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 ......................................................................................................................... 1
一、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 ........................................................................................... 1 二、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 ....................................................................................................................... 6 第二节 推进政治体制改革 ............................................................................................................................... 10
一、政治体制改革的必要性 ..................................................................................................................... 10 二、政治体制改革的目标和内容 ............................................................................................................. 12 三、政治体制改革的原则 ....................................................................................................................... 15 第三节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 16
一、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 ................................................................................. 16 二、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 ..................................................................................................................... 21
第一节 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
一、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
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是社会主义社会的重要特征,是社会主义优越性的重要表现,是社会主义区别于剥削制度社会的主要标志之一。
(一)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性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当家作主是中国民主政治的实质。中国共产党一直高度重视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对于保证社会主义的人民政治权利,体现社会主义政治的优越性,发挥着重要作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对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来说,具有突出的意义,主要表现在:
第一,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
民主主要指的是一种国家形式,或者说一种国家形态。而作为国家形态的民主,有一个不断发展变化的过程。社会主义制度是作为一种崭新的社会制度登上人类历史舞台的,其先进性不仅体现在它为生产力的发展扫清了障碍,还体现在它为实现人类历史上的真正的民主开辟了广阔的道路。邓小平指出:
“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现代化。”“社会主义愈发展,民主也愈发展。”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党致力于政治体制改革,目的也在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以便保证人民更好地当家作主。党的十六大从我国的现实国情出发,对我国社会主义政治建设和政治体制改革作出了全面规划和部署,强调要深化政治体制改革,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并提出了明确的目标、任务和要求。所有这一切都说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是社会主义本质在政治上的体现,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内在要求和价值目标。
第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
经济是基础,政治是上层建筑,是经济的集中体现。经济的发展,特别是生产关系的变革,必然会引起社会上层建筑领域的变革。这是历史唯物主义的一个基本观点。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政治领域的许多问题日益对经济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形成制约。如党政不分、政企不分、机构重叠庞大、人员臃肿,政府职能错位、缺位、越位,一些地方官僚主义和腐败现象比较严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已要求我们深化政治体制改革,完善社会主义政治体制。
第三,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是社会主义制度自我完善和发展的需要。
社会主义制度是崭新的社会制度,社会主义民主也是崭新的民主,它是新型民主和新型专政的统一,是大多数人享受的民主,是高于资本主义民主的新型民主。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以及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等,是在我国历史发展进程中不断形成的,是被实践证明适合我国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制度。但是,社会主义社会是一个不断变革的社会,社会主义政治制度是一个不断发展和完善的过程。只有依据经济文化发展和人民日益增长的当家作主的要求,不断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特别是推进政治体制创新,才能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政治制度,
才能保持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的生机和活力。
(二)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主要任务
民主历来是我们党始终不渝的基本奋斗目标之一。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以邓小平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把马克思主义关于无产阶级专政的原理,同当代中国民主政治建设的实际相结合,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规定了基本的任务和目标。
第一,必须坚持和完善人民民主专政。
人民民主专政是我国的国体。坚持人民民主专政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保证,是我国人民必须遵循的一项基本政治原则。它在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实现了大多数人的民主, 是新型的民主和新型的专政。它具有广泛性和真实性。
邓小平认为,对人民实行民主和对敌人实行专政是辩证统一的,巩固和加强人民民主专政,必须处理好二者的关系。只有绝大多数人民享有高度的民主,才能够对极少数敌人实行有效的专政;只有对极少数敌人实行专政,才能够充分保障绝大多数人民的民主权利。
新时期的实践进一步证明,坚持人民民主专政是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客观要求,是治国安邦的重要保证。
坚持人民民主专政,一定要立足于对我国现阶段阶级斗争状况的科学分析,既要看到阶级斗争还将在一定的范围内长期存在,因而不能放弃专政的手段;又要看到阶级斗争已经不是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职能是保证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的顺利进行。要区分和处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对于人民内部矛盾要用民主的方法、教育和疏导的方法处理;对于敌我矛盾要用专政的方法处理。坚持人民民主专政还要同法制相结合,要依法行政、依法办事、依法治国,对违法犯罪分子也要依法审理。
