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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电缆型案件中纯粹经济损失保护研究

2022-01-13 来源:步旅网
我国电缆型案件中纯粹经济损失保护研究余林 我国电缆型案件中纯粹经济损失保护研究 余林 (中铁第四勘察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法律事务部武汉430063) 【摘要】我国电缆型案件中的纯粹经济损失是否保护在学术界、立法、司法实践中缺乏统一意见。 民 法通则》第106条形式上构成侵权行为的“一般条款”,((侵权责任法》采取了一般条款+类型化的模式构建 起保护体系,但在理论、司法实践中是否保护纯粹经济损失则存在争议和反复。本文主张通过借鉴环境污 染案件,以及精神损害赔偿案件的实践经验,考虑司法程序性的创新,保险因素等,突破原有的过失行为导 致纯粹经济损失不予赔偿的规则,为电缆中的纯粹经济损失提供法律救济。 【关键词】 电缆案 纯粹经济损失规则 政策考量 1案例的引入 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作业时,因操作不慎,将 隶属供电公司的地下供电电缆挖断,致使沿线工厂 从我国经济体制的限制而言,由于我国长期实 行计划经济体制,社会经济和商事事业极其落后, 人们除了有形的动产和不动产之外,并无更多的经 济利益需要法律加以保护。 可以肯定的是,对于 合同领域内的纯粹经济损失赔偿,我们的法律上是 不存在疑问的,《合同法》的规定已经比较细致。我 们的讨论重点是在侵权领域内的纯粹经济损失是 否可以得到赔偿。 供电中断,造成机器损失、停工损失。考察该案件, 就供电公司而言,其供电电缆被挖断,应该很明确 属于所有权(绝对权)受到侵害,可以依照侵权法获 得充分的救济,自无疑问。而工厂因为停电而遭受 的机器损失,停工损失,该种损失怎么定性,该种损 失在法律上能否获得赔偿的支持,基于各国的不同 2中国法下的纯粹经济损失 法律体系和规则设置,会有不同的结果。在学术上, 这一类型的案件被称为电缆案(cable case),其中的 保护立法考察 2.1对《民法通则》一般条款规定的考察 目前中国学术界探讨纯粹经济损失的立法保 护问题,也主要是依照大陆法系的传统,从侵权行 为的一般条款谈起。考察中国三十年的法制建设, 损失在学术上也被称为纯粹经济损失。 随着社会的发展,电缆案也泛指因过失行为而 造成断电、断水以及公路、河道、天然气管道、通讯 线路的中断,从而引发他人正常的营运停顿而遭受 经济损失的情形,也即对第三人财产的损害而引起 学术界探讨的路径基本是从《民法通则》第106条 第2款谈起。《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规定:“公 原告受有纯粹经济损失的案件。…纯粹经济损失有 一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 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纯粹经济利益 是否包含在这一条款规定的“财产”之内? 学术界有肯定说,也有否定说。肯定说认为该 个基本特征,即与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害不相联系 的经济损失。在学术理解上,纯粹经济损失被理解 为这样一些损害,他们不因受害人的财产、人身或 者权利的受损而发生;只是受害人因特定事由而遭 受的纯粹金钱上的不利益;在纯粹经济损失概念得 到认同的法域里,这些不利益一般不为法律所认许, 难以获得赔偿。 条的规定采用法益字眼的描述,而非权利字眼的描 述,具有很大的包容性, 人1,土制肿秤, 使其包含纯粹经济损失 到了审判实践的支持。。 主的规定也得 表示认为纯 铁道勘测与设计RAILWAY SURVEY 1016(4)■圈一 一 经验,对侵权责任法的保护对象采取了具体的列举 方式。主要集中规定在侵权责任法第2条第2款。 第2款的具体列举规定中,并没有纯粹经济损失或 者相关概念的列举。第2条对纯粹经济利益或者 债权受到侵害是否适用侵权责任法,若适用,适用 的条件是什么没有规定。 如果仅仅从《侵权责任 法》第6条第1款入手,这种类似法国模式的规定, 则可推出纯粹经济损失应予以支持的结论。但就 目前的司法实践而言,除非有特别法的明确规定, 纯粹经济损失原则上是不予赔付的。n叫 侵权责任法法案的主要参与人王利明教授认 为,原则上纯粹经济损失是不能获得补偿的,但从 保护受害人的需要出发有必要对纯粹经济损失予 以保护,且因果关系具有相当性或可预见性时,应 当对纯粹经济损失提供补救。n”但纯粹经济损失所 涉及的法益应当是合法的,非法的利益则不可能得 到侵权法的保护。以文章初始引入的电缆案为例, 奥地利法院认为一切由于损害他人电缆而对他人 造成的损害,无论是财产损害还是停工损失,都不 能获得赔偿。其理由在于损害并非由于侵犯行为 直接所致,而仅仅是一种负面效应,这种效应产生 于一种利益范围内,而这种利益不为禁止侵犯行为 的法律规定的所保护。 3电缆型案件纯粹经济损失 保护司法实践考察 电缆型案件,在我国司法实践上比较典型的有 “黔江民族医院停电损失赔偿纠纷案”。在该案中 某建筑公司在施工过程中损坏了供电公司的电缆, 导致输电中断,使得黔江民族医院停电多时,造成 经济损失。后民族医院要求供电公司和建筑公司 就其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60 条第3款的规定:“因用户或第三人的过错给电力 企业或其他用户造成损害的,该用户或第三人应当 乜 至商o】2 千 1 的简洁性和高度 我国侵权责任 体列举式的立法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以及《民法通则》第106条第 概括性,而上 法借鉴了德l 2款,和117条的规定,判决建筑公司赔偿民族医院 一定数额的经济损失。从一审的判决内容可以看 _蛋■铁道勘 URVEY AND DESIGN 201 6(4) 我国电缆型案件中纯粹经济损失保护研究余林 出,法院是承认《民法通则》第162条第2款的规定 中的“财产”是包括纯粹经济利益的。 而法院的二审意见则完全推翻了一审的意见。 