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业安全管理
一、目的:为规范管理处作业的安全管理,控制和消除生产作业过程中的潜在风险,实现安全生产,制订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公司及下属管理处
三、具体作业规定
1、动火作业动用明火管理审批制度(三级动火审批)
(一)为了加强公司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消防工作必须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安全第一,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消防业务上受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监督与指导。
(三)各管理处应当对职工进行经常性的防火、防爆宣传教育,普及消防知识,增强法制观念,自觉遵守各项消防制度。
(四)生产上使用电焊、气割(焊)等明火,必须建立严格的防火防爆安全操作规程和制度。
(五)各管理处应根据相关方生产特性,危险程度和建筑布局划分禁火区域。在禁火
区域内动用明火时,必须事先向安全保卫部门办理动用明火审批手续,并由专人监护。
(六)采用明火或高温进行烘燥、烤炒、熬练或使用淬火、退火、保温等作业,都要建立严格的防火安全管理制度,并有专人负责。
(七)严禁在车间、仓库、变配电室、汽车库、木工房、化验室等重点部位使用明火和电热设备取暖。
(八)各管理处生产区、库区、易燃易爆物品作业场所,应有明显警示、警告标志,严禁吸烟和携带火种。
(十)各管理处与承建各种工程项目的施工队签订的合同中要有防火防爆的协议。
2、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一)进入容器内作业,由作业部门负责办理审批手续,填写《进入容器内部作业安全审批表》,经安全部门批准后,才能进行作业。
(二)作业部门负责做好如下安全工作:
(1)进入容器内部作业时,现场不得少于2人,应明确现场监护人、落实防范措施。
(2)作业前要确保人员进入容器内的安全,连接容器的各种管道,阀门必须关闭并挂安全警告牌,容器内储存物应清除,有毒有害气体应全部排净。
(3)容器内照明灯应使用12伏安全电压。
(4)进入容器内作业人员必须正确穿戴劳防用品。
(三)作业期间,作业部门领导、安全保卫干部要加强现场检查,对未经审批和安全措施不落实的项目有权停止作业。
3、临时用电作业
⑴ 非电工严禁进行包括拉接、拆除电焊机及其它电气设备的电源线等的用电操作,必须由电工负责办理。
⑵ 检修(大修)时,管理处要安排专人负责拉接、拆除临时用电线,保证用电安全。由安全部门办理安全作业审批。
⑶ 工期较长,需要多台临时用电器的作业项目,由管理处安排专人到施工现场拉接、拆除电线。
⑷ 除临时用电接线盘外,其它配电盘禁止拉接临时用电。
⑸ 临时电源线不得搭靠工艺设备、管道等。
⑹ 使用手电钻、砂轮等手持电动工具,必须绝缘良好,并配上漏电保护器,以防止触电事故。
4、 高处作业
⑴ 高处作业是指凡距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及其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
称为高处作业。 坠落高度基准面是指从作业位置到最低坠落着落点的水平面。
异温高处作业是指在高温或低温情况下进行的高处作业。高温是指工作地点具有生产性热源,其气温高于本地区夏季室外通风设计计算温度的气温2℃及以上时的温度;低温是指作业地点的气温低于设计计算气温5℃及以上的。
带电高处作业是指作业人员在电力生产和供、用电设备的维修中采取地(零)电位或等(同)电位作业方式,接近或接触带电体对带电设备和线路进行的高处作业。低于表中距离的,视为接近带电体。
⑵ 高处作业的分级
作业高度在2~5米时,称为一级高处作业。
作业高度在5米以上至15米时,称为二级高处作业。
作业高度在15米以上至30米时,称为三级高处作业。
作业高度在30米以上时,称为特级高处作业。
⑶ 高处作业的分类
特殊高处作业
在阵风风力为 6级(风速 10.8米/秒)及以上情况下进行的强风高处作业。
在高温或低温环境下进行的异温高处作业。
在降雪时进行的雪天高处作业。
在降雨时进行的雨天高处作业。
在室外完全采用人工照明进行的夜间高处作业。
在接近或接触带电体条件下进行的带电高处作业
在无立足点或无牢靠立足点的条件下进行的悬空高处作业。
在坡度大于45°的斜坡上面进行的高处作业。
