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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行政视野中的检察监督

2022-10-18 来源:步旅网
2013年l 依法行政视野中的检察监督 口荣辰 (湘潭大学法学院湖南湘潭 4l1105) 摘要:依法行政是建立法治政府的关键。它以大力保障、扩展公民权利为核心,从而也是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支柱。无论是 西方法治规律还是中国特色的法治理论,都将依法行政问题视若民主法治的精髓,这已成为通论。正因如此,检察监督与依法行政的契合将会带 来检察权发展的契机。 关键词:依法行政;检察权;检察监督 权力法控与法律监督的观念契合带来检察权合法性加固的契机 由于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行政机关的设置、管理职能和认识制 度还远远不能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诸多行政执法行为缺乏必 要的法律监督机制,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暴露出了很多矛盾和问题。行 政执法人员严格依法行政对于我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意 义重大,亟待强化对行政执法的监督工作。行政执法监督是检察监督 的一项重要内容。考察我国的相关规定,对行政权力的制约与监督基 一三是从依法律规则为主的监督,转向同时注意借重法律原则的监 督。作为国家公权系列中回应社会发展需要的最积极能动的干预力量, 行政权力相当程度上处在超前于行政立法的前沿地带-在社会转型时期 的我国尤其如此,此时极易出现行政法治的真空地带,也就更需要相应 的监督。而此时依据法律规则进行监督常常是无能为力的,就需要我 们借重作为法的重要组成部分的法律原则来进行。因此,在法律规则 缺位时,行政主体应遵守法律原则,至少不得与法律原则体现的基本价 本上限于内部,缺乏外部的监督制约。事实表明,仅仅依靠行政机关的 值发生明显、重大的冲突。这就意味着检察机关对于缺乏行政法律规 内部监督,行政权力将难以受到制约,而受不到制约的权力必然会膨胀, 范的新的行政领域实行法律监督不仅是必要的,而且是可能的。 导致各种违法犯罪现象的发生。虽然我国对行政行为有司法监督,但 四、检察监督前瞻:新发展中的驳难与回应 这种司法监督的范围是极为有限的,并且这种司法监督也仅仅是事后 (一)是否摧毁司法的消极地位危害中立性? 监督,有效的监督效果无法发挥。因此,对行政执法进行外部监督势在 我们知道,司法公正的实现,要以司法独立为基本前提和重要保障 必行。 但为了维护司法公正,独立司法又必需以完善、有效的监督为要件。而 检察机关是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单独设立的国家机关,行使 我们对独立司法的监督,则又以程序内监督为核心。不言而喻,这正是 专门的法律监督职权,对行使国家权力的国家行政机关和国家机关工 国家为维护司法公正、司法权威和法制统一,防止司法独立走向极端化 作人员进行监督。行政权作为一种易于膨胀的权力,很容易侵犯公民 或绝对化所必然带来的司法擅权和专横腐败,而赋予检察机关法律监 权利和滋生腐败,行政机关作为执法机关是否能够合理合法地行使权 督职能的根本原因和根本目的之所在。同时,国家为避免因检察监督 损害司法独立,对检察监督 力关系着我国的法治社会能否实现,因此,在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社 权力过于强大而给独立司法造成不当干预,会的建设中,尤其要强调检察机关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在我国 的力度也有所限制。即检察机关抗诉权的强制力仅能达于迫使司法机 的宪政体制下,必须要对检察权的现有职能进行强化,使其具有更强的 关启动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的限度而已,对于司法裁判的最终结果 职权和权威,以便更有效地开展针对行政权力的检察监督,保障社会主 依然无法加以左右或改变,仍属独立司法的权限范围之内。尽管检察 机关在尽力回避这种所谓的监督者最终反受被监督者监督的尴尬与无 义民主法治社会的建设。 二、法治实践:监督制度与检察实务的功能契合带来检察监督合理 奈,然这同样也是”以权力制约权力”这一权力制衡原则在诉讼程序中的 直接体现。因此,那种否定检察监督的观点,即认为检察监督干预独立 扩张的契机 就我国行政监督制度来讲,还存在许多缺陷和不完善的地方。