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会计法律制度
一、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 1、会计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 2、会计行政法规:国务院发布或经国务院批准发布,《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总会计师条例》、《企业会计准则》;
3、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度、规范和办法; 4、地方性会计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 二、会计工作管理体制 (一)会计工作的主管部门
国务院财政部门、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
(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制定权限: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并公布 (三)会计人员的管理
(1)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经历。 (2)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四)单位内部的会计工作管理
1、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责任主体;
2、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三、会计核算
(一)会计核算的基本要求
1、各单位必须依法设置会计帐簿,并保证其真实、完整;
2、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帐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3、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
4、公司、企业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确认、计量和记录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成本和利润。 (二)会计核算的主要内容 1、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 2、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 3、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 4、资本、基金的增减;
5、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 6、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 7、其他事项。
(三)会计年度和记账本位币
1、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2、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单位,可以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作为记帐本位币,但是编报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 (四)原始凭证
1、办理本法第十条所列的经济业务事项,必须填制或者取得原始凭证并及时送交会计机构。
2、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
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
3、原始凭证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出具单位印章。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 4、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应当取得原开出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凭证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 5、原始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凭证的名称;填制凭证的日期;填制凭证单位名称或者填制人姓名;经办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接受凭证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和金额。 (五)记账凭证
1、记帐凭证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编制;
2、记帐凭证可以根据每一张原始凭证填制,或者根据若干张同类原始凭证汇总填制,也可以根据原始凭证汇总表填制。但不得将不同内容和类别的原始凭证汇总填制在一张记帐凭证上;
3、除结帐和更正错误的记帐凭证可以不附原始凭证外,其他记帐凭证必须附有原始凭证。
4、打印出的机制记帐凭证要加盖制单人员、审核人员、记帐人员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印章或者签字;
5、如果在填制记帐凭证时(尚未入账)发生错误,可撕毁并重新填制,如果入账后发现错误,应按更正错账的方法更正并签章,不得撕毁;
6、已经登记入帐的记帐凭证,在当年内发现填写错误时,可以用红字填写一张与原内容相同的记帐凭证,在摘要栏注明“注销某月某日某号凭证”字样,同时再用蓝字重新填制一张正确的记帐凭证,注明“订正某月某日某号凭证”字样; (六)会计账簿
1、会计帐簿登记,必须以经过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并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会计帐簿包括总帐、明细帐、日记帐和其他辅助性帐簿。
2、会计帐簿应当按照连续编号的页码顺序登记。会计帐簿记录发生错误或者隔页、缺号、跳行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方法更正,并由会计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在更正处盖章。
3、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其会计帐簿的登记、更正,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4、各单位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在依法设置的会计帐簿上统一登记、核算,不得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私设会计帐簿登记、核算。
5、各单位应当定期将会计帐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相互核对,保证会计帐簿记录与实物及款项的实有数额相符、会计帐簿记录与会计凭证的有关内容相符、会计帐簿之间相对应的记录相符、会计帐簿记录与会计报表的有关内容相符。 (七)会计处理方法
各单位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一致,不得随意变更;确有必要变更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变更,并将变更的原因、情况及影响在财务会计报告中说明。 (八)财务会计报告
1、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会计帐簿记录和有关资料编制,并符合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关于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要求、提供对象和提供期限的规定;
2、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其编制依据应当一致。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须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应当随同财务会计报告一并提供。
3、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还须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 4、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
5、单位提供的担保、未决诉讼等或有事项,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在财务会计报告中予以说明。
(九)会计档案管理
1、各单位对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当建立档案,妥善保管。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和销毁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2、会计档案具体包括:会计凭证类、会计账簿类、财务报告类:、其他类(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其他应当保存的会计核算专业资料,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四、会计监督
(一)单位内部会计监督
1、内部会计监督的主体是各单位的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2、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基本要求:
(1)记账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或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
