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圈微商背后的法律问题探析
2020-08-08
来源:步旅网
对外镱 2017年第7期・总第277期 【社会关注】 朋友圈微商背后的法律问题探析 赵莹 (南京财经大学法学院,江苏南京210023) [摘要]朋友圈微商已经成为电子商务模式的新发展,但在其蓬勃发展的背后,所隐藏的一系列法律 问题更加亟待解决。在微商交易诉讼中,被告的真实身份难以确认,原被告适用法律关系的选择以及电子证 据的采集等,都需要通过法律予以明确。有了法律的保障,才能使朋友圈微商成为新一轮经济健康发展的助 推力。 [关键词]朋友圈微商;被告身份;法律关系;电子证据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3283(2017)07—0138—03 一、朋友圈微商的产生和发展 法律关系不明确。微商并不同于传统的网络电商,通过 近年来,由海外留学生和华侨发起的代购热潮越烧 偶尔发商品照片的形式是否属于经营者行为,构成经营 越热。其主要原因在于部分进口商品海内外价格和质量 者与消费者的关系;亦或是,将其行为定义为代理行为, 都存在较大差异。朋友圈微商在自己的朋友圈内发布代 属于代为购买商品并挣取劳务费的一般民事主体行为。 购的商品信息来给朋友们挑选并购买。由此开启了在微 目前在理论界与实务界还没有明确的定义,因此导致原 信朋友圈下的新型购物模式。与传统电子商务经营模式 告在选择适用侵权关系、违约关系亦或是经营者与消费 相对比,微商不需要有店面,也不需要传统电子商务的抵 者的关系时举棋不定。最后,原告的举证更为困难。一 押金、版面费等,甚至不需要有现存商品库存,可谓是零 方面由于没有传统意义上的买卖合同或者商业发票,买 投入。因此深受创业人群的欢迎,使得越来越多的人加 卖合意的达成主要通过微信文字或语音交流,而作为电 入到代购的行列,成为微商。 子资料的证据却极易被篡改甚至是原告根本没有保存聊 自从李克强总理提出要在960万平方公里土地上掀 天记录。另一方面,在微信上的支付方式主要是通过微 起“大众创业”“草根创业”的新浪潮,形成“万众创新” 信红包或者采用支付宝交易,支付技术的进步带来很大 “人人创新”正常商业路径之后,我国迎来了新一波的创 便利,但是同时在线支付是实时到账并且不可逆转。在 业高潮。微商作为“互联网+时代”诞生的新型购物模 缺乏第三方支付平台保障的情况下,款项的直接到账导 式,本来是适应时代潮流的,但在微商爆炸式发展的背后 致了维权难。 却存在着很多问题,其中最突出的问题当属朋友圈买卖 二、微商交易纠纷诉讼中确认被告人的真实身份 下的诉讼维权难问题。朋友圈中的买卖属于熟人交易, 在司法实践中,有关于微商交易维权的被告存在很 卖家一般是自己的亲戚朋友,或亲戚朋友推荐的人,出于 大的认证难度,此类被告一般具有较强的匿名性和隐蔽 熟人间的信任,通过聊天对话的方式即达成了买卖的合 性,并且涉及跨国交易,使得确认微商交易维权案件里的 意。但是微商天生存在缺乏认证和监督制度的弱点,既 适格被告的身份往往成为案件审理过程中的头号难题。 没有准入门槛也没有相应的登记措施,导致微商上充满 对此,因为其涉及的主要是对微信用户的理解和适用问 了真假难辨、质量堪忧的假冒伪劣商品。对于出现一般 题上。对微商交易维权案件中适格被告的的研究要与传 质量问题的商品,出于熟人间碍于情面,大部分人选择息 统的民事诉讼中的情况区别开来。在民事诉讼案件中, 事宁人或者协商解决。但是,对于严重的质量瑕疵或者 适格被告确认规则的法律规范应适用于此类特殊案件。 是奢侈品等高价格商品,在协商不成时则会最终选择法 但由于微商交易维权的特殊情况,我们在权衡保护互联 律手段,通过提起诉讼的方式加以解决。但诉讼维权的 网产业发展和公民合法权益要做出合理的选择。因此, 道路与传统民事诉讼相比,却更为艰难。首先,被告的身 对微信用户的阐释应基于其特殊性,充分理解其具有的 份不明确。由于微信并不需要实名注册,因此在提起诉 虚拟性、匿名性、隐蔽性、全球性的网络特色,从损害行为 讼时,由于不知道对方的真实姓名与地址,从而导致无法 相关性的视角来阐述网络世界下微商的概念。 确定适格的被告,导致诉讼根本无法进行。其次,适用的 在传统的民事诉讼案件中,案件的原、被告是在物理 [作者简介]赵莹(1992一),女,汉族,江苏南京人,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诉讼法学。 138 2017年第7期・总第277期 对外镀 世界内存在损害关系,所以比较容易确认适格被告人的 对于原被告所适用的法律关系中,争议最大的就是 身份 而在微商交易纠纷案件中,微商与微信用户是在 双方是否属于经营者与消费者的关系,也就是能否适用 虚拟的网络世界中发生权益损害关系,因此要确定适格 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根据《消费 被告并不容易。 