二审法院指出,纯粹经济损失应否赔偿,应从下述 开性,行为人通常不知道他人债权的存在,或从不 具有侵害债权的意图,使其负侵害债权的责任,将 会严重妨碍人们的行为自由“ ,同时,也会是大量 的违约行为被纳入侵害债权的范围,从而严重混淆 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的区别。 三个方面进行考量 :(1)供电公司作为法定电力供 应者,因过失造成供电中断,对用户的纯粹经济损 失不承担赔偿责任;(2)供电中断的风险不可避免, 造成不便,应是生活中必须忍受的“坏运气”。这种 风险可以通过其他途径予以转移;(3)若承认此情 况下的纯粹经济损失赔偿,则使得责任范围无限扩 大,加重责任承担人的负担,不利于社会发展。 这也即意味着电缆中,工厂不能以债权受到侵 害为由要求赔偿。除非其能证明被告破坏电缆的 行为系故意,违背公序良俗以及公共政策的要求, 其意在侵害工厂和电力公司之间的债权关系,使得 债权目的难以实现。 3.2规则突破的可能性和必要性 纯粹经济损失规则在本质上并不是法律推演 的结果,而应视为政策选择的结果。在目前的环境 下,针对电缆案中的纯粹经济损失一律持否定态度, 也是法律政策考量的结果。但随着人类社会的发 司法实践中还发生过大量的盗割电缆的案件, 给许多人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但这些案件最 终都是作为刑事案件予以处理,并没有关于纯粹经 济损失赔偿的民事诉讼情形出现。在东海大桥海 底电缆赔偿案中,保险公司在承担了因电缆遭损而 给电力公司的经济损失的保险赔付责任后,向加害 方要求赔偿,在该案中法院并没有将保险公司的损 失认定为纯粹经济损失,而是以保险公司不能证明 其损失是由加害方引起的为由拒绝对加害方施加 责任承担。考察这些案例,我们的法院在电缆案件 审判中,基本上回避了纯粹经济损失赔偿的问题, 展,特别是现代技术的发展,人类社会的互联加强, 网络空间内虚拟交易的增加,在此情形下,如果出 现网络电缆被切断,对很多人而言都会造成巨大的 经济损失。如果严格坚持纯粹经济损失不予赔偿 的原则,都这些局大的经济损失而言,是十分不公 平的。 或者说基于政策的考虑否认了纯粹经损失赔偿的 可能。这与德国法和英美法的司法实践是相一致的。 4结语 目前我们国家的立法发展,在审计责任、不实 陈述案件、内幕交易等案件类型中都确认了纯粹 经济损失赔偿的可能。我们的司法实践应该创造 出更多的纯粹经济损失赔偿类型,以有效保护民 3.1第三人侵害债权的可能性 在我国侵权责任法中,债权是否受侵权责任法 的保护?也即电缆案中的工厂是否可以以其与供 电公司之间的债权受到侵害为由,要求加害人赔偿 众的利益。那些承认纯粹经济损失可能会造成责 任泛滥的担心,不能成为法律退却的理由。法律 的发展意在更充分的保护公民的利益。法律实践 的发展也证实了这种担心的多余,在环境污染案 件,重大公共灾害事件中,以及精神损害赔偿中, 我们的法律都做到对权利人利益的有效保护,并 损失。按照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l款的规定,债权 似乎应在其中。但按照第2条第2款的具体的民 事权益的列举,债权没有列举出来,则意味着债权 原则上不受侵权法的保护。 有学者认为债权的保护原则上应通过合同法 等制度实现。侵害债权制度应该仅作为一种辅助 性的法律制度而存在。债权受到侵权法的保护应 该具有严格的条件限制,即故意。 仅能证明行为 人具有侵害其他权利的故意,或过失侵害债权,都 不能构成侵害债权的侵权法保护。债权不具有公 未出现责任泛滥而造成社会巨大成本支出的情形。 另外,从法律操作层面讲,完全可以通过因果关系 的认定, 术p艮市U页1土 的无边界 另外 RAIL 埕,责任保险 铁道勘测与设计1016(4)圜 昼道勘 一 盖 版社2010年版,第313页。 [10】葛云松:《纯粹经济损失的赔偿与一般侵 权行为条款》,《中外法学92009年第5期。 [11]王利明:《侵权责任法研究》(上卷),北京: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96页。 [12][意】毛罗·布萨尼、[美】弗农·瓦伦丁·帕 尔默主编:《欧中法中的纯粹经济损失》,张小义、钟 洪明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139页。 [13]“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06)渝四中法民一终字第9号。 [14]王利明等著:《民法学》(第二版),北京:法 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775.776页。 [15】王泽鉴:《挖断电缆的民事责任:经济上损 失的赔偿》,《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七册),北京: 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60页。 参考文献 [1]李昊.纯粹经济上损失赔偿制度研究.北京:北京大学 出版社,2004 【2】杨立新.类型侵权行为法研究.北京:人民法院出版 社,2006 [3】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六册),北京:北京 大学出版社,2009 [5】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侵权责任 法立法背景与观点全集.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 【6】梁慧星:《民商法论丛》(总第25卷),香港:金桥文化 出版(香港)有限公司,2002 [7]【意]毛罗·布萨尼、[美]弗农·瓦伦丁·帕尔默.欧中 法中的纯粹经济损失.张小义、钟洪明译,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5 收稿日期:2016.3.24 衄钵惜勘j 与设计RAILWAY SURVEY AND DESIGN 201 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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