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具企业员工安全生产培训
一、家具制造特点
家具制造基本材料是木材,家具制造是指通过刀具破坏木材纤维之间的联系,从而改变木料形状、尺寸和表面质量的加工工艺过程。进行家具制造的机械称为木工机械。从原木采伐到木制品最终完成的整个过程中,要经过木材的防腐处理、人造板的生产、天然木和人造板机械加工、成品的装配和表面修饰等很多工序,而家具生产则包括了几乎全部工序。家具制造的各个环节都离不开木工机械,木工机械有跑车带锯机、轻型带锯机、纵锯圆锯机、横截锯机、平刨机、压刨机、木铣床、木磨床等,他们都是危险机械,容易发生伤残事故。家具制造与金属加工的切削原理基本相同,但从劳动安全卫生角度看,家具制造有区别于金属加工的特殊性。其特点如下:
1.加工对象为天然生长物
由干木材的各向异性的力学特性,使其抗拉、压、弯、剪等机械性能在不同纹理方向有很大差异,加工时受力变化较复杂。木材的天然缺陷(如节疤、裂纹、夹皮、虫道、腐烂等),破坏了木材完整性和均匀性;由于含水率的变化,干缩湿胀的特性,使木材会出现不同程度的翘曲、开裂、变形;木材的生物活性使木材含有真菌或滋生细菌,有些木材还带有刺激性物质,需要对木材进行防护处理。
2.木工机械刀具运动速度高
由于木材天然纤维分布和导热性差的特点,必须通过刀具的高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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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削来获得较好的加工表面质量。木工机械是高速机械,一般刀具速度可高达2500~4000r/min。甚至达每分钟上万转。
3.敞开式作业和手工操作
木材的天然特性和不规则形状,给装卡和封闭式作业造成困难,木工机械作业大多是暴露敞开式的;作业场地的流动性,使家具制造大量处于分散的、小规模的、个体作业状态,手工操作比例高。家具制造的低水平状态长期存在,特别是初级家具制造的机械化、自动化水平普遍不高。
4.易燃易爆性
木料的原材件成品和成品、废弃刨花和木屑、抛光粉尘以及表面修饰用料(如油漆、浸渍、贴面等)都是易燃易爆物。尤其是进行涂装作业,存储和使用油漆和溶剂,容易引起燃爆。
二、家具制造危害分析
1.机械危险
机械危害主要包括刀具的切割伤害、木料的冲击伤害、飞出物的打击伤害,这些是家具制造中常见的危害类型。其他机械伤害,如接触运动零部件、机器上凸出部位刮碰等发生较少。
2.木材的生物效应
木材的生物效应可分有毒性、过敏性、生物活性等,可引起许多不同发病症状和过程,例如皮肤症状、视力失调、对呼吸道粘膜的刺激和病变、过敏病状,以及各种混合症状。其性质和程度取决于木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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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类、接触的时间或操作者自身的体质条件。
3.化学危害
化学防腐和粘接是木材处理必不可少的工序,在木材的存储、加工和成品的表面修饰都需要。广泛采用的方法是将木材用杀虫油剂、金属盐或有机化合物浸泡或喷涂,可用的化合物范围很广,其中很多会引起中毒、皮炎或损害呼吸道粘膜,甚至绣发癌症。
4.木粉尘伤害
家具制造产生的大量木粉尘可导致呼吸道疾病,严重的可表现为肺叶纤维化症状,家具加工行业鼻癌和鼻窦腺癌比例较高,据分析可能与木粉尘中可溶性有害物有关。国家标准规定,空气中植物性粉尘浓度不得高于 10mg/m3。因此,家具制造场所应保持良好的通风,采用吸尘设施控制粉尘浓度不超标。
5.火灾和爆炸的危险
火灾危险存在于家具制造全过程的各个环节,木工作业场所是防火的重点。除明火引起火灾外,70%的火灾是因用电不安全而引起,有时也因静电引发火灾,存储和使用油漆和溶剂和悬浮在空间的粉尘在某些情况下还会发生燃烧爆炸危险。
6.触电危害
家具厂有的厂房较老,车间电线电路没有PE线,用电隐患较多,除了引发火灾外容易发生触电死伤。
7.噪声和振动危害
木工机械是高噪声和高振动机械,而且很难治理,目前一直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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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到根本解决。
8.危险化学品职业危害
在木工家具表面进行的喷漆作业中使用危险化学品如:开油水、松香水、白电油等有机化合物做为稀释剂中均有苯的成份,作业员工常时间在通风不良或无个人防护用品的情况下作业可引起苯中毒、皮炎或损害呼吸道粘膜,甚至诱发癌症。
在家具制造诸多危险因素中,机械伤害的危险性大,发生概率高,其中尤其以刀具的切割伤害后果最为严重。防火防爆问题十分突出,应在综合治理中连同其他危险因素一并解决。
三、事故案例
1.2007年9月24日,黄埔区一家具厂仓库起火,里面存放有家具、危险化学品,不断传出爆炸声 ,黄埔方向天空有道绵延十余公里的黑色烟雾带,向南缓慢漂散 ,大火狂烧6个半小时。
2.2007年3月2日下午,南宁家具厂工人把湿木板一块挨着一块摆烤房后封闭起来(利用封闭的砖房)烘烤木板时发生火灾,下午3时30分左右,有工人突然发现烤房里冒出浓烟,随即报警。十多名消防人员奋战4个多小时才得以将大火扑灭。
3.横岗一沙发厂弹簧包起火。
四、增强安全意识,学习安全技术,实现安全生产
1.安全操作
(1)遵守各类木工机床的安全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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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作业前应仔细检查工具、设备、安全装置是否完好和工作
区内有无异物,在确认完好和无异物后方可起动设备。
(3)作业时各类作业人员应按规定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4)设备检修和刀具调整、拆换、修复时,必须切断电源,并在设备起动开关处挂告示牌。
(5)禁止在设备运转或已切断电源但仍在惯性运转时,将手伸到刀刃部取出木材、清理设备、剔除木屑(木粉尘)及木块。
(6)多人操作的机床(设备)、同辅助工人有相关的设备以及有人穿行的传送设备,在每天工作开始、换班起动及停机后重新起动时必须先发信号,如声光报警信号等。
(7)应定期对车间的安全装置与设备安全设施进行检查与维护,以保证其有效性与可靠性。
(8)木工车间各区域(空间)和设备,凡能危及人身安全的地方,应按有关规定,在醒目处设标志牌。
(9)木工机床(设备)在运行时应禁止非操作人员或非维修人员接触。
2.防火和防爆
(1)车间设施、材料堆放、加工过程的设计、加工和维护上应能防止火灾或爆燃蔓延到邻近区域,并能防止人员受伤。
