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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规范开展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的通知-内发改能源字[2017]438号

2020-11-16 来源:步旅网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规范开展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的通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施行日期 文号 主题类别 效力等级 时效性

2017.04.11 2017.04.11 内发改能源字[2017]438号 电力及电力工业 地方规范性文件 现行有效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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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规范开展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的通知 内发改能源字[2017]438号

包头市、呼伦贝尔市、鄂尔多斯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及相关配套文件精神,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印发了《关于规范开展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的通知》(发改经体[2016]2480号),现转发你单位,按照通知要求并结合《内蒙古自治区电力体制改革综合试点方案》,就开展自治区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工作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范围和目标

(一)试点范围。自治区列入国家第一批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项目,为鄂尔多斯达拉特经济开发区、包头铝业工业园区、呼伦贝尔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鄂尔多斯棋盘井地区4个增量配电业务试点。

(二)主要目标。通过有序实施增量配电网改革试点,发挥示范引领作用,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运营增量配电网,逐步形成有效竞争的市场结构和市场体系,通过竞争创新,为用户提供安全、方便、快捷的供电服务。 二、增量配电网界定

增量配电网原则上指110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电网和220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工业园区(经济开发区)等局域电网,不涉及220千伏及以上输电网建设。增量配电网应与公用电网相连,除鼓励发展以可再生能源就近消纳以及促进能源梯级利用为目的的局域网、微电网外,发电企业及其资本不得参与投资建设电厂向用户直接供电的专用线路,也不得参与投资建设电厂与其参与投资的增量配电网络相连的专用线路。同一配电区域内只能有一家公司拥有该配电网运营权。 三、增量配电网项目管理

增量配电网项目管理包括规划编制及论证、项目核准及项目建设运营等。 (一)规划编制及论证。

1.试点地区要按照界限清晰、责任明确的原则,划定试点项目的供电范围,要科学厘清输电网、存量配电网和增量配电网的边界,避免重复建设、防止交叉供电,确保电力供应安全可靠。

2.增量配电网建设规划须由具备资质的专业机构编制,规划要符合自治区配电网规划,符合国家、自治区电力发展战略、产业政策和市场主体对电能配送的要求。要满足《配电网规划设计技术导则》等国家标准。

3.规划主要内容应当包括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配电网发展现状、规划目标、主要技术原则、规划建设重点、建设规模和投资效益分析等。

4.增量配电网规划编制后由盟市发展改革委上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或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对规划进行评审,评审通过后纳入自治区配电网建设改造规划。

(二)项目核准。纳入自治区配电网建设改造规划中的增量配电网项目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发布的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目录核准。项目核准时要严格核定投资概算、合理确定回报机制、明确项目建设要求。核准文件要及时抄送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华北能监局、东北能监局、项目所涉电网企业等相关单位。 (三)项目建设运营。

1.增量配电网项目的建设运营要严格执行《有序放开配电网业务管理办法》(发改经体[2016]2120号)等有关规定;要取齐法律法规规定的报建审批文件后开工建设,并将项目建设信息及时上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2.要遵循“整体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依据电力建设管理相关规章制度和技术标准,按照项目核准要求组织项目设计、工程招投标、工程施工等。

3.电网企业按照电网接入管理的有关规定以及电网运行安全的要求,向项目业主无歧视开放电网,提供便捷、及时、高效的并网服务。

4.自治区发改委将根据需要会同相关部门开展项目验收和后评价。 三、增量配电网项目业主确定

(一)已纳入自治区规划的试点地区增量配电网建设项目应当向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公平开放,可由盟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园区管委会通过招标等市场化方式公开、公平、公正优选确定项目业主。明确项目建设内容、工期、供电范围并签订协议。

(二)鼓励混合所有制、PPP模式企业参与优选。项目业主应为独立法人,具有与配电网投资运营相应的业务资质和投资能力,无不良信用记录,确保诚实守信、依法依规经营。鼓励电网公司与社会资本通过股权合作等方式成立产权多元化公司参与竞争。

(三)项目业主单位的确定及其权利和义务要符合国家发改委、能源局发布的《有序放开配电网业务管理办法》、《关于规范开展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的通知》(发改经体[2016]2480号)等有关规定。 (四)配电网项目业主确定程序及结果要进行公示,广泛征求社会意见,并报自治区发改委备案。确定的项目业主要及时向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申请办理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或申请授予相应业务资质。 四、核定配电价格

增量配电区域的配电价格由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依据国家输配电价改革有关规定制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复同意后报国家发改委备案。增量配电网配电价格核定前,暂按电力用户(售电公司)接入电压等级对应的省级电网共用网络输配电价扣减该配电网接入电压等级对应的省级电网共用网络输配电价执行。 五、保障政策措施

(一)做好与相关规划的衔接工作。新增配电网的建设要符合园区产业发展的需要;要将列入自治区规划的配电网建设项目与土地利用规划等专项规划相衔接,保障建设用地。

(二)强化规划约束和引导作用。试点地区要按照批复的园区增量配电网规划制定建设实施方案。已纳入规划的项目由相应的能源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核准,如建设项目有调整,需先修编规划,待规划调整后再行核准。

相关盟市发展改革委牵头推进试点工作,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能源开发局),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将及时向自治区政府和国家主管部门反映,共同协调解决推进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4月11日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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