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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学案例分析题

2020-09-23 来源:步旅网


上海电视大学行政管理(本)社会保障学案例分析题汇编

一、考核方式

本课程考试总成绩由平时成绩和期末考试成绩构成,平时占20%,包括书面作业、期中测验、学习表现三个部分。

期末考试占总成绩的80%,考试形式为开卷考试,考试时间为90分钟。考试由上海电大命题组统一命题,采取试卷库的形式。

二、考试题型、分值及要求

(一)不定项选择题(每小题有一个或多个正确答案,多选、错选、漏选均不得分;每小题1分,共25分;需准备2B铅笔、橡皮);

(二)连线题(用直线连接能够匹配的A组与B组项目,每项2分,共8分);

(三)是非题(判断命题正确与否,在括号内正确打√,错误打×;仅对错误命题在“改错”处改正;每小题4分,错误命题判断2分、改错2分,正确命题判断4分,共20分);

(四)论述题(共15分,要求:观点正确、内容完整;结构合理、叙述通顺;字体端正、卷面整洁);

(五)案例分析题(每小题16分,共32分,要求:正确理解案例内容,选用合适的理论依据;分析时紧扣案例内容和所选择的理论依据,分析过程层次分明,叙述合理,符合逻辑,具有说服力;分析结论观点可信,结论的引申推论有一定的实际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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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答题步骤

需按以下步骤详细分析案例,试卷所留答题空白页面最好能够写满,如仅按照分析提纲中心句回答只能得该题目80%的得分。

第一步:回答案例的提问,并介绍分析本案例所引用的社会保障学相关理论。要求引用的社会保障学相关理论是与案例内容相匹配的、合适的理论依据,介绍内容应准确、简明扼要。

第二步:根据前述理论观点对案例进行具体分析。要求紧扣案例内容,逐点分析,分析过程层次分明,叙述合理,符合逻辑,具有说服力。(按照案例后附的分析提纲展开回答,需分段,用“第一,第二,……”标出,先答中心句,再展开说明)

第三步:归纳、总结出对本案例分析的基本结论,并说明这一结论的推广(引申)意义。要求分析结论观点可信,结论的引申推论有一定的实际意义。

(二)参考案例及分析提纲

案例一:单位不缴费我该怎么办?

张某2003年8月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成了一名失业者。不久,经朋友介绍到本市某单位开通勤车,但由于张某是失业者,单位不愿意为张某缴纳社会保险费,3个月后,张某被一个“协保”人员替代了。去年5月在一位热心朋友的引荐下,张某到一家私企开车,可老板还是不为张某缴社会保险费,张某感到这样下去不是办法,便把参加社会保险的事提了出来,老板要张某自己到外面找地方缴。张某今年年龄也不小了,怕丢失现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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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想暂时不提缴费的事了,等以后离开单位后再说,到时让他们一起“补”。可张某心里没底,这样做有问题吗?

分析提纲:

社会保险具有强制性特征,用人单位不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是一种违法行为。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劳动法》第七十条规定:“国家发展社会保险,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缴费单位必须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社会保险”。

本案例可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分析:

第一,私企老板让张某自己解决缴纳社会保险费问题,这不仅对张某构成了侵权,同时也是一种违法的用工行为。

第二,本市也没有专门接受职工挂靠、帮助用人单位规避履行缴费义务的机构。

第三,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用人单位不履行社会保险缴费义务的,劳动者随时可以通过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举报,来要求用人单位履行社会保险缴费义务,包括与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

案例二:不签合同就可不缴社会保险费吗?

去年6月张某被本市某公司招用。进入公司后,他们说要对张某的能力进行摸底,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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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试用六个月,满意后再签合同。由于张某比较喜欢这项工作,再说他对自己的能力也比较自信,所以也就同意了。然而,半年过去后,张某却等到了公司辞退通知。为此,张某据理力争,但无济于事。张某让公司为他办理退工手续,公司说试用期没有用工手续。张某问在六个月期间公司为他缴过社会保险费吗?公司嘲笑张某不懂法,没签过劳动合同还缴什么社会保险费?该公司这样做是对的吗?

