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医院人事管理工作,促使行政管理工作落到实处,特作此规定,望遵照执行。 一、考勤表填写规范:
1.考勤必须以书面形式上报,考勤表头年、月、科室几项填写清楚。考勤标记的使用说明:上班“√”(包括白、连、主、辅、备班;符号为白√、连√等),24小时值班“△”(护士前夜班“前”,后夜班“后”),旷工“X”,公休“休”,值休“O”,出差“C”,迟到“□”,早退“☆”,加班“+”,培训进修“→”,请假如病假、事假、产假、婚假、探亲假、年休假、丧假等直接标明。一天中有2种考勤的请用“/”符号分隔开。请严格按照标记上报考勤,考勤表要清晰明了,必须要有考勤员签名,标记不清晰、无签名的视为该科室当月没报考勤,并扣罚考勤员50元/次。
2.各科室在填写当月考勤表时应实事求是,字迹清楚,书写规范,说明应清楚,并在表格最后一栏汇总填写出当月值班次数、加班时间、存休天数,科室负责人应当做好每月考勤情况的登记,以便更好的安排工作。
3.“5·1”“10·1”“春节”等法定节假日加班费按考勤表实际上班天数发放,护士连班兼后夜班的情况核发二天加班费,其它情况一律核发一天加班费。
4.考勤表于每月3日前上报人事科,遇特殊节假日应在月末3天前上报。无故迟报、漏报、错报、口头、电话及其他形式上报的扣罚考勤员50元/日(除院领导认定的其它原因外)。
二、各种假期管理规定:
根据国家、省、市、区劳动人事部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订各种假期管理制度。
1.医院实行无假日医院,24小时全天候服务。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由科室负责安排员工轮班工作。
全院实行科组定员定岗排班制,公休原则上应在当月休完,员工休假须经科主任同意方可休假,科主任(护士长、班组长)休假须上报院办;除经院领导审批同意的特殊原因外,不得跨月积休;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休息的存休(包括公休及值班补休)按相关规定给予一定标准补贴。
住院医师实行24小时负责制,12小时留院制。其他员工实行24小时轮流值班制。必要时员工应根据医院总值班、科室负责人的调度,及时到岗。
2.医院在法定节假日安排员工休息(但需留有值班和部分上班人员):元旦1天,春节3天,清明节1天,端午节1天,劳动节1天,中秋节1天,国庆节3天,共计11天。法定节假日在岗人员给予一定的补贴。
3.年休假:除试用期员工外,员工可享受年休假。试用期员工从试用期结束后的次月开始享受年休假。
年休假按以下规定计算: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下列情况不享受年休假
(1)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2)当年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
(3)享受产前假、哺乳假超过30天者(如产前假、哺乳假跨年者,两年中只享受一次年休假)。 (4)参加在职研究生全脱产学习的员工,不享受当年年休假。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原则上集中安排,特殊情况分段安排,不允许跨年度安排。
4.探亲假:工作满一年的职工与配偶、父母不在一起(跨市)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按国家规定可享受探亲假(试用期员工除外),探亲假假期为:未婚员工探父母20天/年,已婚员工探父母
20天(四年一次),探配偶30天/年。期间发给100%的基本档案工资。
5.病假:病假应出具有效医疗证明。院外病假除急诊由医务科转签生效外,其余一律无效;院内病假证明由相关专科科主任出具并严格把关,病假证明随请假条上交人事科备案,病假期间基本工资发放(详见附表);妊娠初期的女职工,确实需要保胎者,经妇产科主任出具有效医疗证明,在不影响科室正常工作的前提下,本人申请,科室负责人、主管领导签字同意,可以整月请病假,请假条上交人事科备案;病假期间发70%基本工资,不享受奖金。
6.事假:员工因特殊情况可以申请事假。事假申请一般需本人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科室负责人递交申请,所在科室负责人签署意见,科室负责人在审批员工事假申请前,应充分考虑员工请假事由及科室工作安排。事假一周以内由所在科室负责人审批、报人事科审核备案,一周以上由所在科室负责人审批后报院领导审批、报人事科备案。一次事假原则上不得超过3周,超过3周不按时销假或不续请假的作旷工处理。员工在事假期间不发基本工资及奖金(按实际天数计算)。事假不得用于从事第二职业或到本院以外从事医疗活动,一旦发现将解除劳动合同或开除处理,并承担一切经济和社会责任。
