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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贷款公司贷款风险管理办法

2023-10-05 来源:步旅网
小额贷款公司贷款风险管理办法

**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中小企业流动资金贷款风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贷款公司)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经营行为,促进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贷款公司信贷管理基本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流动资金贷款系指贷款公司向中小企业法人用于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周转的本币贷款。

第三条 办理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四条 流动资金贷款纳入对借款人建立健全风险限额管理制度。

第五条 流动资金贷款实行授权管理,在授权范围内办理流动资金贷款业务。

第六条 流动资金贷款实行审贷分离、全流程管理,贷款管理各环节的责任需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岗位.

第七条 办理流动资金贷款应与借款人约定明确、合法的贷款用途,并按照合同约定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

流动资金贷款不得用于固定资产、股权等投资及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

第八条 办理流动资金贷款时应合理测算借款人营运资金需求,审慎确定借款人的流动资金贷款总额及具体贷款

的额度,并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规模及周期特点合理设定贷款业务品种及期限,实现对贷款资金回笼的有效控制。不得超过借款人的实际需求发放流动资金贷款。

第九条 办理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的基本流程为:客户申请、受理、调查、审查、(审议)、审批、信用发放条件审核、签订合同、提供信用、贷款使用条件审核、资金支付、贷后管理(风险分类)、信用收回。相关制度办法有特别规定的,执行其规定。

第二章 业务对象、种类及条件

第十条 流动资金贷款对象为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具备贷款资格的企业法人。

第十一条 流动资金贷款按期限分为短期流动资金贷款和中期流动资金贷款.

短期流动资金贷款是指贷款期限不超过1年(含1年)的流动资金贷款;

中期流动资金贷款是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3年以下(含3年)的流动资金贷款。

第十二条 借款人申请流动资金贷款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依法设立并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人民银行核准发放并经过年检的贷款卡,特殊行业或按规定应取得环保许可的,还应持有有权部门的相应批准文件;

(二)在金融机构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账户(低信用风险业务品种可只要求开立临时账户),自愿接受贷款公司信贷

监督;实行公司制的客户、合资合作客户或承包经营客户申请信用必须符合公司章程或合作各方的协议约定;

(三)管理、财务制度健全,生产经营情况正常,财务状况良好,具有持续经营能力,有合法的还款来源,具备到期还本付息的能力;

(四)借款人及控股股东、主要股东无不良信用记录,或虽然有过不良信用记录,但不良信用记录的产生并非由于主观恶意且申请本次用信前已全部偿还了不良信用;

(五)贷款用途明确,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 (六)不符合信用贷款条件的,要提供合法、足值、有效的担保;

(七)贷款公司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申请、受理与调查

第十三条 借款人申请流动资金贷款,应提交借款申请书,申明借款种类、金额、币种、期限、用途、担保方式、还款来源、还款计划及还款方式等,并提供符合要求的基本资料(见附件1),同时书面承诺所提供资料真实、完整、有效。

第十四条 对同意受理的流动资金贷款,由客户部门按规定进行调查。调查的主要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

(一)借款人基本情况,包括历史沿革,注册资本,实收资本,主要投资人及出资金额、比例和出资方式,组织架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及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人员的情况,客户信用状况,与我行合作情况,关联方及关联交易情况等;

(二)借款人经营情况,包括经营范围、核心主业、生产

技术和工艺、年设计生产能力、实际生产能力、市场占有率、贷款期内经营规划和重大投资计划等;

(三)借款人所在行业及区域状况,包括行业发展前景、借款人在行业、区域中的地位、市场环境等;

(四)借款人财务状况,包括借款人偿债能力、营运能力、盈利能力、现金流量等;

(五)借款人信用情况,包括借款人开户情况、在金融机构信用总量及信用记录、在贷款公司用信情况及合作情况;

(六)流动资金贷款需求的真实性、合理性,包括客户营运资金的总需求,现有融资性负债情况,应收应付账款、存货等情况,资金需求是否与其生产经营相匹配、负债是否超出合理承受能力,是否有盲目扩大生产规模或盲目多元化投资的倾向;