第二,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组织形式。
健全民主制度,最重要的就是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中最重要的基本建设。
要尊重和实现宪法赋予人民代表大会的法律地位,加强和改善党对人大工作的领导,尊重和支持人大依法行使职权,继续完善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各项职能,加强立法和监督工作,进一步密切各级人大同人民群众的联系,更好地发挥人民代表的作用。要切实加强国家权力机关建设,以利于人民群众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要保证人民通过人民代表行使国家权力,保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依法履行职能,
加强立法和监督工作,使立法和决策更好地体现人民的意志。扩大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并加强它的组织。加强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设立常委会对同级人民政府、法院、检察院的监督。赋予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会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权力。
第三,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
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民主政治,必须坚持和完善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这种制度既不同于西方的两党制或多党制,也不同于一党制。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这个基本政治制度最根本的特征。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通力合作、相互监督,不存在反对党和在野党的问题,共产党是执政党,各民主党派是参政党,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都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开展活动。
要坚持“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加强同民主党派合作共事,巩固我们党同党外人士的联盟。发挥人民政协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作用,使之成为党团结各界的重要渠道,巩固和发展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许多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在各级国家机关担任领导职务。中国共产党在制定重大政策、作出重大人事安排时,都与各民主党派充分协商,认真听取他们的意见。
第四,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也是国家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
继续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进一步促进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繁荣发展,要从法律上保证各少数民族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的权利,赋予民族自治地区更多的自主权;国家要从财政、物资、技术等方面帮助少数民族发展经济和文化事业,帮助民族自治地区从当地民族中大量培养各级干部、各种专
业人才和技术人员;要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进步。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符合我国国家统一的历史主流和社会主义原则,符合各民族经济文化发展的需要,符合各民族大杂居、小聚居的特点。
第五,积极发展基层民主。
基层民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组成部分,参与的人数多,对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发育成长有很大影响。扩大基层民主,保证人民群众依法管理自己的事情,创造自己的幸福生活,是社会主义民主最广泛的实践,也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的基础性工作。
要健全基层自治组织和民主管理制度,完善公开办事制度,保证人民群众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管理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对干部实行民主监督;完善村民自治,健全村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村民自治机制,让群众参与讨论和决定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完善城市居民自治,建设管理有序、文明祥和的新型社区;坚持和完善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和企事业民主管理制度,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六,尊重和保障人权,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内在要求。
新中国成立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有力地推动了人权事业的发展。今天中国所焕发出的蓬勃活力,是我国人民拥有广泛自由、民主和人权的生动写照。
我们尊重国际社会关于人权的普遍性原则,但普遍性原则必须与各国国情相结合。人权是具体的、相对的,不是抽象的、绝对的,与一个国家的政治状况、经济发展、历史传统、文化结构和整个社会的发展水平有很大关系。实现人权的根本途径是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对于发展中国家,生存权、发展权是最基本最重要的人权。我国有近十三亿人口,保护和促进人权的努力,必须从这个环节入手,否则其他一切权利都无从谈起。要根据自己的国情把集体人权和个人人权,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和公民、政治权利统一起来加以推进。
人权是一个国家主权范围内的问题。针对国际上有人提出“人权高于主权”和“国家主权有限”的新干涉主义,江泽民鲜明地指出,国家主权是一国人民充分享受人权的前提和保障。这两者不是对立的,而是相辅相成的。人权要靠主权来保护,不是人权高于主权,而是没有主权就没有人权。我们反对借口人权干涉一个国家的内政,也反对把人权作为实现对别国的某种政治企图的工具。国际社会应在平等和相互尊重的基础上进行合作,共同推进世界人权事业。
二、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
(一)马克思主义的文明观
马克思主义认为,人类社会形态是一个有机整体,它由生产力、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三个部分构成。人们在社会实践过程中必然发生三方面的关系,即人与自然的关系、人与社会的关系、人与人的关系,相应地形成社会的物质经济结构、社会政治结构和社会意识结构等三大结构,分别构成社会的物质生活领域、政治生活领域和精神生活领域等三大领域。随着人类社会由野蛮状态向文明状态的过渡,它们的进步状态也就表现为社会的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其中,物质文明是人类改造自然、反映人类物质生产进步状态的物质成果,它表现为人们物质生产的进步和物质生活的改善;精神文明是人们在对自然、社会和自身的认识和实践中总结和创造出来的智慧结晶,主要表现为教育科学文化知识的发展和人们思想道德水平的提高;政治文明是人们在社会关系和社会实践中创造出来的关于政治统治、政治体制、政治管理和政治生活的科学认识成果和合理行为模式。
在社会文明的整体结构中,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是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有机整体。 物质文明是整个社会赖以存在和发展的物质基础,是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客观前提条件;精神文明是人类存在和发展的精神支柱,为物质文明和政治文明建设提供精神动力和智力支持,保证和引导物质文明和政治文明建设的方向;政治文明作为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社会关系和与此相联系的社会活动的政治体系和制度结构的积极成果的总和,可以更好地组织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生产、供给、分配和消费,为人们支配和享用文明成果提供制度保障,也为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生产和再生产提供发展动力和方向指导。
