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公司机关借用人员管理,理顺借用人员管理程序,维护机关工作秩序,提高工作质量和人力资源利用效率,增强公司机关整体工作效能,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中所列“借用人员”,系指从各基层单位借用到公司机关各部室协助工作的非在编人员。
第二章 借用人员的条件
第三条 公司机关各部室因工作需要并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借用人员帮助工作,并根据工作性质、工作量来确定临时借用人员的范围、数量及借用时间。
(一)在已核定的机构编制内工作人员空缺的;
(二)在编工作人员挂职锻炼、基层锻炼或借调到上级机关工作的;
(三)在编工作人员派往驻外单位工作的; (四)在编工作人员参加三个月以上学习、培训的; (五)处理有关突发事件或重要专项工作,部室现有人员难以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需要专业人员支持的;
(六)公司确定的其他特殊情况。
第四条 借用部门可以从公司所属各基层单位借用人员,借
用前应征得借用人员所在单位和拟借用人员本人同意。不得从公司所属单位以外的单位借用人员.
第五条 借用人员须政治可靠、诚实可信、爱岗敬业。第一学历大学以上,在基层相关岗位工作2年以上,并能够胜任借用期间承担的具体工作。
第三章 借用人员的程序
第六条 借用人员应当履行以下审批程序:
(一)由需要临时借用人员的部门向公司人力资源部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借用工作人员审批表》一式三份(见附表),说明需要借用人员的原因、借用的时间、借用的人数以及被借用单位的意见和借用人员的有关具体情况;
(二)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查后,由借用部门的主管领导、公司主管人事的领导审批,并经公司经理批准后方可借用;
(三)由公司的借用部门、人力资源部和机关党委分别备案. 第七条 公司机关从基层单位临时借用人员,借用期限一般不超过六个月。借用人员超过六个月的,在满六个月后,由借用部室重新办理借用审批手续。
第四章 借用人员的管理
第八条 借用人员应当遵守公司机关有关规定,严格执行机关廉政制度、保密制度、考勤制度等工作纪律。
第九条 借用人员可以按照规定列席部室和公司有关会议,可以参与起草有关文件,但不得单独作为拟稿人。
第十条 借用人员的办公设备配置,按以下情况办理: (一)属第三条第(一)项的借用人员,办公设备按正式人员配置;
(二)属第三条第(二)、(三)、(四)项的借用人员,不再另配办公设备;
(三)属第三条第(五)、(六)项的借用人员,根据工作需要,可另配办公设备,工作结束后,应将所配设备交回借用部室。
第十一条 借用人员不得单独出差执行公务。借用人员出差期间按规定报销差旅费。
第十二条 借用人员的机关部室对本部门借用人员负有管理责任,对借用人员实行动态管理,凡借用时间在三个月以上的,由借用部室负责对其进行考核,及时掌握其思想、工作表现。借用期间借用人员一律不转人事关系,其工资、奖金及福利待遇由原工作单位按在岗人员发放.组织关系按党内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借用工作结束后,借用人员应及时返回原单位,借用部门应向借用人员所在单位反馈借用人员工作表现评价意见.
第十四条 对未经批准擅自借用人员,或对借用人员疏于管理造成不良后果的,将追究有关部室的领导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机关借用人员审批表
姓 名 文化程度 现所在单位 拟借用部室 借用时间 性 别 专业技术 职 务 现岗位 拟从事岗位 出生年月 身体状况 自 年 月 日起到 年 月 日止 所在大队级单位意见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借用原因 拟借用人员本人意见 借用部门意见 年 月 日 人力资源部 意见 年 月 日 借用部门 主管领导意见 公司主管人事领导意见 年 月 日 公司经理 审批意见 备 注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