(七)担保情况,主要调查担保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足值性、可实现性;保证人的保证资格及保证能力;抵(质)押品的物理状况、保管情况、市场价值;

(八)贷款具体用途及与贷款用途相关的交易对手资金占用等情况;

(九)还款来源情况,包括生产经营产生的现金流、综合收益及其他收入等是否足以偿还信用;以及还款计划的合理性、可行性。

中期流动资金贷款还应重点调查以下内容:借款人中、长期生产经营的规划;中长期资产负债结构的稳定性;中长期现金流量的充足性和稳定性;借款人管理层的稳定性及关键管理人员的品行。

第十五条 调查完成后,客户部门应在综合分析判断借

款人生产经营是否正常、还款来源是否充足、担保是否落实、信贷风险是否可控的基础上,并撰写调查报告,提出明确的调查意见,包括是否同意贷款及具体的贷款方案,根据需要提出信用发放条件、贷款使用条件、合同约定内容和管理要求等,并对调查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

第十六条 若借款人的生产经营、财务状况等与前一次办理信贷业务相比未发生较大变化,调查报告内容可适当简化。

第四章 审查、审议与审批

第十七条 信贷风险管理部门负责流动资金贷款审查。审查的重点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借款人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贷款公司信贷规定、基本条件;

(二)贷款用途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和借款人生产经营需要;

(三)调查报告和有关资料是否完整,内部运作程序是否合规,是否符合授权管理要求;

(四)调查报告中对借款人营运资金需求及贷款额度的测算是否合理,是否与借款人生产经营状况及财务状况相适应;

(五)借款人在贷款公司及其他金融机构的用信情况; (六)贷款担保是否充足、合法、有效;

(七)借款人还款能力及还款意愿如何,贷款还款来源是否可靠;

(八)贷款主要风险及防范措施.

第十八条 审查人员在审查过程中认为存在疑难法律问题的,经公司主管同意,可按规定送交法律人员审查。

第十九条 审查完成后,提出明确的审查意见。 第二十条 对拟同意的流动资金贷款业务,报有权审批人审批,按规定应经贷款审查委员会审议的,经审议后提交有权审批人审批。

第二十一条 流动资金贷款审批内容包括信贷方案(如贷款用途、金额、币种、期限、利率、担保、还款方式、审批有效期等)、信用发放条件、贷款使用条件、合同约定内容、管理要求等内容.

第五章 贷款额度、定价、期限和还款方式 第二十二条 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的情况和预期变化,在合理估算营运资金总量和缺口基础上,结合经营规模、业务特征、营运效率、自有及自筹资金、偿债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流动资金贷款额度。

第二十三条 流动资金贷款定价应综合考虑贷款风险、资金成本、综合收益、市场竞争等因素,在符合人民银行及贷款公司有关规定的情况下合理定价.

第二十四条 流动资金贷款期限应根据客户生产经营周期、预期现金流、信用资信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

第二十五条 流动资金贷款可采用一次性还本付息,或一次还本、分期付息,或分期还本付息等还款方式。中期流动资金贷款应优先选择分期还本付息的还款方式.对采取分期还本付息还款方式的,应根据客户的预期现金流确定还本付息的期数及每期还本付息的金额。

第六章 合同签订

第二十六条 流动资金贷款审批后,按相关规定进行信用发放条件审核,与借款人及其他相关当事人签订书面借款合同及其他相关协议,需担保的应同时与担保人签订书面担保合同。

第二十七条 流动资金贷款原则上使用制式合同文本. 第二十八条 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贷款金额、期限、利率、用途、币种、担保方式、还款方式等;

(二)合同签订前尚未落实的信用发放条件、贷款使用条件及贷款资金支付的限制、禁止行为;

(三)要求借款人指定专门的资金回笼账户,并及时提供该账户资金进出情况;

(四)借款人应在合同中对下列事项作出承诺:承诺不将贷款用于固定资产、股权等投资和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及时向贷款公司提供真实、完整、有效的材料;配合贷款公司进行贷款支付管理、贷后管理及相关检查;进行对外投资、实质性增加债务融资,以及进行合并、分立、股权转让等重大事项前征得贷款公司同意;借款人资金回笼情况出现重大问题时贷款公司有权提前收回贷款;发生影响偿债能力的重大不利事项时及时通知贷款公司;

