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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山西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1-08-19 来源:步旅网
关于印发《山西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

第一篇:关于印发《山西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山西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 晋人口发〔2007〕80号

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山西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山西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人口计生委(局)、财政局:

现将《山西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ОО七年十月十一日

山西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中发[2006]22号)和《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的实施意见》(晋发[2007]35号,以下简称省《实施意见》),全面落实《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全国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试点方案的通知》(国人口发[2007]7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实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重大意义

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是我国实行计划生育政策以来形成的特殊群体,是社会广泛关注的群体。建立和实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是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的完善和发展,是全面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具体实践。实施这项制度,有利于缓解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的实际困难,使他们精神上获得慰藉,生活上得到帮助;有利于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向依法管理和利益导向转变,更好地体现我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以人为本的政策理念,进一步激发广大人民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的积极性;有利于完善社会保障制度,通过率先解决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的特殊困难,逐步扩大社会保障覆盖面,更好地体现社会公平。因此,要充分认识建立和实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重大意义,把这件事关广大人民群众家庭幸福和社会和谐的大事落到实处。

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的基本原则 实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开透明,公平公正。通过张榜公布、逐级审核、群众举报、社会监督等措施,确保政策执行的公平性。

(二)直接扶助,到户到人。依托现有渠道直接发放扶助金,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

截留挪用、虚报冒领扶助金等违规行为。

(三)健全机制,逐步完善。制订配套政策和措施,建立健全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管理、服务和监督机制。

(四)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把实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与开展“幸福工程”、“生育关怀”等活动结合起来,形成扶贫救困的良好社会风尚。

三、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主要内容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是为了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解决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的特殊困难,更有效地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基本国策,针对独生子女家庭所制定的一项基本制度。

(一)扶助对象。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扶助的对象是:山西省户籍人口中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女方年满49周岁。

——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符合上述条件的,视为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扶助对象,由政府安排发放扶助金。

(二)扶助标准。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扶助对象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后,中止发放扶助金。

对于目前已享受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独生子女伤、病残或者死亡的对象,按照本方案规定相应调整扶助标准;对于符合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扶助条件的农村对象,年龄达到60周岁以后,仍继续执行本方案规定,不再重复执行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

根据《山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和省《实施意见》精神,对于领证独生子女伤、病残(达到二级以上)或死亡的,在伤、病残(达到二级以上)或死亡情况发生后,由各级政府及时给予每户一次性不少于5000元的补助。各级政府和非政府组织还要为其提供精神抚慰和医学咨询指导等服务,帮助有再生育意愿的家庭实现再生育,对于不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家庭女方年满49周岁以后纳入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扶助范围。

上述政策执行后,《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口计生委省财政厅关于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晋政办发[2005]24号)规定的“农村独生子女伤残丧失劳动能力或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的家庭,每户一次性补助不低于5000元人民币”及“父母不再生育且女方年满45周岁”的规定不再执行。

根据省《实施意见》规定,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提高到每人每月50元,农村从领证起发放到60周岁,非农业人口仍发放至独生子女年满16周岁。但对于纳入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扶助对象,从49周岁开始不再发放每人每月50元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四、扶助对象的确认和汇总上报

(一)确认条件。独生子女死亡的,需提供乡级以上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的死亡证明;独生子女残疾的,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等级为三级以上。县以上

人口计生部门和残联组织有权对残疾等级的认定情况进行复核。扶助对象的具体确认条件参见附件《关于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扶助对象资格确认的界定意见》。

(二)确认程序。人口计生部门负责扶助对象的确认。确认程序和办法原则按照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对奖励扶助对象确认的程序进行,但是要注意人性化服务,避

免对扶助对象造成感情上的伤害。具体程序是: ——本人提出申请。

——村(居)委会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资格初审。——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审批并公示。

——省、市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备案。

(三)汇总上报。为了简化程序,规范化管理,扶助对象申报表、花名表、汇总表、公示表等仍采用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山西省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晋人口发[2005]6号)规定的表格,表格标题可去掉“农村”字样,在申报表奖励扶助类型当中增加“

6、国家特殊扶助对象”一栏。除今年单独申报外,以后每年的申报、审核和汇总工作,按照“4+1”奖励工作流程和时间统一进行。

五、资金来源、资金管理和发放形式

(一)资金来源。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资金由财政负担,安排专项资金并分别纳入中央财政和地方预算。其中,国家特别扶助制度部分,负担比例为中央财政50%,省财政40%,市级财政10%。省《实施意见》规定一次性补助部分继续由省、市、县三级财政按3:3:4比例负担。各级财政部门必须确保配套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并对全部资金进行严格的监督管理。