在升降(吊装)口、坑、井、池、沟、洞等上面或附近进行的高处作业。
在易燃、易爆、易中毒、易灼伤的区域或转动设备附近进行的高处作业。
在无平台、无护栏的塔、釜、炉、罐等化工容器、设备及架空管道上进行的高处作业。
在塔、釜、炉、罐等设备内进行的高处作业。
一般高处作业指除特殊高处作业和化工工况高处作业以外的高处作业。
⑷高处作业的管理规定
从事高处作业的单位必须经安全部门办理登高安全作业审批,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后方可施工。
登高安全作业许可审批人员应赴高处作业现场检查确认安全措施后,方可批准高处作业。
高处作业人员必须经安全教育,熟悉现场环境和施工安全要求。对患有职业禁忌证、高血压、心脏病和年老体弱、疲劳过度、视力不佳及酒后人员等,不准进行高处作业。
高处作业前,作业人员应查验登高安全作业许可证,检查确认安全措施落实后方可施工,否则有权拒绝施工作业。
高处作业人员应按照规定正确穿戴劳动保护用品,作业前要检查,作业中应正确使用防坠落用品与登高器具、设备。
高处作业应设监护人对高处作业人员进行监护,监护人应坚守岗位。
⑸高处作业安全防护
高处作业前,施工单位应制定安全措施并填入登高安全作业许可证内。
不符合高处作业安全要求的材料、器具、设备不得使用。
高处作业所使用的工具、材料、零件等必须装入工具袋,上下时手中不得持物。不准投掷工具、材料及其它物品。易滑动、易滚动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脚手架上时,应采取措施防止坠落。
在化学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场所或附近有放空管线的位置作业时,应事先与区域负责人取得联系,建立联系信号,并将联系信号填入高处作业许可证备注栏内。
登石棉瓦、瓦棱板等轻型材料作业时,必须铺设牢固的脚手板,并加以固定,脚手板上要有防滑措施。
高处作业与其他作业交叉进行时,必须按指定的路线上下,禁止上下垂直作业,若必须垂直进行作业时,应采取可靠的隔离措施。
高处作业应与地面保持联系,根据现场情况配备必要的联络工具,并指定专人负责联系。
在采取地(零)电位或等(同)电位作业方式进行带电高处作业时,必须使用绝缘工具和穿均压服。
5、起重吊装作业
⑴ 各种起重吊装作业前,应由管理处办理安全作业审批手续。应预先在吊装现场设置安全警戒标志并设专人监护,非施工人员及车辆禁止入内。
⑵ 吊装中,夜间应有足够的照明,室外作业遇到大雪、暴雪、大雾及六级以上大风时,应停止作业。
⑶ 起重吊装作业人员必须佩戴安全帽,高处作业时遵守高处作业安全规定。
⑷ 吊装作业前必须对各种起重吊装机械的运行部位、安全装置及吊具、索具进行详细
的安全检查,吊装设备的安全装置要灵敏可靠。吊装前必须试吊,确认无误后方可作业。
⑸ 作业中,必须分工明确,坚守岗位,并按起重吊装指挥信号统一指挥。
⑹ 严禁利用管道、管架、电杆、机电设备等做吊装点,未经审查批准,不得将建筑物、构筑物作为锚点。
⑺ 任何人不得随同吊装重物或吊装机械升降。
⑻ 起重吊装作业现场如须动火,严格执行动火审批安全规定。
⑼ 起重吊装作业时,起重机具包括被吊物与线路导线之间应保持安全距离:1KV以下的距离≥1.5m;10KV的距离应≥2m; 35KV的距离≥4m。
⑽ 起重吊装作业时,必须按规定负荷进行吊装,严禁超负荷运行,所吊重物接近或达到额定起重吊装能力时,应检查制动器,用低高度、短行程试吊后,再平稳吊起。
⑾ 悬吊重物下方及吊臂下严禁站人、通行和工作。
6、 断路作业
(1)凡在管理处内进行断路作业必须办理断路安全作业审批手续。
(2)由项目负责人负责申请办理断路作业审批手续,并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监护和管理。
(3)施工作业人员接到断路《安全作业许可证》确认无误后,即可进行断路作业。
(4)断路作业前,施工单位负责在施工现场设置围栏、警示飘带、通行警告牌,夜间要悬挂红灯。
(5)断路作业结束后,施工单位负责清理现场、拆除现场、路口设置的挡杆、断路标识,围栏、警示飘带、警告牌、红灯。项目负责人检查核实后,报告管理处,恢复通行。
(6)断路作业应按《安全作业许可证》的内容进行,严禁涂改转借、变更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部位。
(7)在断路《安全作业许可证》规定的时间内未完成断路作业时,必须重新办理断路《安全作业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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