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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分置改革合理对价的辩证分析

2023-09-23 来源:步旅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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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分置改革 合理对价的辩证分析 ■ 刘中学(暨南大学珠海学院广东珠海5I9(}7()) 所谓对价,是英美合同法中的重要概念,其 内容摘要:“对价”是否合理是股权分 内涵是一方为换取另一方做某事的承诺而 置改革的核心。本文分析了目前最具代 向另一方支付的代价。从法律上看,对价 表性的两种对价补偿观点,探讨了合理 对价的理论要素,并在此基础上推导了 是一种等价有偿的允诺关系。从经济学的 不同依据下的合理对价计算方法,并对 角度看,对价就是经济主体之间由于法律 中小板试点公司的合理对价做了对比分 关系调整导致经济利益冲突时,受益方对 析。 另一方损失的补偿。众所周知,股改的目 关键词:股权分置 对价补偿送股 的是非流通股获得流通权,直接受益者是 盎 非流通股东。而流通权是股票价值的一部 人 所周知,股权分置是我国股市最 分,非流通股为获得流通权,就必须向利 大的‘‘原罪”,已成为阻碍市场健 益受损方即流通股东支付一定的代价,即 从康发展的最大障碍。股权分置改 所谓的对价,其标的物就是非流通股的可 革(简称“股改”)实质是非流通股东、流 流通权,以补偿改变游戏规则后对流通股 通股东利益的重新分配 1 999年、2001年 东造成的损失。 两次国有股减持失败,造成了我国股市四 依据什么标准支付对价才公平合理的 年多的大熊市,充分说明了股改问题的极 问题,是股改的核心和各方争论的焦点。归 端复杂性。 纳起来,最有代表性的观点有两种:一是 自2005年5月证监会启动股改试点 股权分置溢价补偿论。中国证监会研究中 后,股改进程空前顺利。截止2005年底, 心主任李青原博士认为,在股权分置条件 除清华同方等6家公司首次股改失败外,已 下,由于人为控制流通股数量,而导致发 有302家公司股改顺利过关,摇身蜕变为 行价格和再融资价格高出全流通下的均衡 G(全流通)股。通过支付对价获得流通权, 价格,以及上市后包含在流通价格中的流 已成为上市公司的共识。在两批试点中,清 通权溢价,是非流通股东补偿流通股东的 华同方、长江电力的对价方案,都遭到了 基础。归纳起来,这种理论认为,股权分 流通股东的强烈质疑。事实上,类似的问 置造成流通股的发行价、交易价的非正常 题在1000多家“准股改公司”中普遍存在, 溢价,是支付对价的理论依据。二是流通 而目前盛行的“10送3股”对价标准是否 权定价补偿论。国信证券首席金融工程分 公平合理,则无从考证。笔者认为,探讨公 析师葛新元认为,非流通股要想获得流通 平合理的对价标准,既可作为非流通股东 权,公平的做法就是把流通股的流通权价 确定对价的理论依据,又可作为流通股东 值部分剥离,额外支付给流通股东,流通 支持与否的参考标准,意义重大。本文即 股要求的对价下限就是所有流通股的流通 以中小板10家试点公司为样本,探讨不同 权价值,并依此提出确定对价依据为:当 理论依据下合理对价的算法。 前;争资产或预期盈利的倍数,对价支付手 有关对价依据的理论分歧 段所包含的不确定性;申银万国证券则认 为,股改前后两类股东利益至少不受损失, “对价”是股改中最频繁使用的字眼 非流通股支付的对价,应使两类股东平等 共享股改后的溢价: 对比两种对价理论的本质区别,股权 分置溢价补偿论主要基于流通股东利益的 考虑,更多强调的是历史因素,即历史上 非流通股东不合理剥夺了流通股东多少, 就应补偿多少,补偿后才能获得流通权 流 通权定价补偿论则主要基于非流通股东利 益的考虑,这种观点摒弃了对历史过锚的 纠缠,更多强调的是未来因素,即全流通 可能给流通股东带来的伤害,强调以伤害 程度作为确定对价的标准? 