(二)资金管理和发放。扶助资金的管理和发放严格按照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关于印发《山西省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晋财教[2005]27号)要求严格执行,依托现有金融服务体系,建立扶助对象个人账户,直接发放到人。扶助对象凭有效证件到代理

发放机构领取扶助金。

六、奖励与责任追究

根据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职责分工,对特别扶助制度落实情况实行奖励和责任追究制度。

(一)要把扶助工作纳入当地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实行一票否决。对在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制度执行中出现重大问题、造成社会影响的,追究有关领导及相关部门的责任。

(二)对虚报、冒领、克扣、贪污、挪用、挤占奖励扶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委托代理发放机构不按服务协议履行资金发放责任,截留、拖欠、抵扣奖励资金的,取消代理发放资格,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七、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对扶助工作的领导。实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直接关系到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确保扶助制度落到实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建立经常性沟通协调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切实做好制度实施工作。

(二)做好基层干部和管理服务人员的培训工作,使其增强政策观念、法制观念和服务意识,熟练掌握具体操作程序,切实履行职责。

(三)各级人口计生部门要明确政策界限、严把质量关,做到全面、及时、准确,逐一登记、变更、上报符合扶助条件对象的有关信息,保证数据的客观性和真实性;财政部门要做到预算到位、拨付及时;代理发放机构要做到发放无误、及时到人。

(四)要进一步完善和建立资金管理、资格确认、资金发放和社会监督四个环节相互衔接、相互制约的制度运行机制以及安全可控的社会化的资金发放方式和渠道,确保扶助政策执行的公平、公正,确保专项资金安全,确保扶助金落实到户到人。

(五)各级参与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工作的单位,要加强对所属工作人

员依法行政的教育,确定严格的责任规范,健全预防监督机制,

对出现的违规违纪问题,要严肃查处,决不能姑息迁就。

附件:关于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扶助对象资格确认的界定意见。

附件:

关于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 扶助对象资格确认的界定意见

一、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扶助对象的基本确认条件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扶助对象是指:山西省户籍人口中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2、女方年满49周岁;

3、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扶助对象的具体确认条件 (一)扶助对象夫妻均应在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女方须年满49周岁女方先达到49周岁的,先纳入扶助范围;男方须在女方年满49周岁的基础上,从本人达到49周岁时开始纳入扶助范围。因丧偶或离婚的单亲家庭,男方或女方须年满49周岁。

扶助对象的年龄认定以其本人身份证载明的出生时间为准,对于从未办理过身份证的,则以其户口簿登记的出生时间为准。

(二)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1、只生育一个子女包括曾生育过一个以上子女但同时只存活一个子女,以及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且同时存活过两个以上子女,但因子女在18周岁以内死亡只存活一个子女的。

2、合法收养一个子女的认定:

(1)1992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施行前收养子女办过公证的,以县级以上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为认定依据;未办过公证但形成事实收养关系的,由当事人所在村(居)民委员会

出具收养证明加盖乡(镇、街道办事处)公章后,报县级人口计生部门予以认定。

(2)1992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施行后收养子女的,以民政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证》为认定依据。

3、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收养且同时存活过两个以上子女,但因子女在18周岁以内死亡只存活一个子女的,也纳入扶助范围。

4、再婚夫妻再婚前后生育、收养的子女数应合并计算。但再婚后未再生育或收养

子女的,其子女数分别计算,并根据女方或男方是否符合扶助条件,分别纳入扶助范围。由于婚姻变动形成的单亲家庭以其本人实际生育的子女数计算。

5、本意见所称生育或收养是指在夫妻婚姻存续期间发生的生育或收养行为。

(三)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符合扶助条件,目前尚未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1959年1月1日以前出生且女方年龄超过49周岁的夫妻,不再补发《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直接纳入扶助范围。女方于1959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夫妻,须按照《山西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管理办法(试行)》(晋人口发[2006]14号)的规定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四)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现无存活子女的,需提供乡级以上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的子女死亡证明材料。