现代政治文明的核心内容是民主政治和依法治国,是政治运行的民主化、制度化和法治化,它体现了人们在现代政治发展中的认识成果和实践成果,凝聚了人类在政治科学和政治规律上的智慧,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一个国家和社会在政治上的文明水平和进步程度。它包括政治思想文明、政治制度文明和
政治行为文明三个主要部分。
政治思想文明是政治文明的观念形态,是系统地、自觉地、直接地反映社会政治现象的思想体系,集中体现了整个社会对政治实践的认识成果、价值标准和理想追求,是政治制度和政治生活在人们主观世界的集中反映。政治思想文明有着鲜明的阶级性。在一定社会中在经济上占统治地位的阶级的政治思想体系,则必然是这个社会的占主导地位的政治意识形态。
政治制度文明是政治文明的制度形态,包含国家机构、制度法律、政策方针及其原则立场和运行方式,是一定社会反映一定阶级意志的国家政权的组织形式和管理方式,以及国家结构形式和公民在国家生活中的地位。政治体制是政治制度文明的具体化和有机组成。
政治行为文明是政治文明的行为形态,是公民及政治组织的政治实践方式以及这些政治实践活动遵循的原则和方式,它是一个社会的公民参与政治生活的积极态度、政治意愿和政治生活质量的标志。它是一定政治思想文明和政治制度文明所赖以产生和发展的源泉。
政治文明作为社会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体现着人类政治生活的进步程度和状态,反映了人们社会关系的本质和人类对社会关系的调节水平和价值追求。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作为一种新型的、为绝大多数人享有的文明形态,其本质是社会的进步状态始终与最广大人民群众政治环境的不断改善和社会地位的不断提高联系在一起,是社会管理者站在有利于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立场上,来寻求解决社会矛盾和促进生产力发展的最佳方式,逐步扩大人民的有序政治参与,以及构建政权良性运作的最佳制度。
(二)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概念的提出
我党对政治文明建设问题的认识经历了一个逐渐深化的过程。
1982年,党的十二大首先对“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进行了理论概括,当时把“政治水平的提高”归结为精神文明发展的范畴,认为“社会的改造、社会制度的进步,最终都将表现为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发展。”
1987年,党的十三大提出进行政治体制改革之后,邓小平对政治体制改革的系统论述,实质上已经涉及到政治文明建设的方向、道路、目标和内容。
1997年,党的十五大确立了依法治国的方略,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揭示了民主和法治是政治文明建设的核心范畴。
2001年初,江泽民在全国宣传部长会议上明确提出“政治文明”这一概念,指出:“法治属于政治建设、属于政治文明,德治属于思想建设、属于精神文明。”2002年5月31日,他在中央党校省部级干部
进修班毕业典礼上的讲话中,在谈到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时强调: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目标;7月,他在考察中国社会科学院的讲话中又明确指出:“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应是我国经济、政治、文化全面发展的进程,是我国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全面建设的进程。”
党的十六大进一步把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一起确立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全面发展的三大基本目标。
这就对我国民主政治建设的方向、道路、目标和内容作出了更加明确的定位,为积极稳妥地推进我国政治体制改革向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方面发展,以及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了重要保证,也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和实践更加走向成熟和完善,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江泽民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发展的必然要求,是我们党领导人民坚持和发展人民民主长期实践的必然结论,进一步深化了我们党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规律性认识。
(三)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主要内容及其特征
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最根本的就是要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这是我们推进政治文明建设必须遵循的基本方针,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区别于资本主义政治文明的本质特征。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统一性,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根本的特点,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最大优势。
江泽民对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三大特征及其相统一的原则性概括,反映了当代中国共产党人在长期实践探索的基础上,初步找到了具有中国特色和时代特点的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基本结构框架。这个框架既不同于西方资本主义的政治制度模式,又超越了过去苏联式的社会主义制度模式,具有鲜明的时代性和中国特色,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在当代中国的新发展,为我们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基础上,继续积极稳妥地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加强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指明了基本途径。
第一,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首要内容和突出特色,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
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是中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忠实代表者和坚定维护者。这不仅体现在党的理论、纲领、路线和方针、政策上,更重要的是体现在党的各项实际工作实
践中。共产党执政就是领导和支持人民当家作主,最广泛地动员和组织人民群众依法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维护和实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我国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由这一历史阶段的国际环境和我国经济与社会结构的特征决定,各阶层在根本利益一致的基础上,也存在着一些不同利益和利益发展要求之间的矛盾。在这种历史条件下,坚持共产党领导的重要性,突出地表现在只有中国共产党才能集中代表中国人民的整体利益和意志,从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出发,正确处理社会利益矛盾,协调社会利益关系,正确而又全面地反映和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
第二,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政治条件,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 中国共产党历来以实现和发展人民民主为己任。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在社会主义社会中,人民民主的发展,与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的完善相辅相成,共同促进社会的发展和体现政治文明的进步。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要始终把人民当家作主作为出发点和归宿,立足于一切为了人民,一切依靠人民,一切工作从根本上说都要致力于为广大人民谋利益。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包含着丰富的内容,其核心和精髓是人民民主。发扬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基本内容,也是推动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不断发展的根本动力。
