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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民事执行难问题及其对策

2021-12-24 来源:步旅网
第22卷第2期 2012年6月 甘肃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Journal of Gansu Radio&TV University Vo1.22 No.2 Jun.2012 浅谈民事执行难问题及其对策 谢玉梅 (甘肃广播电视大学农垦河西分校,甘肃酒泉 730030) [摘要]目前,法律执行难问题成为普遍的社会问题,民事执行程序是审判程序的继续和延伸,直接关系到法 律的威信和尊严,更关系到社会的长治久安。鉴于此,笔者从法院“执行难”本身及其造成执行难的成因出 发,浅谈解决执行难的对策。 [关键词】民事;执行难;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D926.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8—4630(2012)02—0060—03 一、民事执行与民事执行难的概念 鉴于以上情况,法院在执行中要针对个案具体情 况,具体分析,区别对待。第一,对涉及申请人人 民事执行又称强制执行,是指人民法院的执 行组织依照法定的程序,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 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内容,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 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迫使义务人履行义务的司法 活动…。民事执行难,是指人民法院对已经发生 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有执行条件,在实施执行工 身性质的案件的执行,如离婚后抚育费案件的执 行,法院可以执行当事人离婚后分得的财产,来抵 偿未成年孩子的抚养费,这类案件虽然为数不多, 但也是法院解决执行难的一种方法。第二,对具 有法人资格的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案件的执行,执 行工作人员应该仔细调查其在工商行政部门注册 情况,看是否存在出资不实的情况,依法追加出资 作中无法实现或难以实现的执行困难现象。近年 来,人民群众反映最为强烈、实践中危害最大、长 期困扰人民法院的问题就是人民法院裁决生效的 不实者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第三,对自然人的执 行,需要执行工作人员运用法律所允许的各种手 段,充分调动申请人的积极性,要重视做被执行人 法律文书“执行难”问题。这不仅影响了法律所保 护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顺利实现,而且影响了 人民法院的形象,损害了社会主义法律的权威性, 更直接影响到国家改革、发展、稳定的政治局面。 或其家属的思想教育工作,督促被执行人履行执 行义务。同时,要强化法院的执行力度和执行效 率。对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执行案件经常关注, 二、民事执行难的主要表现形式 “执行难”是长期以来困扰和制约法院执行工 作的突出问题,其主要表现形式大致如下。 (一)被执行人下落不明,逃避执行 案件一旦进人执行程序,接到执行通知书后, 根据法院掌握的相关信息,增加下落不明的被执 行人的找到机会,减少此类执行案件的数量。 (二)被执行人的财产被转移,难以找到 掌握被执行人所有财产情况是法院民事案件 执行的前提。由于被执行人法律意识淡薄,或根 本没有法律意识,将自己所有财产转移,非法变 卖、毁损,缺乏最起码的法律意识和诚信意识,故 作为被执行人下落不明,逃避执行,视国家法律于 不顾,严重影响了法院的工作秩序和耗费了法院 很大的精力,造成了“执行难”。被执行人下落不 明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一是被执行人具有执行 能力,但为了逃避法院执行,经常变更地址;二是 被执行人确实没有执行能力,远走他乡,逃避法院 执行;三是被执行人在外地务工,躲避法院执行。 收稿日期:2012-04-16 意搞假破产,假抵押;或将财产通过虚假的经济往 来予以转移躲避债务,积极或消极对抗法院执行 工作,造成法院执行难的问题。因此,法院要加强 对被执行人法律意识教育,从不同角度对被执行 人所有财产状况进行调查,防止被执行人转移财 产。加强对被执行人宣传教育,使之明确法院执 作者简介:谢玉梅(1967一),女,甘肃金塔人,中专讲师,主要从事法学课程教学。 