(2)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和其他重要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的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程序应当明确;
(3)财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应当明确;
(4)对会计资料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的办法和程序应当明确。 3、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在单位内部会计监督中的职权
⑴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
⑵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
⑶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发现会计帐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不相符的,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有权自行处理的,应当及时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⑷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行为,有权检举。收到检举的部门有权处理的,应当依法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有权处理的部门处理。收到检举的部门、负责处理的部门应当为检举人保密,不得将检举人姓名和检举材料转给被检举单位和被检举人个人。 (二)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
1、财政部门对各单位的下列情况实施监督: ⑴是否依法设置会计帐簿;
⑵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 ⑶会计核算是否符合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⑷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从业资格。
2、财政、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
3、监督检查部门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依法实施监督检查后,应当出具检查结论。有关监督检查部门已经作出的检查结论能够满足其他监督检查部门履行本部门职责需要的,其他监督检查部门应当加以利用,避免重复查帐。
4、财政部门有权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进行监督。
5、依法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在监督检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6、各单位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接受有关监督检查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三)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
1、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的单位,应当向受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
2、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或者示意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不实或
者不当的审计报告。
五、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一)会计机构的设置
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帐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帐。 (二)代理记账
1、设立代理记账机构条件:
⑴3名以上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
⑵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⑶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⑷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2、申请设立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代理记账机构,应当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并领取由财政部统一印制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3、申请人经批准取得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后,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4、代理记账机构名称、主管代理记账业务负责人、办公地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审批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5、代理记账业务范围
⑴根据委托人提供的原始凭证和其他资料,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包括审核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等;
⑵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代理记账机构负责人和委托人签名并盖章) ⑶向税务机关提供税务资料; ⑷委托人委托的其他会计业务。 6、委托人义务
⑴对本单位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填制或者取得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原始凭证; ⑵对于代理记账机构退回的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更正、补充的原始凭证,应当及时予以更正、补充。
7、委托人对代理记账机构在委托合同约定范围内的行为承担责任。
8、代理记账机构对其专职从业人员和兼职从业人员的业务活动承担责任。
9、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事代理记账业务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三)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职资格
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经历。 (四)会计从业资格
1、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
2、申请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⑴遵守会计和其他财经法律、法规; ⑵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
⑶具备会计专业基础知识和技能。 3、被依法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被吊销之日起5年内(含5年)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4、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5、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特点:针对性、适应性、灵活性; (五)会计专业职务与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会计专业职务分为高级会计师、会计师、助理会计师和会计员; (六)会计工作岗位设置
1、会计工作岗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出纳;财产物资核算;工资核算;成本费用核算;财务成果核算;资金核算;往来核算;总账报表;稽核;档案管理等。
2、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者一岗多人。但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七)会计人员回避制度
直系亲属包括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 (八)会计人员的工作交接
1、会计人员调动工作、离职或者因病暂时不能工作,应与接管人员办理工作交接手续。
2、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负责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时,由单位领导人负责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 3、会计人员办理移交手续前,必须及时做好以下工作:
⑴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
⑵尚未登记的帐目,应当登记完毕,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员印章。 ⑶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材料。 ⑷编制移交清册。