第三,依法治国,是完善党的领导和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基本途径和法制保证,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
发扬民主必须同加强法制有机结合起来。实行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我国的宪法和法律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相统一的体现,是党领导人民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实践经验的总结,也是继续推进现代化建设的一个根本保障。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法律的贯彻实施,也就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贯彻实施。遵守法律,就是服从党的领导,就是服从全国人民的意志,就是维护人民的利益。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正在不断完善发展、走向成熟的标志。
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目标,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组成部分。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规定了我国现阶段的根本目标,就是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在这个奋斗目标中,富强、民主、文明既是三位一体的现代化目标,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三个重要方面。党的十六大提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概括地说,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内容
和目标包括物质文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政治文明建设。三大文明协调发展,反映了中国共产党对执政规律、社会主义建设规律、对人类社会发展规律认识的深化。
第二节 推进政治体制改革
一、政治体制改革的必要性
政治体制,是指政治制度的具体表现和实施形式,是管理国家政治事务的规范体系。具体说来,主要是指党和国家的领导制度、组织制度、工作制度等具体制度。
(一)政治体制改革思想的提出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建立了人民民主专政和人民代表大会制,这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以毛泽东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在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方面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果。遗憾的是,毛泽东晚年没能坚持这一正确的思想,使党和国家政治生活中的集体领导原则和民主集中制不断受到削弱乃至破坏,这是一个极其深刻的教训。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前夕,邓小平在中央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认真总结了过去的经验,尤其是“文化大革命”十年动乱破坏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的教训,指出我们特别需要强调民主,并提出了必须实行改革的要求。
1979年3月,他在党的理论工作务虚会上的讲话,把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提到了战略的高度。同年10月他在中国文联第四次代表大会的祝词中,第一次提出要改革政治体制。他说:“我们要在
大幅度提高社会生产力的同时,改革和完善社会主义的经济制度和政治制度,发展高度的社会主义民主和完备的社会主义法制。”
1980年8月,邓小平在《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的讲话中深刻指出,为了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为了适应党和国家政治生活民主化的需要,为了兴利除弊,必须改革党和国家的领导制度以及其他制度。他强调要从制度方面来解决问题,健全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是一项重大的战略任务。
随着经济建设的发展和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1986年邓小平进一步强调政治体制改革在整个改革大业中的重要性,指出政治体制改革同经济体制改革应该相互依赖、相互配合,不改革政治体制,就不能保证经济体制改革的成果,不能使经济体制改革继续前进。
党的十三大根据邓小平的这些思想,指出“把政治体制改革提上全党日程的时机已成熟”。党的十四大重申要“积极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党的十五大和十六大更进一步提出深化政治体制改革,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目标。
(二)进行政治体制改革,有其必要性和紧迫性。 1.我国政治体制本身存在着弊端
我国原有的政治体制是过去历史条件下的产物,曾经起过重大的作用。但是,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也逐渐暴露出一些弊端。正如邓小平所指出的,存在着官僚主义现象、权力过分集中的现象、家长制现象、干部领导职务终身制现象、形形色色的特权现象等种种弊端。这些弊端的存在,非常不利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不利于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不利于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不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不利于保证国家的长治久安和稳定发展。上述弊端的产生,有历史上的原因,“旧中国留给我们的封建专制传统比较多,民主法制传统很少。”有思想上和作风上的问题,更重要的是政治体制上的原因,即领导制度、组织制度、工作制度等方面存在着弊端,要克服这些弊端,必须进行政治体制改革。
2.政治体制改革是适应经济体制改革、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需要
进行经济体制改革和政治体制改革,都是为了解放和发展生产力。原有的政治体制由于与传统的经济体制相互作用,加上政治体制改革的相对滞后,经济体制改革越深入,遇到的矛盾和阻力就越大。
我国原有政治体制中的一些具体制度是适应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而建立和形成的,存在着党政不分、政企不分,权力、决策高度集中,机构臃肿等现象,严重妨碍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不利于人民群众积极性、创造性的发挥。因此,“不改革政治体制,就不能保障经济体制改革的成果,不能使经济体制改革继续前进,就会阻碍生产力的发展,阻碍现代化的实现。”这说明,进行政治体制
改革是保障经济体制改革成果、推动经济体制改革深化、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目标的迫切需要。
3.政治体制改革是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自我完善和发展
社会主义民主是人类历史上第一次真正使多数人享有的新型民主,具有强大的生命力和优越性。但是,健全和完善社会主义民主制度还需要经历一个不断发展的过程。政治体制改革是实现社会主义政治制度自我完善和发展的重要途径。在政治领域,也应该借鉴经济体制改革的经验,在坚持和完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的同时,积极探索社会主义民主的各种实现形式,规范党同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的关系,加强基层民主建设,进一步完善基层民主管理制度和自治制度,创造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的具体形式,扩大人民群众有序的政治参与,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强的民主要求,完善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国情相适应、适合我国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的民主制度,使高于资本主义的社会主义民主原则,成为充满生机和活力的民主实践。