20l2年6月 谢玉梅:浅谈民事执行难问题及其对策 61 法的严肃性和拒不执行法院裁判的后果。尽可能 积极调动申请执行人,配合被执行人所属财产调 查的积极性,与银行、工商等相关部门实施联动, 对被执行人财产实行全方位监控,对被执行人转 移财产行为形成有效限制。同时,要加大对被执 行人转移财产的处罚力度,发现被执行人财产转 移线索,追回被转移的财产予以强制执行,依法严 厉惩处被执行人转移财产,对抗法院执行的违法 犯罪行为,加大对转移财产等抗拒执行的处罚力 度,使拒不执行法院裁判的被执行人得不偿失。 (三)协助执行人缺乏积极性,协助不够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被执行 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 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 的收入,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必须协助予以办理。 不履行协助义务时,能够对协助执行人采取的强 制措施就是司法拘留,而司法拘留最长只能是l5 天,事实上并不能起到很好的威慑作用。《民事诉 讼法》虽然规定了协助执行人在收到法院协助执 行通知时必须予以办理,但执行协助奖励制度尚 未建立,协助执行人配合法院执行积极性不高,在 很多情况下怕得罪人,敷衍了事,甚至设置障碍、 阻挠法院执行,协助效果往往不尽如人意。法院 很难找到协助执行人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公民 法律意识淡薄,没有真正理解协助执行是其法定 义务。在法院日常执行工作中,协助执行人或执 行单位对协助执行要求,表现出漠不关心的态度, 认为执行是法院的工作与自己无关。这就导致法 院执行工作很难得到社会各方面的支持和配合, 使法院的执行工作陷入无援的境地。对于协助执 行人不履行协助义务的责任,仍要求被执行人在 支付范围内承担责任。但是应当如何承担责任, 是申请人提起诉讼,还是法院将协助执行者视同 为被执行人,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遗憾的是,上 述问题的法律并没有做出规定。要想克服执行难 的困难,这就要不断加强自身队伍建设,努力赢得 社会对于执行工作的理解与支持,共同营造和谐 高效的执法环境,让法院的执行工作真正走出困 境,实现良性循环。 (四)行政权干扰司法权的执行 行政权干预司法权,已经成为法院执行难的 一个很重要的原因。通过对法院执行部门的调 查,可以明显地感觉到地方保护主义、部门保护主 义比较严重。目前被执行者多是各种企业,与所 在地方政府或所属部门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有 的就是当地政府开办的,所以执行的时候,有关方 面往往不予协助,有的甚至出面阻挠,给执法部门 设置重重障碍。相关资料显示,201 1年在陕西发 生的一起矿权案件的处理中,行政权一直贯穿始 终。从案件审判到执行,整整用了3年时间,严重 超出了审判期限和违反了执行程序,将普通民事 案件政治化,将经济案件上升为政治事件,甚至打 着影响陕西省社会稳定的幌子,向陕西省最高人 民法院施加政治压力。这起案件的审判和执行, 明显表现出了行政权干预司法权。 (五)被执行人暴力抗法。阻碍法院执行工作 被执行人法律意识淡薄,特别是基层群众法 律意识不强,对拒不执行的法律后果不清楚。法 院在执行的过程中,被执行人或与被执行人有关 系的个人或单位无视法律,千方百计进行阻挠,逃 避或抗拒执行,更有甚者,对法院执行工作人员侮 辱、谩骂、使用暴力围攻殴打,严重损害当事人合 法权益及司法尊严,阻碍法院执行工作。2009年 2月份,北京朝阳区一起案件的执行现场,被执行 人与执行法官之间发生了激烈的矛盾,被执行人 用事先装备好的大型铲车,意图冲撞法官和法警, 严重影响了法院正当履行职务。 三、民事执行难的原因 民事执行难作为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一种特定 的社会现象的形成并非偶然,其生成原因也复杂 多变。现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一)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备造成“执行难” 目前,法院执行工作的法律依据主要是《民事 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 的若干规定》及有关司法解释,由于法律依据过于 原则,操作性不强,难以解决当前执行工作中的实 际问题。现行有关执行的法律规定至少有四个方 面需要完善:一是申请执行期限。我国《民事诉讼 法》规定申请执行期限最长者为1年。为了避免 超过法定的申请执行期限,明知被执行人无任何 财产可供执行,也不得不向法院申请执行,结果只 能造成执行难的案子越来越多。二是适时出台 “强制执行法”。