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工程质量监督的程序和监督工作的权限
一、工程质量监督的程序
对监督程序,大家主要了解一下。
首先是时间程序,147号文件第20条规定,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监督从建设项目开工前办理监督手续开始,至建设项目正式验收后结束。(第一稿98号文中没有明确;这个提法和44号文基本一致)
其次是程序:
1、开工前到监督站办理监督注册手续,内容在第21条。注册提供的资料见文件和原来44号相比,多了一条:已审核批准的设计文件目录及具备开工条件的说明。
2、监督站收到监督申请后对符合规定的,及时办理监督注册手续(第23条)。这两条,主要由站上来完成,从第三条的后半部分开始,是我们现场监督人员必须完成的。
3、(第23条)根据工程性质、规模、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编制监督计划,确定监督的组织形式和监督人员,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编制监督计划,实际是九千系列中说的策划的过程。监督计划是指导质量监督工作开展的基础性工作,它是监督工作的依据,它使我们的监督任务更加具体化。
4、在项目开工前召开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等单位参加的监督会议,宣布监督工作纪律,提出监督工作要求,公布质量安全举报电话(应在主要施工现场立牌公告或列入施工现场标识牌中),并介绍监督人员,监督工作重点,监督基本方法、内容、程序等。会后进行首次正式检查,首次检查的主要内容是核查责任主体(包括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设计单位)的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及相关的管理制度,核查相关人员资质资格情况,核查投标承诺的兑现情况。为了更好地对人员进行核查,事前,可
以先发一个通知,让有关单位作一些准备。
5、(25条)对责任主体的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行为、工程实体质量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这一点是我人监督工作的重点,几乎是我们监督的全过程。
6、参加并监督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26条);44号文分初验和正式验收,还规定在初验和正式验收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向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监督报告和出具初验监督报告的补充材料。并要求对初验中提出的问题或遗留的工程质量、安全问题处理进行监督检查。在新文件中虽然没有,对这些要求我想我们还是可以参考执行 二、监督工作的权限共七条
1、责任主体的资质等级和经营范围不符合有关规定的,不予办理监督注册手续;
2、有权进入工程建设现场进行检查,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
3、对不按批准的建设规模或技术标准组织建设的,有权制止,并向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4、对违反有关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技术规范、规程、验标等行为和工程实体存在的质量和安全问题有权签发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或执行按147号文要求的其他处罚措施。
5、发现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严重质量缺陷、涉及人身和设备安全的严重问题、质量和安全管理 (对一些不听劝阻的单位可以发函到他们的主管部门或按147号文的要求,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失控时,有权责令暂停施工或局部暂停施工。
6、发现工程结构质量隐患、生产环境安全隐患时,有权要求相关单位或直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有权责令责任单位限期整改及承担相应的检测费用。如果检测没有问题原则上应该由监督站承担费用。
7、对发现的质量安全问题有权进行通报,需要进行处罚的有权向建设主管部门报告。也就是说我们没有直接处罚权。
第二节 监督检查的方法和监督检查的内容
一、 监督检查的方法
监督检查的方法147号文件的第25条规定:“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在这里,抽查包括三部分内容,一是对单位是抽查,好比说有十个单位,我可以检查8个或者更少,二是对施工项目,不是地毯式的检查。三是抽查工程资料,只抽查其中的一部分,好比说抽查一个桥墩的资料,或者只查桩基的资料、或者只查原材料的资料等。总之是根据工程进展和施工单位的情况决定。
到底怎么抽查,这里有一点必须说明,最好不要完全听施工单位或监理单位的安排,有两种方法:一是施工单位安排和自选相结合,我听你的,你安排的点我也去看,同时,我自己再选一些点,好比靠近路边的工点,我随时都可以停车。或者在你安排点的附近,我多走几步也可以。再一个办法就是,检查以前,由监理单位提供他们管段内正在施工的项目,根据检查线路,现场选项目。我们以前采用比较多的是第二种方法。
抽查的频率,按照44号文的要求是一个季度最少一次。新的147号文规定,原则上对大中型建设项目的监督抽查每月不少于一次,下去一次,也不一定看得太多,可以抓住一两个典型单位,重点突破,效果可能会更好。 二、监督检查的内容
监督检查的内容在147号文的第二十六条,共七方面: (一)对各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现场施工安全进行抽查;
(二)对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实体工程质量、现场施工安全情况进行抽查或抽检;
(三)对各责任主体的有关资料进行抽查; (四)参加并监督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 (五)受理各类质量问题的投诉、举报;
(六)出具《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报告》(附件12);
(七)按规定对责任主体的违法违规质量行为和质量问题、事故进行调查、
核实,提出处罚建议或按委托权限实施行政处罚。配合安全主管部门对施工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这些检查内容,结合25号部令。下面分别细讲。
第三节 对责任主体质量行为的监督
一、对建设单位的质量行为监督
建设单位是工程建设责任主体的主体,是龙头,建设单位是否规范是建设工程质量的关键。在质量条例中,有关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是十一条,比其他单位都多。(勘察设计7条,施工单位9条,监理单位5条,监督11条),下面结合147号文和25号部令,就建设单位质量行为监督的主要内容与方法,一项一项地讲一下:
1、质量安全管理机构、人员和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在147号文件的附表6的监督检查表(以下简称为表6)中,共分为五项:质量管理机构、专职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和质量及安全保证体系、管理制度建立及落实。
25号部令的第11条规定:铁路建设单位应当建立现场质量管理机构,配备相应的质量管理人员,制定建设项目质量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落实质量责任。这一条共三层意思,建立机构,配备人员和建立制度。147号文和25号部令是一致的。
2、工程发包在表6中共四项:依法招投标、委托监理;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并签订承包合同情况;有无迫使承包方低于成本价竟标;肢解发包及指定分包。
1)把工程发包给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这是条例第七条的内容。这一项主要是了解由那些单位(包括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中标,25号部令第七条规定:铁路建设单位应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进行招标,并应在所签订的合同中依法明确质量目标、责任。
2)是否肢解发包。肢解发包是指建设单位将应由一个施工单位完成的建设工程分解成若干份,发包给不同施工单位的行为。这种情况,以前比较普遍,今后估计会有好转。(1、大标段,2、施工单位拨离)。
3)招标
⑴,参建单位招标包括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招标已经没有太大的悬念,国家招投标法很明确,但是对设计单位,有的并没有进行招标,有的虽然履行了招标程序,但是不严密,有漏洞,没有真正按招投标法的要求去实施。
对勘察单位,26号部令规定:“业主或建设管理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勘察单位依照批准的勘察大纲对勘察进行监理(或咨询),应组织对勘察资料和勘察报告进行验收,对实际完成的勘察工作量进行审核。” 这是一条新的规定。据我了解,我们西安设计院负责了西延线的勘察监理工作。
⑵是否有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价竞标行为。这一点在铁路项目中还没有办法做到。铁路内部基本是按最低价中标的模式进行的。
⑶重要的设备、材料的招投标。这一点很关键,必须注意。质量条例的第八条把重要材料、设备的招标和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招标同等重要的位置。
关于材料设备的问题,铁道部以铁建设2006-83号发布了《铁路建设项目物资设备管理办法》从今年7月1日起实行。文件中规定,铁路建设物资设备分为甲方供应物资设备、甲方控制物资设备和自购物资设备三类。
甲方供应物资设备(简称甲供物资设备)是指在工程招标文件和合同中约定,由铁道部或建设单位招标采购供应的专用物资设备。
甲方控制物资设备(简称甲控物资设备)是指在工程招标文件和合同中约定,在建设单位监督下工程承包单位采购的物资设备,主要是指对工程质量、安全和造价有直接影响的大宗通用物资设备。
自购物资设备是指在工程招标文件和合同中约定,由工程承包单位自行采购的物资设备。(讲一讲83号文的部分内容)
水泥,应该是属于甲控物资,如果对水泥不进行招投标,或者建设单位不明确使用品牌或厂家,就不能保证施工单位不使用小水泥厂的不合格水泥。什么是不合格水泥?根据GB175-1999规定,凡细度、终凝时间、不溶物和烧失量中的任何一项不符合相应产品标准规定或混合材料掺加量超过最高限量
或强度低于相应强度等级的指标时,为不合格品。还有一类不合格品是:水泥包装标志是水泥品种、强度等级、生产者名称和出厂编号不全的。过去我们检查中碰到现象有:
① 水泥袋上没有出厂编号,从而没有办法和厂方提供的出厂合格证相对照,确定水泥的真正的生产日期。
② 是厂方提供的出厂合格证有出厂编号但是没有生产日期。
③ 有的施工单位,在几天、十几天甚至更长的时间内进的都是同一批号的水泥。这也是有问题的。水泥的出厂编号是按水泥厂年生产能力规定的:
120万吨以上, 一个编号不超过1200吨; 60万吨到120万吨,一个编号不超过1000吨; 30万吨到60万吨, 一个编号不超过600吨; 10万吨到30万吨, 一个编号不超过400吨; 4万吨到10万吨, 一个编号不超过200吨;
4万吨以下, 不超过100吨和三天产量为一个编号。
所以几天、十几天甚至更长的时间内进的都是同一批号的水泥,一般情况下是不可能的。
有的人说水泥用量小搞招投标化不来,实际上越小越应该注意,有的甚至上街去采购装修用的水泥。
为了把住材料关,从源头保证工程质量,建设单位应该建立材料物资管理办法。要求应该用招标的形式,明确几家“合格分供方”
3、是否办理质量监督手续。这是按5号部令的第十条中规定的内容。这一点对我们来说不是太大的问题。从以往的情况看主要是不太及时。
4、是否组织审核施工图(表6中的第十项),有关施工图审核问题,26部令有明确规定:铁路建设项目的施工图实行审核制度,由建设管理单位组织审核;特殊项目由铁道部指定单位审核。铁道部对施工图审核工作实施监督。在铁路内部还很不规范,由于设计文件供不应求,要对施工图进行审查,有一定的难度,但是,作为建设单位,除要求建设单位的专业工程师认真审查图纸外,应该要求施工单位的主管工程师和监理单位的监理工程师,在开工前能把图看一
看,提出一些问题,并做好记录。
5、开工条件(表6中的第十一项)。地方上实行的是施工许可证制度,我们铁路部门是实行开工报告制度,开工条件不成熟,就开工,一般情况下是不能保证工程质量的。好比说材料不到位,干了一半水泥没有了,怎么办,停工待料,显然是不行的。技术交底不到位,按验标的要求施工技术标准没有完成等。开工条件在两本监理规范中都有交待,规范中一共是五条,我根据规范的内容细化一下:
(1) 经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图纸和施工资料能满足施工需要,符合铁道部鉴定批复意见。规范中说的是施工许可证,我们铁路上一般不执行许可证制度,一旦办了许可证,上面的资料就必须齐全。
(2) 征地、拆迁、城市规划、环保评估已完成。(铁路监理规范增加的内容)
(3) 中线复测及工点放线已经完成,并符合设计和现场的实际。(规范中没有,我个人认为有必要增加,目的是优化设计)
(4)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记录表中的内容除开工报告外的其他内容是否完成。(根据验标的要求增加的内容,一个单位工程一张:主要内容是三大块:一是相应的施工技术标准,二是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三是施工质量检验制度见3.1.1条)
(5)现场管理人员已到位, 机械、设备、材料和劳动力准备能否满足开工需要并经试验检测合格。(增加)
(6) 工地实验室是否已经建立并经验收合格。(增加)
(7) 场坪布置和临时房屋已经完成,施工临时用水、用电、通讯、施工便道已经修通。
为了确保准备工作真正做到位,必须强调建设单位应该建立开工报告审批制度,严格审批程序(是监理审批为准还是建设单位审批为准)。
6、工期(表6 中的第十三项)。工期实际上我们也是没有办法控制的。但是必须强调决不允许牺牲质量保工期。
7、质量及管理。这是重点,内容比较多。
(1) 施工图是否齐全,经咨询和审核并技术交底。施工图要做到齐全,也比较难,但必须能满足施工需要。审核和技术交底工作应该做,并且应该留下记录。
(2) 是否编制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质量、安全管理制度且应具有可操作性,有条件时还应该检查他们的执行情况。
施工组织设计存在的主要问题,是不细,针对性不强,没有和现实内容结合起来,如新验标中要求,有的施工工艺应该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明确的,而没有写。
安全、质量管理制度建设单位应该建立的有:勘察监理和设计咨询制度,施工图审核制度,设计技术交底制度,设计变更管理制度,施工组织设计审批制度,开工报告审批制度,工程质量检查验收制度,验工计价审批制度,安全、质量岗位责任制,安全、质量考核、检查、验收制度,安全、质量奖惩制度,安全、质量例会制度及安全、质量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等。
安全、质量责任制包括安全、质量负责人的分工,各项安全、质量责任的落实规定,定期检查及奖罚制度等。主要是安质科与工程科的关系问题。多数单位关系不清。工程科主要负责按图纸的要求施工,保证工程质量。而安质科主要是按图纸和使用要求,检查实施的结果,是否满足设计图纸和验标的要求。工程科和安质科应该是一对矛盾,一个是运动员,一个是裁判员。他们谁也不能代替谁。所以安质科人员、专业都必须配齐,特别是站前专业,不能揍合。
在这些制度的制订中主要存在的问题是,制度不全,有的可操作性差,有的只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用几个字就解决了。
(3)质量、安全管理体系。作为建设单位,从整体上讲,应该把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的监控体系抓住不放,并把重点放在监理单位上。
在安全、质量管理体系中有着举足轻重作用的监理单位,抓好他们的管理是至关重要的。建设单位应建立监理工作管理办法。充分发挥监理在安全和质量方面的监控作用。
(4) 是否控制违法分包和转包(14),是否明示或暗示使用不合格建材、构
配件、设备,是否明示或暗示违反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15)。这一点如果在检查中发现一些不该出现的问题就可以认为是默认。但是一定要慎重,不要轻易下结论。
⑸ 投标与合同承诺兑现的检查(表16)。这一点建设单位以前做得不好有的根本就没有做。
9、竣工验收和档案移交
(1) 是否按规定程序组织验收,整个工程的初验在这里不说,竣工验收的117号文有可能要改。今天主要是说说,根据验标的要求,单位工程施工中各工序的验收,建设单位应该做那些工作。
① 按验标3.1.3条第三款的要求,审查、批准各种检查记录表签字人员名单。包括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这些人按验标的规定必须具备规定的资格。因为验标的落实,必须由掌握验标的人员来完成,没有一定的工程技术理论和工程实践经验的人来掌握验标,验标再好也是没有用的。所以验标规定验收人员应具备规定的资格:
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应该有资格证,包括总监理工程师资格证,我个人认为,没有资格证,只有培训证的一律不允许在检查记录表中签字,是不是合适,大家可以讨论;
项目负责人或项目经理应该有项目经理证;
技术负责人、质量检查人员必须有与被检查工程相对应的技术职称证,其中质量检查人员还应该有上岗证。但是,不是有上岗证就行的,好比说,电化专业工程师, 有上岗证,能担任土建工程的质检员吗,显然是不行的。实际上以前发生过类似情况。
② 分项工程负责人、分项工程技术负责人、设计单位的技术负责人应该有任命书,是正式职工。
③ 上述人员名单及有关证明资料,应在工程开工前报建设单位确认、备案。 ④ 按3.1.3条第9款的要求,审查“承担见证取样检测及有关结构安全检测的单位”的资质。(或由监理审查、建设单位批准)
⑤ 收到施工单位提交的工程竣工报告后,组织施工、设计、监理单位
进行单位工程验收,(具体后面再讲)并填写记录。这一项,目前执行不是很好,单位工程由建设单位组织验收,体现了建设单位对建设项目质量负责的问题,不是简单参与不参与的问题。
(2) 是否把不合格工程组织交验并投入使用。一般情况下不会出现这种情况,但有可能为了保证开通,对一些有严重缺陷的工程暂时交出去是有可能的,考虑到中国的国情,如果是这样事后必须进行整改。
(3) 竣工资料是否齐全并送交有关部门。对竣工资料建设单位应该重视,主要抓一抓资料的真实性、时效性和可追朔性,不能完全由我们监督部门一家在管。
新验标对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提出了新的要求,首先是把工程质量资料提高到是工程质量的一部分,见3.3.2条。
其次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是证明施工中各项质量保证措施的有效运行的重要证据。(查出使用过期水泥的问题)。
所以验标中从检验批开始,到单位工程验收为止每一步对质量控制资料都有要求。
(4)建设单位的最后一条是档案移交。
建设单位的问题讲了那么多,但是,我们检查的重点是制度和制度的落实。现在归纳一下:制度分为: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和项目管理制度二个方面。
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勘察监理和设计咨询制度,设计技术交底制度,工程质量检查验收制度,安全、质量岗位责任制,安全、质量考核、检查、验收制度,安全、质量奖惩制度,安全、质量例会制度及安全、质量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等。
项目管理制度包括:工程项目开工报告审批制度,施工组织设计审批制度,施工图审核制度,设计变更管理制度,优化设计(含设计文件审核和现场核对)管理办法,技术交底制度,验工计价审批制度和竣工验收制度(也包括检验批的验收制度)等。
