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机制研究
作者:杨卫华
来源:《人民论坛·学术前沿》2011年第11期
【摘要】社会转型期使公安工作面临新的挑战。为此,公安机关应加强参与社会管理创新方式与工作机制的研究,为构建和谐司法提供思路和方法。公安机关应明确在社会管理创新工作中的职能定位,把握社会管理创新工作服务方向,拓展社会管理创新工作服务领域,提升社会管理创新工作服务效能,加强涉检网络舆情的应对处置。 【关键词】社会管理 公安机关 创新 工作机制
我国目前处于社会转型时期,社会发展不平衡,社会矛盾较为突出,这也使我国公安工作面临新的挑战。公安机关以其特有的强制力属性,能够令社会大众及有关单位和组织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框架内行为。通过公安机关的介入,可以使违法者的违法行为受到制裁,使得被侵害的法律关系得到切实的保护。由此可见,公安机关在党的领导下,通过适当的方式参与社会管理创新实践,能够为落实社会管理创新制度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如何才能推动公安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实践取得积极成效呢?我们认为应注重以下几个方面。
明确公安机关在社会管理创新工作中的职能定位
公安机关应深入分析把握本地实际,确立抓社会管理创新、促三项重点工作深入开展的工作思路,即以执法办案为依托,以服务大局、保障民生、维护和谐稳定为切入点,以工作创新为引领,着力抓好社会管理创新,推进三项重点工作深入开展,确保各项公安工作稳步发展。公安机关作为代表国家的机构,必然要更多地承担对社会利益保护的职能,因此需要公安机关坚持以执法办案工作为依托,把执法办案作为深入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基本途径。依托案件,加强对执法活动的有效监督、办案流程的严格规范,为提高办案质量提供有力保障,通过不断加大工作力度,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强力推动执法办案工作平稳健康发展,做到在全面履行司法职能中深入推进社会管理创新。此外,公安机关在司法工作中不能以案件的办结为终极目的,还要通过案件的办理,发现案件所涉及的社会管理中存在的不足。对于涉及到需要政府处理的重大问题,设立相关建议的收集机制,通过收集、搜寻司法行为中司法者的智慧,为地方党委、政府在处理相关问题决策时提供参考,从而推进社会管理理念、体制、机制、内容和方法的创新。对于具有普遍性意义的问题,可以通过司法机关向国家立法机关和有关部门提出意见或建议,从而为实现社会和谐和稳定做出自己的贡献。 准确把握社会管理创新工作服务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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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正处在社会转型时期,各种社会关系仍处于不断调整中,各种社会思潮层出不穷。同时,我们也注意到现在有一种可怕的倾向:很多公众对于应该由司法最终解决的问题倾向于非司法化解决。如诉诸网络而不是通过既有的程序。因此对于违法征地拆迁行为、环境污染、官员以权谋私、行业不正之风、假冒伪劣产品泛滥等社会失序、失范现象,司法机关通过法律手段,制止和制裁社会成员与群体的越轨乃至违法犯罪行为显得尤为迫切。
社会管理创新已经引起了党和国家的高度关注并被纳入了国家战略,因此,作为公安机关,解决社会中的上述诸多矛盾首先要以法治理念为指导,将社会中的问题纳入司法化解决轨道,当然在公安机关介入的情况下也可以通过民事调解、轻微刑事案件刑事和解作为重要的渠道,但是不能因牺牲民众的正当诉求而导致诉讼的延长,最后使得民众对于司法化处理丧失信心和信任,影响司法机关的权威性,因此坚持以法治理念指导下进行社会管理创新才能实现社会的和谐发展。
立足服务保障民生,深入拓展社会管理创新工作服务领域
这需要公安机关将社会管理创新的理念渗透到公安工作的不同领域,积极延伸司法职能,着力服务保障民生。例如可以以民生服务热线、民生联系点和“三问、双联”活动为主要平台,建立以民意沟通、诉求办理、回应关切为主要内容的民生服务机制。开通24小时“民生服务热线”,设立网上举报邮箱等,这些举措会为群众解答法律疑惑,提供法律援助,及时化解矛盾纠纷。社会转型期间,网络媒体的广泛影响,可以使得一件小事发展成为社会大问题,因此及时有效解决社会矛盾是公安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工作的应有之义。公安机关可通过完善大厅接访、阅信出访、热线受理及网上举报“四位一体”的诉求受理系统等方式,认真落实接访、带案下访、预约接访、首办责任制等制度从而促进司法工作的监督,提高案件质量。 促进和谐稳定,努力提升社会管理创新工作服务效能
应加强对特殊人群的帮教管理救助,建立健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办案机制。通过设立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侦查、检察、审判组、推行捕前社会品行调查、建立维权帮教档案、家长会见亲情感化等方式,加强对失足青少年的教育挽救;积极探索刑事和解,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向被害人提供法律援助。 加强涉检网络舆情的应对处置
