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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

2022-04-16 来源:步旅网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

• 【公布日期】2001.03.20

• 【字 号】赣府发[2001]6号

• 【施行日期】2001.03.20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

正文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

(赣府发〔2001〕6号 2001年3月20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00〕36号)精神,切实加强和改进我省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促进我省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对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

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是实现城市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事关我省现代化战略目标的实现,事关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事关社会的稳定。改革开放以来,我省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有了较快发展,随着城市经济的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仍然存在部分城市缺水、水价改革不到位、水环境呈现日益恶化的趋势及节水措施不落实等问题。因此,各级人民政府对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要有紧迫感和危机感,切实加强对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安排,综合部署。各级人民政府的主要领导,特别是城市人民政府的主要领导要对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负总责。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职责分工,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省政府已决定建立全省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省政府副秘书长牵头,省计委、省建设厅、省水利厅、省环保局等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为联席会议成员。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必须坚持开源与节流并重、节流优先、治污为本、科学开源、综合利用的原则,不断推动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以支持和保障我省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二、抓紧做好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的规划编制工作

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要切实做到规划先行。省建设厅、省水利厅和省环保局要分别组织编制好全省城市供水节水、水资源利用和水污染防治规划纲要,经过充分论证和相互衔接后,报省政府审定下发。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根据批准的规划纲要,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节水、水资源利用和水污染防治实施规划,并将其内容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已经编制了实施规划的城市要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和各地的新情况加以补充完善。

三、采取措施加大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工作力度

(一)加强水资源的统一管理,有计划地加快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建设,提高我省城市供水能力,确保城市供水和用水需求。对水资源的统一管理,重点是加强地下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对城市用水要按照“先地表水、后地下水、先当地水、后过境水”的原则,因地制宜,科学确定供水水源。各地要建立枯水期及连续枯水期应急管理制度,编制供水应急方案,提高供水保证率。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切实抓紧抓好水源的开发建设,确保城市供水的需要。城市供水水源的建设要以优先保障城市生活用水为目标和前提,统筹兼顾生产和其他用水。各地在2002年底前要完成城市供水水源情况普查并结合城市供水的中长期需要制定全省供水水源开发建设计划,争取在2005年前通过水源的开发建设,使我省尤其是水资源缺乏地区水源紧张状况全面得到缓解。要严格限制城市公共供水管网可供区域内的各种自备水源建设。2000年后,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不得批准新建自备水源。

当前,我省部分城市,尤其是县城和建制镇的用水普及率仍然较低,相当一部分居民仍未使用上安全卫生的水。“十五”期间,我省城镇将进入较快的发展阶段,工业化和城

市化水平的提高,必然对城市供水提出更高的需求。因此,各地要把加快提高城市供水能力和用水普及率,尤其是加快县城和建制镇的供水处理设施建设作为城市建设工作的重点,制定明确目标,采取有力措施,加大投资力度,不断提高城市供水能力,以满足工业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的需要。

(二)加快城市供水管网建设和改造步伐,解决城市供水管网漏失问题。当前,我省多数城市,尤其是中小城市和县城,供水管网存在整体规划布局不够合理、管网覆盖率较低以及与供水能力不配套等问题,已成为影响城市供水的“瓶颈”。因此,各地要加快我省城市供水管网建设和改造步伐。全省20万人口以上城市要在2002年底前完成供水管网的全面普查,建立完备的供水管网技术档案,制定管网建设和改造计划。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加快管网建设和改造、降低漏失率作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文件精神的一项重要具体工作来抓,在政策、项目建设和资金外予以大力扶持。2005年前各城市、县城必须完成对使用年限超过50年和旧城区严重老化供水管网的更新改造。

(三)创建节水型城市,推广节水型用水器具。建设节水型城市是推动节约用水工作的重要手段,各地要以创建节水型城市为目标,大力开展城市节约用水工作。城市节约用水要做到“三同时、四到位”,即建设项目的主体与节水措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取水用水单位必须做到用水计划到位、节水目标到位、节水措施到位、管水制度到位。各级建设部门要抓好城市节水器具的推广使用工作,加快城市日常用水器具的节水改造步伐,要积极会同有关部门,逐步建立节水器具的准入制度,坚决制止不符合节水标准的产品进入市场。从2001年起,全省所在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公共及民用建筑中,必须采用节水型用水器具,建设、设计和施工单位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卫生洁具和配件,积极推广使用节水型用水器具。2002年底以前各地要完成对公共建筑和单位