以上是对责任主体监督的第一部分,对建设单位的监督。下面讲第二部分,对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监督。
二、对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行为的监督
从理论上说对勘察设计的监督很重要,但是,从铁路行业来说,这方面我们做得还很不夠。下面根据25号部令和147号文,抽几点主要的讲一讲。
1、资质和勘察设计承包。在25号部令中规定,勘察设计单位应按其资质等级及业务范围承揽铁路建设工程,不得转包或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工程。 26号部令第九条明确元宝:从事铁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企业和主要从业人员,必须按规定取得相应勘察设计资质和个人执业资格,在批准的资质和资格范围内从业。
(1) 资质。一般情况下都有资质。关键是下面勘察设计的承包,是不是在资质范围内。
(2) 勘察设计承包。
① 是否有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担工程的行为(表7-2)。这里的两层意思,一是二级干一级的活,这方面的问题比较少见,铁道部原来的几个大设计单位如中铁一、二、三、四院的资质是没有问题,都是甲(Ⅰ)资质。另一层意思,就是专业配套的问题,铁道部原来的几个小的专业设计单位就有这个问题。如天津电化院。
②(表7-3,4)提出的三个方面的问题,以其他勘察设计单位名义承揽任务、转包所承揽的工程、违法分包所承揽的任务等,以前都没有发现。
2、 规范执行特别是执行强制性标准(表7-5),在25号部令中的第19条有交待:勘察设计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按照有关规程、规范和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前不久,站上给配备一套线、桥、路和隧道的设计规范,对重点工程应该查一查,特别是有关设计规范中的强制性条文的执行情况。
3、 勘察设计质量,在25号部令中有明确规定:勘察设计单位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勘察单位的勘察成果必须真实、准确,设计单位应根据勘察成果进行设计,不得简化程序和工序。
① 勘察质量,目前普遍存在深度不夠的问题。从九十年代以来铁路内部出现的几次质量事故,几乎都与勘察深度不足有关系。所以铁道部于2002
年11月5日,以铁建设函(2002)434号文,下发了《关于开展铁路工程地质勘察监理工作的通知》,通知要求对“工程地质条件复杂的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或建设项目中地质条件复杂的地段,在初测和定测阶段实行工程地质勘察监理”。并且明确由建设单位组织实施。监理的主要内容八点:
一是勘察任务书;二是勘察设备人员配备;三是勘察手段、方法和程序;四是调查测绘范围、内容和精度;五是勘探点数量、深度及勘探工艺;六是水、土、石试样的数量,取样、运输和保管方法,试验内容和方法;七是原位测试和水文地质试验的内容、数量和方法;八是原始资料(包括地质调绘观测点卡片、钻探日志、物探记录、原位测试记录、水文地质实验记录、水土石化验报告等)、勘察报告及图件。按文件要求是必须和施工一样的进行过程控制式的监理,这项工作,已经全面展开,据我所知,西延复线工程,是按勘察监理的要求做的。
②设计单位的问题主要是五点:一是是否根据勘察成果进行设计,二是设计文件的相关专业之间是否的重叠或互相矛盾的地方,三是对原材料是否有指定生产厂家和供应商的行为,四是现场是否进行技术交底,五是现场配合组的人员是否能满足施工的需要(含专业配套、处理问题的及时性、处理变更设计的客观、公正性)等。
相关专业之间的矛盾是经常发生的。所以要求,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应该严格审查和优化设计。
对现场配合人员的要求,应该说是明确了,26号部令提出了现场代表机构的任务,规定:建设项目开工后,勘察设计单位应设立现场设计代表机构,选派主持或参与该项目施工图设计的主要技术人员常驻现场,完善和优化勘察设计,及时解决施工中出现的勘察设计问题,按变更设计管理规定修改设计。25号部令第23条提出了应该建立的制度,指出: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加强质量管理,制定项目质量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明确和落实质量责任。应分阶段采取有效的质量控制措施和必要的质量技术保证,按照工程地质勘察监理、设计咨询、施工图审核意见等对勘察设计进行优化完善。
配合单位应该建立的制度包括:配合人员质量责任制、设计质量控制制度、
设计交底、交桩制度、配合施工及变更设计管理制度、参加分部和单位工程验收制度等。
三、对监理单位的质量监督
监理单位监督的重点是监理管理、监理的职责和监理按验标要求组织对检验批的验收。
(一) 监理管理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与其他责任主体之间的关系问题,二是内部管理的问题。
1、与其他责任主体的关系包括:首先是有没有与被监理的施工单位有隶属和其他利害关系,在铁路内部,这一条还是比较突出的。施工单位拨离之后,可能会好一些,但是由施工单位管理下的监理公司还是存在,如郑徐线的北京通达。其次是和建设单位的关系,今年8月14日铁道部以建建59号文下发了《关于加强铁路局监理公司管理的若干指导意见》,文件中强调,监理企业受建设单位委托,按照委托合同的内容,对施工现场实施监控和管理,是建设单位管理的延伸。并要求:进一步完善“小业主、大咨询”的建设管理模式,明确界定建设管理责任,将建设单位的主要职责重点放在征地拆迁等外部协调和对工程实施监督等方面,将工程的日常管理委托给咨询或监理单位,减少重复性工作。文件还强调,可以优先考虑把铁路局管理的监理力量纳入建设单位直接管理,作为建设单位的一部分,实行统一管理、统一使用。铁路局可将项目管理机构承担的部分或全部项目管理工作委托给所属的监理单位实施,并由该监理单位承担本项目的监理工作,既缓解了部分铁路局建设管理人才面临严重短缺的矛盾,又基本解决了管理人员工作重叠、职能交叉、责任不落实的问题。有条件的铁路局可以在报铁道部同意的前提下,结合铁路局建设管理机构的调整进行试点。因此有关监理和建设单位的关系,就不好再多说了。第三是否与被监理工程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和其他利害关系,第三,有没有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行为。第四,有没有将不合格的工程,不合格的材料、构配件、设备也签认的行为。这一条是经常发生的,我们检查时发现材料不合格,而监理工程师已经签认,就属于这种情况。
2、监理单位的内部管理制度,包括两部分,
一是有没有内部的质量、安全责任制,质量保证体系是否建立并有效运行。在制度方面应该包括:对监理人员的检查考核办法、监理例会制度、工地例会制度、总总监巡视制度、原材料、半成品、构配件及设备质量复检制度、工程质量检验制度(包括隐蔽工程检查、旁站制度和工程质量检查签证制度)、见证检测和平行检验制度、监理工作报告制度、监理日记填写制度等。(关于平行检验和见证检测的比例问题)
二是监理规划和监理细则。按监理规范的要求,监理规划是指导监理站全面开展监理工作的纲领性文件。由总监理工程师主持编制,经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指监理公司的总工或总监)批准后,在召开第一次工地会议前7天内,报送建设单位,我们要检查报送情况。监理规划的编制依据和主要内容,见监理规范第9页的3.4.3和3.4.4两条。监理规划不是一成不变的,在监理工作实施过程中,如果实际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需要修改时(如2004年新验标和增加安全监理就属于这种情况),应及时修改,修改之后,按原来的程序进行审批,并报建设单位。
监理实施细则,和我们的监督计划一样,也量属于一种策划,是针对工程项目中某一专业或某一方面的监理工作的操作性很强的文件。它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进行编制,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实施。监理实施细则要符合监理规划的要求,不能互相矛盾,并且结合各专业的特点,做到详细具体,具有可操作性,它不是各种规范、标准的简单组合。监理实施细则的依据和主要内容见监理规范第10页3.5.3和3.5.3条。同样,监理细则也应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进行及时修改。
检查监理规划和监理细则的重点是检查按照监理规范和旁站监理的有关规定,旁站监理的关键部位和工序,以及旁站监理的程序、措施及职责。
(二) 监理的职责
1、监理人员数量、资质等。
监理人员的数量的检查依据是监理规范,“应满足现场监理工作的需要”,具体要求,规范第3.2.4条有规定,包括人员的比例、(监理员30%,
60至65人员25%)配置等。第二个依据是监理单位的投标书。
监理人员的资质,应该有规范中明确指出,“各级监理人员具备相应执业资格”一是总监应该有总监证和监理企业法人代表出具的委托书,监理工程师应该有监理工程师资格证,监理工程师的最低技术职称是工程师,监理员应该有监理员证。培训证不能作为有效证件,可按监理员处理。在现场不应该有签字权,见证检测人员应该是具有建筑施工试验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见证人员应该有见证记录,好比说本试件的取样地点、时间、工程部位、试件标记等,不是随便在试验报告上签个字就算完事的。
2、监理人员对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的有效监控。检查的方法是检查总监巡视日记、监理日记、旁站记录、监理工程师通知、月报、季报或年报。次外还应该检查下列质量控制资料:
(1) 监理签认的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会议记要。
(2) 监理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确保关键部位和工序工程质量措施的审查记录,对施组的审查内容监理规范的第11页,第4.0.4条 。
(3) 监理签认的工程材料进场报验单、施工放线报验单和隐蔽工程检查记录。
(4) 监理对施工单位试验室考核的记录,以及见证取样检测、平行检验的记录。
(5) 监理签认的工程项目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分项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6) 监理对单位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3、 建筑材料、构杆件、设备进场检验。作为监理来说这一条也是很重要的。(4M1E) 验标第3.1.2条明确规定,工程采用的主要材料、构配件和设备,施工单位应对其外观、规格、型号、和质量证明文件等进行验收,并经监理工程师检查认可。这一点现场做得很不好。无论是施工单位还是监理单位,都没有按要求做到。
4、总监、总监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履行职责情况。监理规范第3.3节,分别列出了这4方面人员的职责。(规范第6页)看规范主要讲总监:3.3.2-4,7,12,16;专业监理工程师:3.3.5-3,4,6,8 总监检查的目标是实体质量还是监理工程师的工作态度 5、是否采取旁站(2002-189)、巡视、平行检验等方式进行监理。验标中规定的平行检验项目必须完成 6、对不合格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的处理情况,查监理日记或监理工程师通知。试验室应该建立不合格品的台账,无论现场目前存不存在不合格品。
四、对施工单位的质量监督 (一) 资质、资格
1、企业资质:一般情况下没有太大的问题,在这里应该注意的问题是,站后专业承担的房屋建筑工程的资质和管理水平的问题。如果资质不全,超范围,就属于超越本单位资质承揽工种的行为。
2、人员资格:主要是三部分人员:项目部人员、作业队人员和特种人员资质问题。
① 投标单位的人员组成:投标单位有的是以集团公司的名义,这种情况是上设指挥部,下面再设项目部。这种情况主要应该针对项目部,包括项目经理的项目经理证,总工或技术负责人的资格证书,安全、质量专职检查员的资质和资格证。上面的指挥部实际是一个协调机构,对安全质量没有直接责任。还有的是以原来的处为投标单位,这种情况一般是直接设项目部,人员要求和上面提到的基本相同。重点是项目部的项目经理、项目总工、质量安全负责人和专职质量检查员。
② 按照新验标的要求,对项目经理部下属的作业队或工班的人员也应该有要求。(3,1,3条)重点是分项工程技术负责人和分项工程负责人。这两个人必须是本单位的正式职工。
③ 特殊工种人员的资格证,包括试验员、测量工、砼工、钢筋工、电焊工等。这一项在表3.1.1中应该标明,人员姓名、职称、职务等,也应该写清楚,以便查对。
(二) 关于转包和违法分包的问题。这里除转包、违法分包外,还包括出
卖资质,即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是否存在工程转包和违法分包的问题这个问题查起来有一定的难度,在这里应该注意的是层层分包的问题。(层层分包的结果肯定影响工程质量)如果出了工程质量问题,就定性为违法分包这种说法也应该是可行的。
(三) 施工质量
1、安全、质量管理体系和有关制度。验标3.1.1条规定: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应有“相应的施工技术标准、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和施工质量检验制度”。
相应的施工技术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而最主要的应该是企业标准、施工工艺、工法、操作规程等,因为其他标准都好准备,,施工技术标准,作为施工的重要依据,是检验批合格的基本条件之一,是工序检查的依据,是实现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基础。企业标准、我们以前在检查中把作业指导书也作为施工操作依据看待。有没有企业标准 是我们检查的重点。
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包括体系和制度两部分,体系方面包括机构及制机构职责、人员和人员职责。管理制度包括:例会制度、评比及奖罚制度、项目管理人员的岗位责任制、关键岗位培训、持证上岗制度、开工报告申请制度、施工测量复核制度、施工组织设计审批制度、设计交底制度、技术交底制度、施工图现场核对制度、质量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制度、基础技术资料管理制度。
施工质量检验制度包括:材料设备管理(包括进场检验和储存)制度、检验批、分项、分部、单位工程质量检查、申报、签认制度、隐蔽(关键部位)工程检查制度、施工工艺流程设计、试验制度。
最后要强调的是体系和制度的可操作性。重点要加强对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技术标准的检查。
其次应该检查制度的落实情况,查有关记录。
2、加强工序质量控制是落实过程控制的基础,在铁标的3.1.2条国标有3.0.2条中,具体有三项内容:材料质量、工序检查和交接检验。
① 加强材料设备的进场验收。对主要材料、半成品、成品、构配件和设备规定必须进行进场验收。具体为四个层次:一是这些物资进入现场,都应进行验收,对照产品合格证逐项检查、验收,并且签字留下书面记录,我们主要是查记录;二是不经监理工程师签字认可,不得用于工程;三是涉及结构安全、功能的有关产品,应按规定进行复验,在进行复验时,批量的划分,试样的数量和抽取方法,质量指标的确定等,都应该满足要求;四是监理单位按规定进行平行检验或见证取样检测。
② 加强工序质量控制,这里包含了两层意思,一是工序控制的标准是施工技术标准,或者说是施工操作依据。二是每道工序完成后,施工单位应进行检查,就是我们平常说的自检,而且要形成记录,没有记录,不能算进行了控制。
③ 工序之间应进行交接检验。绝大多数情况下,工序施工完成以后,都形成了检验批,是不是还有的工序完成后,没有形成检验批的,还不太清楚。为了给下道工序提供良好的工作条件,使后道工序的质量得到保证,同时经后道工序确认之后,也分清了责任,促进后道工序对前道工序工程质量的保护。这里有三点必须注意:一是必须形成记录,有可追朔性。二是应经监理工程师检查认可,防止扯皮。三是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不得进行下道工序。监理签字不及时的问题。是不合格还是没有检查 自检、交接检的依据就是验标和企业标准,特别要强调的是验标中的强制性条文,是我们监督检查的重点。
3、隐蔽工程检查
前面说过,必须有隐蔽工程检查制度,一般情况下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应标明本工程那些项目属于隐蔽工程,应该进行检查并形成记录。隐蔽检查记录和验收记录的关系。
4、对工程实体的检查。重点是有关结构安全和影响使用功能的部位。对实体检查的目的是通过实体质量,检查质量行为的情况。
5、对施工单位的资料检查,是监督施工企业质量行为的一项重要内容。检查的思路:
① 单项检查,就是检查某一张验收记录表,主要是看被检查的项目是
不是有出入,会不会出现没有的项目也有检测数据。
单项检查中还包括材料问题,特别是水泥的有效期问题。这是以前检查中经常出问题的地方。
② 查项目是不是有缺项(缺检验批)。
③ 按工序查,这是重点。检查各工序的记录,有没有前后工序之间相互矛盾的现象,如拆模。这部分还要结合材料一起查,有的是现场料和试验报告不符,如砂、碎石等,还有水泥是不是经过复试等。
④ 查表格的填写和各方签字情况:人员是不是符合规定、签字时间和施工日记、监理日记是否一致。填写的内容是不是符合规定。填表的要求 6、质量问题返修
质量返修问题,既包括重大质量问题,也包括监理单位、监督单位平时检查时发现的质量的整改。不及时、只有文字没有行动 (四) 设计变更
设计变更主要是程序问题,一是不变更就随便改变施工工艺,如由钻孔桩改为挖孔桩,二是不履行变更手续,就随便改变设计,如隧道围岩问题。 (五) 竣工验收
竣工验收问题应该作一个专题讲,因为它牵涉到所有的责任主体。作施工单位主要是按验标的要求,在充分做好准备的基础上,及时通知有关单位。
第四节 竣工验收
这一节重点是讲一讲检验批的验收,对分项、分部和单位工程,也大概说一说。
一、人员资格,这个问题在上面已经讲清楚了这里不再重复。 二、验收程序和组织
(一)验收的程序是:先进行检验批的验收,其后是进行分项工程验收,再是分部工程验收,最后是单位工程验收。所以检验批的质量是最小单元的工程质量,是单位工程质量的基础。
1、对检验批进行验收
1) 检验批的质量是工程质量的基础。原验标中最小的评定单元是分项工
程,而且完成一个分项工程的时间往往很长,人为造成资料和工程不同步。新验标中分项工程内又分出一个检验批,检验批下又出了一个验收部位,把一个分项工程分为几个检验批来验收,很容易做到层次分明。这样既保证了资料与工程同步,又便于总结经验,为下步改进施工工艺创造了条件。
2) 施工单位自检是工程质量验收的基础。根据《条例》第37条的精神,验标第3.4.1条指出:“检验批应由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报监理单位,”实际上是将法律条文具体化和程序化。
自检是按施工技术标准的要求,由施工班组或作业队在施工过程中的自我检查。施工单位谁来负责自检,应该由分项工程的负责人和分项工程的技术负责人来完成,这两个人,指的是作业队的队长和作业队的技术人员,他们是该分项工程的直接责任人,所以要求他们必须是施工企业的正式职工,决不允许是民工。在这里还应该强调的一点是有些施工单位根本不实际“自控”有意将企业自控与监理“验收”合二为一,变监理为施工单位的“义务质检员”。有些施工单位的态度就是这样,我做的工程就这个水平,你认为那些不行,你尽管提,提不出就算通过了,提出来了我就整改。
3) 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报监理工程师,由监理工程师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验收。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的专职质量检查员等进行验收。施工单位由项目部的专职质量检查员对检验批的质量进行检查评定,专职质量检查员必须掌握企业标准和工程质量验收标准,经过培训持证上岗。这一点在验标中属于强制性条文,在第3.1.3条。他应该是代表施工企业的质量部门进行验收的,检验批的质量不能由施工班组或作业队来自我评定,应以专职质量检查员的检查评定为准。换句话说,不能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