7.丧假:员工遇直系亲属包括配偶的父母亲死亡可享受3天丧假。直系亲属在外地则另增加路途所需时间。在此期间发放基本工资,不享受奖金。
8.婚假:符合法定年龄的员工结婚,持结婚证方可请婚假,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法定婚假3天,晚婚为15天。期间发放基本工资,不享受奖金。
9.产前假:员工妊娠满7个月后至婴儿一周岁期间,在工作能安排的前提下一般可照顾不从事夜班岗位。妊娠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若体力不支,在不影响科室正常工作的情况下,经本人申请,科室领导同意,分管领导批准,可请产前假休息,假条上交人事科备案,工资按不低于本人基本工资的75%发给,不享受奖金。
10.产假:凡符合政策规定育龄女职工分娩后可享受98天产假(难产或双生以上的增加产假15天),男职工配偶生产时其享受护理假7天,产假期间发放基本工资,不享受奖金。
11.哺乳时间:对婴儿未满一周岁的女员工每日给予两次哺乳时间,每次哺乳时间单胎为30分钟,双胎加一倍,如路途较远,可将两次哺乳时间合并为一次使用(含人工喂养)。
12.产假结束后,员工如抚育婴儿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科室及医院批准可请事假,期间不发基本工资及奖金(按实际天数计算)。
13.放射假:取得《放射工作人员证》的专职放射工作人员,在见习期或试用期满后的次年开始享受放射假。
休假标准如下:专职放射工作人员从事放射治疗工作累计1—5年的,放射假14天;累计工作5—10年的,放射假21天;已满10年及以上的,放射假28天。
下列情况不享受当年的放射假: (1)当年事假累计1个月以上的;
(2)当年病假、产前假、产假等累计超过2个月以上的;
(3)在外进修、学习或其它原因脱离放射诊疗岗位超过1个月以上的。
当年度的放射假不跨年度安排。休假期间发放基本工资,不享受奖金。如因工作等特殊原因,未休放射假的人员将给予一定标准的补贴。
14.休假审批权限:连续休假七日内由科主任审批(护士休假在三日内,由护士长审批,3-7日内须上报护理部审批),连续休假七日以上(科主任休假的)须报主管院长审批,半月以上报院长审批。
15.下列行为属于旷工:
(1)未安排休息、未经同意安排调班,擅自休息的;
(2)不服从医院安排的岗位,经多次沟通、做思想工作无效,在限期内未到岗的; (3)未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而超过当月规定休息时间未回岗的;
(4)特殊原因(如外出交通受阻)不能按时到岗,在事后2天内不补齐请假手续的; (5)出差前未向科室负责人说明并未经院长批准的。
凡旷工7天内扣罚按日工资×3/天;超过7天的,在编人员年度考核定为不合格,并上报主管
部门予以处分(直至开除),临时协议人员予以辞退。
三、员工请假扣款(如下表): 假期类型 事假 人员种类 全员 请假时间(t) 工资发放或扣款说明 奖金及其他补贴 不享受 年终奖金 累计扣款 累计扣款 连续t≤7天,年累计T≤20天 按日工资×请假天数扣 未经批准超休 t≤30天 t>30天 医院认定时间内 t≤3或15天(晚婚) 妊娠7个月以上 T=98天(顺产) T=113天(难产) T=7天 t≤3天(不包括路程) 未请假 限期内未到岗 T=14至28天 医院认定时间内 正常发放 正常发放 按旷工处理 按日工资30%×请假天数扣 发基本工资70% 正常发放 正常发放 发基本工资75% 病假 全员 住院或工伤 不享受 不享受 不享受 不享受 累计扣款 累计扣款 累计扣款 累计扣款 累计扣款 婚假 产前假 全员 育龄女职工 育龄女职工 男职工护理假 产假 不享受 丧假 旷工 全员 全员 专职放射工作人员 全员 不享受 累计扣款 累计扣款 累计扣款 累计扣款 累计扣款 按日工资×3×旷工天数扣 不享受 停发工资、奖金、各类补贴、福利等 正常发放 正常发放 不享受 不享受 放射假 进修、年休假、探亲假
四、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在人事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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