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释义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内涵是指行为人意图排除财物的所有人(包括非法所有人)、将他人的财物作为自己的所有物而取得事实上的支配权的意思。
在中国大陆的观点中,对“非法占有目的”主要有以下见解:
1“非法获利说”该说认为取得型的犯罪都是属于图利性犯罪,主观要件不是以非法占有或非法所有为目的,而是以非法获利为目的。
2“不法所有说”该说认为行为人的意图是非法改变公私财产所有权,将他人的财物据为己有。此为通说,包含两种不同的观点:
(1)行为人意图非法改变财产所有权,将他人财物变为自己所有,从而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2) 行为人意图非法排除权利人对财物的所有权。 3“非法占有说”。非法占有目的是指明知他人的财物,而意图非法地转归自己或他人占有。
二、我国刑法中关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规定
我国刑法中的诈骗犯罪共有10个罪名:其中金融诈骗罪有8个罪名:集资诈骗罪(192条)。贷款诈骗罪(193条)、票据诈骗罪(194条1款)、金融凭证诈骗罪(194条2款)、信用证诈骗罪(195条)、信用卡诈骗罪(196条)、有价证券诈骗罪(197条)、保险诈骗罪(198条);另2条罪名是:合同诈骗罪(224条)、诈骗罪(266条)。这10个罪名中,刑法条文中明文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罪名有3个: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合同诈骗罪;另外7条罪名刑法条文中没有明文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信用卡诈骗罪只有在“非法透支”的情形下,法条才明文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由于法律条文表述的不一致,引起了司法实践中的争议,有人据此推论:凡是法条中没有明文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诈骗犯罪,只要行为人实施诈骗行为即可构成,无需考察其是否具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要件。我认为,这种论点失之偏颇。
在我国的刑事法律规定中,任何诈骗犯罪都必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为其构成要件,其理由是:
(一)、在我国的刑法理论和实践中,对于普通诈骗罪主观上必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已是普遍共识,这就如同盗窃犯罪一样,没有必要在法条中作此规定作为从普通诈骗罪中分离出来的其他诈骗犯罪,主观上当然必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二)、诈骗犯罪主观上是直接故意,其直接故意的内容从认识因素来看,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可能发生危害公私财产所有权的结果;从意志因素来看,行为人希望这种危害公私财产所有权结果的发生\",即希望并积极追求目的的实现,这一目的说到底是为了占有他人财物。
(三)、从侵害的客体来看,诈骗犯罪都无一例外地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金融诈骗罪中的8个罪名和扰乱市场秩序罪中的合同诈骗罪均为复杂客体,前者侵犯的是金融管理秩序和公私财产的所有权,后者侵犯的是市场管理秩序和公司财产的所有权,至于普通诈骗罪更是单一直接地侵害了公私财产所有权。对财产所有权的侵害,主观上当然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三、非法占有目的的形成时间和认定
一般情况下, “非法占有目的” 是在行为人实施某种行为之前或当时就已经形成和存在了, 行为人从一开始就不是为了正当合法的经济交往, 而是经过预谋、策划后, 采用虚构事实戴隐瞒真相的欺诈方法, 以此作为一种手段, 实现将他人财物非法据为已有的目的。这
种“非法占有目的” 的存在形式较为常见, 也容易认定。但有些案件, 行为人在实施某种行为之前剪当时并无骗取他人财物的明确想法, 而是在行为过程中, 由于出现了某种事由, 才产生了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对于这种行为开始时主观上并没有, 而是在行为实施过程中或过程后产生的“非法占有目的” , 是否成为故意犯罪的一部分, 成为司法实践中的一大难题。
通说认为在合同诈骗和金融诈骗犯罪中, 行为人在实施行为过程中形成占有他人财物目的, 可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存在, 但是事后产生的占有目的不应认定为犯本罪的主观要件。因为行为人的非法占有目的形成于行为实施过程中、其犯罪行为与犯罪故意一致, 其行为与非法占有自的一致, 应认定其非法占有目的是该罪的主观目的。如果非法占有目的在行为后产生, 尽管此时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但因诈骗行为已实施终了故不应认定为诈骗类犯罪, 而可能构成其他犯罪。
四、非法占有的客观推定 (一)在实施犯罪时是否具备相应的经济能力。这种经济能力包括归还利用职务便利所得财物、偿还金融机构贷款、履行合同等方面的能力。当然这并非是认定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唯一标准。但是若实施犯罪同还具有其他客观行为事实时,该因素则是进行综合认定的重要依据之一,具有非常重要的刑事推定价值。
(二)调查作案时的手段。作案时的主观心理活动必然直接影响其实施犯罪时的具体行为方式,这些复杂的行为方式在反映主观目的的同时,也为调查、推定其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提供了重要途径。
(三) 调查对涉案标的物的处置情况。这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说明在主观心理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四)调查承担责任的态度。一般情况下,如果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就会有愿意承担相应责任的表示,并有承担责任的具体行为。
五、合同诈骗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的认定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有关规定, 根据台同诈骗犯罪的特点,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 可视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一)明知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或者有效的担保, 采取下列欺骗手段与他人签订合同, 骗取财物数额较大并造成较大损失的
1 虚构主体 2冒用他人名义
3 使用伪造、变造或者无效的单据、介绍信、印章或者其他证明文件的
4隐瞒真相, 使用明知不能兑现的票据或者其它结算凭证作为合同履行担保的 5隐瞒真相, 使用明知不符合担保条件的抵押物、债权文书等作为合同履行担保的 6使用其他诈骗手段使对方交付款物的。
(二)合同签汀后携带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戴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逃跑的
(三)挥霍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 致使上述款物无法返还的
(四)使用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进行非法犯罪活动,致使上述款物无法返还的
(五)隐匿合同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 拒不返还的
(六)合同签汀后, 以支付部分货款,开始履行合同为诱饵, 骗取全部货物后, 在合同规
定的期限内剪者双方另行约定的付款期限内, 无正当理由拒不支付其余货款的。 六、金融诈骗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的认定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有关规定, 根据金融诈骗犯罪的特点,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可以推定行为人具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
(一)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肆骗取资金的 (二)非法获取资金后逃跑的 (三)肆意挥霍骗取资金的
(四)使用骗取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五)抽逃、转移资金, 隐匿财产, 以逃避返还资金的
(六)隐匿、销毁帐目, 成搞假破产、假倒闭, 以逃避返还资金的 其他非法占有资金, 拒不返还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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