中用水器具的普查工作,对不符合节水标准的用水器具,在2005年以前必须全部强制更换为节水型器具。

四、坚决治理水污染,进一步提高水环境质量

(一)合理制定地表水功能区划方案,加强对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要合理制定地表水功能区划方案,限期改善地表水水质,保护好城市供水水源。禁止向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的水体排放污水,在划定的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不得从事旅游、游泳和其他污染生活饮用水水体的活动,不得新建、扩建与供水无关的建设项目。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已设置的排污口,应按有关规定限期拆除或治理。“十五”期间,所有设市城市都必须制定改善本辖区水体水质的计划,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制度,实施跨流域地区河流水质达标管理制度。各地过境水体水质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不能低于Ⅲ类的地表水环境质量要求。南昌市地表水环境质量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要抓紧袁河、萍水河、乐安河、耶溪河的水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各级政府要按照有关规定,对沿河不能实现污染物达标排放的工业企业实行限期治理,对逾期不能实现污染物达标排放的一律予以关停,确保“四河”整治目标的实现。南昌市必须在“十五”期间完成市区内湖泊的水污染防治工作。其他城市也要对市区内的湖泊采取治理措施。要进一步搞好水土保持工作,加强矿山植被恢复,减少矿山开采中重金属污染物排入水体量,改善城市流域饮用水水质。20万人口以上的城市应在2002年底前,建立实施供水水源地水质旬报制度。环境保护重点城市要实施生活饮用水源水环境质量公报制度。

(二)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加强城市地下水资源保护。因地下水超采出现大范围沉降和出现地下水降落漏斗的城市,要划定超采区范围,制定开采计划,控制取水水量,在超采区内禁止新建取水项目,并规划建设替代水源和地下水人工回灌工程。城市绿化、河道护岸和非道路覆盖等工程建设,应兼顾自然水生态系统循环的需要。禁止向湖滨、河岸、水体倾倒各种固体废物。

(三)积极推行清洁生产,进一步削减污染物排放量,加大对工业污染源的治理。要依靠科技进步,在新建项目和老企业改造中采用节能降耗减污的无废水废技术,大力推行清洁生产,加快工业污染防治从以末端治理为主向生产全过程控制的转变。进一步加大“一控双达标”力度,巩固工作成果,对未能实现达标排放的企业,各级政府要责令其停业整顿或关闭,对在市区内污染严重、治理无望的企业,要停产搬迁。“十五”期间,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抓好工业企业由主要污染物达标排放转向全面达标排放工作。进一步改善水环境质量。

(四)加快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步伐。“十五”期间,全省所有设市城市都必须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到2005年,省会城市南昌市的污水处理率应达到60%以上,20万以上人口城市的污水处理率应达到30%以上;2010年,全省所有设市城市污水处理率应不低于60%,南昌市以及重点风景旅游城市的污水处理率不低于70%。

五、启动水价改革,建立合理的水价体系

(一)逐步提高和调整城市供水价格。逐步提高水价是节约用水的最有效措施。要加快城市供水价格的改革步伐,尽快理顺供水价格,逐步建立激励节约用水的科学、完善的

水价机制。由省计委牵头,会同省建设厅、省水利厅对全省供水价格情况先进行调研,再根据我省水资源的实际情况,研究提出我省水价调整的总体方案,报省政府审定。城市供水价格要按照“补偿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则制定,2001年力争达到保本水平。逐步建立实行容量水价和计量水价相结合的两部制水价制度以及阶梯式计量水价,适当拉开各类用水的差价。各城市(县城)人民政府要抓紧做好本地区城市供水价格的测算调研工作,尽快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供水价格调整方案,适时进行调整。要逐步提高地下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控制地下水开采。

(二)开征和调整污水处理费。全省所有设市都市都要按照规定尽快开征污水处理费。全省污水处理费的开征和调整,由省计委会同省建设厅、省环保局提出方案,报省政府审定执行。凡未开征污水处理费的城市,要抓紧做好开征污水处理费的调研工作,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需要,抓紧制定污水处理费的征收方案,尽快开征;凡已开征污水处理费的城市,要充分考虑企业和居民的承受能力以及有利于城市收费治污等因素,逐步将征收标准提高到保本微利的水平。污水处理费实行专款专用,确保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营和建设贷款及债券本息的偿还。对各地收取的污水处理费,按照国发〔2000〕36号文件规定,免征增值税,对城市供水和污水处理工程所购置的设备可加速折旧。

六、加快立法步伐,加大执法力度

要尽快建立符合我省省情、科学的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法规体系,各有关部门要抓紧制定供水管理、水资源管理、供水价格管理、污水处理管理和垃圾处理管理等方面的法规规章,尽早出台实施。各级政府要加大执法力度,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

染防治法》、《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要逐步建立水资源论证和用水、节水评估制度,对需办理取水许可的建设项目都应当进行水资源论证,在今后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应当有用水、节水评估的内容,并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实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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