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集团公司化学物品(剧毒物品、易制毒品)的安全管理,使其在购买、运输、储存管理、领取和使用过程中严格按规定执行,杜绝由于此类物品的遗失、盗窃和管理不善而带来的各种危害,确保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化学物品及毒品根据物质的固有特性和《重庆市易制毒化学物品管理办法》来分类,我公司主要包括:苯系物、白磷、硫酸、盐酸、氰化钾(钠)等物品。
第三条 运输此类物品的驾驶人员、搬运人员、库管人员、使用人员及相关单位负责人等,必须熟悉本制度的各项规定,并严格执行。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内化学物品及毒品的管理。成都奥晶公司、重庆嘉陵华光公司、成都嘉陵华西公司、重庆嘉陵益民公司等子公司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 购买、运输和装卸
第五条 此类物品的购买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1、购买此类物品时,使用单位必须到人武保卫处进行申报,如实填写有关内容,在获得批准后,才能按申报批准的品种数量按公司相关规定购买。
2、采购部门在购买此类物品时,应首先审查供方的资质证明,
在请代运输时,应审查运输资质证明,待证明齐全后严格按照申报、批准的要求到指定的地点购买。
第六条 运输、装卸要求
1、装卸前应对汽车及车厢进行认真检查,车厢内必须干燥、干净,不得留有任何残渣。
2、装卸前必须对驾驶人员、装卸人员及押运人员进行安全技术指导,穿戴好防护用品,准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和工具,严禁抽烟,如晚上装卸时,严禁使用明火灯具。
3、装卸时必须轻拿轻放,堆放整齐、牢靠。严禁震动、撞击、摩擦、重压和倒放,不得混装。对隔热、防潮有要求的物品应采取隔热和防潮措施。如发现原包装损坏,必须移到安全地点,重新包装后方可装车。
4、装有此类物品的车辆,应有醒目的标志,与其他车辆保持一定的距离行驶,严禁超速、超车。停车时应和其他车辆、高压线、建筑物和居民点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
5、装卸完毕后,装卸人员使用的防护用品、工具应及时清洗、消毒,对车辆也必须进行清洁、消毒。
6、若使用单位到购买方自提此物品,应派经人武保卫处审批同意的持证人员驾驶、押运,并按申报、批准的指定线路行驶。
第三章 入库和保管
第七条 储存要求
1、各类化学物品的存放必须由专人负责,剧毒物品必须双人双
锁,严格管理。
2、各类化学物品应分类分项存放,对相互接触可能引起燃烧爆炸或者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不得同库储存。通道保持畅通,有足够的安全距离,不允许超量储存。防水、防潮易引起燃烧、爆炸或产生毒气的化学危险品,不得在露天、潮湿、漏雨和易积水处存放。
3、各类化学危险品必须有标志和质量保证书,经检验合格、逐项登记后方能入库。
4、各类人员在对此类物品进行收发作业时,需做好自身的防护,在通风15分钟后,穿好个人防护用品方能进入库房。
5、各类化学危险品库应符合防火安全等级,库内使用的电器、开关和照明应符合相应的安全要求,库内应经常保持良好的通风状态。有防自燃灾害、防晒、防火、防爆、防湿等设施,在禁火区要有醒目的禁烟火标志。
第四章 领料和发放
第八条 领取剧毒物品时要三人同时在场才能领取,并做好领取的时间、领取人、领取品种、数量和用途等项目的记录并签字,以便追查。
第九条 领取其他化学物品时,必须有两人同时前来才能领取,并按规定完善相应手续。
第五章 使 用
第十条 使用单位必须做好以下工作:
1、剧毒物品和易制毒物品的使用,必须严格按照剧毒物品和易
制毒物品的使用规定,在领料、投料和生产过程中,必须要三人同时在场,并严格做好记录。
2、对化学危险品在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废渣、废液等,必须严格按照回收规定,存放在容器内。
3、对可能产生的废渣、废液进行化学处理,经检测达标合格后才能做其他处理。
4、对多余积压的化学物品的处理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不能随意丢弃、乱扔。
第十一条 其它注意事项:
1、定期对计划、采购、保管、领料和使用人员进行业务知识培训,加强其思想教育,定期进行抽查,杜绝事故发生。
2、定期进行清仓、盘存,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做到每月盘存一次,如发现问题应及时查明原因,对责任人员作出相应的处罚。
3、发料、使用人员工作时,必须按有关规定,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正确穿戴个人防护用品。
4、对平时工作中的突发事故应及时处理,并立即报告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协助进行处理。
5、购买及使用此类物品的单位必须制定严格的安全管理制度,并不定期的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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