有关合理对价的基本思考 试点公司确定对价时存在的问题 46家试点公司确定对价时,约60%采 用预期市盈率法,20%采用总价值不变 法。笔者认为,利用市盈率法确定对价时, 存在明显的缺陷:首先,市盈率法的核心 在于预测未来每股收益、合理市盈率,而 这两个指标都是主观判断,存在人为操纵 的道德风险:为减少对价,公司有可能夸 大预期收益。而合理市盈率不存在公认的 国际标准,也不等于实际市盈率,两者相 差数倍都很正常 其次,没有考虑非流通 股占比、市净率等关键因素 而市场流行 的10送3股对价标准,则抹杀了不同公司 非流通股占比、盈利成长性的显著差异:此 外,没有考虑股权分置溢价的根本原因即 发行溢价。 合理对价的理论基础:笔者认为,利 用总价值不变法确定对价相对更合理:根 据价值评估理论,股权的内在价值由预期 争现金流等财务信息决定 股份全流通还 是部分流通,只影响相应的权益价值是溢 价还是折价,但并不影响股权的整体价值: 同样,送股、缩股实质是两类股东在股权 价值中分配比率的调整,股改前后股权的 整体价值保持不变。因此,利用总价值不 变法计算对价,相对更客观合理? 合理对价的影响因素。笔者认为,合 理的对价方案,至少要考虑以下因素:一 是非流通股的比例。非流通股比例越高,要 购买的流通权份额越多,对现流通股东利 益的;中击相对越大,支付的对价应该越多: 二是每股净资产 统计数据显示,非流通 股的协议转让价普遍在每股净资产附近 对非流通股东来说,每股净资产越高,股 改后的价值增值空间越小,愿意支付的对 全国贸易经济类核心期刊79 维普资讯 http://www.cqvip.com

价越少。三是股改前的市 争率。市 争率即 易价(Fp)、合理溢价因子(a)、合理送股 交易价与每股净资产的比率,代表流通股 率(X,股)。 的价格相对于非流通股协议转让价的溢价 流通权定价补偿论下的合理送股率 幅度。市 争率越高,流通权溢价越高,非 根据流通权定价补偿论,对价就是非流通 流通股的预期获利空间越大,应支付的对 股东购买流通权的成本。笔者认为,合理 价越多。四是预期盈利增长率。预期盈利 的对价标准,应满足两个条件:条件一,股 增长率越高,非流通股预期增值空间越大。 改后流通股东的市值至少等于股改前的市 此外,流通股东基于对公司长期价值的认 值,股改不能以牺牲流通股东利益为代 同,会适当降低对价要求。五是其它承诺。 条件二,股改前后公司的股权价值保持不 包括股份锁定期、最低出售价格、出售比 变。由条件一可得:P-T・R=(1+×)・Fp・ 例等 T・R,整理后为:P=(1+×)・Fp。由条件 二可得:P・T・R+aB1・T(1一R)=Fp・ 不同依据下的合理对价计算 T,整理后为:Fp-P・R+aB1・(1一R)。将 股改的本质就是非流通股东支付对价 后式代入前式联立求解,可得: 购买流通权。本文在引入非流通股权合理 P 溢价因子的基础上,根据总价值不变法,推 × 而~。 导合理的对价标准。由于以送股支付对价 X即为流通权定价补偿理论下的合理 不改变公司财务指标,被市场广泛采用。本 送股率。将相关数据代八上式,可得10家 文推导送股方式下的对价标准即合理送股 试点公司的合理送股率(见表2)。此外, 率。各指标表示符号如下:总股本(T)、流 P・『1一R・(1+X)1 通股比例(R)、发行价(C)、发行前每股 a _芦__吾 ,根据10家公司 净资产(B0)、全流通下的预期发行价 的股改方案,可反推出它们的实际溢价因 (Fc)、股价分置溢价(0)、发行溢价(Oc)、 子a(见表2)。由此可见,除苏宁电器外, 交易溢价(Op)、股改前每股净资产(B1)、 其余9家公司的溢价因子小于2倍,基本符 股改前的交易价(P)、全流通下的预期交 合非流通股协议转让价的溢价范围。 