在 司法或损害司法独立的观点,以及以此为由主张削弱甚至废除检察监 又有违法理。 我国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主导的政治体制构架下,作为国家权力机 督的观点,可以说是既无事实根据,关,人大的监督应具有终极性。但是一直以来,由于人大及其常委会会 (二)是否干涉破坏行政执法的稳定性? 以权力制约权力,加强对行政执法的有效监督,促进依法行政,保 议数量有限,会期较短,而会议议程又较多,再加上体制等其他方面原 是加强对行政执法进行监督的目 因,很难达到监督的结果。其次,关于行政机关的内部监督,我国的行 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的所在 我国对行政机关抽象命令、行政规定的监督基本上处于弱化 政体制n上命下从”的特点十分突出,上下级行政机关因各种因素很可能 构成利益共同体。有的时候,下级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是依据上级行 状态,在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原则上仅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 即便具体行政行为因其依据(行政法规) 政机关的指示做出的,在这种情况下,下级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很难企 查,不评判行政规范是否合法。违法而被撤销,原则上只涉及个案,作为非法的行政规定仍然具有普遍 望通过上级机关的监督得到纠正。 并在现实行政管理中得到反复适用,从而会不断繁衍出大量的 因此,如果把检察监督扩展到范围广泛的行政领域,对加快行政法 适用性,侵害相对人的利益,破坏法制的统一,影响法律的权威性。由 治进程将功莫大焉,同时也是对宪法规定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进 行政违法,步落实,是检察机关在法治进程中发挥更为积极作用和业务拓展的 于权力机关的非专门性、常设性,而且又忙于大量的立法、选举组织及 评议工作,很少涉及对行政规范的合法性、合宪性审查,从而出现行政 契机。 规定监督的盲区。基于检察监督的专门性、程序性,而且作为国家专门 三、现行检察监督制度的三重转向 完全有必要对行政规定、抽象命令实行具体 是从侧重监督司法权向监督司法权与监督行政权并立。检察机 法律监督机关的宪法定位,关的所谓法律监督就是通过公权力对公权力的监督,保障被监督公权 的法律监督,启动提请国家权力机关审议程序,由国家权力机关专门负 力主体行为合法。司法机关与行政机关同为实施法律的公权机关,而 责审议,按照宪法赋予的权限进行合宪性、合法性审查,从而形成检察  且从违法的可能性与社会危害性来看,行政机关所为均不亚于司法机 监督与权力机关违宪审查相衔接的格局,使得中国违宪审查由虚变实, 关。因此,没有理由将对行政权的法律监督排除在检察监督范围外,最 由弱变强。低限度也应是等量齐观。这就需要实现检察监督职能从单一监督司法 参考文献: [11邓正来译,E・博登海默著:《法理学一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中 向同时监督司法与监督行政转变。 二是从事后监督,转向兼顾事后监督与过程监督。法律将检察权 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2]郭道晖:《法理学精义》,湖南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 对审判权的监督定位在事后监督,这恐怕是基于审判独立以及诉讼结 【3】王鸿翼:《民行检察:由规范到探索,从感性到理性》,载孙谦主 构平衡性考虑的 而对行政权的监督,基本上不具备这样的理由,当然 《检察论丛》第14卷,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 应顾及行政权与检察监督权的界限以及行政效率。相反,由于行政程 编:【4】王戬:《不同权力结构模式下的检察权研究》,法律出版社,2011 序过程中行政主体近乎绝对的优势地位,以及基于行政行为即时生效  特点以及重大行政行为违法可能造成无以挽回后果考虑,不仅需要事 年版。作者简介:荣辰,男,湘潭大学法学院2010级法学理论专业硕士研 后的检察监督,而且对特定范围的重大行政行为需要检察机关在行政 、一一程序过程中的监督。 l28 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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