4、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从事该项工作的移交人员还应当在移交清册中列明会计软件及密码、会计软件数据磁盘(磁带等)及有关资料、实物等内容。 六、法律责任
1、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⑴不依法设置会计帐簿的; ⑵私设会计帐簿的;
⑶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 ⑷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帐簿或者登记会计帐簿不符合规定的; ⑸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
⑹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 ⑺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帐本位币的;
⑻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
⑼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
⑽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考试大与你同行
2、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3、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同上
4、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5、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以降级、撤职、调离工作岗位、解聘或者开除等方式实行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
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受打击报复的会计人员,应当恢复其名誉和原有职务、级别。
6、财政部门及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同单位负责人。
7、将检举人姓名和检举材料转给被检举单位和被检举人个人的,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一、支付结算概述 (一)支付结算法律制度是调整银行结算业务关系、票据管理和票据流通关系的金融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票据管理实施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帐户管理办法》、《支付结算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等。 (二)支付结算的概念
1、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现金、票据、信用卡和结算凭证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其主要功能是完成资金从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的转移。
2、中国人民银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央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 3、支付结算原则
恪守信用;履约付款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银行不垫款; (三)办理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
1、票据和结算凭证是办理支付结算的工具
2、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和结算凭证。
3、单位、个人和银行应当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开立、使用账户。4、没有开立存款账户的个人向银行交付款项后,也可以通过银行办理支付结算。
5、除国家法律另有规定外,银行不代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冻结、扣款,不得停止单位、个人存款的正常支付。
6、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应当规范,做到要素齐全、数字正确、字迹清晰、不错不漏、不潦草,防止涂改。
7、票据和结算凭证的金额、出票或签发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更改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8、票据和结算凭证金额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二者不一致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四)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的基本要求
1、如果金额数字书写中使用繁体字,也应受理;
2、到“角”为止的,在“角”之后可以不写“整”(或“正”)字; 3、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前应标明“人民币”字样; 4、阿拉伯金额数字前面应当书写人民币符号“¥”;
5、票据的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在填写月、日时,月为壹、贰和壹拾的,日为壹至玖和壹拾、贰拾和叁拾的,应在其前加“零”;日为拾壹至拾玖的,应在其前面加“壹”票据出票日期使用小写填写的,银行不予受理。大写日期未按要求规范填写的,银行可予受理;但由此造成损失的,由出票人自行承担。 6、签发支票应使用碳素墨水或墨汁填写 二、银行结算账户
(一)银行结算账户的概念和种类
1、个体工商户凭营业执照以字号或经营者姓名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纳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2、邮政储蓄机构办理银行卡业务开立的账户纳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3、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原则
⑴一个基本存款账户原则: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人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 ⑵自愿选择原则; ⑶存款保密原则;
⑷监督管理原则:中国人民银行是银行结算账户的监督管理部门。 (二)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
1、存款人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注册验资除外)和预算单位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实行核准制度,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后由开户银行核发开户登记证。
2、存款人申请开立、变更、撤销一般存款账户、除预算资金外的专用存款账户和异地银行结算账户时,必须出具其基本存款开户登记证。
3、开户银行对一年未发生收付活动且未欠开户银行债务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应通知单位自发出通知之日起30日内办理销户手续,逾期视同自愿销户。 (三)基本存款账户
1、基本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是存款人的主要存款账户。其使用范围包括:存款人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以及存款人的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 2、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提交的证明文件:营业执照、批文或登记证书、开户证明、税务登记证。 (四)一般存款账户
1、一般存款账户主要用于办理存款人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和其他结算的资金收付。一般存款账户可以办理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
2、存款人申请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应向银行出具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和下列证明文件:借款合同、有关证明。 (五)专用存款账户
专用存款账户适用于**资金、**基金、**备用金、**经费。 (六)临时存款账户
临时存款账户:办理临时机构、临时经营活动、注册验资;临时存款账户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2年。 (七)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1、邮政储蓄机构办理银行卡业务开立的账户纳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2、储蓄账户仅限于办理现金存取业务,不得办理转账结算。 3、可以转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收入:
工资、奖金收入;稿费、演出费等劳务收入;债券、期货、信托等投资的本金和收益;个人债权或产权转让收益;个人贷款转存;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和期货交易保证金;继承、赠与款项;保险理赔、保费退还等款项;纳税退还;农、副、矿产品销售收入;其它合法款项。
4、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条件:使用支票、信用卡等信用支付工具的,办理汇兑、定期借记、定期贷记、借记卡等结算业务。