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是指被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认定、审核的符合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三级以上(包括一级、二级、三级,下同)残疾标准,并持有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统一颁发的等级为三级以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扶助对象应同时具备上述四个条件。扶助对象已超过49周岁的,以该制度在当地开始执行时的实际年龄为起点发放扶助金。对发生再生育、再收养子女或独生子女康复的扶助对象,应自其再生育、再收

养子女或独生子女康复时起,中止发放扶助金。

三、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与其它奖扶制度的衔接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与国家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山西省对领证独生子女父母按月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规定,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合并执行,不再叠加发放奖扶金。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扶助对象,属于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至女方年满49周岁(男方未满49周岁的,仍继续享受至49周岁)时终止,开始享受每人每月100元的扶助金;一方或双方年满60周岁时,继续执行每人每月100元的扶助标准,不再执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

已经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其独生子女发生伤、病残(包括领证前发生伤、病残)丧失劳动能力或死亡的,仍按《山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的实施意见》有关规定发给一次性不低于5000元的补助。其中伤、病残丧失劳动能力的,必须经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认定、审核,并符合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二级以上(包括一级、二级,下同)残疾标准,持有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统一颁发的等级为二级以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过去参照国家民政部[1989]优字18号《革命伤残军人评定伤残等级的条件》和国家民发[2004]195号《军人伤残等级评定标准(试行)》鉴定独生子女伤残丧失劳动能力的规定不再执行。

第二篇: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贯彻中发〔XX〕22号文件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实施意见》(鲁发〔XX年〕9号),更好地稳定低生育水平,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口计生委省财政厅山东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试点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XX年〕83号)精神,确定自2010年1月1日起,在全市实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

制度。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实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重大意义 建立和实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是全面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具体实践,有利于缓解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的实际困难;有利于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向依法管理和利益导向转变,更好地体现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有利于完善社会保障制度,通过率先解决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的特殊困难,逐步扩大社会保障覆盖面,更好地体现社会公平。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建立和实施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的重大意义,切实把这件事关广大人民群众家庭幸福和社会和谐的大事落实到实处。

二、实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基本原则(一)统一政策,严格控制。扶助对象确认的具体政策,按省人口计生部门规定执行。根据省制定的统一标准,结合我市实际抓好落实,确保政策的一致性。(二)公开透明,公平公正。通过张榜公布、逐级审核、群众举报、社会监督等措施,确保政策执行的公平性。(三)直接扶助,到户到人。通过代理发放机构直接发放扶助金,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截留挪用、虚报冒领扶助金。(四)健全机制,逐步完善。制定措施,建立健全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管理、服务和监督机制。(五)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把实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与开展“幸福工程”、“生育关怀”等活动结合起来,形成扶贫济困的良好社会风尚。

三、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主要内容(一)扶助对象。我市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扶助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户籍在济南市境内;2.女方年满49周岁;3.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符合上述条件的对象,由政府发放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因丧偶或离婚的单亲家庭,男方或女方须年满49周岁。扶助对象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后,中止领取扶助金。对于独生子女伤、病残或死亡而女方尚未达到49周岁的家庭,由各级政府、社会组织为其提供精神抚慰、经济救助和医学咨询指导等服务,帮助有再生育意愿的家庭实现再生育。对于目

前已享受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独生子女伤残或死亡的扶助对象,按照本方案规定相应调整扶助标准;对于符合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基本条件的农村对象,年龄达到60周岁以后,仍继续执行本方案规定,不再重复执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二)扶助标准。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为止;独生子女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8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三)扶助对象的确认。人口计生部门负责扶助对象的确认工作。具体程序是: 1.本人提出申请;2.村(居)委会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资格初审;3.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审批并公示;4.省、市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备案。独生子女死亡的,需提供乡级以上医疗机构或原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的死亡证明;独生子女残疾的,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等级为三级以上。(四)资金来源。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资金由省、市、县财政分级负担。按照省方案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确定我市补助方案:商河县,省级补助50%、市级补助40%;章丘市、历城区、高新区,省级补助30%、市级补助40%;其他县区省级补助50%、市级补助30%。省、市级补助后的差额部分,由各县(市)区补齐。各级财政部门要将配套资金列入财政预算确保及时足额到位,并对全部资金进行严格监督管理。(五)资金发放和管理。1.资金发放。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资金依托现有金融服务体系,由县(市)区财政、人口计生部门与有资质的金融机构签订代理服务协议,建立扶助对象个人账户,直接发放到人。农村可将此项扶助金并入“齐鲁惠农一本通”发放。扶助金以个人为单位按月计算,每半年发放一次,每年7月份发放上半年的扶助金,次年1月份发放下半年的扶助金。扶助对象凭有效证件到代理发放机构领取。在开展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核算申请人家庭收入时,扶助金不计入家庭收入。2.资金管理。财政部门负责扶助资金的预决算、转移支付、总量控制和监督管理。人口计生部门及时掌握并监督代理发放机构建立扶助对象个人账户和资金管理情况。代发机构负责制定资金发放办法和操作规程,按照代理服务协议的要求和人口计生部门提供的对象名单建立个人账户,并将扶助金及