4) 检验批的验收由现场监理工程师负责组织。监理工程师应该是具有国家或铁道部颁发的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并注册的人员,没有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的人员签字是没有法律效应的。这句话的根据就是验标中的强制性条文第3.1.3条中的第三点:“参加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规定的资格”。
由于检验批的验收是由监理工程师组织专职质量检查员等进行现场验收,所以,在施工单位“检查评定结果”和“监理单位验收结论”栏目下所签日期应该是同一天,也就是说这项工作,是这四个人在同一时刻完成的,
日期不应该有先后,大家可以查看“应用指南”第27页的样表的签字,都是7月18日。换句话说,资料必须与工程同步,工程做到那里,资料就填报到那里,监理工程师就签字到那里。今后不应该再说,工程完了资料没有做的话。必须做到资料与工程同步。
5) 检验批合格的条件
3.3.2条指明了检验批合格的三个条件:一是主控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全部合格。二是一般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全部合格,当采用计数检验时,有允许偏差的抽查点,除有专门要求外,合格点率应达到80%以上,且不合格点的最大偏差不得大于允许偏差的1.5倍。三是具有完整的施工操作依据、质量检查记录。
在这里,应该注意的是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都是“全部合格”,不允许有偏差,只有记数检验项目,才允许20%的点不合格,而且不合格的值,不是无限制的,必须控制在1.5倍以内,如验标中规定的误差是2厘米,那么最大不允许超过3厘米。
检验批合格的第三个条件,是大家应该引起充分重视的,有完整的施工操作依据、质量检查记录是和主控项目合不合格是同样的重要位置。
首先说有完整的施工操作依据。施工操作依据是什么,是根据设计图纸的规定,为实现施工技术标准要求的精度而制定的实施细则。一般情况下,相当于我们平常所说的作业指导书,9千系列要求是重要的关键工序要有作业指导书,按新验标的要求是每一道工序都必须有。
除了有完整的施工操作依据外还应该有质量检查记录。质量检查记录包括那些,它应该包括施工单位的自检记录、检验批质量报验表、质量验收记录表、隐蔽工程检查验收记录表、施工日记,材料、构配件等出厂合格证、进场报验单和复试报告等。只有具备了这些记录,才能体现出施工过程的质量情况,否则,没有记录,在本工序完工后,有些项目就没有办法检查验收,确认它的质量。比较典型的例子是房屋建筑工程中的砌体工程中的主控项目,砌体水平灰缝的砂浆饱满度不得小于80%,检验批验收时墙已经砌好,总不能拆墙来检查砂浆的饱满度吧,所以要求施工单位必须有过程的质量检查记录,只有通过报验,填写报验单连同相关的过程质量情况附件和检验批质量自检情况一并报监理审查。
在这里要强调的一点是,检验批合格的第三个条件,说明新验标把质量检查记录,也就是我们平常所说的“内业资料”,提高到工程质量的一部分的高度了。所以,今后再不能说,我们工程干得很好,就是内业资料没有做好这种话了。实际上这些原始记录,是今后处理质量事故的重要依据和证据,无论是 对施工单位还是监理单位都是很重要的。 6) 检验批质量验收的内容
检验批验收不只仅仅是到现场量测一下允许偏差项目的数值,而是要对主控项目、一般项目中所有要求都要核查。具体检查内容,在验标的第3.3.1条。一是实物检查,二是资料检查。
(1) 实物检查中包括三项内容:
一是施工前,按进场的批次和产品的抽样检验方案,对原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等的检验,在这里应该说明的是,检查批次的问题,验标中规定的批次是最大值,如袋装水泥200T为一个批次,平时我们复验时,应该是进多少,代表批量就填多少,不要进了10T也填200,进了100T也填200。
二是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对砼强度抽样检验。抽样的方法,目前普遍不规范,一上来,铲上一桶,往试模里一装,就算完事,这种做法实际是不对的,正确的方法是从一盘或一车的1/4处、1/2处和3/4处分别取样,人工拌合均匀,而且第一次取样到最后一次取样,最多不能超过15分钟。
三是对采用计数检验的项目进行实地量测。也就是我们经常说的定量的项目。把实际测量的结果记在检验批检查记录表上,并保留下来。
(2) 资料检查
① 工程质量控制资料的作用。前面说过,验标把质量控制作为工程质量的一部分,可见它的重要性。它是工程的合格证和技术说明书。是证明施工单位有效性管理的重要依据,也是处理质量事故的重要依据。
② 资料检查的内容
一是原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等的质量证明文件,包括质量合格证、规格、型号及性能检测报告以及检验报告等。其他前面已经讲过了,这里要强调的一点是设备的证明文件。按1.0.5条的规定,检测的“方法和仪器设备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因此我们检查时必须检查和核对测量仪器(包括站后工程的万用表、兆欧表等)的周期检测的质量证明文件。
二是施工过程中的重要工序的自检和交接检记录。 三是平行检验报告或见证取样检测报告。 四是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2、对分项工程的验收。
1) 分项工程验收是由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分项工程技术负责人进行验收。大家可以注意一下分项工程验收记录表的签字栏,只有这两个人签字。因为分项工程验收实际是检验批验收的汇总,没有太多的新内容。
2)分项工程合格的条件:一是分项工程所包含的检验批都符合合格质量的规定,二是这些检验批的质量验收记录完整。这里说的记录完整,除检验批记录表中应包含的记录外还包括砼试件的试验报告等资料。
3、分部工程的验收
1) 分部工程由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 和技术质量负责人等进行验收。
2) 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分部工程进行验收时,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应该参加。目前这一点做得很不好。
3) 分部工程验收合格除分部工程所包含的分项工程验收合格和质量控制资料完整两点以外,还包括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项目检验和抽样检测的结果应符合规定。
4.单位工程的验收
1) 单位工程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设计、监理单位进行验收。他们一般都是主要负责人 是最终负责任的人,项目技术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参加。
2) 单位工程验收的内容(到单位工程验收时,我们的工程已经成为成品了,对成品的要求,肯定是会严格一点,所以验标中的规定是黑体字,是强制性条文)
① 单位工程所含的分部工程的质量都合格,这是基本条件。但必须注意分部工程的资料应齐全,签字有效。
② 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检查时应对质量控制资料进行核查,主要核查图纸会审及变更记录,定线测量放线记录、施工操作依据、原材料、构配件等质量证书、按规定进行检验的检验报告、隐蔽工程检查记录、施工中有关施工
试验、测试、检验等,还有抽样检测的检测报告等。这一项在验标的表3.4.5-2中有具体的要求.
③ 单位工程所含的分部工程有关使用功能的检测资料应完整。按验标的要求,这些检测项目应该在分部工程中完成,在单位工程验收时只是看有没有、全不全和符不符合规定是不是有资质等。
④ 主要功能的抽查结果应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这里说的主要功能是指一些不能在分部工程中进行检测的项目。好比说隧道的限界、站后工程的调试等。这一条在验标的表3.4.5-3中有具体的要求。
⑤ 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观感质量评价是工程验收的一项重要评价工作。不应该仅仅是单纯的外观检查,而是实地对工程的一个全面检查,检查的内容应该包括核查质量控制资料、核查分项、分部工程验收的正确性、对在分部工程中不能进行检查的项目进行检查,如对桥墩的裂纹检查。观感质量验收完成以后要填表3.4.5-4“单位工程观感质量检查记录”。
(二) 验收的组织
在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组织方面,新验标与原验标相比,发生了重大变化。重点明确了各方主体在验收过程中的具体职责。特别是各方有关人员对质量情况的检查、审核和签认,对落实质量责任制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参加单位工程各项验收签字人员如下表。其中 带“*”号的为验收组织者;勘察设计单位参加验收的是指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分部工程。
单位工程验收参加人员表
项 目 检验批、分项 分部工程 单位工程 质量控制资料 监理单位 施工单位 设计单位 ----- 项目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 ----- ----- ----- 建设单位 ----- ----- 项目负责人* ----- 项目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 专职质检员、分项工程负监理工程师* 责人、技术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技术、质监理工程师* 量负责人 总监理工程师 总监理工程师 单位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 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 总监理工程师 观感质量 总监理工程师
最后有几个问题再主一下:
一是关于招投标兑现的情况调查,一般情况下我们是在接到委派通知书以后向建设单位发一个通知,在规定的时间内请各有关单位提供。然后再和投标书对照。对换人的处理
二是在10424标准中的第6.4.1条,结构砼强度等级和弹性模量必须符合设计要求,首先要说明的是弹性模量的概念,有的人丢的时间长了,我们一起来复习一下:弹性模量是指应力和应变的比。一般弹性模量随砼的龄期而增大(正比关系);碎石砼的弹性模量模量大于卵石砼的弹性模量;干硬性砼的弹性模量在于塑性砼的弹性模量;用蒸气养护的砼的弹性模量降低10%左右。砼弹性模量值,在TB10002.3-99《铁路桥涵钢筋砼和预应力砼结构设计规范》的第3.1.4条有规定:
砼弹性模量Ec(104MPa) 砼强度等级 Ec C15 2.55 C20 2.8 C25 3.00 C30 3.20 C35 3.30 C40 3.40 C45 3.45 C50 3.55 C55 3.60 C60 3.65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
工程 质 量 监 督 交 底 要 点
质量监督登记编号:
监督部名称:监督 部 质量监督工程师: 水暖监督工程师: 电气监督工程师: 监督部长审核签字:
质量监督开始时间:
天津开发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年 月 日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交底清单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交底项目名称 监督工作的依据、方法和内容 执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手册》 对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质量行为的要求 违法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 对建设单位的几点提示 深度大于4米的基坑、基槽工程 桩基工程 钢筋混凝土工程 填充墙砌体工程 钢结构工程 住宅工程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 居住建筑节能工程 幕墙工程 屋面工程 给排水及采暖工程 通风空调工程 电气安装工程 水、电分部(公建、住宅工程)的补充要点 建设单位 监理单位 被交底人签字 总承包单位 桩基承包单位 交底人签字 交底时间 是否交底 √ √ √ √ √ 备注 监督工作的依据、方法和内容
依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技术规范标准,以及施工图设计文件所涉及的法律、法规和天津市、开发区的有关规定,核查受监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检测、构配件及商品砼生产单位的资质,检查人员资格以及参建各方质量行为及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抽查工程质量。
1. 工程质量监督采取地基、基础、主体、竣工四次过程验收的监督,日常采取抽检、巡检相结合的监督方法。
2. 工程施工中监督人员随时对工程质量进行抽查,其重点是地基工程、基 础工程、验槽、主体结构工程,和影响使用功能的重要部位。并利用先进的检测仪器对工程实体质量进行检测。
3. 地基、基础、主体分部验收时,由建设(监理)单位提前5日通知监督站备查。
4. 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7个工作日前将工程名称、地点、时间、验收组名单,书面通知监督站,监督站将对建设单位组织的验收进行监督。地基验槽时,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应协同施工单位提前通知勘察、设计单位及监督站。
5. 对各方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进行抽查,对违反法律、法规、验收规范、文件的规定和强制性条文的行为依据规定进行处罚。
执行《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手册》
(一)、手册的精髓是“过程控制、责任到人”。其目的是:要求建设、监理、工程承包商加强内部工序控制,严格管理,落实责任制度,提升工程质量管理水平。 (二)、执行好《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手册》的必要条件
1. 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必须重视,在施工管理人员当中树立起质量意识。
2. 建设单位应组织监理、施工单位的管理人员学习手册,不明白的要继续组织探讨学习,或向监督工程师咨询,直到会填写、会执行为止。要将手册的执行当成每日必查项目,将其贯彻到日常工作中。
3. 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并纳入到施工现场的质量保证体系中。 4. 建立相应的监督检查机制,督促检查手册的执行情况。
对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质量行为的要求
对建设单位的质量行为要求
1.工程项目报建审批手续齐全;勘探前办理备案、对需要进行建筑节能告知性备案的项目应到天津市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办公室办理告知性备案、施工前办理质量监督登记、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施工许可证。
从2005年1月1日开始,对新建、扩建、改建、翻建的开发区内居住项目、公共建筑项目及重大基础设施项目,需进行施工图(含设计变更)审查。 2. 按规定委托监理单位;建设单位自行管理工程的,应建立工程项目管理机构,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3. 组织图纸会审、设计交底、设计变更、监督交底、第一次工地会议等情况:
第一次工地会议需反映至少三个方面:工程是否具备开工条件、建设单位单位对总监的授权、总监对施工单位的监理交底。并要求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的负责人对会议纪要的内容进行签字认可。
图纸会审、设计交底应提供会审记录,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签字齐全。所有设计变更,包括蓝图必须经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签字齐全后方可施工。
4.有无眀示或者暗示勘察、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违反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和迫使承包方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等行为。
5.合同规定由建设单位采购的建材、构配件和设备必须符合质量要求。 6.当装修工程中建筑主体、承重结构发生变更时,审查是否由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设计方案;原设计有重大修改、变动的、施工图设计文件重新报审情况。 7.督促检查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执行“一办法三手册”;需要说明的是:手册中在签字栏建设单位的签字可以授权给总监,但要有授权书;否则建设单位的现场负责人必须签字。
8.对监理签发的停工令等其他需建设单位签字认可的资料或行为进行检查并确认。如:原材料、构配件、设备的进场检查验收记录表中,建设单位必须签字。 9.组织工程阶段验收情况:地基、基础、主体、竣工(电梯)验收,若为住宅工程,还要相应增加埋地采暖管道隐蔽验收。
10.凡需进行变形控制的工程,建设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前委托沉降观测单位签
订观测合同,并由观测单位制定出观测方案后,方可报请开工。
沉降观测单位指有沉降变形观测资质并与地基基础处理、主体结构施工无关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
11.及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情况。
对勘察、设计单位质量行为的要求
1.所承揽的工程勘察、设计任务与本单位资质相符。
2.主要项目负责人执业资格证书与承担任务相符;勘察、设计文件有责任人签字。 3.勘察原始记录按照规定进行记录。 4.设计单位应根据勘察文件进行设计。
5.勘察、设计文件必须经施工图审查并获批准。
6.进行设计交底;图纸及设计变更时有设计人员签字、出图章,手续齐全。 7.设计单位无指定材料、设备生产厂家或供应商的行为。
8.设计单位有设计任务书、勘察成果应用、计算结果分析。检查设计说明,标准图选用明确,合理使用年限及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勘察单位执行强制性标准情况。
9.勘察、设计中采用可能影响工程质量和安全,且没有国家技术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应按规定审定。
10.参加阶段性验收并及时提供工程质量检查报告(合格证明书)。
11.参与质量事故分析,因设计问题导致的质量事故,设计要提出技术处理方案;因勘察问题导致的质量事故,勘察单位要提出技术处理方案。
对施工单位质量行为的要求
1.所承担的任务与其资质相符,项目经理及主要管理人员与中标书中的相一致,有施工承包手续及合同;
2.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检员等专业技术管理人员配套,并具有相应资格及上岗证书;人员按照施工合同书规定配齐,若调配主要管理人员,有建设单位书面签字认可。
施工单位现场必须建立质量管理制度,并得以贯彻执行;施工单位的项目经理部至少应建立如下质量管理制度:
(1) 材料、构配件、设备采购制度;
