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GB 17405—1998
1.尘埃数、活微生物、换气次数、洁净度
5.2.2 必须按照生产工艺和卫生、质量要求,划分洁净级别,原则上分为一般生产区、10万级区。10万级洁净级区应安装具有过滤装置的相应的净化空调设施。厂房洁净级别及换气次数见表1。
洁净级别 10000级100000级
尘埃数/m2≥0.5μm≤350000≤3500000
≥5μm
活微生物m2 ≤100≤500
换气次数/h ≥20次≥15次
≤2000
≤20000
5.2.3 洁净厂房的设计和安装应符合GB J73-84的要求
5.2.4 净化级别必须满足生产加工保健食品对空气净化的需要。生产片剂、胶囊、丸剂以及不能在最后容器中灭菌的口服液等产品应当采用十万级洁净厂房。
2.温度、湿度
5.2.6 洁净厂房的温度和相对湿度应与生产工艺要求相适应3. 生产车间
5.2.10 保健食品生产应设有备料室,备料室的洁净级别应与生产工艺要求相一致。5.2.12 生产发酵产品应具备专用发酵车间,并应有与发酵、喷雾相应的专用设备。7.3.7 产品压片、分装胶囊、冲剂、液体产品的灌装等均应在洁净室内进行,应控制操作室的温度、湿度。手工分装胶囊应在具有相应洁净级别的有机玻璃罩内进行,操作台不得低于0.7m。
9.3 必须设置与生产产品种类相适应的检验室和化验室,应具备对原料、半成品、成品进行检验所需的房间、仪器、设备及器材,并定期鉴定,使其经常处于良好状态。
4、照度
按照《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GB 14881-94)规定要求:采光、照明
4.5.9.1车间或工作地应有充足的自然采光或人工照明。车间采光系数不应低于标准Ⅵ级;检验场所工作面混合照度不应低于540lx;加工场所工作面不应低于220 lx;其他场所一般不应低于11Olx。
二、《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修订稿)》
第二十六条
应当根据保健食品品种、生产操作要求及外部环境状况配置空气净化系
统,使生产区有效通风,并有温度控制、必要的湿度控制和空气净化过滤,保证保健食品的生产环境。片剂、胶囊、软胶囊、口服液、丸剂、颗粒剂、粉剂、茶剂、膏剂等保健食品暴露工序及其直接接触保健食品的包装材料最终处理的暴露工序区域,应当参照附录A中D级洁净区的要求设置,企业可根据产品的标准和特性对该区域采取适当的微生物监控措施。
第三十条
洁净室(区)应当根据生产要求提供足够的照明,对照度有特殊要求的生
产部位应当设置局部照明。
头。
洁净度级别第三十四条 注:C级
35203520352000
静态
≥0.5μm
B级A级(1)D级
3520000
附录A第四十二条 第三十七条
求一致。
第三十三条
洗和存放;应当设置洁具间、存放间,用于清洁工具的清洗和存放。
(静态)空气悬浮粒子的级别为ISO 8。测试方法可参照ISO14644-1。
装置。空气洁净度规定保持相对负压的相邻房间(区域)之间的静压差应当符合规定。
区空气悬浮粒子的级别为ISO 4.8,以≥5.0μm的悬浮粒子为限度标准。B级洁净区(静
态)的空气悬浮粒子的级别为ISO 5,同时包括表中两种粒径的悬浮粒子。对于C级洁净
区(静态和动态)而言,空气悬浮粒子的级别分别为ISO 7和ISO 8。对于D级洁净区
别,但培养基模拟灌装试验要求在“最差状况”下进行动态测试。
(一)各级别空气悬浮粒子的标准规定:
29202900
洁净室(区)空气洁净度级别表
≥5.0μm(2)
29000
35203520003520000
悬浮粒子最大允许数/立方米
≥0.5μm不作规定
动态(3)
20290029000≥5.0μm不作规定
(1)为确认A级洁净区的级别,每个采样点的采样量不得少于1立方米。A级洁净第三十五条 洁净室(区)与室外大气的静压差应当大于10帕,并应当有压差指示的