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在卖方或者第三方向买方提供的 要查明实施损害行为的微商的真实身份可以通过其 商品出现质量问题,买方可以要求进行更换、退货、赔偿 在腾讯公司注册的信息进行查询,具体的情形包括,微信 损失等民事责任;如果出现欺诈行为,消费者可以根据 作为腾讯集团的研发产品,在注册微信时,既可以选择真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进行追加赔偿。但是 实的身份信息进行注册,也可以采用虚拟的身份信息。 我们需要明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适用于消费者和企 对于真实的注册信息,只需在腾讯公司的后台支持下,即 业之间的纠纷,但是微商不适合这个范围,卖方和买方的 可查阅。对于虚拟的身份信息,则需增加信息检索量,因 关系其实不应属于经营者与消费者的关系。 为微信号的注册一定需要一个手机号或邮箱,在此情况 此外,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包括了网络交易,但 下,则需进一步借助腾讯公司或通信公司的信息检索以 仅限于淘宝、京东此类有第三方交易平台制约的网络经 找到被告的真实身份信息。最后,在仍然无法获得被告 营者,新消法并没有针对微商这样一种新型的经营方式 真实身份信息时,江西高院采用了具有高度创新性的解 进行明确的规定。因此本文更倾向于将原被告的法律关 决方案,即根据案件的情况采用电子证据中标记的IP地 系归为买卖法律关系,在适用法律的选择上则应在合同 址或者网名来作为预立案的被告,随后由原告申请法院 法或侵权法中进行选择。 来调查被告的真实身份。法院在预立案之时,有责任对 四、电子证据的采集与认定标准 受害者提供的其在微商交易中所受实际伤害的事实进行 微商交易主要就是在微信平台通过文字或语音交流 调查,调查有两个原则,第一点是预立案的原告是适格的 达成合意,因此,在微商维权诉讼中,原被告的证据就主 权利主张人,第二点是原告提供了可以对此初步证明的 要集中在电子证据上,即微信聊天记录与转账记录。对 证据。 于电子证据的采集与传统的证据形式有很大的不同,微 该做法,也能够保护预立案的原告权利,可以平衡微 信聊天记录极可能被删除或篡改,在搜集电子证据时,就 信的通信自由和维护社会舆论知情权。另外腾讯及相关 需要结合其独特点采用有别于传统书证等证据的搜集 公司除非有正当理由,否则不得拒绝履行法院协助查询 方法。 的义务。 想要在这个实时聊天过程中收集证据,首先要确定 三、原被告所适用法律关系的确认及相关法律的 聊天的对象,除了聊天工具本身记录的身份信息,还需要 选择 其他信息进行确认。其次是根据双方的交谈内容,确定 对于明确原被告所应适用的法律关系,就需要对微 当事人双方是否存在特定的权利与义务之间具体的关 商与微信用户的交易方式有清晰的了解。微商的交易方 系。但是认证当事人的身份是非常重要和非常基本的, 式主要有两种,一是现货交易,二是非现货交易。对于现 通常通过无线网络的IP地址,或者在腾讯平台的帮助 货交易,即卖家通过第三方购得货物进行囤放,通过朋友 下,对文件中列出的各方身份认证信息进行确认,在实时 圈提供商品的基本情况,在买卖双方达成一致之后,完成 诈骗聊天的过程中,受害人也可以申请调查机关通过银 支付工作。通过此种交易过程并结合现行我国民事法律 行或金融服务提供者调取诈骗者的银行账户或者金融账 的规定,此种情形即属于买卖合同的情形,因此对于微商 户信息来帮助确定其身份。对于这些内容,双方可以通 交易中现货交易的诉讼,原被告的法律关系就是合同关 过网络服务提供商进行收集,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己 系,原告可以据此提起违约之诉或侵权之诉。对于非现 收集有关电子证据,如微信头像,朋友圈状态中该人的照 货交易,具体又可以分为两类,一是卖方固定从事某一品 片与提交给法庭的当事人身份证照片一致时,可以确定 牌的代理,定期在朋友圈发布产品样图,一般通过“带图 使用某个微信号的人作为特定的当事人。双方的聊天记 询价”的模式进行宣传,在双方达成交易意向后,一般直 录、微信头像、朋友圈信息等都可以通过公证机关打印成 接由厂家或者微商的上级代理商来发货;二是在海外代 公证文书来作为证据,关于被删改过的聊天记录,如有必 购中很常见,卖家去第三方商家代购买家指明要代购的 要,可以聘请专门的技术人员进行复原,然后申请鉴定来 货物而后卖给买家。 一般这种情况下多是通过熟人或者 帮助案件审理。 朋友进 外采购。在这种交易模式下,买卖双方存在 公证证据的证明力高于一般证据。我国《民事诉讼 的实际是一种有偿委托合同,因此,原告在合法权益受损 法》第67条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 后据此仍提起的是违约之诉或侵权之诉。 