(五)当借款人出现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未按约定方式进行贷款资金支付、未遵守承诺事项、突破约定财务指标、发生重大交叉违约事件、违反借款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时,借款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贷款公司有权采取变更支付方式、要求追加担保、停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贷款等措施;

(六)贷款批复文件中要求列入合同条款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 根据风险控制需要,在借款合同中还可对如下事项进行约定:

(一)对借款人重要财务指标如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速动比率、或有负债比率等变动范围进行限定,控制资本性支出;

(二)约定定价条件,定价条件发生变化按约定相应调整贷款利率和实施定价处罚;

(三)加入资产保护条款,如要求借款人对关键资产投保,不得出售指定范围的资产(除非收入用于偿还贷款),对分红比例进行控制性约定等。

第七章 贷款发放与支付

第三十条 流动资金贷款发放前,应按规定要求落实信贷批复内容,并按贷款公司用信规定进行放款审核后发放贷款。

第三十一条 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对贷款资金的支付实施管理与控制,监督贷款资金按约定用途使用。

第三十二条 根据借款人的行业特征、经营规模、管理水平、信用状况等因素和贷款业务品种,合理约定贷款资金支付方式及贷款人受托支付的金额标准.

第三十三条 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的,客户经理应根据合同约定的贷款用途,审核借款人提供的支付申请所列支付对象、支付金额等信息是否与相应的交易合同等证明材料相符。审核同意后,由客户经理在委托支付通知单上签字,将相关资料交放款审核岗审核。放款审核岗审核同意的,在

委托支付通知单上签字确认,通知客户部门办理放款手续并将有关资料提交相关部门进行账务处理。

第三十四条 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的,贷款公司应要求借款人定期汇总报告贷款资金自主支付情况,并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贷款自主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

第三十五条 对低信用风险流动资金贷款,贷款公司可视情况合理选择贷款支付方式。

第三十六条 贷款支付过程中,借款人信用状况下降、主营业务盈利能力不强、贷款资金使用出现异常的,贷款公司应与借款人协商补充贷款发放和支付条件,或根据合同约定变更贷款支付方式、停止贷款资金的发放和支付。

第八章 贷后管理

第三十七条 流动资金贷款按照贷款公司相关规定和借款合同约定进行贷后管理。除执行贷后管理一般规定外,还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根据合同约定要求借款人指定专门资金回笼账户并及时提供该账户资金进出情况.

必要时可根据借款人信用状况、融资情况等,与借款人协商签订账户管理协议或在借款合同中进行补充约定,明确约定对指定账户回笼资金进出的管理.

(二)动态关注借款人经营、管理、财务及资金流向等重大预警信号,根据合同约定及时采取提前收贷、追加担保等有效措施防范化解贷款风险。

(三)根据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参与借款人的兼并、分

立、股份制改造、破产、清算、大额融资和资产出售等活动,维护贷款公司债权。

(四)对借款人的贷后情况进行全面的分析评价,综合评估贷款品种、额度、期限与借款人经营状况、还款能力的匹配程度,作为与借款人后续合作的依据,必要时及时调整信贷策略.

(五)贷款发放后15日内对贷款进行首次跟踪检查,核对与贷款申请时的相关内容,对于出现重大异常情况的,应向相关部门汇报,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降低风险减少损失.

(六)对逾期30(含)天以内的贷款客户经理应进行短信、电话或催收函催收,逾期30-60天(含)以内的应通过约见借款人、实地催收等方式进行催收,对逾期90天以上的和按规定划为可疑类的贷款,原则上采用法律手段清收或按贷款公司新规定办理.