生产车间应当设置工具容器清洗间、存放间,用于生产用工具容器的清应当设置与生产品种和规模相适应的检验室,满足物料、中间产品及成洁净室(区)的温度和相对湿度应当与生产工艺要求相适应当,无特殊
要求时,温度应当控制在18℃-26℃,相对湿度控制在45%-65%。
当与保健食品生产区分开。致病菌检测的阳性对照、微生物限度检定要分室进行。
悬浮粒子在远程采样系统的长采样管中沉降。在单向流系统中,应当采用等动力学的取样
品等质量检验和控制的要求。检验室、动植物标本室、留样观察室以及其它各类实验室应
(二)洁净区微生物监测的动态标准(1)
(2)在确认级别时,应当使用采样管较短的便携式尘埃粒子计数器,避免≥5.0μm
(3)动态测试可在常规操作、培养基模拟灌装过程中进行,证明达到动态的洁净度级
洁净室(区)内设置的称量室和备料室,空气洁净度级别应当与生产要
别
C级
B级
D级
注:
A级
洁净度级
房间性质
7
10
6
测并累积计数。
8~9
1
空气洁净度等级
人员净化及生活用室
生产工艺无温湿度要求的洁净室
生产工艺有温湿度要求的洁净室
识别对象的最小尺寸d(mm) 及场所
200100
(1)表中各数值均为平均值。
5150
平均风速(m/s)
100冬季20~22温度(℃) 16~20
表 6.3.3 气流流型和送风量(静态)
按生产工艺要求确定
气流流型
夏季24~26
表 6.1.4 洁净室的温、湿度范围
26~30
5cfu /碟
15025换气次数
冬季
(2)单个沉降碟的暴露时间可以少于4小时,同一位置可使用多个沉降碟连续进行监
30~50 湿度(%)
--夏季50~70cfu /手套15
三、《洁净厂房设计规范》GB50073-2001
1. 空气中悬浮粒子洁净度等级、悬浮粒子浓度2. 温、湿度
3. 压差
6.2.2 不同等级的洁净室以及洁净区与非洁净区之间的压差,应不小于 5Pa,洁净区 与室外的压差,应不小于10Pa。4. 换气次数
6.3.3 为保证空气洁净度等级的送风量,按表 6.3.3 中有关数据进行计算或按室内发尘量进行计算。
注:①换气次数适用于层高小于4.0m的洁净室。 ②室内人员少、热源少时,宜采用下限值。5. 照度
0.15≤d≤0.3
浮游菌cfu/m3
cfu /4
--
--
--
等 级
小时(2)
沉降菌(90mm)
表 9.2.3 无采光窗洁净区工作面上的最低照度度值
Ⅱ(甲、乙)
视觉工作分类
混合照明
非单向流
非单向流
非单向流
1000,750
照度(lx)
10~15
15~25
50~60
接触(55mm)
一般照明
300,200
表面微生物
5指手套
0.3≤d≤0.6
d>0.6通道、休息室
Ⅲ
Ⅳ
750750
200
200100
注:①一般照明是指单独使用的一般照明。
②混合照明的最低照度是指实际工作面上的最低照度。
③Ⅰ~Ⅳ一般照明的最低照度值是指墙面 1m(小面积房间为 0.5m),距地面为 0.75m假定工作面上的最低照度值。
2010
《医药工业洁净厂房设计规范》(GB50457—2008)
悬浮粒子洁净度测试的最少采样点数目
面积m2<10~≥10~<20≥20~<40≥40~<100≥100~<200≥200~<400≥400~<1000≥1000~<2000
1002-348164080160400
洁净度级别10 0002224102040100
100 0002222361332
200080020063
注:表中的面积,对于单向流洁净室,指的是送风面积;对非单向流洁净室,指的是房间面
积
6. 洁净室或洁净区性能测试要求
C2.1 确认洁净室或洁净区符合本规范要求,应进行三项测试: 1 空气洁净度测试(生物洁净室应进行浮游菌、沉降菌测试) 。
2 静压差测试。
