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保怡物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路中心城 乙方:伯庆进出口贸易(深圳)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2222号安联大厦 关于:深圳中心城广场UG层RUG055号店铺 鉴于:
根据2010年03月10日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乙方向甲方承租了中心城UG层RUG055号号商铺,租期为:2010年04月28日至2012年04月27日。
乙方于 2012 年03月 26日停止经营并撤场。
就提前终止《房屋租赁合同》一事,现甲、乙双方达成协议如下: 一、《房屋租赁合同》终止时间
甲、乙双方同意,关于中心城UG层RUG055号号商铺的《房屋租赁合同》于 2012年 03月26日提前终止。 二、乙方欠款之确认
双方确认,租金、物业管理费、水电费及刷卡手续费等所有费用计至2012年 03月26日。 三、保证金的处理
甲、乙双方确认,乙方存放于甲方处的租赁保证金为人民币116564元,如乙方在2012年03月26日前还清全部欠款,则甲方将乙方存放于甲方的租赁保证金返还乙方。 四、欠款之交还
甲、乙双方协商一致,乙方须在2012年 03月26日前交还甲方全部欠款,即还清所有欠款。 五、租赁房屋之交还
乙方承诺于2012年03月26日前按《房屋租赁合同》之约定向甲方交还租
赁房屋,交房标准为毛坯,交房须经甲方验收认可。若乙方未能于上述时间并按《房屋租赁合同》之约定交还租赁房屋,甲方有权依《房屋租赁合同》之规定自行进入并收回租赁房屋,乙方遗留于租赁场所内的物品依《房屋租赁合同》视为乙方放弃所有权利,甲方可自行处置,乙方不得异议或向甲方要求赔偿。因乙方未按《房屋租赁合同》规定交回场所而导致甲方增加付出之清场费用将由乙方承担。
六、营业款结算
在乙方履行完本协议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之义务后,甲方将乙方之营业款结算给乙方。如乙方未能履行本协议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之义务,无论本协议效力如何,甲方均有权扣留乙方之营业款并用于抵扣乙方依《房屋租赁合同》应承担之责任。 七、其它
1、乙方应自行妥善处理营业期间与顾客及第三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如甲方因此而被第三方追索,应由乙方承担责任; 2、本协议之签订取代此前双方关于提前终止合同的任何通知、谈判等内容。 4、本协议自双方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5、本合同一式 肆 份,甲方 叁 份,乙方 壹 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保怡物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 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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