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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药品、医疗器械报废及销毁制度 1

2020-01-13 来源:步旅网
医院药品、医疗器械报废及销毁制度

--附件有医疗器械销毁记录表

一、医院药品、医疗器械发生损坏、失效、过期、变质、变形等一种情况时,由使用科室上报,经药品、医疗器械管理委员会确认后可以报废,按规定进行销毁。

二、为了防止不合格药品、医疗器械流失,有关部门要及时对报废药品、医疗器械进行清理、销毁。

三、报废药品是指:1.经药品、医疗器械管理委员会确认其质量问题及其他原因不能销售和不能退货的药品;2.经医药监督管理部门抽检认定为不合格的药品。

四、报废医疗器械是指:1.设备达到甚至超过其使用寿命,因结构陈旧,性能已不能达到低限技术指标,且无维修、改造价值,自然淘汰的器械。2.因自然原因、人为因素导致损坏且无法修复的器械。3.因行业指南认定其无使用价值的强制淘汰的器械。

五、报废药品、医疗器械应专库(区)储。1.报废特殊药品器械必须在原库划定区域内加锁储存,并要有明显标志。 2.报废药品、医疗器械、要专人专帐管理,帐卡登记准确,保证帐货相符。3.报废药品、医疗器械要及时做无害化销毁处理,不得长期积存。

六、报废药品的销毁 1、小批量报废药品的销毁:(1) 金额不超过 5000 元的报废药品。销毁前由保管员填写“报废药品销毁表” ,库房会计清点品种和数量,由药品、医疗器械管理委员会审批同意签字后,可按规定进行销毁。(2)销毁时要由业务院长,医务科长,药剂科主任,保管负责人共同监督下进行。(3)销毁后,业务院长,医务科长,药剂科主任,库房会计,保管负责人共同在销毁表上签字,凭销毁表销帐、归档。 2、大批量报废药品的销毁:(1)金额超过(含)5000 元以上的报废药品,由业务院长审批后,填报“报废药品销毁表”,于销毁前报药食监局报备。(2)上级单位无异意,按前述小批量报废药品程序办理。3、凡属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知或抽查不合格(不能继续使用)的药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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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按上级要求办理或就地封存,请示处理或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安排组织销毁。不得自行销毁和处理。 4.一般报废药品的帐目、单据,销毁表保存五年;报废的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的帐目、单据,销毁表永久保存。

七、所需表格:药品、医疗器械报废、销毁登记表(日期、时间、购买发票复印件、产品三证、报废原因、报废科室、审核记录、审核签字、销毁签字)

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销毁记录

产品名称 生产厂家 规格型号 生产批号 销毁数量 销毁方式 销毁日期 经手人 医院药品、医疗器械报废及销毁制度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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