《民事诉讼法》虽然有执行的规 定,且整体上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最高人民 法院虽然出台了一系列相关司法解释,但仍有大 量问题不能涵盖其中,这些都无法解决当前执行 工作中实际遇到的问题。三是要加强对拒不执行 行为的惩罚力度。我国《刑法》中规定了拒不执行 裁定罪,但实际工作中执行不坚决,因拒不执行法 甘肃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第22卷第2期 院判决而被判刑的被执行人很少。 (二)人们风险意识不强造成的“执行难” (三)治理执行环境、切实规范执行秩序 执行工作需要有一个适合民事执行运行的环 境,如果执行环境不佳,如行政权干扰、相关部门 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时期,社会缺 乏诚信意识,人们的市场经营风险意识不强,一些 或人员不协助执行等等,执行工作也就很难取得 成效。一方面,坚决行政权干扰,维护执法统一; 另一方面,完善全民联动机制和监督机制,同时, 强化执行工作的宣传力度,提高全社会守法意识。 (四)加强诚信体系建设,增强诚信意识 人贪图利润,同一些信誉不好、资产状况欠良的企 业做生意,结果账面利润却不能兑现。于是诉之 法律,官司赢了,但执行却不可能。当事人就把自 己的经营风险转嫁到法院的身上,说法院为当事 人打“法律白条”,从而造成法院“执行难”。 (三)公众法律意识淡薄,造成执行难 在现实生活中,之所以缺少自觉履行者,归根 结底人们的法律意识淡薄,缺少对法律的信仰,也 是影响法院执行难的重要因素之一。同时执行人 员由于种种原因不能掌握和了解执行情况,给被 建立信息征用、公开、失信行为的法律规定, 增强全民的诚信意识。要鼓励全体公民保持良好 的信用,并对失信行为进行处罚,限制其在某些方 面的活动,使其为自己的失信付出昂贵的成本,也 使进入法院审判程序的被执行人不敢以失信行为 为代价而逃避、抗拒执行 J。 (五)加强执行队伍建设,提高执行队伍素质 加强执行队伍的业务培训,提高执行人员素 执行人或单位提供了足够的逃避债务、转移财产 的机会,造成了“执行难”。 四、解决“执行难”的对策 (一)明确指导思想,处理好审与执的关系 质。必须保证执行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这就 需要有一支高素质的执行队伍。同时,要加强执 行作风建设,凡是因为执行作风方面的问题导致 暴力抗法,或造成其他严重事端影响恶劣的事件, 一执行工作,是宪法和法律赋予法院的职责。 执行工作必须明确正确的指导思想,在法院的执 行中要处理好审判与执行的关系,摆正审执位置。 一定要追究执行人员及其主管领导的责任。 执行工作是一项全新的事业,只要法院执行 是坚持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思想来处理和谋划 工作人员,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从民 事执行工作的体制、机制、机构、方式、方法等各个 执行工作,为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服务;二是在各 级党委和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为改革、发展、稳定 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三是要把审判和执行 作为法院工作的两翼,协调处理好两者之间的关 层次,大胆探索,勇于创新,就一定会在民事执行 工作上开创一个崭新的局面。解决执行难问题, 必须树立正确的法治理念,从解决体制、机制等问 题人手,依法积极、稳妥地进行改革;必须使全社 系。法院工作应一手抓审判,一手抓执行,使二者 协调同步。 会的力量积极联动起来,形成合力;必须树立长期 努力的思想,明确目标,坚定信心,坚持不懈,执行 难问题一定会得到逐步解决。 [参考文献] [1]何世川,韦吉莉.试论法院执行难问题的成因及其对 策[J].西部(法制文学版),2010(12). [2]李金健,殷昌盛,李俊雄.诚信之基石在政府治“赖” 之关键在执法[N].东莞日报,2011—07—29(A06). (二)完善司法执行制度,树立法律尊严 新民事诉讼法的颁布实施,可以看出国家对 执行工作的高度重视,一定程度上丰富了执行手 段和执行方式,改革、完善法院的执行制度及与之 相联系的法律制度已势在必行,立法机关要在我 国现行法律制度的基础上,借鉴基层法院在实际 工作中的成功经验和做法,制定独立的强制执行 法,树立法律尊严,建立强制执行的各种规范,以 适应执行工作的要求 J。 On Strategies of Intractable Civil Enforcement XIE YU—mei [责任编辑龚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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