4.政治体制改革是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根本大计
新时期伊始,邓小平就吸取“文化大革命”的教训,明确提出“领导制度、组织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面性、稳定性和长期性。这种制度问题,关系到党和国家是否改变颜色,必须引起全党的高度重视。”认为,这些方面的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如果不坚决改革现行制度中的弊端,过去出现过的一些严重问题今后就有可能重新出现。只有对这些弊端进行有计划、有步骤而又坚决彻底的改革,人民才会信任我们的领导,才会信任党和社会主义,我们的事业才有无限的希望。在改革开放的过程中,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也会出现新情况、新问题。只有深化政治体制改革,不断克服现有体制中的种种弊端,才能使政治体制更加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完善和发展,才能保证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
二、政治体制改革的目标和内容
(一)政治体制改革的目标
政治体制改革,必须有明确的目标。邓小平从总目标、长远和近期的具体目标这三个层次提出了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目标。
邓小平明确指出:政治体制改革的总目标有三条,“第一,巩固社会主义制度;第二,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生产力;第三,发扬社会主义民主,调动广大人民的积极性。”
党的十三大把政治体制改革的长远目标概括为:建立高度民主、法制完备、富有效率、充满活力的
社会主义政治体制,这个目标也表明了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总方向。
政治体制改革的近期目标,就是要增强党与行政机构以及整个国家领导机关的活力;克服官僚主义,提高工作效率;充分调动人民群众和各行各业以及基层的积极性,从而在政治上创造出比资本主义国家的民主更高更切实的民主。
根据邓小平的这一思想,党的十四大提出:政治体制改革的目标,是以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为主要内容,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
党的十五大对此做出了新的概括,即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基础上,继续推进政治体制改革,进一步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
党的十六大又明确提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主要目标。推进政治体制改革,要着力加强制度建设,实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这就使政治体制改革的目标更加具体和明确。
(二)政治体制改革的内容
政治体制改革的目标决定着政治体制改革的基本内容。根据邓小平和江泽民的有关论述,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基本内容大体可以概括为以下六个方面:
第一,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
政治体制改革首先要解决党政不分,以党代政的问题。邓小平从坚持和改善党的领导的高度出发,提出要实行党政职能分开。
党政职能分开即要科学地划分执政党和国家机关的职能、职权,理顺党同人大、政府、司法机关的关系,把具体的国家公务交给国家机关去做,党的领导机关除了掌握方针政策和决定重要干部的使用外,要集中精力来做思想政治工作,管好党员,使其在各自岗位上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真正成为各个单位的骨干。党组织要真正成为教育和监督所有党员的组织,保证党的政治路线的执行和各项任务的完成。
十六大进一步明确指出:党的领导主要是政治、思想和组织的领导。通过制定大政方针,提出立法建议,推荐重要干部,进行思想宣传,发挥党组织和党员的作用,坚持依法执政,实施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按照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原则,规范党委与人大、政府、政协以及人民团体的关系,支持人大依法履行国家权力机关的职能,经过法定程序,使党的主张成为国家的意志,使党组织推荐的人选成为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人员,并对他们进行监督;支持政府履行法定职能,依法行政;支持政协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履行职能。加强对工会、共青团和妇联等人民团体的领导,指导他们依照法律和各自
章程开展工作,更好地成为党联系广大人民群众的纽带。
对党的执政方式问题,十六大也做了明确的规定,即坚持依法执政。这是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在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中的具体体现。
党领导人民制定了宪法和法律,党应当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党领导人民建立了国家政权、群众团体和各种经济文化组织,党应当保证政权组织充分发挥职能,应当充分尊重而不是包办群众团体以及企事业单位的工作。因此,党的依法执政职能就是支持和保证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履行职责。
第二,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
机构是政治体制的物质载体和政治运筹的组织形式。邓小平指出,机构改革是一场革命。 推进机构改革,提高行政管理效率,要精简机构,依法规范中央和地方的职能和权限。同时,要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改进管理方式,推行电子政务,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把政府职能切实转变到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上来。按照政事分开原则,改革事业单位管理体制。
第三,改革干部人事制度。
改革干部人事制度就是要废除领导干部职务终身制,建立离退休制度,实现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高素质的干部队伍。注意培养中青年干部,逐步实现公务员制度。把干部的选拔和使用引入竞争机制。
党的十六大进一步明确了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目标,即以建立健全选拔任用机制和管理监督机制为重点,以科学化、民主化和制度化为目标,改革和完善干部人事制度,健全公务员制度。努力形成广纳群贤、人尽其才、能上能下、充满活力的用人机制,把优秀人才集聚到党和国家的各项事业中来。
第四,改革和完善决策机制。
改革和完善决策机制的目标,就是要完善深入了解民情、充分反映民意、广泛集中民智、切实珍惜民力的决策机制,推进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
党的十六大提出要完善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通过民主程序决策重大事项;实行决策的论证制和责任制,把科学论证作为必经的决策程序,使决策权力和责任相统一;完善专家咨询制度,建立多层次、多学科的智囊网络;建立重大事项社会公示制度和听证制度,建立社情民意反映制度,进一步提高人民群众的参与程度。
第五,完善民主监督制度。
改革和完善权力运行机制的目标,就是要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从决策和执行等环节加强对权力的监督,保证把人民赋予的权力用来为人民谋利益。
党的十六大明确提出,要把对领导干部的监督、对人财物管理和使用的监督作为重点;强化领导班子内部的监督,完善重大事项和重要干部任免的决定程序;要改革和完善党的纪律检查体制,建立和完善巡视制度,以进一步发挥纪律检查机关作为党的监督机关的职能作用;实行多种形式的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制度,健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质询制度和民主评议制度;认真推行政务公开制度,加强组织监督和民主监督,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
第六,推进司法制度改革。
司法体制改革的目标,是按照公正司法和严格执法的要求,完善司法机关的机构设置、职权划分和管理制度,进一步健全权责明确、相互配合、相互制约、高效运行的司法体制,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与正义。司法体制改革要坚持党的领导,要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要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坚持克服与纠正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