时足额划转到个人账户。建立个人账户和拨付资金情况应及时反馈给同级财政和人口计生部门。此项资金可与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资金统一管理。

四、组织管理、检查监督和工作考核(一)组织管理。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工作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各级人口计生和财政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工作,要建立经常性协调机制,建立和完善资格确认、资金管理、资金发放与检查监督“四权分离”的运行机制,确保政策执行的公平公正。要把实施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制度与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少生快富”工程、“关爱女孩”行动、计划生育“生育关怀”、“幸福工程”等项工作紧密结合,充分发挥各项政策的综合效应。(二)检查督导。市人口计生委、财政局每年对扶助对象确认、资金管理、资金发放、资金到位、制度运行等情况进行一次监督检查。(三)工作考核。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工作纳入各县(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各级严禁用扶助资金进行任何形式的盈利性投资、融资活动,不得将扶助资金抵扣其他个人款项。对虚报、冒领、克扣、贪污、挪用、挤占扶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严肃查处。资金代理发放机构不按代理服务协议履行资金发放责任,截留、拖欠、抵扣扶助资金的,取消其代理发放资格,并依法追究责任。

第三篇: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

一、申请条件(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2)女方年满49周岁

(3)只生育过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二、申报材料:

本人提出申请,并提供本人身份证、户籍证明、结婚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等相关证明材料。独生子女死亡的,需提供乡级以

上医疗机构或公安机关或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的死亡证明;独生子女残疾的,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等级为三级以上

第四篇:黑龙江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

黑龙江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 (黑人口发〔2008〕59号)

根据《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全国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试点方案的通知》(国人口发〔2007〕78号)精神,以及国家对这项工作的总体部署,为进一步加强我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切实解决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在生产、生活中的实际困难,省人口计生委、省财政厅决定在全省推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以下简称特别扶助制度),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建立特别扶助制度的意义、目的及基本原则 (一)建立特别扶助制度意义和目的

特别扶助制度是我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新的组成部分,是由政府和非政府组织对实行计划生育且独生子女伤残或死亡的家庭给予资金扶助、精神抚慰、经济救助和医学咨询指导等服务的一项基本制度。

建立和实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是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的完善和发展,是全面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具体实践。给予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这一特殊群体特别的关怀,有利于缓解他们的特殊困难,使他们经济上得到帮助,精神上获得慰籍,有利于形成鲜明的利益导向,更好地体现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激励广大人民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可以使计划生育家庭优先分享改革发展成果,逐步减少新增贫困人口,更好地体现社会公平,促进消除贫困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实现。

(二)建立特别扶助制度的基本原则

统一政策,严格审核。制定扶助对象的确认条件和扶助金的发放标准,并对扶助对象身份的真实性进行逐级审核,确保政策的一致性。

公开透明,公平公正。建立并落实本人申请、群众评议、张榜公布、逐级审核、社会监督等工作程序,实行扶助制度政策公开、扶助对象公开、资金发放公开、监督办法公开,确保政策执行的公平性。

直接补助,到户到人。通过委托符合资质的金融机构,以“直通车”方式将扶助金发放给扶助对象。

健全机制,逐步完善。建立健全“资格确认、资金管理、资金发放、社会监督”的相关政策措施,确保扶助制度的顺利实施。

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在各级政府领导下,由人口计生部门牵头,协调财政、残联、扶助金代理发放机构和其它非政府组织,把实施对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与开展“幸福工程”、“生育关怀”等活动结合起来,形成扶贫济困的良好社会风尚。

二、特别扶助对象条件

特别扶助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女方年满49周岁; (二)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三)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含三级)。

符合上述条件的对象,由政府发放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扶助对象以家庭为单位审核,以个人为单位确认。