5、存款人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应向银行出具个人身份证件;
6、银行为个人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时,根据需要还可要求申请人出具户口簿、驾驶执照、护照等有效证件。
(八)异地银行结算账户
1、存款人需要在异地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除应出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规定的有关证明文件外,还应出具其他规定的证明文件。 2、存款人需要在异地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应出具个人身份证件。 三、票据结算
(一)票据概述
1、票据包括指汇票、本票和支票。
2、票据具有信用、支付、汇兑和结算等职能。 3、票据当事人
⑴票据基本当事人包括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其中,出票人是指依法定方式签发票据并将票据交付给收款人的人;
⑵非基本当事人包括背书人、被背书人、承兑人、保证人;其中,承兑人是指接受汇票出票人的付款委托同意承担支付票款义务的人,又称汇票主债务人;被背书人是指被记名受让票据或接受票据转让的人。 4、票据权利和义务
⑴票据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⑵行使票据追索权的当事人除票据收款人和最后被背书人外,还可能是保证人、背书人。 ⑶票据债务人承担票据义务的情况包括:
汇票承兑人因承兑而应承担付款义务;本票人因出票而承担自己付款义务;支票付款人在与出票人有资金关系时承担付款义务;汇票、支票的背书人在票据不获承兑或不获付款时的付款清偿义务。 5、票据行为
⑴票据行为是指票据当事人以发生票据债务为目的的、以在票据上签名或盖章为权利义务成立要件的法律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承兑和保证,是一种特定的法律行为。其中,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保证是指票据债务人以外的人,为担保特定债务人履行票据债务而在票据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行为。 ⑵票据行为按效力不同分为: ①基本票据行为(主票据行为):出票 ; ②附属票据行为(从票据行为):背书、承兑、保证; ⑶按适用的票据不同分为: ①共同票据行为:出票、背书
②独有票据行为:承兑是汇票的独有票据行为;保证是汇票和本票的独有票据行为
6、能进行票据签章的当事人有: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保证人、代理人、持票人; 7、票据丧失的补救形式:挂失止付(非必经措施,暂时的预防措施)、公示催告、普通诉讼。 (二)银行汇票 1、银行汇票: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支付;一式四联:第二联“银行汇票”,第三联“解讫通知”;
2、银行既是出票人,又是付款人
3、未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丧失,不得挂失止付;
4、绝对记载事项:表明“银行汇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承诺;出票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
5、银行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个月;银行汇票的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提出付款的,代理付款人(银行)不予受理。
6、“银行汇票申请书”的内容:收款人名称、汇票金额、申请人名称、申请日期等; 7、实际结算金额低于汇票金额的,其多余金额由出票银行退交申请人;
8、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时,必须同时提交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缺少任何一联,银行不予受理。 (三)商业汇票
1、商业汇票: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支付确定的金额。
2、商业汇票分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其中,商业承兑汇票是指由银行以外的付款人承兑。 (四)银行本票
银行本票:银行签发,自己支付确定的金额。 (五)支票
1、支票:出票人签发、委托银行支付确定的金额。 2、支票分为现金支票、转账支票和普通支票。
2、支票的出票人在付款人处的存款足以支付支票金额时,付款人应当在见票当日足额付款。
3、支票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内可以背书转让;可以背书转让的支票是转账支票,支取现金的支票不得背书转让;
4、付款人领购支票并使用后,在存款账户结清时,应将全部剩余空白支票自行注销; 5、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0日;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持票人开户银行不予受理,付款人不予付款;
6、支票签发和使用应遵守的规定 考试大与你同行 ⑴应使用碳素墨水或墨汁填写;⑵必须符合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⑶禁止签发空头支票;⑷支票签章,应为其预留银行的签章;
7、支票的出票人预留银行签章是银行审核支票付款的依据,银行也可以与出票人约定使用支付密码,作为银行审核支票付款的条件;
8、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银行应予以退票,并按票面金额处以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 9、收款人持用于支取现金的支票向付款人提示付款时,应在支票背面“收款人栏”签章。
10、单位和个人在办理结算的责任:自行责任、连带责任、经济处罚和行政处罚。经济处罚包括:计扣赔偿金或赔款、罚息、罚款、没收非法所得。
11、银行办理结算违反规定,除银行承担有关责任外,还要根据情节轻重追究有关工作人员的责任。 第三章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 一、税务管理 (一)税务登记
1、县以上(含本级,下同)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是税务登记的主管税务机关,负责税务登记的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和税务登记证验证、换证以及非正常户处理、报验登记等有关事项。
2、税务登记种类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停业、复业登记;注销登记;外出经营报验登记; 3、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向同级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定期通报办理开业、变更、注销登记以及吊销营业执照的情况。 l开业税务登记
1、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2、开业登记时间及核发的证件
⑴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含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纳税人领取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⑵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但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⑶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⑷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应当自承包承租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其承包承租业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⑸跨地区的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还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册税务登记。
⑹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自项目合同或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3、税务登记表的主要内容:
⑴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业主姓名及其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的号码;⑵住所、经营地点;⑶登记类型;⑷核算方式;⑸生产经营方式;⑹生产经营范围;⑺注册资金(资本)、投资总额;⑻生产经营期限;⑼财务负责人、联系电话;⑽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有关事项; 4、开业登记应提供的资料:
①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及工商登记表,或其他核准执业登记表复印件; ②有关机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文件; ③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 ④法定代表人和董事会成员名单;
⑤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 ⑥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⑦住所或经营场所证明; ⑧委托代理协议书复印件;
⑨其他资料、证件。