第三十八条 借款人因市场环境变化、现金流与贷款期限不匹配等原因导致临时性资金困难、不能按期归还贷款的,可以办理展期.流动资金贷款展期不低于原贷款条件,短期流动资金贷款展期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中期流动资金贷款展期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的一半。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制定、解释和修订。

附件:1。申请办理流动资金贷款应提供的基本资

附件1:

申请办理流动资金贷款应提供的基本资料

一、注册登记或批准成立的有关文件及其最新有效的年检证明;

二、经年检的组织机构代码证,有效的税务登记证及近期的纳税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有效证明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委托书;

三、企业章程或合资、合作的合同或协议,验资证明; 四、人民银行核发经年检有效的贷款卡;

五、公司章程对办理信贷业务有限制的,需提供章程要求的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或其他文件;

六、近二年年度财务报告及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成立不足二年的,提交成立以来的年度财务报告及最近一期财务报表。贷款公司认为有必要的,应提供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七、印鉴卡、法定代表人及授权代理人签字式样; 八、采取担保方式的,还应提供担保相关资料; 九、生产经营计划或购销合同等反映客户资金需求的凭证、资料,进出口批文及批准使用外汇的有效文件;

十、其他资料.

上述资料如需留存复印件,应由客户经理将复印件与原件核实后签署“与原件核对相符”字样并签名确认。非初次申请信用的客户,农业银行已有上述资料且至申请日仍有效的,可不要求重复提供.

**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个人信贷业务风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贷款公

司)个人信贷业务管理,防范和控制个人信贷业务风险,服务“三农”促进个人信贷业务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贷款公司信贷管理基本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个人信贷业务(以下简称个贷业务)是指贷款公司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还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以下简称借款人)提供的各类信贷业务。

第三条 个贷业务的基本流程:业务申请与受理、调查、审查、审批、用信与贷款支付、贷后管理。其中,调查、审查、审批、用信管理环节必须部门分离或岗位分离。

第四条 个贷业务实行“一次调查、一次审查、一次审批”,评级、授信可与贷款申请一并调查审查审批。个贷业务原则上实行分散受理调查、集中审查审批(低信用风险个贷业务除外)。条件成熟的可实行集中调查、集中用信、集中贷后管理。

第五条 个贷业务应按区域、产品、客户等维度实行风险限额管理。

第二章 客户准入

第六条 申请个贷业务,申请人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持有合法有效身份证明; (二)具有固定住所,或稳定的工作单位,或稳定的经营场所;

(三)申请贷款时不存在到期未还的逾期贷款和信用卡恶意透支,最近24个月内不存在连续90天(含)以上或累计180天(含)以上的逾期记录,能够说明合理原因的除外;

(四)收入来源稳定,具备按期偿还信用的能力;

(五)信贷业务实施前,在金融机构开立活期存款结算账户或银行卡账户;

(六)需进行信用评级的,评级应达到规定标准; (七)贷款用途明确,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有关政策;

第七条 申请经营类业务,除应具备第七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申请人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从事的经营活动合法合规,符合国家产业、行业、环保政策和社会发展规划要求;

(二)经年检的营业执照和有权批准部门颁发的生产经营许可证;

(三)有合理的生产经营计划,个人商业用房贷款除外。 第八条 严禁对以下人员办理个贷业务:

(一)有骗(套)取银行信用、恶意逃废银行债务的; (二)担任或曾经担任有骗(套)取银行信用、恶意逃废债务行为的单位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以及对单位逃废债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关键管理人员;

(三)有刑事犯罪记录的,但过失犯罪除外; (四)有嗜赌、吸毒等不良行为的; (五)从事国家明令禁止业务的.

第三章 贷款申请

第九条 借款人向我公司经营机构提出个贷业务申请。 第十条 借款人首次申请办理个贷业务,需提供以下基本材料:

(一)书面贷款申请; (二)有效身份证明;

(三)有效收入证明或能够证明借款人收入和还款能力的相关材料;

(四)贷款用途证明(如交易合同)。借款人在业务申请时因交易尚未发生而无法提供贷款用途证明的,可暂提供用途声明.采取受托支付方式的,借款人除须提供用途证明材料外还应提供交易对象收款账户信息,贷款申请时因交易对象尚不确定无法提供的,待交易对象确定后,在申请贷款资金支付时提供.采取自主支付方式的,应与借款人在借款合同中事先约定,要求借款人保留用途证明材料,定期向贷款公司告知贷款资金支付情况;

(五)按规定需评级的,提供评级需要的相关材料; (六)贷款公司要求的其他材料。

借款人申请办理生产经营性贷款业务,除上述要求的材料外,还需提供营业执照,从事特种行业的需同时提供有权批准部门颁发的生产经营许可证。

第四章 评级与授信

第十一条 办理个贷业务原则上需要评级。经办人员应根据贷款公司个人客户信用等级评定办法对借款人(担保人)进行信用等级测评(按规定可以免评级的除外).

