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也来参与,引起很多同学“明争暗斗”。由于信息最后要公开,必然有学生会认为部分同学不应获得或不应获得那么多,于是对同学的心理评价就会大打折扣,甚至同学关系由此变僵,班里同学的关系都不如以前融洽了。
1.3学生对国家助学金产生心理依赖
对于免费的午餐,很多人都是经不起诱惑的。由于很多高校在认定学生家庭困难时,往往只会依据学生每月大致的收入、日常消费情况以及学费是否足额缴纳等来认定。特别是有些高校又把是否足额缴纳学费作为了主要的评定依据。于是,在下一年度缴纳学费的时候,有些同学即使能够足额缴纳学费,也不会那么积极缴纳或者主动想办法了。同时,会对以前通过勤工助学改善自己生活的学生造成冲击。部分同学因为通过自己的劳动增加了每月收入,日常消费可能会有所增加,在评定的时候却往往因此不能评定。这显然与我们高等教育一再强调的自立自强的大学生精神背道而驰,也不利于激励和维护学生的创造精神和创业热情。
2 出现问题的原因
2.1国家助学金资助名额相对较多
此次国家实行普惠政策,扩大了资助范围。但是真正需要资助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却不一定有那么多(这有地区差异),而大多高校都希望把所有的名额用完,出现皆大欢喜的局面。因此,必然出现资助相对困难的学生的现象。以重庆市高校为例:在《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和高等职业院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渝府发[2007]107号)中所提及,“国家助学金资助人数:将中央分配给我市的名额分配到学校。国家助学金资助面平均约占在校生的27%,并适当向农、林、水、地、矿、油、核专业倾斜。我市按农、林、水、地、矿、油、核专业本专科学生的40%。师范本专科学生的33%,其他本专科学生的25%核定资助人数”。在重庆市高校就读的学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比例真有这么高?这里有一个来自不同经济情况省份的问题。另外,民办高校在招生之时和新生入学之时就已经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了劝告。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比例究竟有多大?79岁的经济学家茅于轼于2008年1月5日上午做客“岭南大讲坛·公众论坛”作《国富国穷——制度和中国的经济改革》的演讲时说,中国高校里,穷人孩子的比例只占到10%~20%。并认为通过提高的学费来增加更多的奖学金和助学贷款,才是解决穷人上学问题的最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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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缺乏客观的标准体系
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是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基础。在实际工作中,各省市大多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精神,结合各省实际,制定了《××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以河南省为例,在《河南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中明确规定了:第一条(认定范围)明确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在第三条(认定原则)中规定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出具证明,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在第四条(认定机构)中规定了,建立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再设立院(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成立以学生辅导员任组长,班主任、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不难看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主要依据学生生源地方的贫困证明、学生在校期间的消费表现和高校的民主评定。国家、地方政府虽然出台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怎么样,但没有客观标准量化什么情况是家庭经济困难,而认定的机构又往往是高校,这就让高校在实际评定过程中勉为其难了。由于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失去了客观的标准,在认定过程中必然出现主观性,从而出现认定的模糊。因此就不能防止不该获得的学生获得了资助,而真正需要资助的学生却没有获得或者获得很少的资助。
2.3诚信的缺失进一步使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出现混乱
按照相关政策文件规定,通过学生生源地政府部门证明,能够认定学生家庭经济困难。而高校有关管理部门在实际工作中根本无法准确掌握贫困生的实际生活费支出和学生家庭实际状况。因此高校就主要通过学生生源地政府的证明来认定了。但是,由于部分地方政府部门、学生家长和学生缺少诚信,地方政府部门出具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把关不严,导致了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满校园纷飞。笔者所在的学院就有这种情况。在没有国家助学金的情况下,主动向学校交家庭经济困难证明的学生占的比例很少,2007年新生入学时,在学生处勤工助学中心的督促下,全校上交贫困证明的比例还不足10%,但国家助学金办法出台后,上交家庭经济困难证明学生的比例远远超出了50%。学校不可能也办不到因为一个学生的资助到每个贫困生家里去调查。与此同时,有部分学生可能因为太穷可能还开不了证明,失去了得到资助的机会。由此出现家庭经济困难证明的可信度低,影响了高校对学生经济状况的准确判断,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真假难辨,使家庭经济困难的认定出现混乱。
2.4社会与高校就国家助学金信息缺少公开化交流
在国家助学金具体实施过程中,都是由高校制定具体评审办法、组织评审、提出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初步名单及资助档次,并组织实施。除了生源地政府部门提供一纸证明外,生源地的政府部门、社区或居委会基层政府就基本上没参与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工作流程了。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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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高校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信息没有与整个社会进行监督下的信息交流,使高校的资助信息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所在地信息完全脱节了。失去了公开化信息的交流,使整个过程出现了诚信危机。
3解决问题的对策
3.1 国家或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切实地制定资助主体的资格认定标准
一方面,为学生本人及其家庭的总收入减去家庭其他成员当地的生活成本之和的余值;另一方面,学生就读高校及其所在地方的学习和生活成本。那么第一方面减去第二方面之后,剩余值的多少将决定学生能否支付学习和生活的基本费用,从而决定了学生是否家庭经济困难。而这两方面所涉及的数据的平均值每年都会由政府部门进行相关的统计,因此各个省市地方政府部门应该很明确地拿出参考的数字。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进行量化。将量化资格认定的标准可以用公式表示:家庭总收入一所在地生活保障最低成本(可以参考当地的最低生活保障)一(学生所在高校生活保障+学习成本)=学生家庭困难程度值。同时,地方政府应该有一个标准表明本地在什么情况即是家庭经济困难,利于地方的基层政府给高校学生出具贫困生证明。这对于政府容易办到,但对于高校不容易办到的。高校就可以根据国家以及学生的生源地的相关标准结合学生的平常表现进行认定了。
3.2将国家助学金制度纳入到国家社会保障制度之中
第一,将高等教育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归入社会保障制度内,通过社会保障的再分配形式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第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学成之后,在缴纳社会保险金的时候,应该对在上学所受资助款项进行部分偿还。这样既避免了大家都争抢这个免费的午餐,也避免了养“懒汉”的现象,又使需要资助的学生得到了帮助,而且又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的优越性。
3.3社会、高校、家庭应共同构建协调一致的信息交流与监督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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