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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研究方法的探讨

2021-06-08 来源:步旅网


试论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研究方法的探讨

论文摘要 当今社会对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研究方法较多,常用的有比较研究、规范分析和实证研究,并得到推广。但是针对目前刑事诉讼法的研究方法,仍有一些问题需要注意。本文探讨了关于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研究方法。

论文关键词 刑事诉讼法 研究方法 问题意识

当今社会对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研究方法较多,常用的有比较研究、规范分析和实证研究,积极推动了司法的进步,促进了我国刑事诉讼法与国际的交流。但是,在我国目前对刑事诉讼法的研究中,仍有许多问题需要探讨和关注。下面就这几种研究方法进行介绍并探讨其存在的问题。

一、研究方法之比较研究

比较研究应用到刑事诉讼法的研究,是在改革开放之后才开始的。比较研究,就是对不同国家的刑事诉讼法进行比较,在比较的基础上进行研究,从而促进中外刑事诉讼法之间的合作和交流。目前,两大法系代表性国家的刑事诉讼法已经基本上有了中文翻译成果,而其他一些国家如英、美、法、德、日、俄等国,他们的权威刑事诉讼法教科书也有了中文译本。这些条件为中外刑事诉讼法的比较研究奠定了基础,有利于更新研究人员的观念。

我国社会现正处于法制过渡、转型的阶段,因此,这些特征注定了我国在未来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将会继续采用比较研究作为刑事诉讼法的基本研究方法之一。但是,从这些年的研究情况来看,比较研究也存在一些不足,主要如下:

第一,比较研究由于其性质是引用国外刑事诉讼法,与国内进行比较,在此基础上进行学习研究。因此,容易出现机械照搬或者仅仅是简单对比的情况,从而会缺乏对刑事诉讼法的背景分析,从而可能会得到较为武断的研究结论。例如,关于有些学者提出我国应引入保释制度的观点,其本意是想降下当今社会较高的审前羁押率,但是,却没有考虑到我国的特殊背景,即我国法律上定义的“犯罪”,兼有定性和定量成分的特征,并且我国侦查和审判十分依赖于口供,难以在短时间内做出改变,这些特征使得我国在今后相当长的时间内都不太可能引进保释制度。提出引进保释制度的研究人员就是典型的机械照搬,没有结合国内的实际情况。

第二,不同的研究人员,采用比较研究的方法研究刑事诉讼法时,可能会分别具有不同的研究倾向。比如科研机构的研究人员,他们之中沉浸于理论研究的部分群体,往往倾向于选择最先进的刑事司法改革作为参照物进行比较;而具有实务精神的研究群体,则倾向于选取更为保守的比较方式,往往不愿接受国际准则。

第三,比较研究的过程中,往往更多的研究英美形式诉讼法,较少研究大陆法。因为这种研究的偏向性,很少有能够真正贯通两大法系的比较研究。而且,研究人员很少能够深入研究一个国家的刑事诉讼法,因此很多时候都不能够真正学习研究到其精髓,引为己用。

二、研究方法之规范分析

相对来说,规范分析是一种比较传统的刑事诉讼研究方法。它是一种通过分析法律规范的文理解释和价值,并在此基础上结合立法的背景及司法环境,分析法律规范的潜在或者显在的性质和效果。运用这种研究方法研究刑事诉讼法,有许多优点。一方面基于规范分析,可以通过分析某一法律规范能够适应社会的需求,从而推进我国立法的完善;另一

方面,应用规范分析可以更好的为法律规范做出更正确的解释,从而指导我国的司法实践。再者,应用规范分析,能更好的对法律法规进行系统的阐述。不过,就我国目前的情况来看,应用规范分析法研究我国刑事诉讼法,仍存在以下问题:

第一,基于规范分析来理解和解释刑事诉讼法,容易与司法实践之间脱节。这是由于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立法解释往往不够严格,并且主要采用抽象静态的规范性文件进行解释,缺乏典型案例的参照和理解。而刑事诉法研究人员系统的学习刑诉法学教材,较少接触司法实践等信息,其思维方式往往比较理想,不会联系实际。从而导致了研究人员与司法人员无法有效沟通。

第二,规范分析不太重视来自宪法规范对刑事诉讼立法的约束力。刑事诉讼法研究人员往往很少从宪法角度分析具体刑事诉讼制度的具体刑事诉讼行为。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如果公民的基本权利依据宪法受到了侵犯,是无法通过刑事诉讼领域得到救济的。不仅仅如此,如果当事人援引宪法的保障条例提出上述,法院也不会将其作为判决刑事案件的法律依据。因此,基于规范分析的刑事诉讼法研究在法律的范围内有效。

