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提纲 一、拟申请登记的名称(行政区划名或地名、字号、行(事)业或业务领域、组织形式)。
二、举办者简介。
三、拟申请登记该民非单位的目的。
四、拟申请登记的民非单位与其所从事的业务相适应的场地、设备(设施)情况。
五、拟申请登记的民非单位与其从事的行业业务相适应的注册资金数额。
省级民非单位注册资金一般在30万元以上。 其中,科技类100万元以上; 社科类研究院、培训学校、文化艺术体育馆(院)、经贸信息科技服务中心等50万元以上。
六、拟申请登记的民非单位的主要服务对象和业务范围。
七、拟申请登记的民非单位成立后运作资金的主要来源
及收入预测。
八、拟申请登记的民非单位所具备的与其主要业务相关的人员(人才)情况。
九、申请人签署(自然人则个人签名;法人则盖章)。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的条件 1.有规范的名称应先取得社会组织管理局的名称预先核准; 2.必要的组织机构; 3.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 5.有必要的场所; 6.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须经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前置许可或审批的,应先向相关政府主管部门申请相应的执业许可证和批准文件。
无须前置许可或审批的 1.成立登记申请书(举办者签名或举办单位盖章,一式一份); 2.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申请表(一式两份); 3.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表,并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一式两份); 4.法定代表人无犯罪证明(人事关系单位无档案管理权限的,由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或司法公证部门出具。
一式一份); 5.民办非企业单位内设机构备案表(一式两份); 6.民办非企业单位理(董)事备案表(一式两份); 7.民办非企业单位监事备案表(一式两份); 8.社会组织工作人员登记表(一式两份); 9.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
并附章程草案(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章程示范文本拟定。
一式两份); 10.由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有效期6个月,原件一式一份); 11.场所使用权证明(自有物业应当提供产权证明,租赁物业应当提供经房管部门备案的租赁期限1年以上的租赁合同,单位或个人无偿提供的提交无偿使用协议。
原件一式一份); 12.委托经办人授权委托书(举办者签名或举办单位盖章。 一式一份)。 13.设施设备清单。
14.从业人员专业资格证明(学历学位证、职业资格证、职称证明等)。
另外,民办非企业单位领取法人登记证书后,应及时将印章和银行账户在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填报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备案表、民办非企业单位银行账号备案表)。 办理时限 3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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