司法制度改革主要内容有四个方面:一是要按照宪法的规定,从制度上保证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二是要切实完善诉讼程序,给予控辩双方以同等的法律地位,充分保障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同时要采取有力措施,切实解决现在普遍存在的执行难的问题。三是要改革司法机关的工作机制和人财物管理体制,以确保审判权和检察权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不受利益关系的牵制和影响。四是加强对司法工作的监督,惩治司法领域中的腐败,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司法队伍。根据司法干部队伍的职业属性,通过完善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保证司法干部队伍的质量,促进司法队伍的专业化。
三、政治体制改革的原则
政治体制改革是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自我完善和发展,必须始终不渝地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积极稳妥地推进。
第一,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政治体制改革是为了坚持社会主义基本政治制度,保持和发展自己的优势,克服原有体制的弊端,使之充满生机和活力,而不是要改变社会主义的根本制度,因此,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第二,必须从中国的国情出发。
政治体制改革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为完善社会主义制度进行的伟大政治实践,必须从中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出发,适应国家发展战略的总体要求和战略步骤的要求,决不照搬别国的政治模式。
当然,在整体上不照搬别国政治模式并不排除我们可以借鉴和吸收资本主义民主制度中的积极因素、先进管理经验。
第三,必须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有步骤有秩序地进行。
政治体制改革同经济体制改革一样,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而且政治体制改革比经济体制改革更复杂更艰巨。邓小平不止一次地告诫人们,必须懂得,政治体制改革是一项艰巨的长期的任务。改革的方针必须坚定,而方法要细密,步骤要稳妥。进行这样的改革,就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只有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才能保证改革的决策正确,保证改革有步骤、有秩序地进行,保证国家团结稳定的政治局面。
积极稳妥地推进政治体制改革,按照党的十六大报告的要求,必须做到“五个有利于”,即有利于增强党和国家的活力;有利于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特点和优势;有利于充分调动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有利于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有利于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
第三节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一、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
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依法治国,是邓小平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反复强调的一个基本方针。党的十五大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在认真总结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经验的基础上,明确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任务,把依法治国确立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
(一)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提出
新中国成立以来,从加强法制建设到依法治国方略的提出,经历了一个较长的历史阶段。 新中国第一部宪法的制定,为实施依法治国进行了有益的尝试。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邓小平在总结我国以及其他社会主义国家民主法制建设经验教训的基础上,提出了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必须同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相结合,民主要制度化、法制化等重要思想。
邓小平指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开始走上制度化、法律化轨道。1981年6月,中共十一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指出,要完善国家的宪法和法律并使之成为任何人都必须严格遵守的不可侵犯的力量。1982年12月,五届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新宪法对加强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发挥巨大的推动作用。中共十四届三中全会就加强法制建设问题做了全面部署,提出遵循宪法规定的原则,加快经济立法,适时修改和废止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相适应的法律法规,逐步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法律体系。
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方略,使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提高到新的水平。在总结改革开放20多年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经验基础上,提出并确立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即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人民当家作主的基础上,依法治国,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表明党对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重要地位的认识产生了历史性的飞跃。
(二)依法治国的涵义
依法治国,是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内容,其本质是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江泽民指出:“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
力的改变而改变。”
第一,依法治国的主体,是广大人民群众。
这是由我们社会主义国家的性质和根本制度决定的。法治是民主的制度化和法律化,法治的性质是由民主的性质决定的,法治的主体也是由民主的主体决定的。在我国,广大劳动人民作为主人管理自己的国家,享受广泛的民主权利,这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性质,也是社会主义民主同资本主义民主的本质区别,它决定了依法治国的主体只能是广大人民群众。人民群众作为依法治国的主体权利,是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体现的。
第二,依法治国的客体,是国家的各项工作,主要是国家事务、经济文化事业和社会事务。 在依法治国过程中凡是涉及上述事务的人员和单位,不论职务高低,权力大小,都应当受到法律的规范。由于国家机构和国家公职人员掌握一定权力,为防止其滥用权力和国家公职人员运用权力侵犯人民的合法权益,因此任何国家机关和公职人员在行使权力时必须受到法律制度的约束和监督,并且承担相应的责任,必须做到依法行政,坚持依法治权。
第三,宪法是实施依法治国的重要保障。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它反映了广大人民的意志和社会发展的规律,具有最大的权威性和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人民、国家机关公职人员和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都必须严格依照以宪法为核心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办事,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任何人、任何组织都没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行政法规和规章都不能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地方和部门的法规不能只考虑其自身的利益,把依法治理变成自我保护的工具。
