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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缺陷管理制度

2022-12-24 来源:步旅网
设备缺陷管理制度

1.运行中的电气设备发生异常,虽能继续使用,但影响安全运行的,均称为设备缺陷。 缺陷可分为三大类:

a)紧急缺陷:对人身或设备有严重威胁,随时可能酿成事故,必须立即进行处理的缺陷;

b) 重要缺陷:对设备的使用寿命和安全有一定影响或可能发展成为对人身或设备有威胁,虽可允许继续运行一段时间,但应尽快安排处理的缺陷; c) 一般缺陷:对设备运行或安全威胁不大,且不致发展成为重要缺陷,尚能继续运行,可结合设备检修、试验时处理的缺陷。

2.设备缺陷处理期限:紧急缺陷24小时内安排处理;重要缺陷一月内安排处理;一般缺陷一年内安排处理,对不需要停电的,一季内安排处理。 3. 发现设备缺陷时,应仔细查明、核实缺陷的部位,发生的原因,确定缺陷的性质和上报的正确性。

4.当发现紧急缺陷,应立即用电话向有关调度、缺陷管理部门和运行主管部门报告,随后即填报缺陷报告单,并按照调度规程、现场运行规程中的有关处理办法,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的发生。

当发现重要缺陷,应及时向有关调度和部门汇报,并填报缺陷报告单,必要时先电话汇报,并密切监视设备的运行状况,做好事故预想。 发现一般缺陷,应做好有关记录,填报一般缺陷报告单或每月汇总上报有关部门。 上报的缺陷报告单,变电所应留存一份,缺陷消除后及时注销。

5. 对设备缺陷,不论是值班人员在巡视、操作、运行中发现,还是检修、试验人员在检修、试验中发现,不论是否已经处理,均应作好缺陷记录。 6. 变电所负责人每月应对设备缺陷状况进行一次监视性检查,及时了解、掌握设备缺陷的存在和发展情况。变电所在每年年底应对所有遗留缺陷作一次核查,对已不存在的缺陷及时注销,对尚存缺陷应整理汇总上报有关部门,督促尽快处理。

7. 缺陷处理或消除后,变电所应根据检修、试验报告或工作记录以及设备状态及时做好消缺记录和反馈消缺信息。

巡回检查制度

1. 变电所应按设备的实际位置确定科学、合理的巡视检查路线和检查项目。巡视应按规定的时间、路线、流程进行,认真地巡视设备,以便及时发现缺陷和异常情况。

2 .巡视检查根据范围、重点和周期的不同,可分为:交接班巡视、正常巡视、特殊巡视、夜间熄灯巡视和所长巡视五类。

3.交接班巡视:是在交接班时,对上一班变动、操作、工作过的一、二次设备、自动化设备等和新发现的设备缺陷及带严重缺陷运行的设备,由交班人员陪同接班人员到现场进行的核对性巡视检查。

4.正常巡视:正常巡视每班至少一次,时间宜在日班的9:00或14:00左右,中班的20:00左右,

夜班的6:00左右。正常巡视检查应按变电所现场运行规程中制定的检查项目(内容)进行。设备巡视后,应将巡视检查情况记入值班运行日志,并记录主变上层油温。

5. 特殊巡视:遇有下列情况,应进行特殊巡视: a)过负荷时;

b)有重大缺陷的设备;

c)新安装投运和大修后投运的设备;

d)恶劣气候情况时,如大风、大雾、雷雨、冰雪、高温等; e)事故跳闸后。

6.夜间熄灯巡视:每周至少一次,重点检查各电气连接点的发热情况和电气设备外绝缘的放电情况。

7. 所长巡视:每月至少一次,主要是对全所运行设备状态(状况)进行全面巡视和对现存缺陷进行监视性巡视检查。 8. 单人巡视时,必须遵守《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和变电所电气部分)中的有关规定。 9. 巡视检查时,应按“巡视路线图”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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