(2) 材料、构配件、设备进场验收及管理制度; (3) 不合格材料、构配件、设备处理制度; (4) 施工设备采购、进场验收、管理制度; (5) 分部、分项工程、工序验收制度; (6) 工序检查制度(即“三检制” ); (7) 质量考评、奖惩制度; (8) 质量事故处理制度; (9) 索赔制度;
(10) 管理人员岗位责任制度; (11) 施工资料管理制度; (12) 见证取样制度;
(13) 技术交底制度;内部例会制度;
(14) 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技术措施报审制度; (15) 对分包单位的管理制度;
(16) 施工图纸、标准图集、验收规范、企业标准、地方规定文件的收集
及管理制度;
(17) 执行“一办法三手册”制度;
(18) 图纸审查、设计变更、技术洽商工作制度等。
3.有经过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并能贯彻执行:
4.对建筑材料、构配件有能保证其质量的存放条件;计量器具精度符合要求;材料、构配件、试件和商品混凝土按规定进行进场检验,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时,不得使用;建立相关台帐记录(见证取样台帐、计量器具管理台帐等),方便管理;
5.健全隐蔽工程验收制度和制订隐蔽检测计划,做好隐蔽工程项目检查评定记录,隐蔽验收记录及规范涉及的检查记录如GB50205-2001中对进场钢构件、高强螺栓施工记录、端板缝隙施工单位进行100%检查。记录要及时、真实;有三检制执行记录;
6.涉及工程使用功能、安全性能的检测或试验;
7. 工程技术标准及经审查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实施情况;
8.对工程施工中出现的质量事故按有关文件要求及时如实上报和认真处理; 9. 分包单位资质及对分包单位的管理情况:无违法分包、转包工程项目的行为;对分包单位的管理要有记录,对分包单位的管理记录体现在:总包应对分包上报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技术措施进行审查,并签字认可;对分包的工作范围内分部、分项工程、工序及时组织技术交底、验收,并签字齐全; 10.总承包单位是否对分包单位的质量进行有效的控制;
11.施工单位对影响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是否进行复试,取样是否按见证抽样制度执行;
12. 检验批、分项、分部(子分部)、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的检验评定情况;整理工程质量控制资料要及时、真实、完整;
13.对质量监督站、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所发工程整改的回复报告; 14. 执行“一办法三手册”,与现场实际吻合、结论明确;
15.《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建设部 建质(2004)213号文件规定:
第三条 危险性较大工程是指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所指的七项分部分项工程,并应当在施工前单独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 (一)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基坑支护工程是指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并采用支护结构施工的工程;或基坑虽未超过5m,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复杂、地下水位在坑底以上等工程。
(二)土方开挖工程
土方开挖工程是指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 (三)模板工程
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大模板等;水平混凝土构件模板支撑系统及特殊结构模板工程。 (四)起重吊装工程 (五)脚手架工程
1、高度超过24m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
2、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包括整体提升与分片式提升;
3、悬挑式脚手架; 4、门型脚手架; 5、挂脚手架; 6、吊篮脚手架; 7、卸料平台。 (六)拆除、爆破工程
采用人工、机械拆除或爆破拆除的工程。 (七)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1、建筑幕墙的安装施工; 2、预应力结构张拉施工; 3、隧道工程施工;
4、桥梁工程施工(含架桥); 5、特种设备施工; 6、网架和索膜结构施工; 7、6m以上的边坡施工;
8、大江、大河的导流、截流施工; 9、港口工程、航道工程;
10、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可能影响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已经行政许可,尚无技术标准的施工。
第四条 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审核
建筑施工企业专业工程技术人员编制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由施工企业技术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及监理单位专业监理工程师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由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签字。
第五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组织专家组进行论证审查的工程 (一)深基坑工程
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或地下室三层以上(含三层),或深度虽未超过5m(含5m),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及地下管线极其复杂的工程。 (二)地下暗挖工程
地下暗挖及遇有溶洞、暗河、瓦斯、岩爆、涌泥、断层等地质复杂的隧道工
程。
(三)高大模板工程
水平混凝土构件模板支撑系统高度超过8m,或跨度超过18m,施工总荷载大于10kN/m2,或集中线荷载大于15kN/m的模板支撑系统。 (四)30m及以上高空作业的工程 (五)大江、大河中深水作业的工程
(六)城市房屋拆除爆破和其他土石大爆破工程 第六条 专家论证审查
(一)建筑施工企业应当组织不少于5人的专家组,对已编制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审查。
(二)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专家组必须提出书面论证审查报告,施工企业应根据论证审查报告进行完善,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方可实施。
(三)专家组书面论证审查报告应作为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附件,在实施过程中,施工企业应严格按照安全专项方案组织施工。 16.执行强制性标准情况。
对监理单位质量行为的要求
(一)监理单位资质、项目监理机构的人员资质、配备及人员到位情况、监理工作制度
A、人员资格查监理上岗证,所有监理人员必须持证上岗。监理人员应具有相应的专业监理资格,针对钢结构工程,总监理工程师应由具有三年以上同类型钢结构工程监理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且具有总监理工程师执业证书;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应具有两年以上同类型钢结构工程监理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且具有专业监理工程师执业证书;专业监理工程师应由具有一年以上同类型钢结构工程监理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且具有专业监理工程师执业证书。
B、人员按照监理合同书规定配齐,若调配人员,有建设单位书面签字认可。 C、总监担任二个工程以上的,应有各建设单位的书面认可文件,且最多不得超过三项。(《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第3.2.1规定) D、涉及消防工程的,必须提供相应监理工程师的上岗证。
E、监理工作制度的制定,在质量方面应主要从“人、机、料、法、环”(即4M1E)五个环节入手,并将《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天津市建设工程监理规程》DB29-131-2005、天津市地方文件规定、公司内部规定、工程自身特点要求等纳入。一般情况下,应建立如下工作制度:
1、材料、构配件、工程设备、施工主要设备进场验收制度;
2、不合格材料、构配件、工程设备、施工主要设备处理制度;见证取样制度;
3、建立原材料、构配件、试件台帐制度;
4、施工图纸、标准图集、验收规范、企业标准、地方规定文件的收集及管理制度;
5、图纸审查、设计变更、技术洽商工作制度; 6、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技术措施审查制度; 7、监理资料管理制度;监理组对外行文管理制度; 8、监理人员考评、奖惩制度; 9、索赔制度;合同管理制度; 10、监理人员岗位责任制度; 11、监理交底制度;内部例会制度; 12、对分包单位的审查管理制度; 13、监理例会制度;
14、工地停工、复工管理制度;
15、监理旁站、巡查、平行检验检查制度;
16、分部、分项工程、工序验收制度;竣工验收制度; 17、质量事故处理制度; 18、一办法三手册执行制度; 19、监理工程师报告制度等。
F、依据《天津市建设工程监理规程》DB29-131-2005 规定, 总监的职责如下: 1 对建设单位委托监理合同的实施负全面责任, 2 负责管理项目监理部的日常工作; 3 确定项目监理部人员的分工和岗位职责;
4 检查和监督监理人员的工作,根据工程项目的进展情况进行人员的调配,对不称职的人员进行调换;
5 主持编写工程项目监理规划和审批监理实施细则;
6 检查监理日记;组织编写并签发监理月报、监理工作阶段报告、专题报告和监理工作总结,主持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7 主持项目监理信息和监理资料的管理工作; 8 主持监理工作会议;
9 签发项目监理部重要文件和暂停、复工指令;
10 审定承包单位的开工报告、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 11 组织审查分包单位、供货单位、试验单位资质,提出审查意见; 12 确定见证抽样送样工作岗位,指定专人负责; 13 签认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的质量验收记录;
14 主持审查承包单位竣工预验收申请,组织监理人员进行竣工预验收,参加竣工验收:
15 审查和处理工程变更;
16 审定承包单位的工程款支付申请; 17 参与工程质量和安全事故的调查:
18 处理索赔,审批工程延期,调解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的合同争议; 19 对总监理工程师代表授权。
G、依据《天津市建设工程监理规程》DB29-131-2005 规定,总监理工程师代表的职责:
按照总监理工程师的授权,行使总监理工程师的部分职责和权力。其中第F条第4、5、9、10、12、13、15、17、19款的职责总监理工程师不得授权。 H、依据《天津市建设工程监理规程》DB29-131-2005规定,专业监理工程师职责:
1 负责编制本专业监理实施细则:
2 按专业分工对工程进行巡视、旁站、见证、平行检测;负责本专业检验批、分项工程验收和隐蔽工程验收,并对工程验收提出本专业的验收意见; 3 负责审查施工组织设计(方案)中本专业部分内容;
4 负责审查承包单位提交的涉及本专业的计划、方案、申请、变更,并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意见;
5 负责对本专业进场工程物资进行质量验收。
6 负责本专业监理工作的实施填写监理日记,参与编写监理月报; 7 负责本专业工程的计量工作,审核计量成果。 8 负责本专业监理资料的形成及处置工作;
9 组织、指导、检查本专业监理员的工作,检查监理员的监理日记:当需要调整监理员时,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建议;
10 向总监汇报本专业监理工作,对重大质量和安全问题应立即报告。 I、依据《天津市建设工程监理规程》DB29-131-2005 规定,监理员职责: 1 在专业监理工程师的指导下,开展现场监理工作。
2 检查承包单位投入的人力、材料、主要设备及其使用、运行情况,并作好检查记录。
3 复核或从现场直接获取工程计量的有关数据并签署原始凭证。 4 按施工图纸及有关标准,对承包单位的施工工艺或施工工序过程进行检查和记录。对加工制作及工序质量检查结果进行记录。
5 担任见证、旁站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指出并向本专业监理工程师报告。 6 作好监理日记和有关监理工作记录。
7 按总监理工程师的分工,负责职责范围内的见证抽样工作。 J、依据《天津市建设工程监理规程》DB29-131-2005 规定,资料员的职责: l 负责项目监理部各类监理资料收集、登记、分类、整理和保管工作; 2 负责对项目监理信息的整理工作; 3 负责项目监理部的文印工作;
4 向专业监理工程师沟通项目监理情况并及时向总监理工程师汇报。 (二)监理规划、细则、旁站方案、监理交底
1.监理交底分对施工单位的交底和对监理人员的交底二部分;
2.监理规划、细则的内容必须符合《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第4.1及《天津市建设工程监理规程》DB29-131-2005第7.4的规定,并提供监理组所配检测工具的合格证书及鉴定证书;
3.监理规划的内容中必须对控制目标进行分解,并列出制定监理细则、旁站方案的部位或工序。
(三)监理通知单、联系单、会议纪要、停工令、复工令
1.监理通知单是监理通过检查,发现问题,通知施工单位整改,作为施工单位必须给出整改回复;监理联系单,体现的是监理的事先控制,施工单位可以不回复,但应有对应的处理记录; 2.会议纪要应前后交圈。
3.监理下发的停工令、复工令必须有建设单位的书面认可文件。若监理制止不住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可在下面五种情况下,给质量监督站以书面形式报告:
(1)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及天津市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擅自施工的;
(2)地基、基础、主体、分部(子分部)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进行下步施工的;
(3)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未通知监理工程师验收,擅自隐蔽,并拒绝按要求进行剥露,由监理工程师重新检验的;
(4)建筑材料、构配件及设备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认可,擅自使用的; (5)工程主体结构出现重大质量隐患,可能造成质量事故或已经造成质量事故的。
(四)原材料、设备、构配件进场验收;施工主要设备、特殊工种验收;对分包单位的审查记录;见证取样制度的执行情况 1.签字齐全有效、结论明确。
2.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建立台帐(见证取样台帐、计量器具管理台帐等),记录齐全。
3.建筑材料、构配件及设备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认可,擅自使用的。监理不制止,亦未执行监理工程师报告制度的,将按照相应的法律、法规对监理公司及总监理工程师进行处罚。
(五)对施工单位现场管理体系的检查认可记录;对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技术措施的审查记录;对业主委托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提供的检测方案的审查记录
1.施工单位现场管理体系包括质量管理体系、质量保证体系、技术管理体系;对这一块的检查记录体现在:津资统表0、施工组织设计的审查、施工单位质量管理制度的审查、监理通知单等;
2.对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技术措施的审查记录,要求结论明确。若第一次检查存在问题,应有复查记录;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技术措施应有内部审查签字,不允许打印;总包应对分包上报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技术措施进行审查,并签字认可; (六)隐蔽验收记录及规范涉及的检查记录 1.签字齐全有效、结论明确。
2.规范涉及的检查记录如《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2001中对进场钢构件、高强螺栓施工记录、端板缝隙监理进行10%检查;《钢筋机械连接通用技术规程》JGJ107-2003中规定对机械接头的检查记录等。 (七)监理旁站
1.记录齐全有效、结论明确、签字全。 2.旁站范围:
(1)总监在监理规划中制定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
(2)《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监理管理办法(试行)》建设部(2002)189号文件规定的:
在基础工程方面包括:土方回填;灌注桩;地下连续墙;土钉墙;后浇带及其他结构砼;防水砼浇筑;卷材防水层细部构造处理;钢结构安装;
在主体结构工程方面包括:梁柱节点钢筋隐蔽过程、砼浇筑、预应力张拉、装配式结构安装、钢结构安装、网架结构安装、索膜安装;
(3)依据《天津市建设工程监理规程》DB29-131-2005 规定,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检查旁站的形式、范围和内容宜细化如下:
A、凡实行工程监理的项目,监理单位必须配置合理的人员结构和数量,现场监理人员必须安排足够的和合理的巡视检查时间。涉及工程结构安全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设备安装工程的关键部位和工序,均应实行旁站见证。 B、旁站见证项目划分为甲类和乙类两类:其中甲类项目为关键管理项目,该项目工序施工期间监理人员应旁站见证施工全过程,旁站见证人员中间不得离
开现场;乙类项目为一般管理项目,在该项目工序进入正常施工后,允许旁站人员兼顾其它监理工作。下列工程部位或工序应按甲类项目要求实行旁站见证: ①.基础工程:桩基工程、沉井过程、水下混凝土浇筑、承载力检测、独立基础框架结构、基础土方回填;
②.结构工程:混凝土浇筑、施加预应力、施工缝处理、结构吊装; ③.钢结构工程:重要部位焊接、机械连接安装;
④.设备进场验收测试、单机无负荷试车、无负荷联动试车、试运转、设备安装验收、压力容器等; ⑤.隐蔽工程的隐蔽过程; ⑥.建筑材料的见证取样、送样;
⑦.工程管理相关制度和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应旁站监理的部位和工序。 (4)监理旁站采用的表格:砼浇筑工程、灌注桩桩基工程、钢结构安装工程采用《天津市工程质量旁站监理检查细则暂行规定》天津市建设监理协会津监协(2003)2号规定的表格;其他部位的旁站表格,采用建设部制定的表格。 (5)开发区质量监督站要求必须做旁站的:预制砼桩基施工。
(6)建质管[2005]3号《关于贯彻落实市建委加强民用建筑工程项目建筑节能审查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规定民用建筑节能部位进行旁站。 (7)《天津市建设工程监理规程》DB29-131-2005第8.3.5 规定:工程缺陷或工程事故需采取加固补强措施时,总监理工程师应对设计等相关单位认可的处理方案进行确认。加固补强过程应实施旁站监理。 (八)督促检查施工单位执行“一办法三手册”