(三)实施依法治国的重要意义
依法治国是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必然要求。
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民主政治的发展都要求我们努力消除历史上遗留下来的人治因素,建构法治社会制度和法治国家制度,完成向法治社会、法治国家的转型。
首先,依法治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基本保证。
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内在要求,也是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根本保证。民主与法治是紧密相联,相互依存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是实现社会主义法治的前提和基础;社会主义法制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的重要保障。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无论是坚持和完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还是保障人民的主人翁地位、保证公民享有广泛的权利与自由、尊重和保
障人权,都离不开完备的社会主义法制。只有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才能保证人民依照法定程序实行民主选举,决定国家大事,监督国家机构以及国家公职人员的行为,实现依法行政和依法治政,开创社会安定、政府廉洁高效、全国各族人民团结和睦、生动活泼的政治局面,达到全面小康社会对民主政治建设的要求。
其次,依法治国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
市场经济作为法治经济,其各个环节都必须由法制加以保障、调节和促进。世界经济发展的实践证明,成熟的市场经济一定要求比较完备的法律制度以及社会成员具备现代法治和法律意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有效运行,包括市场对资源配置基础性作用的发挥,国家对市场的宏观调控,对外开放的坚持与完善,以及市场主体的活动和对市场秩序的维护,都离不开法律的规范、引导、调节和保障。特别是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以后,经济发展将更加需要按照国际规则和国际惯例办事,自觉接受国际法律法规的约束。只有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才能充分发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资源配置方面的优势,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地发展,保证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协调发展。
第三,依法治国是社会文明和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志。
法是人类文明的产物,是社会从个别的自发性向自觉的规范性调整的结果。法治本身所具有的稳定、连续、明确性,平等、公正、公开性,严密、规范、科学性,强制、至上、权威性,决定了它是人类社会追求文明进步的重要目标和标志。依法治国意味着用法律来调整人们之间的社会关系、权利与义务关系,建立一整套完善的法律制度和法治原则,并严格依法办事。这些都是社会文明成果的表现。事实证明,一个社会的法制越健全,文明程度越高,人们依法办事的意识也就越强。
第四,依法治国是维护社会稳定、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证。
没有稳定,就没有发展。要保持社会稳定,维护国家的长治久安,最根本、最靠得住的办法是实行法治。依法治国的首要任务就是要实现国家长治久安。法律的稳定性、继承性,决定了它所设定的行为规则是一种恒则,不会因人的变化而变化;法律的平等、公正、至上性,决定了一切组织和个人都必须无条件地自觉执行;法律的严密、科学性,决定了国家的政治事务、经济事务和社会主义文化事务公平、高效地进行;法律的明确、公开性,决定了其具有普遍的约束力和广泛的可监督性;法律的国家强制、权威性,决定了它能够有效地维护国家政治生活、经济生活、社会生活的秩序。
(四)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结合
依法治国是现代国家管理的必然要求。但是,法律不是调整人们社会关系的惟一途径和手段,依法治国的具体实施还要依赖公民的法律素质和修养。道德作为规范人们行为,协调社会秩序的重要途径和手段,在现代社会亦不可或缺。江泽民在2001年1月召开的全国宣传部长会议上明确地提出了“以德治国”的重要思想,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二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
以德治国是指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根据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的要求,积极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社会主义法律规范相协调、与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相承接的社会主义思想道德体系。贯彻以德治国方略,引导人们牢固树立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牢固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坚持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一切从人民利益出发,要求一切共产党员和先进分子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以集体主义为原则,把道德的先进性要求和广泛性要求结合起来身体力行,要尊重普通群众的个人利益,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般道德体系。
“法治”和“德治”是治理国家的两种基本方略。“法治”以其权威性和强制性手段规范社会成员的行为,“德治”以其感召力和劝导力提高社会成员的思想认识和道德觉悟。历史经验表明,要把国家治理好,既要以具有权威性和强制性的“法治”手段来贯彻统治阶级的意志、约束社会成员的行为,又要以具有感召力和劝导力的“德治”手段来规范社会成员的行为,二者是一个紧密结合的整体。
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有利于进一步推动社会全面进步和人的全面发展。依法治国使立法机关及时将先进的道德规范上升为法律规范,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司法机关秉公执法,为社会健康协调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制度保障;以德治国促使广大党员和群众努力提高道德觉悟,增强道德素质,
自觉遵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以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为依法治国提供强大的精神力量和道德支持。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结合起来,对于加强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二、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
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是实行依法治国的前提和保障。社会主义法制就是全体人民按照自己的意志,通过国家政权所建立起来的法律制度和执法原则,是人民当家作主和实施依法治国的重要基础。
(一)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的关系
民主和法制是密不可分的,法制是保障民主顺利实施的前提,建立在广泛民主基础上的法律制度才能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意志。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是相互依存,相互促进,不可分割的。
第一,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前提和基础。社会主义法制是社会主义民主的产物,没有人民当家作主,没有社会主义民主,就不可能建立起社会主义法制;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力量源泉,只有充分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才能制定出真正体现人民意志、代表人民根本利益、符合客观实际的法律,才能调动人民群众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积极性。
