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界定之历史省思
摘要:义务教育英语课程走过了起伏辗转的发展历程,课程政策对课程性质的界定方式已由隐性的间接表达转为显性的直接陈述。《义务教育英语课程标准(2011年版)》对课程性质作了“工具性和人文性双重性质”的界定。这一界定承继历史,除彰显课程的教育意义外,还开始彰显课程对“人”的意义,具有一定的进步性,但存在统整性、概念准确性等方面的不足。义务教育英语课程必须立足我国英语“外语教学”的实际,课程性质研究需要进一步深入。
关键词:义务教育;英语课程;课程性质;课程标准
2011年,在国家新世纪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实施届满10年之际,教育部组织专家对义务教育各学科课程标准进行修订完善,于年底正式印发了义务教育各学科课程标准(2011年版),并自2012年秋季开始执行。《义务教育英语课程标准(2011年版)》(以下简称“2011年版英语课标”)对义务教育英语课程性质在前言部分进行了明确界定:“义务教育阶段的英语课程具有工具性和人文性双重性质”[1],并对此界定进行了阐述。
课程性质作为课程与教学论的一个基本问题,从根本上决定了课程目标的设定与课程实施的形态。2011年版英语课标对课程性质的新界定与阐述,是在深化素质教育理念下基础教育课程改革背景中提
出的,2011年版英语课标对课程目标的设定及课程实施的建议可以说均是建构于此界定之上。我国建国以来的义务教育英语课程走过了起伏辗转的发展历程,直至上世纪末期方才走上平稳发展的轨道。就外在原因而言,主要是政治、经济形势等影响。但就课程本身而言,主要则是源于对课程性质的不同界定。如陈力所言,“课程标准不是静态的结论,而是一个伴随着教育教学实践不断调整和完善的过程”[2]。理解2011年版英语课标关于课程性质的新界定与阐述,明确新的课程性质界定的进步之处与不足所在,有助于贯彻执行2011年版英语课标并推动课程及其课标不断向前发展。
一义务教育英语课程发展小史
对建国以来义务教育英语课程的发展历程,笔者简要以课程政策演进为脉络进行梳理。建国初期,英语作为不具备授俄语条件下的权宜之选,属于初中外语课程的语种之一。在经历了停开、恢复、部分停开的过程后,教育部于1963年出台《全日制中学英语教学大纲(草案)》,对初中英语教学予以规范。小学英语课程发展则非常缓慢。1962年,教育部提出五年制小学可在四、五年级开设外语课,六年制小学可在五、六年级开设外语课。文革开始后,初中、小学英语课程几乎均陷入停顿。文革结束后,教育部于1978年颁发《全日制十年制中小学教学计划试行草案》,规定有条件的学校从小学三年级开始开设外语课,条件尚不具备的学校从初中一年级开始开设外语课。同年,教育部组织召开具有历史性意义的全国外语教育座谈会,形成了《加
强外语教育的几点意见》,在中小学英语课程方面提出:三五年内城市中学普遍开设外语课程,逐步在重点小学和有条件的大中城市小学开设外语课程。此后,初中、小学英语课程开始有序发展。
20世纪80年代中期,国家立法开始实行九年义务教育,英语课程开始成为初中普遍开设的课程。在课程政策方面,1988年,《九年制义务教育全日制初级中学英语教学大纲(初审稿)》通过,1992年推出《九年义务教育全日制初级中学英语教学大纲(试用)》。小学英语课程在20世纪80年代后期以来,也在越来越多的小学开设,但仍未作为普遍开设的课程。1997年,国家教委提出要慎重对待和认真规范小学英语教学。
1999年,教育部启动作为“跨世纪素质教育工程”重点项目的新一轮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在这一背景下,教育部于2000年颁发《九年义务教育全日制初级中学英语教学大纲(试用修订版)》。2001年,教育部启动新世纪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同年颁布将小学、初中、高中英语课程进行整体设计的《全日制义务教育普通高级中学英语课程标准(实验稿)》,并印发《关于积极推进小学开设英语课程的指导意见》及附件《小学英语课程教学基本要求(试行)》。经过10年的实践探索,2011年底,教育部正式印发了《义务教育英语课程标准(2011年版)》,义务教育英语课程从此进入新纪元。
二义务教育英语课程性质发展概要
官方对义务教育英语课程性质的界定均凝聚于“教学大纲/课程标准”这类核心课程政策之中[1][3]。建国以来,随着对课程性质在课程与教学论中重要性认识的深化,其界定方式已由20世纪后半叶隐性的间接表达转为21世纪以来显性的直接陈述,大致可以分为3个阶段:
第一,前义务教育阶段,即建国初期至80年代早期。这一阶段的核心课程政策主要包括1951年《普通中学英语科课程标准草案》、1957年《初级中学英语教学大纲(草案)》、1963年《全日制中学英语教学大纲(草案)》、1978年及1980年《全日制十年制中小学英语教学大纲(试行草案)》和1982年《全日制六年制重点中学英语教学大纲(征求意见稿)》。本阶段的课程性质界定采用隐性的间接表达方式,关键词走向为:“养成兴趣/打下基础”→“知识/技能/技巧”→“交流工具/斗争工具/工具课”→“斗争工具/交流工具/打好基础”→“学习工具/交往工具/打好基础”→“运用能力/听说为主”。可以看出,在这一阶段,课程性质界定的意识形态色彩由淡转浓再转淡,但“工具”这一主要定性始终占据了核心话语位置(尽管其修饰语不断修正)。
第二,义务教育初始阶段,即80年代中后期至20世纪末期。这一阶段的核心课程政策主要包括1986年《全日制中学英语教学大纲》(及1990年《修订本》)、1988年《九年制义务教育全日制初级中学英语教学大纲(初审稿)》和1992年《九年义务教育全日制初级中学英语教学大纲(试用)》。本阶段的课程性质界定仍然采用隐性的间接
表达方式,关键词走向为:“重要工具/基础学科”→“重要工具/基础学科/智力/视野/素养”。可见,在这一阶段,课程性质的界定开始彰显课程的教育意义,尽管“工具”说仍未改变,但“基础学科”、“素养”等反映课程教育意义的关键词进入课程性质界定的话语范围。
第三,义务教育提高阶段,即世纪之交至今。这一阶段的核心课程政策主要包括2000年《九年义务教育全日制初级中学英语教学大纲(试用修订版)》、2001年《全日制义务教育普通高级中学英语课程标准(实验稿)》、2001年《小学英语课程教学基本要求(试行)》和《义务教育英语课程标准(2011年版)》。本阶段的课程性质界定开始主要采用显性的直接陈述方式,关键词走向为:“素质教育/条件/基础”→“必修课程/过程”→“兴趣/态度/能力/基础”→“工具性/人文性”。可见,在这一阶段,课程性质界定在承继历史的基础上开始彰显课程对“人”的意义,除继续坚持“工具性”定性外,“素质”、“条件”、“态度”等反映课程对“人”的发展的意义的词汇也进入了话语范围,并最终提炼为“人文性”一词与“工具性”并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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