3 风速或风量测试。 C3.1 风量或风速测试:1 对于单向流洁净室,采用室截面平均风速和截面乘积的方法确定送风量,取 厂房离高效过滤器 0.3m垂直于气流处的截面作为采样截面,截面上测点间距不宜大于0.6m,测点数不应少于5 点,所有读数的算术平均值作为平均风速。2 对于非单向流洁净室,采用风口或风管法确定送风量,可按现行国家标准《通 风与空调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43)规定的方法执行。C3.2 静压差测试:
1 静压差的测定应在所有的门关闭时进行。
2 仪器宜采用各种微压计,仪表灵敏度应小于 1.0Pa。C3.5 洁净度的检测:确定采样点: N=A0.5
7. 《医药工业洁净室(区)悬浮粒子、浮游菌和沉降菌的测试方法》GB/T16292-16294-
装。100级10 000级100 000级300 000级1.通风
一般不应低于11Olx。互交叉污染。洁净度级别2.采光、照明 3.生产过程的卫生要求
0.5μm
四、参考资料
4.检验室
3 500350 0003 500 00010 500 000
检定,及时维修,使经常处于良好状态。(一)《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GB 14881-94
5μm02 00020 00060 000
尘埃粒子最大允许数(个/m3)
洁净室(区)的空气洁净度等级
小于1:16;采用机械通风时换气量不应小于每小时换气三次。(二)《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卫生规范》卫法监发[2002]159号
5100500—浮游菌(个/m3)
微生物最大允许数
131015
4.5.9.1车间或工作地应有充足的自然采光或人工照明。车间采光系数不应低于标准材料和容器的清洗、消毒、成品包装和检验、成品贮存等工序分开设置,防止前后工序相
食品厂应设立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卫生和质量检验室,检验用的仪器、设备,应按期Ⅵ级;检验场所工作面混合照度不应低于540lx;加工场所工作面不应低于220 lx;其他场所
6.3.1 按生产工艺的先后次序和产品特点,应将原料处理、半成品处理和加工、包装4.5.8.1 生产车间、仓库应有良好通风,采用自然通风时通风面积与地面积之比不应第十三条 生产车间、仓库应有良好通风,采用自然通风时,通风面积与地面面积之比
沉降菌(个/皿)
要避光生产的食品添加剂除外。
空气消毒和净化设施。采用紫外线消毒,应按30瓦/10—15平方米设置,高于地面2米吊
五、目前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常规检测指标设置参考
不得小于1:16;采用机械通风时换气量不得小于每小时换气三次。
照度不应低于540LX,加工场所工作面不应低于220LX,其他场所一般不应低于110LX。需
第十九条 产品质量标准中有微生物指标的,应设有专用包装场所,其包装场所应具有
第十四条 生产车间或工作场所应有充足的自然采光或人工照明。检验场所工作面混合
照度
项目
湿度
温度
静压差
沉降菌
换气次数
悬浮粒子≥5μm
悬浮粒子≥0.5μm
表 保健食品洁净室常用检测依据、检测指标选取、应用及标准限值参考
≥5Pa(不同等级的洁净室以及洁净区与非洁净区之间)
(以上资料仅供参考)
标准值A
≤293000(十万级)≥15次/h(十万级)≤3520000(十万级)≥200Lx(最低照度)
检测依据及标准值
≥20次/h(万级)
标准值B
无特殊要求时,45-65%≤15个/皿(三十万级)无特殊要求时,18℃-26℃≥10Pa(洁净区与室外之间) ≤10个/皿(十万级)与生产工艺要求相适应与生产工艺要求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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