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139 对外罨翻 2017年第7期・总第277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7条 供了新的思路,但是诉讼机制仍然是最重要的一种解决 规定了公证文书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 纠纷的方法,其权威性是我们保障社会正义解决纠纷的 和证人证言。在涉及网络电子证据的纠纷案件中,由于 最后也是最有力的保障。因此,破解微商交易纠纷诉讼 电子证据本身具有易复制、易改动、易销毁的特点,当事 困境迫在眉睫。 人收集证据非常困难,对所取得的电子证据的真实性以 朋友圈微商的发展是经济发展的新助力,微商发展 及收集证据方式的合法性证明更加困难,因此,应当推广 所面临的困境,从根源上是法律规制不到位造成的。微 让越来越多的当事人采取申请国家公证机关公证保全的 商的发展壮大是一种必然趋势,这就迫切的要求法律需 方式取得电子证据。 要针对微商的特点、法律问题,进行细致的规范,明确微 在电子证据认定的问题上,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可 商的法律主体和法律性质。此外还需要完善微商监管机 知对于诉讼当事人都认可的电子证据,予以采纳。通过 制,提高微商的准入门槛,建立交易平台监管机制,为微 公证机关公证的电子证据,若没有相反证据予以排除采 商的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用的,应予以认证。电子证据认定具有高科技性使得传 统的公证机关认定电子证据存在难点;但是对于一般的 [参考文献] 电子交易经过国务院主管部门建立的认证机关可以公证 [1]张佟鑫,刘矜希.微信海外代购的法律问题分 侵权内容的存在与否,这样确保了电子交易的安全性,促 析[J].法制与社会,2016(2):101—102. 进了电子商务的发展。当然,如果另一方能通过同样的 [2]张晓霞.关于“微商”购物维权难引发的思 手段取得相反的证据除外。由当事人自己手机的电子证 考——以微信平台为例[J].现代商业,2015(7):11—13. 据如果缺乏其他证据佐证,一般是不予采纳的,除非当事 [3]聂军.论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的保护[J].江 人可以证明其完整性、原始性、并且是自然形成没有人为 西财经大学学报,2010(6):8—11. 进行修改的。如果一方有效证明对方持有电子证据并且 [4]何悦,刘云龙.电子证据保全若干问题研究[J]. 对方拒绝提供该证据也没有合法事由解释的情况下,可 中国发展,2012(12):25—27. 以推定存在该份电子证据。 [5]刘显鹏.电子证据的证明能力与证明力之关系 五、结语 探析[J].北京交通大学学报,2012(2):85—88. 民事纠纷的常用解决方法是调解、和解和判决,调解 [6]聂铄.电子证据在民事诉讼中的运用[J].武汉 和和解属于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都不具有终局性,虽然 大学学报,2006(7):524—560. 我国已经在全力推动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建设,但是 [7]梁慧星.生活在民法中[M]_法律出版社, 利用诉讼机制来解决纠纷始终是一条重要并且行之有效 2016:153. 的途径。当前,诉讼外解决纠纷机制为我们解决纠纷提 (责任编辑:顾晓滨马琳) (上接第119页) 进行修改。在快速发展的信息化时代,只有及时反馈问 构建企业的信息化体系包括准确的大数据支持,人 题并快速修正,才能最大化降低失误成本。 为的因素在信息流通中将减小,信息的传递会更加公正, 更具有代表性。 [参考文献] 2.预算效益评测体系化 [1]孙晓玲.浅论企业全面预算的考核与评价[J]. 预算效益评测体系化,可以使企业效益评测有章可 会计之友,2005(1). 循,让企业的预算效益评测上升一个档次,提升评测的效 [2]徐彩红,饶海琴,宋良荣.浅探企业全面预算管 率,增加企业收入。 理的绩效考评[J].财会月刊,2006(10). 3.注意评测流程和结果的实施 [3]罗乾宜.大型央企集团财务治理模式及其制度 预算效益评测体系化之后,要落实试行,一些测评无 创新[J].会计研究,2012(4):50~57. 法落实的原因是因为评测流程没有实施到位。 [4]刘蓉.浅析中航工业的全面预算管理绩效评价 4.完善奖励体系 体系[J].财务与会计,2011(3):40. 考核就是为了使员工工作有动力,只有完善奖励措 [5]刘家乡.医院全面预算管理绩效评价指标体系 施,才可以完成预期目标。 设计[J].会计之友,2012(10).54—57. 5.建立及时的反馈体系 当预算效益评测中有问题时,需要及时反馈,并迅速 (责任编辑:郭丽春梁宏伟) 1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