第十二条 办理循环类个贷业务须对借款人进行授信。授信是指贷款公司根据借款人的收入、资产、信用记录等资信情况及提供担保情况,同意在一定期限内向借款人提供的信用额度.循环类个贷业务是指借款人同贷款公司签订《最高额担保个人借款合同》后,可在合同约定额度内多次用款的个贷业务。

第十三条 个贷业务授信期限原则上3年,最多不超过

5年。

第十四条 个贷业务授信额度应根据借款人提供的担保情况,综合考虑借款人及配偶收入等资信情况核定。授信额度为抵质押授信额度、保证授信额度、信用授信额度之和。抵质押率、保证担保额度和信用授信额度核定及计算等,由单项产品管理办法确定。办理个贷业务的单户最高贷款额度由单项产品管理办法确定。

第十五条 核定授信额度或单笔贷款额度,应重点关注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对经营类业务,应关注经营项目的现金流及其稳定性。

计算收入偿债比例时如借款人收入按家庭计算,则月债务支出也应按家庭计算。

第十六条 对借款人在授信项下再次或多次申请用信的,仅需对以下内容进行调查审查:

(一)授信条件是否发生重大变化; (二)贷款用途是否真实、合法合规;

(三)本笔用信增加后,借款人收入是否符合还款要求; (四)其他必要的信息.

第五章 贷款受理与调查

第十七条 受理岗根据借款人的信贷需求、基本条件,决定是否受理借款人申请.如不予受理,应及时告知申请人。如同意受理,及时将相关材料移交调查岗调查。

第十八条 调查人员负责贷款调查,不得委托第三方代为调查,调查人员对调查材料的准确性、完整性、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第十九条 个贷业务主要调查:

(一)借款人提供的资料是否完整、真实、有效; (二)借款人(担保人)身份是否真实;

(三)借款用途是否真实、合法,并按规定合理确定资金支付方式及支付额度;

(四)借款人信用记录是否符合规定;

(五)借款人是否具有足够的还款能力(包括家庭概况、收入和财产状况等);

(六)保证人担保能力是否充足;

(七)合理评估抵质押物价值(制度规定可免评估的除外)。采用外部评估的,客户部门应对抵质押物的评估方式和评估价值审核确认;

(八)对经营类业务应调查借款人经营行为的合法合规性、经营管理能力、生产经营状况等;

(九)个贷业务应以实地调查为主、间接调查为辅,采取现场核实、电话查问以及信息咨询等途径和方法。对经营类业务的实地调查,调查人员应通过观察借款人的经营场所、经营规模、地理位置、周边客户等了解申请人的经营能力、生产经营状况、经营项目有无行业风险及未来前景等,并对抵押物状况进行核实及双人调查。

第二十条 个贷业务调查实行面谈制度.调查人员须与借款人(担保人)进行面谈,并做谈话记录,由双方当面签字确认,必要时可与其他相关人员面谈.

第二十一条 调查人员根据调查情况填写调查表或撰写调查报告,进行综合分析,提出调查结论和风险提示。调查结论认为可以向借款人提供贷款的,调查人员应对贷款方案(包括用信主体、业务种类、币种、金额、期限、利率、

贷款用途、资金支付方式及支付额度、还款方式、担保方式等,下同)提出具体意见。调查结论认为明显不符合贷款条件的,可提出终止信贷程序的建议,并说明理由。

第六章 贷款审查审批

第二十二条 审查岗负责个贷业务的审查。审查环节对个贷业务的合法合规性、合理性、风险揭示的充分性承担责任。主要审查以下内容:

