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来源
指导案例82号:王碎永诉深圳歌力思服饰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银泰世纪百货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17年3月6日发布)
裁判主旨
当事人恶意取得、行使商标权并主张他人侵权的,构成权利滥用,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其诉讼请求。原因在于其行为严重违反了诚实信用的原则,恶意侵害到正当权利人的利益,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
基本案情
一、深圳歌力思服装实业有限公司成立于1999年6月8日。2008年12月18日,该公司通过受让方式取得第1348583号“歌力思”商标,该商标核定使用于第25类的服装等商品之上,核准注册于1999年12月。2009年11月19日,该商标经核准续展注册,有效期自2009年12月28日至2019年12月27日。
二、深圳歌力思服装实业有限公司还是第4225104号“ELLASSAY”的商标注册人。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8类的(动物)皮;钱包;旅行包;文件夹(皮革制);皮制带子;裘皮;伞;手杖;手提包;购物袋。注册有效期限自2008年4月14日至2018年4月13日。2011年11月4日,深圳歌力思服装实业有限公司更名为深圳歌力思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歌力思公司,即本案一审被告人)。2012年3月1日,上述“歌力思”商标的注册人相应变更为歌力思公司。
三、一审原告人王碎永于2011年6月申请注册了第7925873号“歌力思”商标,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8类的钱包、手提包等。王碎永还曾于2004年7月7日申请注册第4157840号“歌力思及图”商标。自2011年9月起,王碎永先后在杭州、南京、上海、福州等地的“ELLASSAY”专柜,通过公证程序购买了带有“品牌中文名:歌力思,品牌英文名:ELLASSAY”字样吊牌的皮包。2012年3月7日,王碎永以歌力思公司及杭州银泰世纪百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银泰公司)生产、销售上述皮包的行为构成对王碎永拥有的“歌力思”商标、“歌力思及图”商标权的侵害为由,提起诉讼。
本案焦点
一、歌力思公司使用其注册商标商标是否具有合法基础?
二、本案原告王碎永是否有权注册“歌力思”商标在手提包、钱包等商品上?
焦点分析
一、歌力思公司拥有合法的在先权利基础。歌力思公司及其关联企业最早将“歌力思”作为企业字号使用的时间为1996年,最早在服装等商品上取得“歌力思”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时间为1999年。经长期使用和广泛宣传,作为企业字号和注册商标的“歌力思”已经具有了较高的市场知名度。
二、歌力思公司对被诉侵权商品的展示和销售行为均完成于杭州银泰公司的歌力思专柜,专柜通过标注歌力思公司的“ELLASSAY”商标等方式,明确表明了被诉侵权商品的提供者,其使用行为系基于合法的权利基础,使用方式和行为性质均具有正当性。
三、王碎永取得和行使“歌力思”商标权的行为应当认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存在恶意。作为地域接近、经营范围关联程度较高的商品经营者,王碎永对“歌力思”字号及商标完全不了解的可能性较低。在上述情形之下,王碎永仍在手提包、钱包等商品上申请注册“歌力思”商标,其行为应当说是存在恶意的。王碎永诉歌力思公司及杭州银泰公司的行为属于滥用权力,扰乱了正常的商业秩序,其诉求不应得到支持。
律师按
企业在生产活动中,不但要有商标侵犯防范意识,更应具备商标侵权防范手段。律师建议在企业运营中,应当:
(1)对自有商标进行有效的市场监管,建立起商标侵权的预警系统,一旦发生注册商标侵权行为,可立即启动防御机制避免损失扩大。
(2)对于商标侵权行为,应当全面的收集相关证据,包括物证和书证等证据材料。物证主要是侵权产品,企业在必要时可以将购买时间、地点、购买凭证等与侵权商品相关的证据连同侵权产品一起进行公证,进行证据保全。书证包括注册商标证书、注册商标申请文件、商标专用权转让合同等。以切实避免侵犯他人注册商标或被他人侵犯注册商标可能造成的损失。
相关法条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
原则。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的,或者使用未注册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