三、研究方法之实证研究

实证研究是一种近年兴起的刑事诉讼法研究方法。实证研究分析法,就是通过分析和观察经验事实来检验和建立各种理论的研究方法。也就是说,实证研究就是要通过尽可能多的方式和渠道,收集经验事实,然后对这些收集到的材料进行分析,推理以及深入研究。刑事诉讼法是一部具有很强操作性的法律规范,研究刑事诉讼法的最终目的,是指导我国刑事诉讼的实践,从而更好的改善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因此,了解实践及经验事实,对于刑事诉讼法是十分重要的。这也说明了实证研究法对刑事诉讼法的研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不过,根据目前的研究情况来看,实证研究仍存在些许不足和局限。

第一,由于实证研究方法是一种新兴的分析方法,对其的运用还处于起步阶段,刑诉法的相关研究人员没能很好地系统训练实证研究方法。由于训练不够充分,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研究人员在运用实证方法时,一些基本的分析方法样本的选择、SPSS等统计软件的使用、科学分析实证调研的采集的信息、验证实证调研的结果等方面,仍然存在些许不足。例如,有的研究人员虽然得到了“实证研究”报告,但是在报告中却根本不把研究资料的来源说明清楚,也不具体介绍自己采用的分析方法、依据及其研究过程,仅仅把自己的研究结论提出来放在报告中,因此,像这类的实证研究报告,其科学性有待考究。同时,有一些实证研究是基于一些试点项目调研成立的,项目的选择上具有一定的偶然性,并且往往不具备可持续性,其在试点项目的调研时间一般不超过一年,因此,这类实证研究得到的结论也不具备科学性,缺乏说服力。

第二,严谨性不足的实证研究无法明显合理地支撑司法改革决策和立法。在我国,从事实证研究的研究人员主要存在两个团体,一是刑事诉讼法的相关学者,一是立法部门和公安司法机关。二者的实证研究方法具有很大的不同点。立法部门和公安司法机关往往不会公开其实证研究的成果,因此,公众无法验证他们收集数据的程序是否公开合理,以及他们进行分析论证时是否具有严谨性;而学者进行的实证研究,往往更容易受主观因素的影响,故而也缺乏严谨性和创造性,从而导致某些司法革决策和立法显得依据不足。比如,在2012年,我国刑事诉讼法修改了一、二审法院的审判期限,甚至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无限期地延长审判期限。但是,却没有向社会公开说明我国做出这样修改决定是依据什么样的实证研究成果做出的。

四、研究方法之总结改进

将社会科学的研究方法合理应用到刑事诉讼法的研究中,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根据我国现阶段的法治特点和研究条件来看,上述三种研究方法:比较研究、规范分析和实证

研究都存在一些不足,都需要进一步进行加强。每一种研究方法都存在各自的优缺点,因此,不能过度强调某一种方法。这三种研究方法都存在一定的改进空间。

针对比较研究容易将主观因素带入客观评价中,出现机械照搬的情况,因此,改进比较研究,就是要注意消除中西文化的冲突或者意识形态方面的阴影,在充分尊重中国国情和国际准则的前提下,积极探索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一些问题,学习和加强我国的刑事诉讼法。

针对规范分析缺乏实践指导,容易与实践脱节的缺点,改进规范分析,就要充分认识到自身的缺陷,以正确的程序理念指导分析过程,建立一个合理的动态分析体系,将宪法规范作为中心,以法律规范为主体,充分联系实际。

实证研究由于在我国运用时间尚短,经验不足,因此,针对实证研究在我国刑事诉讼法应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应充分吸取各种社会科学如经济学等的研究方法进行改进。因为社会科学的调研方法发展已经较为成熟,充分学习其取样方法、数据分析方法、一些统计软件的应用等,对于我国刑事诉讼法实证研究的改进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合理运用多种研究方法研究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分析我国司法实践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对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完善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应用规范分析、比较研究和实证研究,能更好的诠释国内外的刑事诉讼法,在充分理解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国情,合理比较研究我国刑诉法与国外的区别,提出具有创造性的新观念,并应用实证研究科学合理地验证新观念的科学性。因此,系统的应用开放的比较研究,合理的规范分析和扎实的实证研究,才能建立更理性务实的刑事诉讼法,提高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整体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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