1.监理签字要齐全,及时;在监理工程师签字栏,应是总监或总监代表;若建设单位代表不签字,可以在总监授权书中授权给总监理工程师签字。 2.施工单位执行“一办法三手册”若不到位、不及时,监理应及时下发监理通知单、停工令,督促施工单位整改。 3.与现场实际吻合、结论明确、签字全。
手册的填写要遵循“过程控制、责任到人、实事求是”的原则,不允许代签字,严禁闭门造车或补做质量手册以应付检查。 (九)设计变更、洽商、图纸会审记录的处理
1.所有设计变更、洽商、图纸会审记录必须四方签字齐全,若涉及到勘察单位,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也要签字确认。
2.总监理工程师具有对设计变更是否执行的最终决定权。 (十)关于监理工程师签认资料的说明
为了贯彻《天津市建设工程监理规程》DB29-131-2005, 规范、提高监理执业人员的行为和责任意识,保证监理工程师签认的各项工程资料真实、准确,各质量监督人员要加强对监理工程师签认的工程资料监督。自2005年5月1日起,监理工程师签认的工程资料必须加盖天津市监理协会规定的统一印章,否则签认的资料无效。
各监理公司必须为注册监理工程师、天津市监理工程师配置印章。 (十一)巡视及平行检验记录
要以数据说话,可以记录在监理日志中,也可自编表格填写。比如:对钢筋的检查,监理部应有对应检验批的检查数据,方能在检验批验收中签署意见。 (十二)总监理工程师应对工程项目组织竣工预验收,并将预验收报告报送一份原件给质量监督工程师;凡未组织竣工预验收的,一律不得组织正式竣工验收。 (十三)总监有权建议撤换不合格的工程分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及有关人员。
对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质量行为的要求
1.是否超越核准的类别、业务范围承接任务; 2.检测业务基本管理制度情况;
3.检测内容和方法的规范性程度;检测人员持证上岗情况(现场检测的人员,应将其证件复印件留存现场,并经监理确认);
4.检测报告形成程序、数据及结论的符合性程度;检测报告应加盖对外计量认证章(即CMA章),并签字齐全。(沉降观测报告无CMA章,但其他的检测报告必须加盖CMA章,否则视为无效资料)
混凝土预制构件及预拌混凝土、钢构件质量行为要求
1.生产厂主管部门颁发的生产许可证;
2.生产厂家相应的生产设备、质量检查仪器等生产条件; 3.有关制度及质量保证体系和落实情况;
4.出厂产品质量及有关质量控制资料和质量检测数据;
5.提供完整的质量证明资料;
6.预拌混凝土的监督检查按照天津市《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检查要点》建质安(2004)1457号执行。
行政处罚程序及内容
建设工程各方质量责任主体行政处罚表
责任序主体 号 对 责 任 单 位 处 罚 处 罚 项 目 处 罚 内 容 处 罚 依 据 未办理工程质量监1 督手续 明示或者暗示设计,施工单位违反强制2 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行为 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施工图未经审查或下罚款 3 审查不合格 建设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单4 位建筑材料、构配件、 设备 在装修过程中擅自5 变动工程主体和承重结构 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下的罚款 条例第六十九条 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工程未按规定组织6 验收 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将验收不合格的工以下罚款 7 程擅自交付使用 条例第五十八条 责任序主体 号 对 责 任 单 位 处 罚 处 罚 项 目 处 罚 内 容 处 罚 依 据 对不合格的建设工8 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9 或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 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10 门移交建设项目档罚款 条例第五十九条 案的 1、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工程竣工验收后,没11 有及时办理备案手续 以下罚款 2、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验收 3、处工程价款2%以上4%以下罚款 未组织阶段验收进12 入下一阶段施工的 对责令重新组织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工验收的工程,未组罚款 13 织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第五章第三十一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建设部2000年78号令:第八、九、十、十一、十二条 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以下罚款 条例第五十七条 责任序主体 号 对 责 任 单 位 处 罚 处 罚 项 目 处 罚 内 容 处 罚 依 据 竣工验收备案文件14 不真实的 应当实行监理的工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理规定第六章 第三15 程未实行监理的 下罚款 十七条 1、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设计未执行强制性下的罚款 1 标准,造成工程质量2、责令停业整顿 事故的 3、降低资质等级 4、吊销资质证书 设计人员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的名义从事设计;设计人员1、没收非法所得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设计条例第四十条 天津市建设工程监设2、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勘察设计条例第三计2 未受聘于一个设计单倍以下罚款 十六、三十七条 位单位或同时受聘于3、吊销资格证书 两个以上设计单位, 从事设计活动 1、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未根据勘察文件设下的罚款 3 计,造成工程质量事2、责令停业整顿 故的 3、降低资质等级 4、吊销资质 证书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设计条例第四十条 责任序主体 号 对 责 任 单 位 处 罚 处 罚 项 目 处 罚 内 容 处 罚 依 据 除特殊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4 外,指定建筑材料,建筑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 设计单位不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建设1、责令改正 天津市建设工程质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设计条例第四十条 工程的地基、基础、2、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量管理规定:第五章5 主体验收和竣工验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 收或者出具的检查3、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验收文件不真实的 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文件未注明工程1、责令改正 6 合理使用年限和允2、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许最大沉降量的 1、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以元勘察中未执行强制下的罚款 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第五章第三十三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设计条例第四十条 勘察单位1 性标准,造成工程质2、责令停业整顿 量事故的。 3、降低资质等级 4、吊销资质证书 勘察文件无负责人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建设部令第115号第2 签字或签字不齐全 罚款 二十五条 责任序主体 号 对 责 任 单 位 处 罚 处 罚 项 目 处 罚 内 容 处 罚 依 据 原始记录不按照规3 定记录或记录不完整 4 不参加施工验槽 项目完成后勘察文5 件不归档保存 提供的勘察文件不6 真实 勘察提供的地质情7 下的罚款 况不准确 2、责令停业整顿 勘察提供的测量情3、降低资质等级 8 况不准确 4、吊销资质证书 勘察提供的水文情9 况不准确 勘察单位不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建设1、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天津市建设工程质1、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十条 工程的地基验收和的罚款2、责令改正 量管理规定第五章:10 竣工验收或者出具3、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三十二条 的检查验收文件不真实的 责任序主体 号 对 责 任 单 位 处 罚 处 罚 项 目 处 罚 内 容 处 罚 依 据 勘察人员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的名义从事勘察;勘察人员未11 受聘于一个勘察单位或同时受聘于两个以上勘察单位,从事勘察活动 与建设单位或施工1 单位串同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 将不合格的工程建2 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按合格签字 监 理 单 位 对施工单位通知验3 收的各项工程不履行验收责任的 对施工单位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4 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的行为不制止或不报告 5 出具虚假报告的 1、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责令改正 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 第五1、没收违法所得 2、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以下罚款 3、降低资质等级 4、吊销资质证书 条例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 1、没收非法所得 2、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勘察设计条例第三倍以下罚款 3、吊销资格证书 十六,三十七条 章:第三十五条 3、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责任序主体 号 对 责 任 单 位 处 罚 处 罚 项 目 处 罚 内 容 处 罚 依 据 超越本单位资质等6 级的承接工程监理1、处工程监理合同约定的监业务的 7 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天津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规定 第六章 第四十条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罚款 接监理工程业务的 2、情节严重者,吊销资质证以欺骗手段取得资书 8 质证书承接工程监3、没收非法所得 理业务的 1、处工程监理合同约定的监允许其他单位或个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9 人以本单位名义承罚款 天津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规定 第六章 接建设工程监理业2、停业整顿;情节严重者,第四十三条 务的 吊销资质证书3、没收非法所得;限期改正 1、处工程监理合同约定的监转让工程监理业务2、停业整顿;情节严重者,理管理规定 第六章 10 的 吊销资质证书;3、没收非法第四十四条 所得;限期改正 理酬金25%--50%罚款 天津市建设工程监责任序主体 号 对 责 任 单 位 处 罚 处 罚 项 目 处 罚 内 容 1、限期整改 2、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天津市建设工程监处 罚 依 据 工程监理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下罚款; 理管理规定 第六章 11 筑构件和设备供应3、降低资质或吊销资质证第四十六条 单位有隶属关系或书;没收非法所得 其他利害关系 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天津市建设工程监工程质量标准,造成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理管理规定 第六章 12 重大安全事故,构成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犯罪的 监理工程师因过错13 停止执业一年 造成质量事故 天津市建设工程监监理工程师因过错14 理工程师岗位证书;情节特第五十条 造成重大质量事故 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 1 不按设计图纸施工 1、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违反施工技术标准4%以下罚款 五年内不予注册,吊销其监理管理规定 第六章 施工技术标准 单位3 偷工减料 2 施工,特别是强制性2、负责返工 3、责令停业整顿 4、赔偿造成的损失 5、降低资质等级 4 擅自修改工程设计 6、吊销资质证书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建设部令:第八十七号,第三十七条 责任序主体 号 对 责 任 单 位 处 罚 处 罚 项 目 处 罚 内 容 处 罚 依 据 1、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罚款 使用不合格的建筑2、负责返工,赔偿造成的损5 材料,建筑构配件和失 设备 3、责令停业整顿 4、降低资质等级 5、吊销资质证书 未按规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6 1、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备和商品混凝土进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下罚款 行检验 条例第六十五条,建2、责令停业整顿 设部令第八十七号未对有要求和涉及3、降低资质等级 第三十七条 结构安全的试块,试4、吊销资质证书 7 件及有关材料进行取样检测 1、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罚款 出现质量问题或竣2、负责返工,赔偿造成的损8 工验收不合格的工失 程未及时返修 3、责令停业整顿 4、降低资质等级 5、吊销资质证书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责任序主体 号 对 责 任 单 位 处 罚 处 罚 项 目 处 罚 内 容 处 罚 依 据 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罚款 条例第六十六条 9 未履行保修义务 未对建设工程的隐蔽工程或每一检验10 批进行检查的 未经工程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验收或1、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天津市建设工程质11 者验收不合格进入的罚款 量管理规定:第五章下道工序的 2、责令改正 第三十四条 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建设工程质量控制3、资料记录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或者与12 建设工程进度不同步的
对建设单位的几点提示
1. 桩基工程检测前,建设单位负责将设计认可,监理审查的桩基检测方案必须提交质量监督站窗口,并附检测桩位图。地基分部验收前,应提供按照检测方案规定的检测桩位进行的桩基检测报告(检测桩位由监理审核),否则桩基检测报告无效。
2. 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负责完成工程综合功能性检测试验(室内环境检测、防水工程试验、管道压力和严密性试验、暖通系统检测试验、避雷测试、生活用水水质检测、电气设备通电试验等)。
3. 建设单位向质量监督站提交竣工验收通知书时,同时提供施工单位的竣工验收报告、监理单位的预验收报告和竣工验收质量评估报告、设计勘察单位的工程质量检查报告(合格证明书)等其他证明文件。
4. 软土地基基坑深度大于4米,若采取支护措施,建设单位负责提供有资质单位设计的支护方案及专家论证报告。
5. 依据《天津市建设工程监理规程》DB29-131-2005 规定,建设单位要要求监理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旁站,具体内容可见对监理单位质量行为的要求;
建设单位应定期或不定期抽查监理的巡视、平行检验记录; 采用商品砼,要求施工单位必须检查每车砼坍落度。
6. 施工图审查机构要审查受审项目的施工图设计和热工设计是否符合《天津市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29-1-2004的要求。审查合格后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到天津市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办公室办理告知性备案,填写《民用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登记表》。对不进行建筑节能告知性备案的项目,质量监督机构不予以建设工程质量备案。
公共建筑工程节能设计也照此办理。
7. 对民用住宅工程,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天津市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等地方标准,委托规划设计并按照审图机构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认真组织施工,并组织单项检查和验收。
8. 对民用住宅工程,建筑节能、双管入户为工程竣工验收要件之一,未按
规定实施建筑节能,不按审查合格的图纸施工,不得通过分段验收及竣工验收。
9. 针对住宅工程,建设单位要组织相关责任单位并通知监督站在地基、基础、主体工程“三部”验收的基础上增加一次采暖管道的隐蔽验收。
10.由建设单位委托第三方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沉降观测、通风空调系统的检测、桩基检测、防雷接地检测。
11.住宅工程的施工、监理、设计必须符合天津市工程建设标准《住宅建设通用规程》DB 29-120-2005的规定。提醒几点:
①墙、柱纵向钢筋应设定位卡具(梯),板钢筋支架不得直接支设在模板上。 ②设计应增设楼板构造配筋(直径同板端负弯矩构造配筋),楼板设计厚度