三、扶助标准

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扶助对象,由政府发给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为止;独生子女伤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扶助对象,由政府发给每人每月不低于8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

四、扶助对象确认程序 (一)本人申请

申请纳入扶助范围的对象;应在每年1月15日前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填写《黑龙江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子女死亡证明或子女《残疾人证》等证明材料。

(二)村(居)委会审议并张榜公示

村(居)委会依照扶助对象确认条件,对申请人进行初审,提出拟上报的扶助对象名单,提交村(居)民代表大会或村(居)民议事会审议,并将审议通过的扶助对象名单在村务公开栏和所在村(居)民小组张榜公示10日。公示结束后,村(居)委会在拟上报对象的《申报表》上签署审议意见,连同申请人本人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子女死亡证明或子女《残疾人证》等证明材料于2月15日前上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村(居)委会呈报的申请人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入户核实,然后将审定的《申报表》和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于3月15日前上报县(市、区)人口计生局。

(四)县(市、区)人口计生局审批并公布

县(市、区)人口计生局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拟扶助对象进行审批,并将审批通过的名单批复到乡镇(街道办事处),由乡镇(街道办事处)印发至各村(居)委会张榜公布,同时将举报电话、举报信箱通过报纸、电视等大众传播媒介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并于3月31日前将最终确认的扶助对象名单同时上报市(地)人口计生委和同级财政部门。县(市、区)人口计生局根据最终确认的扶助对象名单建立个人档案,为其办理《黑龙江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证》(以下简称《扶助证》)。

(五)市(地)、省人口计生部门及相关部门抽查备案

市(地)人口计生委与财政、残联、公安、民政、卫生、等部门对各县(市、区)人口计生局上报的确认对象进行质量检查。每年4月30日前,将确认的扶助对象名单及信息资料录入“全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信息管理系统”。省人口计生委、省财政厅对扶助对象确认质量进行抽查。

(六)县(市、区)人口计生局年审

县(市、区)人口计生局每年要组织乡(镇、街道办事处)计生办对扶助对象进行入户调查,查验扶助对象状况、扶助金领取情况。

对符合扶助条件需继续扶助的对象,在其《扶助证》上加盖年审专用章;对因死亡、子女数量变化、户籍迁移、伤残子女已经康复等需退出的对象办理退出手续;对原确认错误的扶助对象取消其扶助资格,并收回《扶助证》,注销个人扶助金账户。

(七)争议处理

对在扶助对象资格确认过程中出现的对申请人残疾等级有异议的情况,由省、市扶助对象审核小组做出最终裁决。

五、扶助资金来源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其中,中央财政负担50%,地方财政负担50%。

我省地方财政负担部分按以下比例分级负担:

(一)享受一般性转移支付的市(地)、县(市),省级财政负担80%,市(地)、县(市)财政负担20%。

(二)不享受一般性转移支付的市(地)、县(市),省级财政和市(地)、县(市)财政各负担50%。

六、扶助金发放

(一)扶助金以个人为单位按月计算,每年一次性发放。 (二)农村扶助对象的扶助金发放。根据人口计生部门提供的扶助对象名单,在扶助金委托发放机构建立扶助对象个人账户,通过财政资金补贴农民“一折通”发放形式,以“直通车”方式将扶助金发放给扶助对象。

(三)城镇扶助对象的扶助金发放。省、市级人口计生、财政部门与城镇委托发放机构签订代理发放协议。人口计生部门提供的扶助对象名单,在扶助金委托发放机构建立扶助对象个人账户,以“直通车”方式将扶助金发放给扶助对象。在开展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核算申请人家庭收入时,扶助金不计入家庭收入,不影响其享受其它政策待遇。

七、扶助制度运行机制

扶助制度的实施工作实行“政府主导、部门负责、社会参与、四权分离”(即资格确认、资金管理、资金发放和社会监督“四权分

离”)的运行机制。

扶助制度的实施在各级政府的直接领导下进行,相关部门通力合作,各尽其责。人口计生部门负责扶助对象的确认,管理扶助对象个案信息,编制资金需求计划,掌握并监督扶助金代理发放机构建立扶助对象个人账户和资金发放情况;财政部门负责扶助资金的预算决算,扶助资金的拨付和对扶助金的监督管理,督促扶助金代理发放机构将扶助金及时划转到扶助对象个人账户;残联负责扶助对象的伤残子女《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发放及确认;各级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对扶助对象确认、资金管理、资金发放、制度运行等情况定期进行检查监督。