分析提纲:

可以肯定的是,企业的这种做法是错误的,他们已经违反了国家和本市的相关法律、法规了。

第一,企业用工首先要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并依照《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相关规定与职工订立书面的劳动合同。与职工约定的试用期也应按规定执行。

第二,如果仅约定试用期,该试用期视作劳动合同期限。如果用人单位用工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这种事实劳动关系并不能免除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三,根据国家和本市的有关法律、法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四,用人单位只要与职工存在劳动关系,除必须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外,还具有为职工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义务。

综上所述,如果用人单位不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参保手续,不履行缴费义务,是一种违法行为,应当予以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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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不缴社会保险费的劳动合同

2008年4月,刘某等四人应聘到某公司,公司在待遇方面提出如果职工坚持要求办理社会保险的话,从职工工资中每月扣除300元。刘某等觉得还是多拿点工资好,至于办不办社会保险,也没什么关系。于是双方签订了三年的劳动合同,在合同中规定每月工资200O元,对社会保险事宜公司不予负责。2009年12月,劳动保障部门在进行检查中发现该单位没有依法为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办理社会保险,遂对其下达限期整改指令书,要求该公司为刘某等办理参加社会保险手续。该公司则认为,公司不负责社会保险是经双方协商同意,在劳动合同中已明确约定的。后经劳动保障部门工作人员对其宣讲国家有关社会保险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双方依法修改了合同内容并为刘某等办理了参加社会保险手续。

分析提纲:

国家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保障劳动者依法参加社会保险。《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缴费单位、缴费个人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并且明确规定了缴费单位的义务: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社会保险;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并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等。

本案例可以从以下三方面分析:

第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社会保险是国家强制保险,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法定义务,因此,刘某所在单位有义务为其办理社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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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本案中双方约定公司不负责为刘某等办理社会保险。双方虽然在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了劳动合同,但是由于合同中有关社会保险的约定内容违反了国家现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自愿签订并不能改变其违法性质,从而导致双方合同中约定的部分条款无效。因此该条款是无效条款,对合同双方没有法律约束力。

第三,对这一违法行为应当依法予以纠正。

本案例给我们以下几点启示:

一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建立劳动关系时应当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合同的依法订立,其一要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其二合同的内容要合法,不能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是要加强社会保险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提高用人单位和职工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自觉意识。

三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劳动合同鉴证工作,加强劳动合同管理,促进用人单位和职工之间签订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维护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案例四:公司这样做是否违法?

何某五年前通过社会招聘进入本市一家公司任驾驶员,起先公司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一年后该公司与其签订为期四年期劳动合同,今年10月底何某与公司合同期满,双方终止了劳动关系。今年11月初何某到区社会保险中心查询个人社会保险帐户,发现该公司只为其缴纳了四年社会保险费,而未为其缴纳刚进公司一年的社会保险费。公司方面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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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刚进公司因未签合同,故未给他缴费,合同签订后公司即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这是几年前的事,何某才提出来,已经超过法律规定的时效。该公司这样做是否违法?

分析提纲:

第一,何某进公司的第一年尽管与公司未签订合同,但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第二,职工与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时,在六十天时间内发现用人单位未为其缴纳刚进单位时的社会保险费,职工的权益受到侵害时是否得到法律的保护。

第三,所以,上述公司错误的认为四年前未为何某缴纳社会保险费已经超过法律规定的时效是缺乏依据的。公司应该为何某补缴这一年的社会保险费。

案例五:自由职业者参保有年龄限制吗?