(一)资料的完备性。信贷业务资料是否齐备. (二)业务的合规性。借款人和担保人是否符合基本条件,贷款方案是否符合贷款公司信贷规定。

(三)风险的可控性。有关证明材料是否符合规定,信用记录是否符合条件,有效收入、信用评定结果、抵质押物价值是否合理,第二还款来源是否充足,利率是否符合规定等。对于经营类业务,还应重点分析借款人经营管理能力、生产经营情况等。

如调查环节移交的信贷资料不全或调查内容不完整、不清晰,审查人员可要求调查环节补充完善。

第二十三条 根据审查情况,审查人员同意调查意见的,需提出明确的审查方案,不同意向借款人提供贷款的,需说明理由。需审议的个贷业务应报公司贷审会审议。

第二十四条 审查结论为同意的,应明确贷款方案,报有权审批人审批。

超有权审批人审批的个贷业务需经贷款审查委员会审议,经有权审批人审批.

第二十五条 有权审批人在授权范围内,根据调查、审查、审议结论等因素审批个贷业务。审批结论分为“同意”

和“否决”两种。作出“否决”结论需表述理由。

第二十六条 有权审批人下达贷款批复,明确贷款方案、风险管理措施、审批有效期等。对未获批准的个人贷款申请,贷款受理部门应及时告知借款人.

第七章 用信与支付管理

第二十七条 用信与支付管理的内容包括落实批复条件、合同签订、抵质押登记、放款审核、支付管理等。抵质押登记和放款审核环节应与受理调查环节部门分离或岗位分离,不得由受理人员和调查人员兼任。

第二十八条 个贷业务资金支付分为受托支付和自主支付两种方式。

受托支付是指贷款公司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贷款资金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采用受托支付的,借款人在使用贷款时提出支付申请,并授权贷款公司按合同约定方式支付贷款资金。

自主支付是指贷款公司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将贷款资金直接发放至借款人账户,并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

个人贷款资金应当采用受托支付方式向借款人交易对象支付,但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贷款,经贷款公司同意可以采取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三十万元人民币的;式的;

(一)借款人无法事先确定具体交易对象且金额不超过(二)借款人交易对象不具备条件有效使用非现金结算方

(三)贷款资金用于生产经营且金额不超过五十万元人民币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三十条 客户经理落实批复要求的各项条件后,按规定选用合同文本,根据批复内容填写合同要素。借款合同应明确资金支付方式,采取自主支付方式的,应明确具体额度;采取受托支付方式,且借款人已确定交易对象及收款账户信息的,应在借款合同中填写相关支付信息(包括收款单位名称或姓名、收款账号、开户行,支付金额等,下同)。合同填写后按合同管理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客户经理与借款人、担保人当场签订书面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并提交有权签字人签字.签订合同时,应审核借款人、担保人的身份真实性。

借款合同采用格式条款的,应予以公示.

第三十一条 按规定采取受托支付的,如签订借款合同时借款人尚未明确交易对象,合同签订后暂不发放贷款,待交易对象确定时,由借款人填写《个人贷款资金支付授权委托书》,并向贷款公司递交相关交易证明。客户经理与放款审核岗审核同意后,完成贷款资金的发放与支付。

第三十二条 借款人获得授信后单笔用款的资金支付.借款人获得授信后单笔用款时,应填写《最高额担保个人借款合同用款申请书》。按规定及合同约定可以采取自主支付方式用款的,应填写借款人放款账户;按规定及合同约定采取受托支付方式用款的,借款人填写交易对象收款账户相关信息,并提交贷款用途证明材料,由贷款公司履行单笔用信审批后按规定完成贷款资金的发放与支付.

第三十三条 抵质押登记不得由调查人员单独办理。抵质押登记人员应亲自到有权登记机构办理抵质押登记手续,亲自办理质押凭证的止付手续,不得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办理他项权证和质物交接时需填制“交接清单”。抵质押物需办理保险的,按规定办理,并明确贷款公司为第一受益人。

以保证方式担保的个人贷款,应由不少于两名信贷人员完成。但先采取阶段性保证担保后转为抵押担保方式的贷款除外。

第三十四条 放款审核岗负责放款审核,主要内容包括: (一)审核放款条件是否全部满足。 (二)审核合同的规范性.