140毫米以上(包括140毫米)或板跨度大于4米时,上部筋应通长设置;楼板设计厚度140毫米以下,板上部筋应有50%通长设置。
③浇筑砼楼板前要设置楼板厚度标志,间距不得大于2米,并作为面层平
整时的基准,保证楼板厚度,同时每层应设置不少于3个楼板厚度检测孔。
④必须采用平板振捣器振捣混凝土,终凝前抹压不应少于两遍,混凝土养
护必须符合规范要求,且48小时内不得上人施工。
⑤屋面楼板砼与外檐女儿墙交接处应留置不小于20毫米宽的缝隙,并用松
软材料填充。
12.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 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建设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总监理工程师有权建议撤换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分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及有
关人员。
13. 工程所采用的检测报告必须加盖对外计量认证章(即CMA章),并签
字齐全(除沉降观测报告无CMA章外,其他的检测报告必须加盖CMA章,否则视为无效资料);建设单位在委托第三方进行检测前,必须核实明确。
主要分部分项工程交底要点
(见附件)
深基坑工程
1.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定:开挖深度超过4m,若采取支护结构,必须提供具有资质单位设计的图纸及经专家组论证报告。
2. 建设部建质(2004)213号文件规定: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并采用支护结构,或者基坑未超过5m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复杂,地下水位在坑底以上的工程,施工企业应编制基坑支护、降水、土方开挖、支撑拆除等安全专项方案,并由施工企业组织不少于5人专家组对已编制安全专项方案进行论证审查,由专家组提出书面论证审查报告。企业根据审查报告进行完善,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方可实施。 3. 基坑(槽)、管沟开挖前,应根据支护结构形式、挖深、地质条件、施工方法、周围环境、工期、气候和地面载荷等资料制定施工方案、环境保护措施、监测方案,经审批后方可施工。
4. 基坑(槽)、管沟土方工程验收必须确保支护结构安全和周围环境安全为前提。当设计有指标时,以设计要求为依据,如无设计指标时应按GB50202-2002表7.1.7的规定执行。
5. 土方开挖的顺序、方法必须与设计工况相一致,并遵循“开槽支撑,先撑后挖,分层开挖,严禁超挖”的原则。
6. 基坑开挖前,必须对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给水、排水、煤气、电力电缆、电话电缆等地下管线进行调查,摸清它们位置、埋设标高、基础及上部结构形式、并将它们反映在基础开挖施工平面图上。当开挖可能影响邻近建筑物、管线安全使用时,必须有可靠措施保护。
基坑开挖,必须验算边坡稳定,确定安全合理的土坡坡度和相应的支护措施。 7. 深基坑开挖,须布置地面和坑内排水系统,防止雨水对土坡、坑壁冲刷而造成塌方。
8. 为确保大开挖后的边坡不受雨水冲刷,减少雨水渗入土体,可在土坡表面抹一层钢丝网水泥砂浆,或铺设塑料薄膜保护,坡顶外如1 m挖排水沟或筑挡水土堤,坑内需设排水沟和集水井,用水泵抽除积水。
9. 挖出的土方不宜堆放在坑边,应尽量减少坑边的地面堆载。
10. 采用机械开挖基坑时,须保持坑底土体原状结构,根据土体情况和挖土机械类型,应保留150~300mm土层由人工挖除铲平。
11. 对设有内支撑系统的基坑,应按施工组织设计确定的程序开挖,不得超深。挖土机械、运输车辆位于坑边时,宜采用搭设平台,铺设走道板等措施,以支承重型设备,减少地面荷载对挡土板桩墙的侧压力。
12. 基坑开挖应对平面控制桩、水准点、基坑平面位置、水平标高、边坡坡度要经常复测检查。
13. 深基坑工程受到大量不可预见因素的影响,土方开挖全过程都必须将基坑边坡和环境安全放在第一位,必须按设计图纸、规范要求信息化施工,通过对支护结构位移变形观测和基底土标高变化观测,准确了解支护结构和基底土的变化情况,以利于对变形和应力发展做出评价,从而判定支护结构的安全性。
14. 深基础工程在施工全过程中,对降水、板桩墙、地下连续墙等位移,要定期观察测试,并作好记录。对于较重要和较危险的原有建筑物,构筑物和管线也要定期观察记录。
15. 雨季开挖土方,工作面不宜过大,应逐段分期完成。坑面、坑底排水系统应良好。在潮汛期间,应有防洪措施,防止坑外水浸入基坑。 16. 冬季施工开挖基坑时,须防止基础下的基土遭冻。如挖完土隔一段时期做基础时,需留适当厚度的松土或用其他保温材料覆盖。
17. 基坑开挖经验收后,应立即进行垫层和基础施工,防止太阳暴晒和雨水浸刷破坏基土原状结构。
桩基工程
1. 应编制具有可操作性桩基施工方案,且审批手续齐全。打桩过程定期复测、
校正桩位。
2. 测量仪器、计量器具及成桩机械合格证、静力压桩的液压装置年检记录; 3. 钻孔灌注桩应采用二次清孔工艺,摩擦端承桩、端承摩擦桩沉渣厚度小于等
于150mm。
4. 预应力管桩、属挤密桩、静力压桩应采取合理的压桩顺序(原则从中间向两
侧进行),防止挤桩,同时场地必须平整、密实,防止压桩机行走过程中造成桩的倾斜、移位、折断等现象。
5. 灌注桩每50m3砼取一组试块,单桩单柱承台下桩必须取一组砼试件,承台下
桩必须取一组试件。
6. 必须明确打桩控制是以标高、贯入度、压力值还是进持力层深度为原则。 7. 对于直径大于等于800mm且桩入土深度超过30m钻孔灌注桩成孔后应检测
10%的成孔质量。
8. 对灌注桩必须按设计要求超灌,设计无要求时必须超灌500mm以上。 9. 必须提供经监理审批的桩基检测方案,并附有事先确定的检测桩位图。桩位
选择应依据《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程》DB 29-38-2002第3.3.5条和3.5.2条规定。
10. 当采用静载荷试验确定单桩承载力特征值时,对设计等级为甲级、地质条件
复杂的桩基,其检测数量不应少于基桩总数的1%,且不应少于3根;其它桩基工程的检测数量不宜少于基桩总数的1%,且不应少于3根。
11. 采用高应变法进行竖向抗压承载力检测,其检测数量不应少于基桩总数的
5%,且不应少于5根。当发现桩基工程存在质量问题,需要对桩基施工质量做出总体评价时,检测比例不应少于lO%,且不应少于10根。 12. 对设计等级为甲级、地质条件复杂或成桩质量可靠性较低的灌注桩,抽检数
量不应少于总桩数的40%,且不得少于20根;其它桩基工程的抽检数量不应少于总桩数的30%,且不得少于20根。
13. 对混凝土预制桩,多节预制桩的抽检数量不应少于总桩数的20%,且不得少
于l0根;单节预制桩的抽检数量不应少于总桩数的10%,且不得少于10根。
钢筋混凝土工程
1. 模板工程
(1) 滑模、爬模、大模板,水平砼构件模板支撑系统及特殊结构工程,高度超
过24m落地式脚手架、附着式升降脚手架、悬挑式脚手架、门型脚手架、挂脚手架、吊兰脚手架、卸料平台等应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建设部建质2004年213号文件)
(2) 水平砼构件模板支撑系统高度超过8m或跨度超过18m,施工总载荷大于
10KN/m2或集中线载荷大于15KN/m的模板支撑系统。施工企业必须组织不少于5人专家组对已编制安全专项方案论证、审查。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方可实施。(建设部建质2004年213号文件) (3) 编制模架支设方案且经监理审核,并附有计算书。模板系统应有足够的刚
度和稳定性,模板接缝不应漏浆。并按规定起拱,模板拆除时、必须有模板拆除申请令。
(4) 后浇带模板的拆除和支顶应按施工技术方案执行。(GB50204-2002第
4.3.3条) 2. 钢筋工程
(1)材料要求及连接接头形式。
①. 钢筋必须按规定进行复验并满足GB50204-2002第5.2.1条规定。 ②. 应编制闪光对焊、电渣压力焊、带肋钢筋的径向挤压、直螺纹连接作业
指导书,并经监理公司审核。
③. 机械连接必须有技术提供单位提交型式检验报告。
④. 闪光对焊、电渣压力焊、带肋钢筋的径向挤压、直螺纹连接正式施工前
应进行工艺评定。
⑤. 按规范规定要求从现场已制作好的接头取样进行复试。 (2)钢筋翻样
①. 翻样是对设计深化、优化的过程。首先需要在正确理解设计意图的基础
上,对设计的构造处理按规范要求、充分考虑满足最起码的施工的可行
性的必要条件。例如最常见的是钢筋、预埋件在同一空间的占位问题,需要与设计协商,采取必要的避让措施,保证钢筋的保护层厚度。 ②. 相交汇的等高梁纵向钢筋间也因占位和避让而出现保护层的差异问题;
翻样人员需要经过认真思考,综合考虑交汇构件的钢筋之间的空间关系,提出解决办法,并注意与有关方面商量,以求达到共识。
③. 梁钢筋的排距不能简单的等分,在有多肢箍的情况下,要考虑柱的钢筋
位置,在保证梁钢筋间有下料和振捣的净空情况下确定复合箍的宽度。
(3)钢筋的绑扎
钢筋规格、数量和间距;钢筋连接的接头形式和连接工艺;钢筋连接接头的间距和设置位置;箍筋加密区长度和箍筋间距、直径;墙板拉筋;受力钢筋的混凝土保护层厚度。必须满足规范及设计图纸要求。
钢筋接头的绑扎必须满足如下规定:除符合设计规定外,焊接接头、机械接头的接头率可以做到50%;绑扎搭接接头在分不清受拉区和受压区的情况下,一律按25%接头率控制。 3. 砼工程
(1) 进场水泥掺合料、外加剂必须提供出厂合格证及检验报告,并现场取样复
试。进场砂、石现场见证取样。对碱含量要求工程必须提供碱含量评估报告,砂、石并做碱活性试验。 (2) 砼浇筑
①. 必须在划分的施工段内连续浇注,不出冷缝。 ②. 梁柱节点核心区浇筑
A. 梁、板结构与柱的强度相差一个等级时,征得设计同意后,可以与梁
板结构用同一强度等级的混凝土连续浇筑。
B. 相差两个等级时,经过对梁柱节点核心区验算,确认承载能力可以满
足要求,并经设计同意后,也可以与梁板结构用同一强度等级的混凝土连续浇筑。
C. 相差两个等级以上时,应先在节点核心区及规定的浇筑范围用与柱同
一强度等级的混凝土浇筑,再在核心区混凝土初凝前浇筑梁板结构。
③. 梁板混凝土浇筑要点
A.注意对钢筋和预留预埋件的成品保护,操作人员及设备不得损伤、碰动。不得踩塌板的负弯矩钢筋。
B.梁采用分层下料、插入式振动器振捣,应根据梁的截面尺寸和配筋情况选择振动棒的型号,振捣要适度,不可漏振、过振。在梁支座等钢筋较密集部位,有可能出现卡住骨料的情况宜辅以人工插捣以免过振出现离析。
C.二次振捣:梁与板交接部位易出现塑性沉缩裂缝、板面也因沉缩和早期的失水收缩出现塑性裂缝,这些裂缝都需要和可以通过适时的二次振捣加以消除。二次振捣可以采用平板振动器,收面采用人工拍实抹平(至少二次)和收光机压抹。
(3) 竖向结构混凝体的浇筑宜采用分层浇筑,分层厚度不大于振动棒的长度,
注意对模板适时进行二次振捣,防止出现沉缩裂缝。 (4) 大体积混凝土、薄壁混凝土的浇筑要点
从原材料检验、配合比的优化设计、构造钢筋的设置、有序的施工组织、合理的浇筑工艺、有效养护措施及信息化工等方面确保混凝土浇筑质量,控制混凝土温度·收缩裂缝。
(5) 混凝土的养护:采取有效的养护措施,对混凝土结构进行保湿、保温养护。 (6) 混凝土结构非荷载裂缝的特征与防治:
混凝土非荷载裂缝在施工期间主要是由温度和收缩引起 ,称之为“温度· 收缩裂缝”。不仅底板大体积混凝土,混凝土墙、梁、板也有发生。温度收缩裂缝具有中间大两头尖的特点。在混凝土墙上还有自水平施工缝、或自门窗洞口起,下大上尖竖直向上或向端部倾斜的裂缝。
①. 作好设计优化,设计应最大限度地为裂缝控制提供有利的条件。 ②. 优选材料和优化配合比设计,严格混凝土生产过程的质量控制,提供
性价比优良的优质混凝土。
③. 作好施工组织和作业过程的技术质量管理,确保浇筑质量;高度重视
混凝土的养护和成品保护。
④. 大体积混凝土、薄壁混凝土、地下室外墙混凝土必须编制裂缝控制方
案。
(7) 根据GB50204-2002规范要求编写结构实体检测方案。
填充墙砌体工程
1. 多孔砖砌体结构,多孔砖的型号、强度等级及其孔洞率、孔型、孔洞尺寸和
砌筑砂浆的强度等级、配砖等,应符合设计要求。砌体砌筑应采用一铲灰、一块砖、一揉压的“三一”砌砖法。灰缝砂浆应饱满,且水平饱满度不得低于80%。采用原浆勾缝者,必须随砌随勾。
2. 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砌体结构,小砌块的型号、强度等级、龄期、孔型尺寸
和砌筑砂浆的强度等级,应符合设计要求。砌筑砂浆宜选用专用砂浆,按配合比进行计量搅拌,并有砂浆强度试验报告。砌筑方法应采用反砌、对孔、错缝的“反、对、错三字”砌筑法。即砌筑时小砌块生产时的底面朝上,上一层小砌块的孔洞对准下一层的孔洞,上、下层小砌块错开砌筑。砌体的水平灰缝砂浆饱满度不得小于80%(按净面积计算),竖缝饱满度不得小于 80%。
3. 多孔砖和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砌体,应轴线,标高准确,墙面平整洁净,水
平灰缝厚度和竖向灰缝宽度宜为lOmm,且不应大于12mm或小于8mm。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的水平及竖向宽度宜分别为15mm和20mm。
灰缝应横平竖直、深浅一致、搭接平顺、光滑密实。不得有瞎缝、假缝、透明缝。墙体无裂缝、无渗漏。
4. 组砌方法正确,留槎合理,拉结筋位置正确,长度满足要求,灰浆饱满。 5. 大于300mm的洞口设置过梁。
6. 填充墙砌至梁板底部时,应停滞7天后再将其斜砌补紧。不允许存在混砌现
象;
7. 厕浴间和有防水要求的建筑地面必须设置防水隔离层。楼层结构必须采用现
浇混凝土或整块预制混凝土板,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小于C20;楼板四周除门洞外,应做混凝土翻边,其高度不应小于120mm。施工时结构层标高和预留孔洞位置应准确,严禁乱凿洞。
8. 用轻骨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或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砌筑墙体时,墙底部应
砌烧结普通砖或多孔砖,或普通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或现浇混凝土坎台等,其高度不宜小于200mm。
9. 构造柱钢筋上下固定牢固,拉结筋设置位置、长度合理。 10. 后置拉结筋应做拉拔试验。
11. 对于砖砌体门窗预留、预埋可采用防腐木砖及实心混凝土预制块。可事先用
相同规格尺寸的C20混凝土预制,必要时在预制件中埋设满涂沥青的楔形木砖块;
12. 构造柱必须与圈梁连接,相交结点处适当加密柱的箍筋,加密范围在梁上、
下均不应小于450 mm或1/6层高,箍筋间距不宜大于1 00mm,绑扎搭接接头长度范围内箍筋间距不应大于100mm。
13. 圈梁应闭合,遇有洞口应上下搭接,搭接长度不应小于其垂直间距的2倍,
且不得小于1 m。
14. 必须保证砂浆灰缝的水平、垂直饱满度(有厂家施工工艺或标准的,必须按
照厂家要求施工,并提供相应检查记录、施工记录)。 15. 厨房、卫生间等悬挂重物处预埋件的埋设。 16. 外保温系统与外墙面采用机械连接处处理。
钢结构工程
1. 承包或分包的加工制作单位,应具备与钢结构工程技术特点、规模相适应的
企业资质。首次采用的钢材、焊接材料及其焊接方法,应按规范的要求进行焊接工艺评定。焊工必须经培训考试合格、持证施焊。设计要求的一、二级焊缝和焊接球节点焊缝或螺栓球节点网架焊缝等,应按规范要求采用超声探伤或射线探伤。
2. 钢材、焊接材料、高强螺栓连接、防腐涂料、防火涂料等的质量证明书、试
验报告、焊条的烘焙记录(包括制作和安装)。
3. 钢构件出厂合格证和设计要求作强度试验的构件试验报告;钢构件进场的全
数检查记录(要求施工单位提供100%检查记录,监理单位提供10%抽查记录,无固定表格的,可自行设计,但必须反映出如下内容:每个构件的几何尺寸及偏差、焊缝位置及错位位置、焊逢外观检查、端板变形情况、防腐涂料厚度及外观等情况)。
4. 高强螺栓连接摩擦面抗滑移系数厂家试验报告和安装前复验报告;采用与钢
构件同材质,同样摩擦面处理方法,同批生产,同等条件堆放的试件,每批三组,由钢构件制作厂及安装现场分别作摩擦系数试验;试件数量,以单项工程每2000T为一批,不足2000T者视作一批。
5. 高强螺栓连接预拉力或扭矩系数复验报告(包括制作和安装);高强螺栓连接
初拧扭矩值、终拧扭矩值计算书及监理审核意见,若初拧扭矩值未取50%,应提供设计认可文件;不同规格长度的大六角高强螺栓,按3000套为一批(不足3000套的按一批计),复验扭矩系数,每批复验8套,平均值应为0.110-0.150,标准偏差小于或等于0.010;不同规格扭剪型高强螺栓,按3000套为一批(不足3000套的按一批计),复验紧固轴力,每批复验8套。 6. 钢结构安装前应对结构件质量进行检验。安装方法、程序应按施工技术方案
措施实施。柱、梁、屋架、支撑等安装就位后,应及时进行校正、固定。采用扩大拼装单元安装时,应对易变形的结构件进行强度和稳定性验算,必要时应采取加固措施。
7. 钢结构安装前,基础混凝土强度、定位轴线、基础标高、地脚螺栓等应符合
设计要求和规范、标准规定。基础应回填土夯实。结构安装形成空间刚度单元后,应及时对柱底板与基础顶面的空隙按设计要求采用细石混凝土或灌浆料进行浇灌,并作好养护。采用座浆垫板时,应采用无收缩砂浆(混凝土),柱子吊装前砂浆(混凝土)强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8. 高强螺栓连接施工记录:要求施工单位提供100%检查记录,监理单位提供
10%抽查记录,无固定表格的,可自行设计,但必须反映出如下内容:每一个螺栓的施拧人、初拧时间、终拧时间、初拧扭矩值、终拧扭矩值、螺栓的施拧顺序(原则上从中间向两侧对称进行);
9. 端板缝隙检查记录:要求施工单位提供100%检查记录,监理单位提供10%抽
查记录,无固定表格的,可自行设计,但必须反映出如下内容:每个节点端板的内侧缝隙最大值、端板的外侧缝隙最大值;
10. 焊缝检验记录(包括制作和安装,并提供焊缝外观检查记录); 11. 构件预拼装检查记录; 12. 涂装检验记录及吊装记录;
13. 钢结构安装完后,做好整体垂直度及平面侧向弯曲的检查记录。
14. 施工用扭矩扳手、测量仪器的合格证书及年检报告(扭矩扳手的规格型号必
须能读出高强度螺栓的终拧值和初拧值)。
15. 压型金属板安装应平整、顺直、无污物,与主体结构搭接、支承长度符合设
计要求,锚固连接可靠,防腐涂层合格
16.钢网架结构安装的支座定位轴线和支座锚栓位置,支承面顶板的位置、标高、水平度以及支承垫块的种类、规格、位置、朝向等,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和规范、标准的规定。
建筑结构安全等级为一级,跨度在40m及其以上的公共建筑,采用焊接球节点或螺栓球节点的网架结构,应按规范规定进行节点承载力试验合格。 网架结构总拼装及屋面工程完成后所测挠度值,应在设计相应值的1.15倍以内。
17.施工单位对其采用的焊钉和钢材焊接应进行焊接工艺评定,瓷环应按其产品说明书进行烘焙,并提供记录。
18.焊钉焊接后应进行弯曲试验检查,其焊缝和热影响区不应有肉眼可见的裂纹。 19.门式刚架轻型房屋钢结构工程除要满足上述有关规定外,同时必须满足《门
式刚架轻型房屋钢结构技术规程》CECS 102:2002的规定。
20. 门式刚架轻型房屋钢结构工程的安装应满足下列要求:
①门式刚架轻型房屋钢结构的安装,应根据安装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组织设计应根据设计文件和施工图的要求制定。安装程序必须保证结构形成稳定的空间体系,并不导致结构永久变形。
②刚架柱脚的锚栓应采用可靠方法定位,除测量直角边长外,尚应测量对角线长度。在混凝土灌注前和灌注后钢结构安装前,均应校对锚栓的空间位置,确保基础顶面的平面尺寸和标高符合设计要求。
③刚架构件和薄板在运输时宜在下部用方木垫起,卸车时应防止损坏。成叠的板材从车上吊起时,要确保板的边缘和端部不损坏。
板材搬运时,宜先抬高再移动,板面之间不得互相摩擦。构件起吊时应防止发生屈曲。
④构件的放置、搬运、组拼和安装应由有经验的人员负责,应尽可能减少材料在现场的搬运次数。重心高的构件立放时,应设置临时支撑,并绑扎牢固。
⑤安装顺序宜先从靠近山墙的有柱间支撑的两榀刚架开始。在刚架安装完毕后应将其间的檩条、支撑、隅撑等全部装好,并检查其铅垂度。然后,以这两榀刚架为起点,向房屋另一端顺序安装。
除最初安装的两榀刚架外,其余刚架间檩条、墙梁和檐檩等的螺栓均应在校准后再拧紧。
⑥构件悬吊应选择合理的吊点,大跨度构件的吊点须经计算确定。对于侧向刚度小、腹板宽厚比大的构件,应采取防止构件扭曲和损坏的措施。构件的捆绑和悬吊部位,应采取防止构件局部变形和损坏的措施。
⑦各种支撑的拧紧程度,以不将构件拉弯为原则。
⑧不得利用已安装就位的构件起吊其它重物。不得在主要受力部位焊其它物件。
⑨刚架在施工中应及时安装支撑。必要时增设缆风绳充分固定。 ⑩面板和隔热材料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安装墙板和屋面板时,墙梁和檩条应保持平直。