(2)对于易燃木屑(木粉尘)的系统,其设计和安装应在具备该系统及相关危险性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的监督下进行。
(3)木工车间内应在明显并便于取用处放置消火栓、砂箱及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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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的灭火器。
(4)木工车间的安全出口的门须往外开,不得设门坎和台阶。 (5)木工车间内任一点到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木工车间内任一点到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 单位为米 车间建筑耐火等级 一、二 三、四 单层 80 60 多层 60 40 (6)木工车间应在进口处的明显位置设有醒目的严禁烟火的标志。车间内作业场所严禁吸烟和采用明火。
(7)车间内必须进行焊接作业时,应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 (8) 木料在进行切削、成型、刨削、磨削等加工时,应对加工材料的进给速度和加工机床进行调节控制,以防起火。
(9)所有设备,应最大程度地降低粉尘从设备中散发出来。 (10)切削、成型及刨削机床(设备),其刀具的锋利度应保持在使木加工产生最小热量的水平上。
(11)对于生产设备中包含木材烘干设备和木材定型设备等高温设备应防止热危险,并设有高温危险警告标志。
(12)机床(设备)的电气系统金属外壳应接地,电源要有漏电保护,木工(材)车间中使用的电气设备(包括动力配电箱(柜)、电气开关盒等),其防护等级应达到IP54 的要求。
(13)木工车间内宜设有贯穿车间的纵横通道。主通道的宽度应根据运行车辆的种类而定,最窄处不得小于2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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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单独用作安全疏散用的通道,其最小宽度不得小于1.4m。 (15)喷胶操作车间静电防火应注意以下几点:
1)操作车间在上班时需要开启门窗,保持操作车间内的通风良好,以预防物料产生大量静电。
2)操作车间必须有足够的灭火器(干粉、泡沫、ABC灭火器)。 3)操作车间应做到勤洒水,也可使用加湿器,保持车间内的空气湿度在78%以上,防止静电积聚。
4)操作车间须勤打扫卫生清除粉尘,同时不得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易产生静电的操作车间。
5)操作车间的师傅,须穿棉质工作服、戴棉质手套、不得穿化纤衣物和导电性能低的胶底鞋。
6)操作车间的师傅应约30分钟一次将双手贴墙或地面把身体静电排出(约3-5秒)。
7)由于海绵与弹簧包都存在大量的静电,在操作时应尽量减少较大的摩擦。
8)在搬运、堆码容易起静电的物料时,应轻拿轻放,尽量避免因摩擦、滚动、撞击而产生静电火花。
9)在粘接海绵弹簧包最后工序覆盖海绵时,留下一边先不要封起来,然后从已经封好的一边向未封好的另一边按顺序挤压。这样可使海绵弹簧包里的可燃气体排出。不能把整个表面同时粘合并用力挤压,因为把整个表面同时粘合后,喷胶挥发的可燃气体难以排出,当达到一定浓度时,受力挤压的海绵与弹簧包有可能因摩擦产生静电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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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而致燃。切忌拍打弹簧包。
3.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有: (1)劳动合同保障权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的事项。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承担的责任。
(2)危险、有害因素的知情权、建议权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3)批评、检举、控告权
从业人员有权对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此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4)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拒绝权
从业人员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指挥、指令以及强令冒险作业等,有权拒绝执行。
(5)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的紧急避险权
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并在采取可能的应急防范措施后从作业现场撤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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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事故人身伤害赔偿权
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7)获得符合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权利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8)获得安全教育和培训的权利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的职责和义务有:
(1)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2)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3)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4)自觉遵守劳动纪律、职业道德、依法订立的厂纪厂规,爱岗敬业,钻研业务技术,提高工作效率。
深圳市兆诚安全技术咨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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