(三)审核担保的规范性和有效性,包括手续是否完备、阶段性担保是否在规定的额度内、他项权证是否办妥,保证金缴纳、止付手续、保险等是否按规定办理,已实现抵质押登记网上查询真伪的地区还应网上查询抵质押情况等。

(四)支付条件审核。

采取受托支付方式的,应核实贷款用途及证明材料(如交易合同等)是否符合规定,审核借款人借款合同支付条款或《个人贷款资金支付授权委托书》或《最高额担保个人借款合同用款申请书》中相关支付信息,核对借款人交易对象姓名、收款账户及开户行等是否填写完整、是否与贷款用途证明材料一致,借款人是否按规定在金融机构开立存款账户等.

贷款采取自主支付方式的,应审核贷款额度及用途是否符合资金自主支付的规定,借款人是否按规定在金融机构开立存款账户等。

第三十五条 放款通知单提交有权人审核签字后,送交会计结算人员办理会计放款。

第八章 贷后管理

第三十六条 个贷业务贷后管理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更新借款人信息、受理变更合同要素申请. (二)回答借款人咨询,按月提取贷款结清名单并为借款人提供贷款结清的相关手续。

(三)监测贷款资金用途。对借款人采取受托支付的贷款,记录贷款资金流向,归集保存相关凭证。对借款人采取自主支付的贷款,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或现场调查等方式,定期核查贷款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

(四)按照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进行贷后检查。 (五)按照第三十九条规定对逾期贷款进行催收和处理. (六)抵质押以及保证担保管理。 (七)贷款到期处理和信用收回。

第三十七条 客户经理按规定进行贷后检查,发现重大风险隐患或风险预警信号须按规定及时报告。关于个贷业务贷后检查的频次规定:对采取分期还款方式个贷业务,实行逾期催收,不要求固定的贷后检查频次;已进入诉讼程序的不良个人贷款,在情况未发生重大变化条件下,不要求固定的贷后检查频率;对低信用风险个贷业务的个贷业务产品至少每半年检查一次。

个贷业务贷后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借款人是否按照合同约定用途使用信贷资金; (二)借款人的资产、职业、收入、家庭、健康状况等是否有较大变化;

(三)借款人是否有违法行为,是否卷入经济纠纷; (四)担保人保证能力、抵质押物的完整性和安全性是否发生变化,抵质押物的价值是否减少,抵质押权是否受到侵害,抵质押物的保管是否符合规定;

(五)经营类业务还应检查借款人生产经营、财务状况是否正常,主要产品的市场状况是否有较大变化,借款人与其他债权人、债务人的合作关系是否正常等。

第三十八条 信贷风险管理部门风险经理负责个贷业务风险监控.其主要职责是:

(一)发现风险隐患或风险预警信号,督促客户经理限期处理;

(二)对重大风险隐患或风险预警信号进行现场核查; (三)向上级报告个贷业务风险状况。 第三十九条 到期处理和信用收回。

(一)对采用一次性还本方式个贷业务,客户经理要在每笔信贷业务到期前,采取电话、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发送《贷款到期通知书》等方式通知借款人、担保人及时办理还款手续;

(二)个贷业务原则上不得展期,确需展期的,按新发放贷款审批权限和流程办理;

(三)发生合同约定事项导致信贷业务提前到期的,报贷款公司有权人同意后,由客户经理向借款人、担保人发出《信贷业务提前到期通知书》,办理相关还款手续。

(四)个贷业务不得办理借新还旧;

(五)借款人还清全部贷款后,客户经理应及时凭结清全部本息的还款凭证办理抵押权证出库手续,并出具一份登

记机关认可的注销抵押登记证明,交给抵质押人签收登记或陪同抵质押人办理抵质押注销手续;

(六)对逾期30(含)天以内的贷款进行短信、电话或催收函催收,逾期30—60天(含)以内的应通过约见借款人、实地催收等方式进行催收,对逾期90天以上的和按规定划为可疑类的贷款,原则上采用法律手段清收或按贷款公司新规定办理;

(七)对未按借款合同约定偿还的贷款,满足特定条件的,可以协议重组。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制定、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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