各级人口计生部门要积极协调各相关部门及非政府组织,在民政、教育、卫生、扶贫、助残等方面争取对这些家庭的优先、优惠政策,帮助他们解决生产、生活和养老等方面的困难和问题。互相配合做好《残疾人证》发放、扶助对象户籍资料核查管理、婚姻和收养子女的核查、扶助资金发放情况审计和对扶助制度实施工作中出现的违法违纪行为依法进行责任追究。

八、组织领导

确保沿用全省各级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的组织机构,将残联等部门充实其中,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人口计生部门牵头,建立人口计生、财政、残联、公安、民政、审计、监察等相关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相互沟通情况,及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共同做好扶助制度的实施工作。

九、责任追究

(一)对把握政策不严,执行政策不公,弄虚作假,以权谋私,提供虚假信息的单位和个人要追究相应的责任。

(二)对下拨扶助金不及时、资金管理出现重大问题,影响扶助制度落实的,要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对虚报、冒领、克扣、贪污、挪用、挤占扶助金的,要严肃查处,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三)扶助金委托发放机构不按要求履行资金发放责任,截留、拖欠、抵扣扶助资金的,取消代理发放资格,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篇:广东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

广东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

为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中发〔2006〕22 号)、《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决定》(粤发〔2006〕9号)、《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的实施意见》(粤发〔2007〕12号),省人口计生委、省财政厅决定,从 2008年10月开始,在全省实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 特制定本方案。

一、实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重大意义

人口问题始终是制约我省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重大问题,是影响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因素。新时期的人口问题更加复杂,要采取更切实有效的措施,努力解决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是我省实行计划生育政策以来形成的特殊群体, 是社会广泛关注的群体。建立和实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是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的完善和发展, 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 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具体实践。实施这项制度, 有利于缓解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的实际困难, 使他们精神上获得慰藉,生活上得到帮助;有利于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向依法管理和利益导向转变, 更好地体现我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以人为本的政策理念, 进一步激发广大人民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的积极性;有利于完善社会保障制度, 通过率先解决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的特殊困难, 逐步扩大社会保障覆盖面, 更好地体现社会公平。因此, 要充分认识建立和实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重大意义,把这件事关广大群众家庭幸福和社会和谐的大事落到实处。

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主要内容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是为了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解决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的特殊困难,更有效地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基本国策,针对独生子女家庭所做的一项基本制度安排。

(一)扶助对象。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扶助对象是:我省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收养子女的夫妻。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2.女方年满49周岁;

3.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符合上述条件的对象,由政府按月发放一定的扶助金。因丧偶或离婚的单亲家庭,男方或女方需年满49周岁才领取扶助金。扶助对象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终止发放扶助金。

(二)扶助标准。

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 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150 元的扶助金, 直至亡故为止;独生子女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12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珠江三角洲等有条件的地区可适当提高扶助标准。

(三)扶助对象确认。

人口计生部门负责扶助对象的确认。具体程序是: ——本人提出申请; ——村(居)委会资格初审; ——镇(乡、街道)人口计生办审核;

——县级或不设区的地级市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审批并公示。 ——市级和省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备案。

独生子女死亡的,需提供乡级以上医疗机构或公安机关或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的死亡证明;独生子女残疾的,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等级为三级以上。

三、基本原则、资金来源和资金管理形式 (一)基本原则。

实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要遵循以下原则:

1.统一政策,严格控制。省人口计生委依据上述条件和国家人口计生委的有关政策解释,结合本省相关法规、规章和政策,制定扶助对象确认的具体政策,确保政策的一致性。

2.公开透明,公平公正。通过张榜公布、逐级审核、群众举报、社会监督等措施, 确保政策执行的公平性。

3.直接扶助,到户到人。依托现有渠道直接发放扶助金, 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截留挪用、虚报冒领扶助金等违规行为。

4.健全机制,逐步完善。制订配套政策和措施, 建立健全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管理、服务和监督机制。

5.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把实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与开展“春风送温暖”、“关爱女孩”等活动结合起来, 形成扶贫济困的良好社会风尚。