冯某是1963年7月出生女性,1986年10月参加社会工作。由于个人的一些原因,她没有参加过社会保险,因此,个人的养老保险帐户也没有。目前冯某已拥有上海市常住户口,也有合法的经济收入,她想以自由职业者身份参加本市的社会保险,不知是否可以?如果可以参加社会保险,缴费满多少年后可以退休?

分析提纲:

第一,本市自由职业者欲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必须符合有关规定。

第二,本市自由职业者社会保险缴费手续统一由户籍所在地的街道(镇)社会保险服务中心代为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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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自由职业者缴纳社会保险费,采用在指定银行以个人储蓄卡的缴费形式,约定缴费扣款的时间,按时缴纳。

第四,自由职业者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5年后,女性年龄满55周岁,可以按规定办理退休养老手续。

第五,像冯某这种情况,可能年龄到55周岁时,累计的缴费年限还不满15年,不过到时可向有关部门申请要求延长缴费时间。延长缴费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5年。

案例六:辞职后医疗费无着落该怨谁

老王的儿子原在本市某酒店工作,前不久,因其身患疾病,向单位提出请病假治疗。单位的部门领导在了解了情况后,“劝” 老王的儿子写份辞职报告,单位多发一个月工资,等病好了再来上班。由于老王的儿子不懂政策,稀里糊涂地交了辞职报告。后经几家医院诊断,老王的儿子患上了一种慢性病,且今后对脑神经也会产生影响,医生说需要较长时间的治疗。老王在得知这一情况后,马上与他单位联系,希望能对患病的儿子通融、照顾一下。但单位以辞职报告不可更改为由,一口回绝。老王不知道单位的这种做法是否合法?老王该怎么办?

分析提纲:

我们对老王的儿子目前的处境深表同情,老王的儿子接下来看病用药将会给家庭增加一笔不小的医疗费用。

第一,从案例的情况来看,老王的儿子向单位递交辞职报告,是一种主动要求解除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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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合同的行为,单位一经同意,完全有理由回绝老王的儿子要求恢复劳动关系的请求。

第二,职工的患病医疗期是针对劳动合同履行期间而设定的。不同的劳动合同期限,有不同的医疗期,一般来说,医疗期最多不超过24个月。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除按规定支付补偿金外,还须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6个月工资收入的医疗补助费。

第三,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病的,根据本市相关政策也可按规定领取医疗补助金。但是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

这次辞职经历,对老王的儿子来讲,可谓教训深刻,代价昂贵。对其他劳动者来讲,也应引以为戒。

案例七:劳动仲裁委员会应该受理李某的仲裁申请吗?

李某是本市一家外商投资企业员工,2000年1月应聘进入该企业工作,在生产车间从事操作工工作。李某与企业签订、续订劳动合同至2004年7月中旬。2003年10月下旬,李某在工作时间因工负伤。2004年1月初李某身体恢复后来上班。2004年7月中旬李某的劳动合同期满,李某向企业提出终止劳动合同。企业为李某办理退工登记手续。之后,李某要求企业支付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企业没有同意,李某经与企业多次交涉未果,于是,只能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仲裁,要求企业支付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劳动仲裁委员会应该受理吗?

分析提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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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劳动仲裁委员会经过审查后应予以受理。

第二,李某因工负伤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根据本市有关规定,李某与企业终止劳动合同,企业应支付李某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第三,李某与企业提出终止劳动关系,按照本市的有关规定企业应该支付李某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因此,劳动仲裁委员会必定会支持李某的仲裁请求;企业收到裁决书后,应主动将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支付给李某。

案例八:离退休不满二年的“协保”人员可领失业保金吗?

金某现已满58周岁,且为“协保”人员。由于自己技能缺乏,年龄偏大,身体也不好,多年来自己一直在努力地找工作,却未能如愿。这几年,只能靠妻子每月900元的退休养老金维持生活。据金某反映,街道、居委对他们家的情况也十分同情,也为其想了不少办法,但收效甚微,年龄最终成了他再就业的障碍。前不久,金某在里弄的《劳动保障报》上看到,失业人员离法定退休年龄不满二年,一直找不到工作,可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他看到后一阵高兴。但又感到有些怀疑,象他这种情况能够领取失业保险金吗?