第二,社会主义法制是社会主义民主的体现和保障。社会主义法制最重要的作用就是把人民管理国家的权力以及人民在各方面的权利以法律形式确定下来,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以保证人民能够依法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就是通过各种法律和法规,以法律的形式确认民主的内容;强调依靠法制保障民主,依照法律规定行使民主权利;违反法律规定而追求所谓不受限制的民主,就会受到法律制裁。政治法制化是人民实现当家作主权利的根本途径,也是社会稳定,国家长治久安的根本保证。
第三,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统一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根本目标之中。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既是一种新型的国家政治制度,也是一种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秩序。作为国家制度和社会秩序的社会主义民主应该有完备的法制保障。我国宪法和法律对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权利及其在经济领域、社会生活中的各项权利都作了规定,并详细规定了人民实现民主权利的方法、程序和法律制度,使人们知道怎样实现自己的民主权利,从而使社会主义法制成为人民实现民主权利的重要手段。
(二)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基本内容
邓小平认为,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基本要求就是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党的十六大提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目标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全面进步和
加入世贸组织的新形势,加强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律体系。在加强立法工作的同时,加强对执法活动的监督,推进依法行政,维护司法公正,提高执法水平,确保法律的严格实施。在继续加强法制宣传和普法教育,增强公职人员的法制观念和依法办事能力的同时,拓展和规范法律服务,积极开展法律援助。把法制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结合起来,推进我国社会的全面发展。
第一,建立完备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做到有法可依。
“有法可依” 作为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基本方针原则,强调的就是社会主义法律与制度的制定问题,它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前提和依法治国的基础,也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基本内容和首要任务。“有法可依”从立法方面要求由国家权力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制定各种法律、法规和制度,不断健全和完善社会主义立法工作,形成全体人民共同遵守的法律制度。
要建立完备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必须适应经济体制改革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继续发展和完善社会主义经济法制,把那些被实践证明是成熟的正确的重大政策措施,用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为依法治国提供法律保障;适应加入世贸组织的需要,切实做好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工作:继续完善立法程序,改进立法方法和立法技术,提高审议法律的效率和水平;加强法律解释工作,保障法律的正确适用,做到法律建设与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协调统一,进而加强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提高立法质量,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第二,加强制度建设和执法监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有法必依”是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核心。它要求一切国家机关、政党、武装力量、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全体公民都必须依法办事,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在宪法和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活动。
“执法必严”是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关键。它要求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一方面对违法行为必须依法惩处,决不能姑息迁就;另一方面必须秉公执法,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法律程序准确量刑。
“违法必究”是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一项具体内容,是打击各种形式犯罪活动,维护人民的各项民主权利的保证,是社会主义法制的保障。
推进依法行政,维护司法公正,是当前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突出任务。
第三,拓展和规范法律服务,积极开展法律援助,是新时期赋予我国法制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普法教育取得了巨大成就,今后要在进一步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全民法律素质的同时,积极开展全方位的法律服务。
同时,要积极开展法律援助,保障社会弱势群体的权利不受侵害,使社会主义民主真正成为最广泛的人民民主。
(三)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重要意义
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对于推进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具有重要意义。 第一,完备的法律体系是实施依法治国的重要前提。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首先必须有完备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使国家的各项工作都有法可依。完备的法律体系,还有利于法制宣传和法律教育工作的开展,以提高广大群众守法的自觉性。
第二,完善的行政制度和司法制度是实施依法治国的基础。
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之一。随着政府职能的转变,依法行政的意义越来越为人们所重视。我们要在明确执法机关的职责权限的同时,注意加强执法监督,建立健全对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执法违法的追究制度和赔偿制度,促进依法行政,保证人民的合法权益。同时,加强和完善司法制度建设,积极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加强执法和司法队伍建设,提高司法队伍的整体素质,重点加大打击司法腐败的力度,逐步建立一支品德优秀、业务过硬、忠于党和人民、廉洁奉公的司法队伍。
第三,加强法制教育,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是依法治国的主要条件。
由于我国缺少执法和守法的传统及法制观念,我们要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的宣传教育,提高全民族法治素质。根据邓小平多次提出的要在全体人民中普遍进行法制教育的指示精神,我国从1986年开始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了全国范围的普法活动,对于深入推进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提高广大干部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促进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起了重要的作用。当然,提高全民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一项带有长期性的艰巨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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