(二)资金来源和财政分担办法。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资金由各级财政负担, 安排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省财政对财政困难地区给予适当补助。其中,珠江三角洲地区(不含江门的恩平市、台山市和开平市)的扶助资金由地方财政自行安排;16个贫困县的扶助资金按扶助基本标准省财政补助60%,市、县财政负担40%;江门市的台山市和开平市的扶助资金按扶助基本标准省财政补助35%,市、县(区、市)财政负担65%;其他地区(含江门的恩平市)的扶助资金按基本标准省财政和市、县(区、市)财政各负担50%。

各地财政部门必须确保配套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并对全部资金进行严格的监督管理。

(三)资金管理和发放形式。 1.资金发放。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资金依托现有金融服务体系,由县级或不设区的地级市财政、人口计生部门与有资质的金融机构签订代理服务

协议,建立扶助对象个人账户,直接发放到人。

扶助金以个人为单位按月计算,每月发放一次。扶助对象凭有效证件到代理发放机构领取扶助金。

在开展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核算申请人家庭收入时,扶助金不计入家庭收入。

2.资金管理。

(1)财政部门负责扶助资金的预算决算、转移支付、总量控制和监督管理。地方财政总预算会计设立专账, 分别核算省财政拨付和地方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并及时足额将扶助金拨付到代理发放机构, 监督代理发放机构将扶助金及时划转到个人账户。

(2)人口计生部门及时掌握并监督代理发放机构建立扶助对象个人账户和资金管理情况。

(3)代理发放机构负责制定资金发放办法和操作规程,按照代理服务协议的要求和人口计生部门提供的扶助对象名单建立个人账户,并将扶助金及时足额划转到个人账户。建立个人账户和拨付资金的情况应及时反馈给同级财政和人口计生部门。

四、组织管理、检查监督和工作考核 (一)组织管理。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工作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各级人口计生和财政等部门要建立经常性协调机制, 具体组织实施。

(二)评估与检查监督。

1.省人口计生委、省财政厅每年进行一次制度实施工作的综合评估,并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开展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绩效考评,对扶助资金的到位、管理和发放情况进行监督。

2.建立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信息管理系统,实行动态管理,定期进行数据的汇总分析,及时反映专项资金的落实情况。

3.实行政务公开和群众举报制度,利用多种形式对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4.各级监察、审计等部门对扶助对象确认、资金管理、资金发放、

制度运行等情况定期进行检查监督。

(三)工作考核。

1.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工作纳入各地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对在工作过程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执行制度出现重大问题、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追究相关部门的责任。

2.严禁用扶助资金进行任何形式的盈利性投资、融资活动,不得将扶助金抵扣其他个人款项。对虚报、冒领、克扣、贪污、挪用、挤占扶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按规定严肃查处。

3.资金代理发放机构不按代理服务协议履行资金发放责任,截留、拖欠、抵扣扶助资金的,取消代理发放资格,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强化责任,切实把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工作落到实处。实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直接关系到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落实,关系到社会的和谐进步。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确保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落到实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建立经常性沟通协调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切实做好制度实施工作。

(二)建立和完善资格确认、资金管理、资金发放与监督评估“四权分离”的运行机制,确保政策执行的公平公正。人口计生部门要做好扶助对象的资格确认、建立个案信息档案和日常管理等工作,通过各种宣传形式,让广大计划生育家庭了解政策内容,增加政策执行的透明度;财政部门要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并进行严格的监督管理;公安、民政、卫生、劳动保障、残联等部门要共同做好各项政策措施的衔接工作;代理发放机构要按代理服务协议要求,确保扶助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户到人;监察、审计等部门要积极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三)继续落实已出台的各项人口和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逐步形成完善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要把实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与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少生快富”

工程、“关爱女孩”行动、计划生育“三结合”等项工作紧密结合,充分发挥各项政策的综合效应。

要认真做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与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以及地方已经出台的相关制度的衔接。对于目前已享受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但又属于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的,适用“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只享受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同时退出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范围;对于独

生子女伤病残或死亡而女方尚未达到49周岁的家庭,各级政府和社会组织应制定和落实扶持优惠政策,通过多种形式给予帮助。符合再生育条件的,人口计生部门要积极开展生殖健康咨询和指导,及时提供再生育的各项服务。

要充分发挥政府部门和非政府组织的作用,在民政、劳动保障、教育、卫生、扶贫、助残等方面向这些家庭倾斜, 帮助他们解决生产、生活和养老等方面的困难和问题。

各地要加强调查研究, 及时总结经验, 不断完善各项措施。要建立信息反馈制度, 定期将制度实施情况报告省人口计生委、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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