分析提纲:

第一,本市有关失业保险的相关政策规定,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核实和批准后,可以继续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至其到达法定退休年龄。

第二,金某目前并不具备享受本市失业保险待遇的条件。因为,他是一名“协保”人员。“协保”人员如生活发生困难,可以寻求单位工会或上级主管部门工会组织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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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只有当“协保”人员与单位解除“协保”协议和劳动关系了,单位按规定办理退工手续,退出“协保”的人员按规定办理失业登记后,其“身份”才算是真正的失业人员。

案例九:工伤的认定

李某是某私营运输企业经理,赵某是其聘用的司机。2008年 9月,李某的朋友张某请李为其运输一批货物,李便指派由赵完成,要求越快越好,时间可以由赵某看着办。为了尽快完成李某指派的任务,赵某牺牲“十•一”放假休息时间,加紧运输。10月1日晚九点多,在运输途中,由于路况不好和连日劳累,不幸撞车,造成重伤。事故发生后,李某指派专人到医院照顾赵某,主动支付了所有医疗费用和赵某住院治疗期间的全部工资,还特别赠送赵某家5000元作慰问。赵某一家对此表示感激,但由于伤势过重,出院后赵某落下了重度残疾,丧失了大部分劳动能力。去年6月,赵某找到李某,要求为其申报工伤,享受工伤待遇,被李某拒绝,二人发生纠纷,到当地劳动保障部门要求解决。李某提出,赵某不能算作工伤,理由有三:第一,赵某负伤时从事的工作,虽是受自己指派,但并不属于企业正常业务范围。第二,赵某负伤时间在节假日,而且是晚上,根本不在工作时间内。第三,赵某已经远远超过工伤申请时效,无权再申请工伤,劳动保障部门也不应再受理。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经审查,很快作出认定:司机赵某的负伤为工伤,应享受工伤保险有关待遇。

分析提纲:

本案涉及到职工工伤认定过程中常出现的几种错误认识。李某提出的三条理由听起来似乎有些道理,实际上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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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赵某负伤时从事的工作,虽不属公司的正常业务范围,问且是在节假日的晚上,但却是受李某指派才进行的。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等法规规定,从事本单位日常生产、工作或者本单位负责人临时指定的工作负伤的,都应认定为工伤。

本案中赵某为张某运输的任务是作为公司负责人的李某指定的,因此,即使不属于公司正常业务范围且不在工作时间内,也不影响赵某工作的性质是为公司服务,因此负伤应属工伤。

其次,目前我国在职工申请工伤认定方面尚无明确的时效规定。

由此可见,劳动保障部门对本案的处理决定是正确的。

案例十:工伤的认定

某电缆公司职工唐某,2010年10月在公司炼胶清理胶物时,由于违章操作,造成右手大拇指被炼胶机轧断,后经当地劳动保障部门调查认定为因工负伤,劳动仲裁委员会按照工伤职工无过错原则,依法裁决该公司承担唐某的工伤保险待遇。

分析提纲:

“蓄意违章”是专指十分恶劣的、有主观愿望和目的行为。在处理认定工伤的工作中,不能将一般的违章行为视为“蓄意违章”。

唐某在此事故中虽属违章操作,违反了该公司的规章制度,但他的行为不能构成是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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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违章行为。

因为唐某的本意并不是想自残身体,依此获得公司的赔偿,其违章操作行为仅仅属于过失行为。

从法理学角度看,唐某自身并不想受伤,这种违章操作行为并非蓄意违章。因此,唐某的违章操作行为,并不影响其工伤性质的认定。

由此可见,只要不是蓄意违章,就可以认定为因工负伤,并依照工伤保险有关规定落实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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