当前涉检网络舆情已经成为影响司法机关可持续发展、维护司法机关形象的重要因素。应结合工作实际,通过建立网络舆情预警、监测研判机制,健全检察宣传机制,确立责任追究机制,坚持“正确导向、预防为主、及时应对、公开透明、有效管理”的原则,果断处置,确保有效应对涉检网络舆情的发生。
普利策曾把媒体比喻为海上航行轮船上的嘹望塔,它的作用是当发现前方的冰山、暗礁时,能够及时向人们发出警报。同样,网络作为一个开放性、互动式的新兴媒体也具有此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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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网络危机的出现并不是偶然的,既有其自然规律又有人为因素的作用。我们认为,正如一些学者所言,危机的爆发并不是完全突发和难以预料的,而是有一个潜伏期。
美国学者威廉·麦奎尔提出的“防疫论”认为,人的思想要经受刺激的挑战需要经过锻炼和考验。提高人在思想上的抵抗力,一要靠“滋补法”,也就是让人事先接触支持其基本信念的正面信息;二要使用“防疫法”,即讓民众事先接触一些负面信息,这样可以让民众产生一种免疫力,这种免疫力足以使人在受到另一种攻击时基本信念也不改变。网络中的突发性事件发生之前,绝大多数的危机是可预料或有所表征的。比如2011年10月9日某网站爆出某检察长坐百万豪车事件,笔者认为政府机关就处理的比较好。一是相关机关及时发现网络舆论,并且面对网络中所反映问题展开积极调查,经调查网友所指的百万豪车根本不是该检察长的座驾。政府机关及时将调查结果公布,网络舆论随逐渐平息。针对目前公安机关网络预警监测能力的不完备,必须加强对网络舆情的监测工作,尽可能及时地发现潜在的危机预兆,并且在发现网络舆情问题后及时正面应对,及时采取措施预防事件的进一步发展,从而避免网络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上述经验提醒我们,公安机关应充分发挥网络平台的作用,及时地搜集舆情,重点关注网民普遍关注的社会热点和司法热点问题。这需在网络突发性事件潜伏阶段及时发出预警。 网络突发事件的爆发期虽然持续时间短,但是对于社会的影响巨大,冲击力强,容易引起社会的普遍关注,并且会对政府的威信、民众的信念、社会的和谐造成巨大的伤害。在网络突发性事件发生时,公安机关首先态度要冷静,其次要迅速采取积极的措施,通过网络舆论应对网络问题,强化“社会舆论减压阀”和“稳压器”的功能,使得社会情绪得到平息和稳定。 突发事件的传播中,公安机关应通过建立信息公开机制,保持信息渠道的畅通,在网络事件发生的时候及时、公开、透明地向公众公布有关危机的真实信息。当然,公安机关还要在加强人员素质的前提下研究和应对网络舆情。网络突发性事件归根结底都是因为工作人员的各种职务及非职务行为产生的。比如2011年9月14日网络爆出的济南女狱警打人事件就是因为女警本人在下班途中修车发生的事件,其行为完全是个人行为,不是职务行为,但是由于其身穿警服,并且殴打、辱骂修车师傅,旁观群众不知原委,仅仅是因为女警的身份而引起民愤,并由网民发到网上,形成网络群体性事件。对于此事公安机关做到了动静结合,快速作出了开除女警的决定,事件很快得到了平息。
由此可见,在突发性事件的预警监测方面应充分重视公众对信息的反馈作用,要充分重视公众在突发事件中的信息和经验的交流共享。公安机关可以在第一时间把握网民的思想和行为动态,以有针对性地引导和教育网民,使其摒弃错误的观念和认识,避免矛盾激化。当然随着突发事件的平息,公安机关对突发事件应进行反思,总结经验教训,制定预案,消除事件带来的负面影响;基于此,公安机关可以建立相应的反思机制。
推进社会管理创新,才能适应我国社会结构和利益格局的在新时期的发展变化,公安机关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创新一方面可以为社会管理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大力推动创新制度的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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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和落实,另一方面,社会管理创新也会推动公安机关执法理念的转变与执法方式的改革,两者互相促进,最终实现社会管理的科学化,实现社会和谐。(作者单位:潍坊学院;本文系2011年度山东省社科联科研课题《社会转型时期公安机关网络舆情应对机制研究》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11-ZC-SH-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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