(2) 隔热材料宜采用带有单面或双面防潮层的玻璃纤维毡。隔热材料的两端应固定,并将固定点之间的毡材拉紧。防潮层应置于建筑物的内侧,其面上不得有孔。防潮层的纵向和横向搭接处应粘接或锁缝。位于端部的毡材应利用防潮层反折封闭,以防雨水渗入。当隔热材料不能承担自重时,应将其铺设在支承网上。
(3) 压型钢板的纵向搭接长度应能防水渗透,可采用: 屋面板 150~250mm 墙板 60~lOOmm
(4 ) 固定式屋面板与檩条连接以及墙板与墙梁连接时,螺钉中心距不宜大于300 mm。房屋端部和屋面板端头连接螺钉的间距宜加密。屋面板侧边搭接处钉距可适当放大,墙板侧边搭接处钉距可比屋面板侧边搭接处进一步加大。 ( 5)在屋面板的纵横方向搭接处,应连续设置密封胶条(如丁基橡胶胶条)。檐口处的搭接边除设置胶条外,尚应设置与屋面板剖面形状相同的堵头。 ( 6)在角部、檐口、屋面板孔口或突出物周围,应设置具有良好密封性能和外观的泛水板或包边板。
住宅工程
1. 原材料的出厂质量证明书、产品合格证、复试报告及其他试验报告;装饰装修工程所使用的材料应符合有害物质限量标准。(必须满足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01Ⅰ类民用建筑工程的要求) 2. 建筑装饰装修设计、施工和材料使用必须严格遵守建筑装饰装修防火规范,施工设计图纸应报公安消防部门进行消防安全核准。
3. 应对民用建筑工程所使用的无机非金属建筑材料,包括砂、石、砖、水泥、商品砼、预制构件、石材、建筑卫生陶瓷、石膏板、吊顶材料和新型墙体材料等进行放射性指标的复验;规范规定要对人造板的甲醛含量进行见证取样复试,合格后使用。
4.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必须保证建筑物的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当涉及主体和承重结构改动或增加荷载时,必须由原结构设计单位或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核查有关原始资料,对既有建筑结构的安全性进行核验、确认。 5. 装修装饰工程施工要对使用材料进行防火、防腐和防虫处理。
6. 装修装饰工程施工前必须样板引路,几方认可后才能正式大面积施工。 7. 必须按天津《住宅建设通用规程》DB 29-120-2005、《天津市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技术标准》 DB 29-35-2004规定执行。
8.住宅工程的施工、监理、设计必须符合天津市工程建设标准《住宅建设通用规程》DB 29-120-2005的规定。
①墙、柱纵向钢筋应设定位卡具(梯),板钢筋支架不得直接支设在模板上。 ②设计应增设楼板构造配筋(直径同板端负弯矩构造配筋),楼板设计厚度
140毫米以上(包括140毫米)或板跨度大于4米时,上部筋应通长设置;楼板设计厚度140毫米以下,板上部筋应有50%通长设置。
③浇筑砼楼板前要设置楼板厚度标志,间距不得大于2米,并作为面层平
整时的基准,保证楼板厚度,同时每层应设置不少于3个楼板厚度检测孔。
④必须采用平板振捣器振捣混凝土,终凝前抹压不应少于两遍,混凝土养
护必须符合规范要求,且48小时内不得上人施工。
⑤屋面楼板砼与外檐女儿墙交接处应留置不小于20毫米宽的缝隙,并用松
软材料填充。
⑥混凝土楼板严禁剔孔,必须开孔时应经设计人同意并采用机械钻孔。 ⑦有防水要求的房间应做砼翻边,高度120毫米,砼等级不小于C20,楼板
与翻边应一次浇筑完成;防水层卷上墙面高度应大于200毫米;
9. 按天津《住宅建设通用规程》DB 29-120-2005规定,施工单位必须编制防砼楼板开裂控制措施或方案,经监理审批合格后执行。 10.顶棚抹灰必须采取可靠措施,防止抹灰后空鼓、开裂。
11.民用住宅卫生间、厨房防水层应从地面延伸到墙面,高出地面200mm;浴室墙面的防水层不得低于1800 mm。防水施工宜采用涂膜防水;防水工程应做两次蓄水试验。
12. 住宅工程需要以玻璃作为建筑材料的下列部位必须使用安全玻璃: ①7层及7层以上建筑物外开窗;
②面积大于1.5m2的玻璃或玻璃底边离最终装饰面小于500mm落地窗; ③倾斜装配窗、各类天棚(含天窗、采光顶)、吊顶; ④室内隔断、浴室维护和屏风;
⑤楼梯、阳台、平台走廊的挡板和中庭内挡板; ⑥公共出入口、门厅、屋顶、雨棚等部位; ⑦易遭受撞击、冲击而造成对人体伤害的其他部位。
13.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分别提供住宅房间净高全数检查记录及全数单元门、分户门处净高检查记录。
居住建筑节能工程
1. 居住建筑主要包括:住宅、公寓、别墅、商住楼、集体宿舍等;托幼、旅馆、医院病房、养老院等工程的节能性能也必须达到居住建筑要求。
2. 必须提供施工图审查机构的认可文件(发生重大设计变更的,应补充审查);有经监理部审批的建筑节能专项施工方案。
3. 节能材料或产品进入施工现场,应具有中文标志的出厂质量合格证、企业标准、技术性能检测报告。
4. 屋面、地面所用保温或隔热材料的复试报告;复合墙体及外墙保温材料应进行复试。地面隔热锡箔、铝箔等卷材应进行复试。
5. 外墙保温所用泡沫聚苯颗粒混合浆料的混合粉料,自生产日期3天后方可进场;当超过60天时应进行产品技术性能检测的复试,合格后方可进场。 6. 外墙外保温所用的加强层(网格布),应对其耐碱度和抗拉强度进行复试。 7. 泡沫聚苯板、硬质泡沫聚氨酯板铺贴所用的粘结剂必须复试。
8. 外墙保温板粘贴施工,采用粘结剂的,楼层在7层及7层以上时应采用满粘法施工;其他粘贴方式应保证粘结面积不小于板面积的40%(建设部行业标准《外墙外保温工程技术规程》JGJ 144-2004第6.1.7条)。
9. 七层以上外墙外保温板材的粘结、栓锚的施工,应按施敷质量检验批同步实施具有质量代表性的现场粘结强度和拉拔强度的抽检报方案及抽检报告。 10. 胶粉EPS颗粒保温浆料外墙外保温系统的保温层硬化后,应现场检验保温层厚度并取样检验胶粉EPS颗粒保温浆料干密度。
11. 外门窗(含分户门、单元门、阳台门)应进行三性及保温性能复试;单块玻璃大于1.5m2时应使用安全玻璃;门窗框安装完毕,隐蔽合格后,必须填充聚氨酯发泡剂。
12. 外墙外保温系统的材料提供商应提供系统耐候性型式检验试验,其有效期为2年。
13. 高层建筑外保温施工时应进行安全论证。
14. 居住建筑工程节能质量不满足上述要求时,应进行现场节能工程检测,合格
后方允许验收。
15. 住宅工程保温及相关材料除应符合国家和本市相应现行标准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聚苯板的表观密度:高度七层以下(包含七层)应大于或等于20kg/m3;八层以上应大于或等于22kg/m3。
②塑料锚拴:应有抗老化和拉拔试验,其进入墙深度和布置间距必需由设计人确定,钉头和圆盘不得高于板面;
③保温层上粘贴饰面砖应使用面砖粘结砂浆和面砖勾缝材料。饰面砖应采用粘贴面带有燕尾槽且不得带有脱模剂产品。
④安装分格条前应先弹线再使用开槽器开槽,楼层分格条应水平封闭。 ⑤耐碱网格布要横向铺贴,横纵向都要做搭接,左右搭接宽度不应小于100mm,上下搭接宽度不应小于80mm。
⑥保温板安装应上下错缝挤紧拼严,板缝宽不应大于2mm。 ⑦外墙瓷砖饰面粘贴在保温基体上高度不宜超过6层(20米)。
幕墙工程
1. 幕墙工程的施工图、结构计算书、设计说明及其他设计文件(设计计算书要
和设计图纸相吻合,如结构胶的种类、宽度;立挺的截面尺寸、选用厂家;焊接处焊缝的几何尺寸等)。
2. 建筑设计单位对幕墙工程设计的确认文件(要求对是否影响结构安全确认)。 3. 幕墙工程所用各种材料、五金配件构件及组件的产品合格证书性能检测报
告、进场验收记录和复验报告 (1) 铝塑复合板的剥离强度。
(2) 石材的弯曲强度;寒冷地区石材的耐冻融性;室内用花岗石的放射性。 (3) 玻璃幕墙用结构胶的邵氏硬度、标准条件拉伸粘结强度、相容性试验;
石材用结构胶的粘结强度;石材用密封胶的污染性。
4. 幕墙工程所用硅酮结构胶的认定证书和抽查合格证明、进口硅酮结构胶的商
检证、国家指定检测机构出具的硅酮结构胶、密封胶相容性和剥离粘结性试验报告;石材用硅酮结构胶、密封胶的相容性试验报告、密封胶的耐污染性试验报告。
5. 后置埋件的现场拉拔强度检测报告;
6. 幕墙的抗风压性能、空气渗透性能、雨水渗漏性能及平面变形性能检测报告。 7. 打胶、养护环境的温度、湿度记录;双组份硅酮结构胶的混匀性试验记录及
拉断试验记录。 8. 防雷装置测试记录。
9. 张拉杆索体系预应力张拉记录。
10. 幕墙构件和组件的加工制作记录;幕墙安装施工记录。 11.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12. 幕墙的淋水试验记录。
13. 玻璃幕墙材料的品种、规格、色彩和幕墙上下边及侧边封口、变形缝的处理、
防雷体系等应符合设计要求和规范的规定。
14. 金属、石材幕墙外露框应横平竖直,造型应符合设计要求;胶缝应横平竖直,
表面应光滑无污染;铝合金板应无脱膜现象,颜色应均匀;石材颜色应均匀,
色差应同样板相符;沉降缝、伸缩缝、防震缝的处理,应保持外观效果的一致性,并应符合设计要求。
屋面工程
1. 必须明确屋面防水等级,采取合理的防水层层数及厚度。
2. 必须编写防水工程施工方案(人工,材料、工具、环境,施工工艺,质量标
准等方面),进行防水构造设计,重要部位要有详图。
3. 屋面的找平层表面应平整,不得有疏松、起砂、起皮现象,保温层的厚度,
含水率和表观密度、天沟、檐口、泛水、变形缝和伸出屋面管道的防水构造均应符合设计要求。一般平屋面坡度为l-3%,天沟应为5%,保持天沟平直,防止积水现象发生。
4. 卷材或涂膜防水层的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无裂纹、皱折、流淌、鼓泡和翘
边露胎体的现象,刚性防水屋表面应平整,压光、不起砂、不起皮、不开裂,分格缝应平直,位置正确。(应设在屋面板的支承端、屋面转折处、防水层与突出屋面结构的交接处,其纵横间距不宜大于6m)。
5. 嵌缝密封材料应与两侧基层粘牢,底部应填放背衬材料,密封部位光滑、平
直、不得有开裂、鼓泡、下塌现象,有条件时,外露的密封材料上应设置保护层,其宽度不小于200mm。
6. 防水层要重点控制,泛水收头必须符合要求,泛水高度大于等于250mm。 7. 卷材防水屋面的基层与突出屋面结构(女儿墙、立墙、天窗墙、变形缝、烟
囱等)连接处和基层的转角处(落水口、天沟、檐沟、屋脊等)找平层均应做成圆弧。圆弧半径: 沥青防水卷材为100-150mm; 高聚物改性沥青防水卷材为50mm;合成高分子防水卷材为20mm。
8. 出屋面的管道( 排汽道、排汽孔、通汽管):排汽屋面的排汽道应纵横贯通,
不得堵塞,并同与大气连通的排汽出口相通;找平层设置的分格缝可兼做排汽道, 排汽道间距宜为6m, 纵横设置; 屋面面积每36m² 宜设置一个排汽出口,设置的位置宜与屋面保护层的纵横分格缝通盘考虑, 高度不低于250mm,要求弯头朝向一致, 排列顺直、整齐美观;通汽管高出屋面不得小于300mm,且应大于最大积雪厚度;上人屋面通汽管伸出屋面不得小于2m,并应根据防雷要求设置防雷装置。
9. 伸出屋面管道的根部直径500mm范围内,找平层应抹出高度不小于30mm的
圆台,管道与找平层间应留出20mm×20mm的凹槽,并用密封材料嵌填严密,防水层收头处应用金属箍箍紧,并用密封材料封严。
10. 屋面天沟内雨水横向落水口,宜用平面铸铁篦子,竖向落水口宜用半球形铸
铁篦子,不宜用铅丝球代替。高低跨屋面水落管的排水口距低屋面高度、室外水落管排水口距散水面高度为100-200mm,下设135°弯头,出水口处屋面上应设挡水板(槽)。
11. 上人屋面(或室内外平台)的临空栏杆高度不应小于1.05m,高层建筑栏杆
高度应适当提高,但不宜超过1.2m,离屋面(地面)0.1m高度内不应留空。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
1. 原材料的出厂质量证明书、产品合格证、复试报告及其他试验报告;工程所使用的材料应符合有害物质限量标准。
2. 建筑装饰装修设计、施工和材料使用必须严格遵守建筑装饰装修防火规范,施工设计图纸应报公安消防部门进行消防安全核准。
3. 应对民用建筑工程所使用的无机非金属建筑材料,包括砂、石、砖、水泥、商品砼、预制构件、石材、建筑卫生陶瓷、石膏板、吊顶材料和新型墙体材料等进行放射性指标的复验
4.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必须保证建筑物的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当涉及主体和承重结构改动或增加荷载时,必须由原结构设计单位或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核查有关原始资料,对既有建筑结构的安全性进行核验、确认。 5. 外墙饰面砖粘贴工程,其粘结材料的耐水、耐久性、强度应符合要求。面砖与墙体的粘结强度应按规范GB50210-2001要求作试验。表面平整、洁净、排砖合理、拼缝平直、填嵌密实,颜色和接缝宽度、深度符合设计要求。边缘整齐,滴水线顺直,流水坡度、坡向正确。
6. 外墙涂饰工程,采用水性涂料或溶剂型涂料涂饰均应符合现行规范。墙面涂饰均匀,粘结牢固,不漏涂、透底、起皮、掉粉、不空裂、不脱落,色泽均匀,颜色耐久。滚花、仿花纹、图案、套色等美术涂饰,应面层洁净、位置适宜、纹理轮廊清晰。
7. 室外给、排水管道安装工程,应符合其专业验收规范和设计要求。檐口、阳台、雨蓬等有排水或引水要求的部位,应做滴水槽(伸墙面距离大于6厘米),滴水槽应顺直整齐,位置适宜,槽的宽度、深度均应不小于lOmm。 8. 门窗安装工程的产品材料质量、规格、尺寸和抗风压、空气渗透、雨水渗漏等性能,应符合规范及设计要求,并按规范要求现场取样做三性试验。 9. 板块铺设地面(含上人屋面),包括陶瓷地砖、缸砖、水磨石板、花岗岩、大理石板等铺设地面,其基层、结合层和填缝材料工艺做法应符合规范及设计要求。表面平整洁净,缝格平顺,缝宽均匀,周边镶嵌顺直,图案清晰,色泽一致。板块无裂纹,无缺楞缺角、无翘曲、无磨痕。
10. 塑料板块或卷材地面,表面整洁,图案花纹吻合清晰,接缝严密,色泽一致,阴阳角收边方正,粘结牢固。无翘边、无脱胶、无溢胶、无胶痕。板块有焊接者,应焊缝平整、光洁,无焦化变色、斑点、焊瘤、起鳞等缺陷。 11. 木地板(含实木复合、中密度复合地板),其木搁栅、垫木、毛地板等的选材、含水率、防腐、防蛀处理和铺设方法。应符合规范及设计要求。
实木地板面层,接缝对齐粘、钉严密、接头错开、缝隙宽度均匀一致,面层刨平、磨光,表面光滑洁净,无明显刨痕、毛刺。
复合地面、应表面平整洁净,接头错开、拼缝严密,图案清晰、颜色一致、铺设牢固,无空鼓、无翘曲。
12. 有防水要求的楼地面工程,地漏、立管、套管、阴阳角部位和卫生洁具根部,均不得有渗漏及其痕迹,地面不得倒泛水。
13. 吊顶工程质量,明龙骨、暗龙骨吊顶工程所用材料及构造做法,应符合规范及设计要求。并应按规定对吊顶内管道设备安装、吊杆、龙骨安装等项目通过隐蔽工程验收合格。饰面板上安装的灯具、烟感器、喷淋头、风口篦子等设备的位置合理、牢固、美观,与饰面板交接吻合、严密。重型灯具、电扇、音像等重物不得直接安装在吊顶龙骨上。填充吸声材料应有防散落措施。 14. 轻质隔墙工程质量,板材隔墙、骨架隔墙、活动隔墙和玻璃隔墙工程等,所用材料规格、性能(隔声、隔热、阻燃、防潮等)和安装质量、应符合规范及设计要求。
15. 室内一般抹灰:抹灰层之间及抹灰层与基体之间粘结牢固,面层无爆灰和裂缝(不超过200cm2风裂除外),表面光滑、洁净,接搓平整,线角顺直清晰;孔洞尺寸正确、方正,槽盒标高准确、方正、整齐、光滑,管道后面平整,护角规范,表面光滑平顺;门窗框与墙体间缝隙填塞密实,表面平整。 16. 裱糊:壁纸、墙布粘贴牢固,无空鼓、翘边皱折;各幅拼接横平竖直,图案端正、拼缝处图案、花纹吻合,距墙1.5m正视不显拼缝;阴角处搭接顺光,阳角处无接缝;裱糊与挂镜线、贴脸板、踢脚线、电气槽盒交接紧密、无缝隙,无漏贴和补贴。
17. 吊顶工程的高度大于1.5米的,应设置反支撑。
开发区建筑工程给排水及采暖工程质量监督交底要点
一、质量保证、图纸审查、质量控制资料及相关文件的要求 1. 规范GB50242—2002,强制性条文20条,必须严格执行。
2. 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现场应具有必要的施工技术标准,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工程质量检测制度,实现施工全过程质量控制。
3. 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的施工应按照批准的工程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修改设计应有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变更通知单。
4. 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的施工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5. 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工程质量验收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6. 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所使用的主要材料,成品,半成品、配件、器具和设备必须具有中文质量合格证明文件,规格、型号及性能检测报告应符合国家技术标准或设计要求。进场时应做检查验收,并经监理工程师核查确认。现场实行材料设备报验制。
7. 建质安管1998-256号文 要求用于生活饮用水管道的热镀锌管须到市内有关质检部门作材质复验。建质安管1998-256号;
8. 生活引用水塑料管道选用的管材和管件应具备卫生检验部门的检验报告或认证文件。
9. 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与相关各专业之间应进行交接质量检验,并形成记录。
10. 隐蔽工程应在隐蔽前经验收各方验收合格后,才能隐蔽并形成记录。第3.3.2条
(注:凡埋入地下,管道井内,吊项内的管道连接完毕后,须按有关规定,压力管道进行强度和密度试验,排水或室内雨水管道作闭水试验,按各自规范进行防腐或保温。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工程报验。有甲方、监理,施工单位有关专业质检人员,进行联合检查验收。要求坡度,坡向合理,坐标,标高正确,防腐、保温、试压,闭水合格,确保合格无误后方可进行隐蔽。严格禁止
未经联合检查验收、施工单位自行隐蔽。参加联合检查验收的各方须在验收资料中签字,存档备查。
11. 控制资料:控制资料的整理应与工程同步进行。控制资料内容应作到:及时、准确、真实、可靠。控制资料的填写应用津资统表,并作到标准化、系统化、表格化。控制资料是竣工资料的主要组成部分,控制资料不合格的工程不得备案。
二、施工过程中应注意事项
1. 管道走向、连接形式、坡度、支架制作和间距、套管、管道和支架的防腐、管路的保温、消火栓的安装、散热器的安装、卫生器具的安装、水箱的安装、水泵的安装等应符合GB50242-2002《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相关规定
2. 管道的连接:镀锌管直径小于等于100mm时采用螺纹连接,不得焊接,管件安装后留有尾丝2~3扣,套扣时破坏的镀锌层表面及外露螺纹部分应做防腐处理;管径大于100mm采用法兰或卡套式专用管件连接,镀锌钢管与法兰的焊接处应二次镀锌。塑料给水管当采用承插粘接时,粘接用胶粘剂应满足粘接强度和系统供水卫生要求。
3. 采暖、给水、及消防金属立管,建筑层高不大于5m,距地面1.5~1.8m设置一个立管卡;层高大于5m,安装2个立管卡,可均称安装。同一房间的管卡应安装在同一高度上。钢管、塑料管及复合管、铜管的管道支吊架间距应符合GB50242-2002规范的要求。支、吊架距离钢管焊缝和管件距离不得小于50mm。支、吊架的角钢和槽钢应与管道的大小相匹配。支、吊架应按照国家标准图集制作,安装前应进行防腐处理。严禁将墙体作为管道的支撑。
4. 排水管道的坡度严禁无坡或倒坡。给水管道应有2‰~5‰的坡度。采暖管道安装坡度、当设计未注明时,应符合下列规定:热水采暖和热水供应管道及热水同向流动的蒸汽和凝结水管道坡度不得小于 2‰;汽水逆向流动的蒸气管道,坡度不得小于5‰;散热器支管的坡度为1%,系统高点加装排气阀、低点加泄水装置。
5. 给水、消防、采暖管道穿楼板、屋面及墙体时均需设置套管,套管规格比管道规格大两号。管道需要保温时,套管内径应大于保温层。穿墙套管应保证两端与装饰墙平齐,穿楼板套管应使下部和楼板平齐,上部有防水要求的房间应
高出地面50mm,其他房间高出20mm,套管环缝均匀。用阻燃材料和防水油膏填塞密实。焊缝和管件不得设在套管内。
6. 采暖直埋无缝发泡管、PPR给水塑料管、U-PVC排水管埋地前应在四周铺垫不小于100mm厚的砂垫层。
7. 给水、消防镀锌管和钢管的埋地防腐,应采用三油两布的方法。 8. 给水、消防、采暖管路阀门安装前,应作强度和严密性试验。 9. 暗敷塑料给水管道埋入墙体内,应与土建配合做好留槽或开管槽。管道埋墙深度从管外壁至墙面的距离不应小于15 mm,管件外表面不得突出墙面。管道在槽内应固定。管道安装完毕,初装饰工程应在墙面上标出冷、热水管道走向标线,以免二次装修时损坏管道。
10. 室内消火栓安装应开门见栓。 11.