表1 10家试点公司基本信息 公司名称 发行前每股 流通股占 发行价 交易价 股改前每股 对价方案 净资产ao(元) R(%) C(元) (元) 净资产B1(元) 新合成 3 82 26 31 13 41 12.3 6 39 1O送3 5股 伟星股份 1 94 21 O8 7 37 8 35 3 15 1 o送4股 传化股份 2 38 25 OO 9 91 13 99 4 74 1 o送4 5股 永新股份 2 4 25 O5 8 63 8 46 3 64 1 o送4股 鑫富股份 3 01 28 57 12 57 20 7 5 9 1 o送4 5股 中捷股份 2 44 30 23 9 93 13 07 4 7 1 o送4 5股 海待局新 2 94 30 62 1 1 88 1 7 5 28 1 o送3 8股 苏宁电器 4 58 26 84 16 33 61 45 8 92 1 O送2 5股 七匹狼 1 84 29 41 7 45 9 57 3 53 1 o送3股 苏泊尔 2 28 25 11 12 21 12 37 4 93 1 o送3 5股 备注:为了消除股改消息发布后的市场操纵影响.交易价取股改前 J个交易日的加权均价 表2不同依据下的合理送股率X 流通权定价补偿论 股权分置溢价补偿论 补偿发行 合理送股率x 溢价 a=1 5 a=25 实际a a:1 5 a=25 实际a 实际a 新合成 O。9 一O 26 1。9 o 74 OO1 1 94 1 56 永新股份 O2O —O 18 1 19 O97 O 17 213 1 57 中捷股份 O29 -o O8 1 23 O97 O30 221 1 62 苏泊尔 O29 一O 11 1 40 1 13 O29 232 1 73 传化股份 o40 -o 03 1 41 1 12 O37 236 1 83 七匹狼 036 -oO3 1 62 097 028 246 1 94 伟星股份 O53 O06 1 71 1 16 o 48 255 1 96 海特高新 O52 O12 1 79 1 O7 o40 255 2OO 鑫富股份 o 74 O30 2O1 1 19 o40 259 216 苏宇电器 1 34 O87 5O1 1 60 O98 4 59 269 80 商业时代(原名 商业经,干研 】2006 25 ̄:H 股权分置溢价补偿论下的合理送股率= 根据股权分置溢价补偿论,股权分置溢 价是支付对价的理论依据。笔者认为: 发行溢价,可理解为实际发行价减去全 流通下的预期发行价。由于上市前的股权价 值等于发行融资额与非流通股权价值之和, 即C・T・R+aB1・T(1一R)=Fc・T,整理 为Fc=C・R+AbO・(1一R),从而发行溢价 Oc=P—Fp=(1一R)・(P—aB1)。 交易溢价,可理解为股改前的交易价 减去全流通下的预期交易价 由于股改前 后股权价值保持不变,即P・T・R+aB1・ T(1一R)=Fp・T,整理为Fp=P・R+aB1・ (1一R),从而交易溢价Op=P—Fp=(1一R)・ (P—aB1)。 股权分置溢价等于发行溢价与交易溢 价之和,即O=Oc+Op,从而得0=(1一 R)・【C+P—a(BO+B1)],即以价值形态 表示的合理对价。按预期全流通价Fp折 股,即为股权分置溢价补偿论下的合理送 + (1一R)・[C+P—a(BO+B1)] 股军 —下 百丁可 广一: 将相关数据代入上式,得基于股权分置 溢价补偿论的合理送股率(见表2)。此外, 一:一: : :旦二.! 二里!:! : ,根据它 … H一 [BO+(1+×)・B1]・(1一R) 们的股改方案,反推出它们的实际溢价因子 a(见表2)。由此可见,若以股权分置溢价 补偿论为依据,10家公司的溢价因子几乎 都大于2,非流通股溢价幅度明显偏高,对 价补偿幅度普遍不够。 从表2可知,即使同一家公司,按照不 同依据、或者溢价因子a取不同值,相应的 合理送股率差异显著。依据流通权定价补 偿论的合理送股率相对较低,这正是试点 公司普遍以其作为对价依据的关键原因。 由于不同依据下的对价标准相差悬殊,导 致众多公司两类股东分歧严重。 如果从非流通股东角度看,它只享受 了发行溢价,全流通前并未享受交易溢价: 因此,只要非流通股东向流通股东补偿了 发行溢价,就应享有同等的流通权。从表 2可知,大部分公司的实际溢价因子介于 1 5—2倍之间,基本在非流通股协议转让 价的溢价范围内。表明大部分试点公司的 对价方案,仅相当于补偿了流通股的发行 溢价,而对交易溢价几乎没有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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