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假怎么休?职⼯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企业单位、有雇⼯的个体⼯商户等单位的职⼯连续⼯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享受年休假。职⼯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作期间相同的⼯资收⼊。
哪些⼈可以享受年休假
休息权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劳动者应当平等享有。为了平等保护各类职⼯的休息休假权利,充分调动⼴⼤职⼯的⼯作积极性,条例对各类⽤⼈单位实⾏⼴覆盖,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企业单位、有雇⼯的个体⼯商户等单位的职⼯连续⼯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享受年休假。
年休假的天数
在征求意见过程中,⼀些地⽅、部门和⽹民希望将年休假天数由最多15天增加为20天或者25天。我们会同有关部门反复研究后认为,要求增加休假天数的⼼情完全可以理解,但是年休假天数应当与我国现阶段的经济社会发展⽔平和企业等单位的承受能⼒相适应。因此,条例规定:职⼯累计⼯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同时,条例还规定:国家法定休假⽇、休息⽇不计⼊年休假假期。
不能休年休假的补偿
⽬前,确有部分职⼯因⼯作需要不能休年休假[1]。为了保障这部分职⼯的权益,条例规定职⼯因⼯作原因未能享受年休假的,单位除正常⽀付⼯资收⼊外,还要⽀付相应的补偿。对于补偿的标准,在征求意见过程中,有不少意见认为,应当符合劳动法关于“法定休假⽇安排劳动者⼯作的,⽀付不低于⼯资的300%的⼯资报酬”的规定。据此,条例规定:单位确因⼯作需要不能安排职⼯休年休假的,经职⼯本⼈同意,可以不安排职⼯休年休假。对职⼯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资收⼊的300%⽀付年休假⼯资报酬。
年休假与其他休假的关系,年休假可以分开休吗?
⽬前,我国职⼯可以享受的其他休假主要有:寒暑假、探亲假、病假、事假等。条例对年休假与这些休假的关系作了明确规定:
第⼀,年休假与寒暑假。在我国,学校⼀直实⾏寒暑假制度,教职员⼯享受的寒暑假天数(寒假2⾄3周,暑假5⾄6周)远远超过条例规定的年休假天数。因此,条例规定:职⼯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第⼆,年休假与病、事假。征求意见过程中,⼀些部门、地⽅和⽹民提出,在保障职⼯年休假权利的同时,也要保证单位正常的⼯作秩序,对于较长时间休病假、请事假的职⼯,不应当再享受年休假待遇。我们经与⼈事部、劳动保障部、全国总⼯会反复研究,采纳了上述意见,条例规定:职⼯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资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累计⼯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请病假累计2个⽉以上的,累计⼯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请病假累计3个⽉以上的,累计⼯作满20年以上的职⼯请病假累计4个⽉以上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第三,年休假与探亲假。征求意见过程中,⼀些部门、地⽅和⽹民提出,探亲假与年休假是两种功能不同的休假制度,不应互相冲抵。我们经与有关部门研究,认为这种意见有道理。据此,条例删去了征求意见稿中关于探亲假冲抵年休假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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