排水塑料管必须按设计要求及位置装设伸缩节。如设计无要求时,
伸缩节间距不得大于4M。高层建筑中明设排水塑料管道应按设计要求设置阻火圈或防火套管。当管道设置伸缩节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当层高小于或等于4M时,污水立管和通气立管应每层设一伸缩节。当层高大于4M时,其数量应根据管道设计伸缩量和伸缩节允许伸缩量计算确定。 ②污水横支管,横干管,器具通气管,环行通气管和汇合通气管上无汇合管件的直线管段大于2M时,应设伸缩节,但伸缩节之间最大间距不得大于4M。 管端插入伸缩节处预留的间隙应为:夏季为5~10mm,冬季15~20mm。 12. 在生活污水管道上设置检查口或清扫口其高度由地面至检查口中心一般为1m。
13. 隐蔽的排水管道,应使用450三通或450四通和900斜三通或900。斜四通。管道转弯处应使用两个450弯头或弯曲半径不小于4倍管径的900弯头。立管和排出管端部的连接点明露的,宜采用450三通或900斜三通,PVC-U塑料排水管也可采用两个带清扫口的450弯头。
14. 高层建筑排水立管在地下室与排水横管连接处必须设有型钢支架加强、固定牢固。
15. 为方便丝接管道阀门拆卸,宜在阀门处加装活接头。
16. 各种建筑零米以下的暖通管网、热水管网,须使用直埋无缝发泡保温管(简称黑夹克)。
17. 采暖焊接钢管管径大于32mm的管道,在自然补偿时应使用煨弯,不应使用冲压弯头。干管分叉处和支管交汇处应采用羊角弯方式连接。
18. 采暖焊接钢管变径应为顶平偏心,蒸汽管道变径应为底平偏心。 19. 补偿器的型号、安装位置及预拉伸和固定支架的构造及安装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方形补偿器制作时,应用整根的无缝钢管煨制,如需要接口其接口应设在垂直臂的中间位置,且接口必须焊接。方形补偿器水平安装,并于管道坡度一致,如其臂长方向垂直安装必需设置排气和泄水装置
20. 散热器在安装前应作水压试验。散热器组对要用石棉垫或石棉橡胶垫,不得使用双垫。柱形散热器带足安装时,14片以下装2两个足;15~24片装3个足;25片以上时装4个足片,20片以上安装时,应在上下各加两根拉条,拉条规格为Φ10。散热器距窗安装,散热器中心线应与窗口中心线一致。散热器背面与装饰墙面内表面安装距离应为30mm。散热器安装应保证垂直度与水平度,固定卡、托钩安装应符合国家标准图籍要求。散热器的支管长度超过1.5m时,应在支管上安装管卡。
21. 洗脸盆下部应加装存水弯。
开发区建筑工程通风与空调工程质量监督交底要点
一、质量保证、图纸审查、质量控制资料及相关文件的要求 1.规范GB50243—2002,暖通强制性条文14条,必须严格执行。 2.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安装分包单位的质量管理要求。
3.监理单位安装专业人员的落实和到位、现场质量管理文件、监理日记等 4.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还应按照被批准的设计图纸,合同约定的内容和相关技术标准的规定进行。施工图纸修改必须有设计单位的设计变更通知书或技术核定签证。
5.承担通风与空调工程项目的施工企业、应具有相应工程施工承包的资质等级及相应质量管理体系。
6.通风与空调工程所使用的主要原材料,成品,半成品和设备的进场,必须对其进行验收。验收应经监理工程师认可,并应形成相应的质量记录。 7.通风与空调工程中的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必须经监理人员验收及认可签证。 8.通风与空调工程中从事管道焊接施工的焊工持证上岗。
9.通风与空调工程竣工的系统调试,应在建设和监理单位的共同参与下进行,施工企业应具有专业检测人员和符合有关标准规定的测试仪器。
10.通风、空调工程的系统检测应有有资质检测单位完成,并出具检测报告。 二、施工过程中应注意事项
1.风管与法兰采用翻边连接时,翻边应平整、宽度应一致,且不应小于6 mm。 2.法兰垫片的材质如设计无要求时,垫片的厚度宜为3~5mm,垫片应盖住风管翻边与法兰齐平,并不得凸入管内。
3. 当水平悬吊的主、干风管长度超过20m时,应设置防止摆动的固定点。每个系统不应少于1个。
4.硬聚氯乙烯风管的直段连续长度大于20m时,应按设计要求设置伸缩节。支管的重量不得由干管来承受,必须自行设置支、吊架。
5.矩形弯管不得采用内方角形式,当有弧线一侧风管宽度大于等500mm时,宜设置导流片。主管和支管的连接,宜采用顺流型式。
6.矩形风管边长大于或等于630mm和保温风管边长大于或等于800mm,且其管段长度大于1250mm时,应采取加固措施。低压风管单边面积大于1.2m2、中、高
压风管大于1.0m2,应采取加固措施。
7.制冷管道的焊接钢管、镀锌钢管不得采用热煨弯。管道与设备的连接,应在设备安装完毕后进行,与水泵、制冷机组的接管必须为柔性连接。柔性短管不得强行对口连接,与其连接的管道应设置独立支架。
8.冷热水、冷却水系统管道机房内总、干管的支、吊架,应当采用防晃支架;与设备连接的管道支架宜有减震措施。当水平支管的管架采用单杆吊架时,应在管道起始点、阀门、三通、弯头及长度每隔15m设置承重防晃支架。 9.冷凝水排水坡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无要求时其坡度宜大于或等于 8‰;软管连接长度不宜大于150mm。冷热水管道与支、吊架之间,应有绝热衬垫(经防腐处理的木拖)其厚度不应小于绝热层厚度。
10.空调用蒸汽管道的安装,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2002的规定执行。
11.固定在建筑结构上的管道支、吊架,不得影响结构的安全。管道穿越墙体或楼板处应设钢制套管,管道接口不得置于套管内。钢制套管应与墙体饰面或楼板底部平齐,上部应高出楼层地面20-50mm,并不得将套管作为管道支撑。保温管道与套管四周间隙应使用不燃绝热材料填塞紧密。
12. 不同材质、不同作用的各种风管,安装完毕,须进行漏光和漏风测试,经联合验收合格、并形成记录。风管与部件及空调设备绝热工程施工应在风管系统严密性检验合格后进行。
开发区建筑电气工程质量监督交底要点
一、质量保证、图纸审查、质量控制资料及相关文件的要求 1.规范GB50303—2002,强制性条文16条,必须严格执行。
2.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安装分包单位的承发包合同,监理、施工单位资质,施工许可证及施工人员上岗证等。 3.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安装分包单位的质量管理要求。
4.电气工程施工现场应具有必要的施工技术标准,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工程质量检测制度,实现施工全过程质量控制。
5.电气工程的施工应按照批准的工程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修改设计应有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变更通知单。
6. 建筑电气工程的负荷试运行,依据电气设备及相关建筑设备的种类、特性,编制试运行方案或作业指导书,并经施工单位审批、监理单位确认后执行 7.监理单位安装专业人员的落实和到位、现场质量管理文件、监理日记等。 8.进入现场的设备、主要材料及配件的产品合格证、质保书以及电气照明灯具,开关、插座等 “CCC”认证等资料齐全。 二、施工过程中应注意事项
1. 接地(PE)或接零(PEN)支线必须单独与接地(PE)或接零(PEN)干线相连接,不得串联连接。
2. 电管和管件、接线盒的材料要统一。
3. 对口套管连接要保证套管长度为所连接管外径的1.5~3倍,套管两端焊口严密。镀锌管明配管必须丝接,外露丝应做防腐。镀锌钢管在套丝连接时,跨接地线应采用专用接地卡跨接,卡间用铜芯软导线连接,截面积不小于4mm2。非镀锌钢管采用螺纹连接时,连接处的两端焊跨接接地线,圆钢每端焊接长度不小于6倍圆钢直径。
4. 金属导管严禁对口熔焊连接。
5. 当管长每超过30m,无弯曲;管长超过20m可有一个弯曲;管长超过15m可有两个弯曲;管长超过8m可有三个弯曲超过此长度应加拉线盒。
6. 塑料管在砖砌体上剔槽敷设时,应用强度等级不小于M10的水泥沙浆抹面,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15mm,在楼板布设时应加钢板网保护。
7. 当设计无特殊规定时,硬质单芯铜导线的连接法,线芯应拧紧搪锡,包橡皮包布外包黑包布或塑料包布。多股软铜线压铜鼻子涮锡,多股硬铜线压套管连接。
8. 不同回路、不同电压等级和交流与直流的导线,不得在同一根管,导线在管内不准有接头。
9. 当线管明配时,弯曲半径不应小于管外径的6倍。当墙内暗配时,弯曲半径宜大于管外径的6倍;埋入地下或混凝土内时,穿电缆的管其弯曲半径不小于外径的10倍。管子弯扁度不得大于0.1倍管外径。
10.
钢管暗敷时内外均应做防腐处理,当埋设于混凝土中只做内防腐处
理;直埋于土质层内的钢管外壁应采取三油两布,管内防腐。电缆入户管口处打喇叭口。
11.
电线管路与热水管、蒸汽管同侧敷设时,应敷设在热水管、蒸汽管
的下方。有困难时,其净距不宜小于以下数值:在热水管下方时为0.20m,在上方时为0.30m;在蒸汽管道下方时为0.5m,上方时为1.0m。不能满足以上要求时,应采取隔热措施。电线管路对保温的蒸汽管上下不宜小于0.2m。电线管路与其他管道(不含可燃气、液体)的平行净距不应小于0.1m。交叉时不小于平行情况
12.
导线的色标:从供电部门设置的熔断器引出线起至电表箱、配电箱
(柜)、住宅分户配电箱及各回路配线均应按规范要求分色,A相为黄色,B相为绿色,C相为红色,N为淡蓝色,PE保护线为黄绿双色,电门火过线为白色
13. 14. 15.
照明单芯导线连接宜采用涮锡缠头法连接。 严禁现场加工、改装电缆桥架。 电缆桥架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直线段钢制电缆桥架长度超过30m、铝合金或玻璃钢制电缆桥架长度超过15m设有伸缩节;电缆桥架跨越建筑物变形缝处设置补偿装置。
2) 至少每隔一个支架与桥架本体固定一次,禁止浮搁在支架上。 3) 电缆桥架应设置防晃支架。
4) 电缆桥架敷设在易燃易爆气体管道、热力管道的下方及腐蚀性液体管道的上方,管道最小净距应符合GB50303-2002表12.2.1-2的规定。
16.
金属电缆桥架及其支架和引入或引出的金属电缆导管必须接地(PE)
或接零(PEN)可靠。 镀锌桥架和非镀锌桥架跨线应满足规范要求。
17.
防雷接地、保护接地的材质应为热镀锌件。避雷带、接地线的焊接
应采用搭接焊;当采用扁钢时,应为其宽度的2倍,且至少3个棱边焊接(在室外露天或埋地场所应焊4个棱边),当采用圆钢时,搭接长度应为其直径的6倍,双面施焊。弯曲时要根据所用材料煨成弯曲半径大于10d的慢弯。防雷网的支持件与防雷干线应采用卡接。
18. 19.
防雷网通过沉降缝,伸缩缝处应做补偿装置。
设计要求接地的幕墙金属框架和建筑物的金属门窗,应就近与接地
干线连接可靠,连接处不同金属间应有防电化腐蚀措施。
20.
建筑物上避雷针或防雷网应和建筑物顶部的其他金属物体连接成一
个整体。建筑物上的防雷设施采用多根引下线时,宜在各引下线距地面的1.5-1.8m处设置断接卡。断接卡应加保护措施。
21.
同一混凝土柱内作为引下线的各接地主筋,应在基础及顶层采用
符合设计要求且不小于Φ10的圆钢熔焊跨接为一体。
22.
箱、盒、柜、屏及型钢基础可靠接地、电闸箱安全配置齐全,根据
图纸要求明装、暗装箱、户外防水箱、安装是否正确,箱、柜内布线合理、帮扎牢固、排列整齐,电缆有标识。端子或螺栓上接线不超过2根,导线接头搅接涮锡、箱门应设原理图。
23. 梁。
24.
照明配电箱底边距地面高度宜为1.5m,照明配电板底边距地面高度配电箱不宜设在楼梯斜跑处、承重梁下,箱宽超过300mm,均应加过
不宜小于1.8m。照明配电箱(板)内,应分别设置零线和保护地线(PE)在汇流排上连接,不得绞接,并应有回路编号。
25.
当灯具距地面高度小于2.4m时,灯具的可接近裸露导体必须接地(PE)
或接零(PEN)可靠,并应有专用螺栓,且有标识。
26.
开关、插座接线接头正确,导线接头涮锡良好。开关、插座标高正
确、一致,灯具安装牢固。
27.
花灯吊钩圆钢直径不应小于灯具挂销直径,且不应小于6mm。大型花
灯的固定及悬吊装置,应按灯具重量的2倍作过载试验。暗装和安装高处大、重型灯具固定、悬吊装置隐蔽应填写验收记录。
28. 配电室室门应向外开;顶篷不应抹灰;室内电缆出入口应防水;室
内通风良好,有消防措施;应防止小动物进入室内;吊顶棚内必须采用金属管、金属线槽。
29.
弱电安装工程线缆敷设、连接、绝缘电阻检测、各种器具和接地装
置安装等应按照《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02和相关规范、规程和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
给排水及采暖、电气质量监督交底(公建、住宅工程)的补充要点
给排水、采暖分部
1. 根据建质管[2005]3号文要求,民用住宅项目设计应达到“三步节能”要求,“分户热计量”和“双管入户”为重点。
2. 建质管【2003】20号文件“关于对住宅供热工程地埋管道施工质量加强监督管理的紧急通知”要求住宅供热工程地埋管或地板采暖应进行复试,并应通知质监站进行一次采暖管道的隐蔽验收。
3. 津开建、技会发(1997)001号关于开发区实行《对在建民用住宅工程中的常用电器产品、水暖件的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的通知要求对阀门抽样复试。 4. 地采暖地面下敷设的盘管埋地部分不应有接头。 5. 首层独立排水系统的住宅工程,在二层必须设检查口。 6. 严禁在卫生间、厨房楼板上打透孔做管道吊卡。
7. 用膨胀螺栓在卫生间楼面上固定坐便器等,打眼安装膨胀螺栓后,必须在膨胀螺栓处做防水处理并局部做蓄水试验,合格后再安装坐便器。
8. 给水、采暖工程用承压塑料(复合)管道,直埋或暗敷墙、楼板内时,除热熔接头外,其它形式的管接头必须明露,且与墙、楼面的距离不应小于80mm. 9. 管道井内的管道做保温时,相关的阀门、计量表等应进行保温。
10. 暗敷在墙、楼板内的管道,施工中应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成品,隐蔽后应对管道的位置做出标识。
11. 直埋或暗敷在墙、楼板内承压的塑料(复合)管道,宅土建隐蔽时,管内应有不低于O.1Mpa的水压。
12. 热水、采暖用塑料(复合)管道,直埋或暗敷在墙、楼板内时,应对管材进行现场抽样复验,复验合格后,才可进行安装。管道隐蔽前,建设或监理单位应组织进行隐蔽工程验收。
13. 当中水管道采用外壁为金属的管材时,其外壁的颜色应涂浅绿色;当采用外壁为塑料的管材时,应采用外壁为浅绿色的管道,并应在其外壁模印或打印明显耐久的“中水非饮用”标志。严禁饮用水管道外壁使用浅绿色。中水表壳、表盖应为浅绿色。中水表壳或表盖上应有“中水”标志。冷热水表壳、表盖的颜色应与中水表有明显的区别。
14. 消防用送排风系统的测试应委托有资质的检测单位;完成,并出具检测报告。
电气分部:
1.津开建、技会发(1997)001号关于开发区实行《对在建民用住宅工程中的常用电器产品、水暖件的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的通知要求对插座、灯具、控制开关、空气
开关、漏电保护器、电线和电缆抽样复试。
2.住宅全装修工程电气设计应在土建电气设计的基础上进行,并应在建筑主体配管施工前完成;或建筑电气设计中包含装饰装修工程的电器具配置。
3.空调器插座线路和卫生间安装高度距地2.4m及以下的灯具线路应设置漏电保护装置。
4.吊顶、装饰隔墙内线路必须穿钢性导管敷设并应采用管卡固定,附件齐全安装牢固,接线盒位置便于检修。严禁将导线直埋在建筑物和装饰面内并不得使用柔性导管严禁导线及接头明露。
5.距地面、楼梯踏步面高度小于2.4m灯具的可接近裸露导体,必须接地(PE)或接零(PEN)可靠,安装座灯口的壁灯、镜前灯、低位吸顶灯等灯位线路必须设置接地保护导线;可燃装饰面上安装的灯具,必须有防火隔离措施。
6.安装高度1.8m以下的插座应采用安全型插座,多位安全型插座每组均应有安全保护措施,卫生间内应采用密闭型防水插座、开关,卫生间开关宜设置在门外距门口600mm处。
7.插座不得安装在散热器、燃气表等各类设施的后面,插座应距散热器不小于200mm、燃气设施不小于500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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