⑾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还应当提供由总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出具的在外地设立分支机构的证明。
5、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报之日起30日内审核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 6、税务登记证的内容有:
纳税人名称、税务登记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生产经营地址、登记类型、核算方式、生产经营范围(主营、兼营)、发证日期、证件有效期等。
7、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税务机关在其税务登记证件上登记扣缴税款事项,税务机关不再发给扣缴税款登记证件。 8、纳税人办理开立银行帐户、领购发票时,必须提供税务登记证件,经税务机关核准相关信息后办理手续。
9、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10、发包人或者出租人应当自发包或者出租之日起30日内将承包人或者承租人的有关情况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1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者其他存款账户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其全部账号; l变更税务登记
1、变更税务登记是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的一种税务登记手续。
2、变更税务登记的适用范围:改变×××、增减×××; 3、纳税人已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如实提供下列证件、资料,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⑴工商登记变更表及工商营业执照; ⑵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
⑶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登记证正、副本和登记表等); ⑷其他有关资料。
4、纳税人提交的有关变更登记的证件、资料齐全的,应如实填写税务登记变更表,经税务机关审核,符合规定的,税务机关应予以受理;
5、纳税人税务登记表和税务登记证中的内容都发生变更的,税务机关按变更后的内容重新核发税务登记证件;
l停业、复业登记
1、纳税人应如实填写停业登记表,说明停业的理由、时间、停业前的纳税情况和发票的领、用存情况。
2、纳税人在停业期间发生纳税义务的,应当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报缴纳税款。
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需要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停业登记。纳税人的停业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3、纳税人停业期满不能及时恢复生产、经营的,应当在停业期满前向税务机关提出延长停业登记。纳税人停业期满未按期复业又不申请延长停业的,税务机关应当视为已恢复营业,实施正常的税收征收管理。
l注销登记
1、注销登记是指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在发生了根本性变化,需终止履行纳税义务时向原登记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的税务登记手续。
2、注销登记的适用范围:解散、撤销、破产、改变原主管税务机关、被吊销营业执照和其他情形。 3、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
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3、纳税人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自注销税务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4、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5、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
6、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时,应向原税务登记机关领取《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 税务机关是发票的主管机关,负责发票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的管理和监督。 l外出经营报验登记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进行生产经营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2、《外管证》核发原则:一地一证。
3、纳税人应当在《外管证》注明地进行生产经营前向当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并提交税务登记证件副本、《外管证》。
4、外出经营活动结束,纳税人应当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填报《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并按规定结清税款、缴销未使用完的发票。
5、纳税人应当在《外管证》有效期满后10日内,持《外管证》回原税务机关办理《缴销手续。 6、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在同一地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在营业地办理税务登记。 (二)发票管理 l发票的概念
1、单位、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经营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应当按照规定开具、使用、取得发票。
2、发票既是经济责任证书,又是法律责任证书,也是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
3、税务机关是发票的主管机关,负责发票的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的管理和监督。 4、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主管税务部门指定的企业印制;
5、依法办理税务登记证的单位和个人,在领取税务登记证件后,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购申请。 6、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保管期限保管帐簿、记帐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
7、帐簿、记帐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不得伪造、变造或者擅自损毁。 l发票的种类: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和专业发票 u增值税专用发票
1、增值税专用发票只限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
2、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领购使用专用发票:
⑴会计核算不健全者;⑵不能向税务机关准确提供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者;⑶有未改正的责令限期改正行为;⑷销售的货物全部属于免税项目者
3、一般纳税人向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应税项目,可以不开具专用发票。
4、增值税专用发票基本联次为四联:存根联、发票联、税款抵扣联、记账联。 u普通发票:行业发票和专用发票; u专业发票:国有×××。 l发票的开具要求
1、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才能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2、税务所为小规模企业* 增值税专用* 时,应在专用发票的“单价”栏和“金额”栏分别填写不含其本身应纳税额的单价和销售额;“税率”栏填写增值税征收率6%或4%。
3、发票只能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放的营业执照上核准的经营业务范围内填开,不得自行扩大专业发票使用范围。
4、在发票的开具过程中,如发生错开,应将发票各联完整保留,书写或加盖“作废”字样。 (三)纳税申报
1、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2、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扣缴义务人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3、纳税人在停业期间发生纳税义务的,应当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报缴纳税款。税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4、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纳税申报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主要内容包括:税种、税目;应纳税目或者应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项目;计税依据,扣除项目及标准以及适用税率或者单位税额,应退税项目及税额、应减免税项目及税额,应纳税额或者应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额,税款所属期限、延期缴纳税款、欠税、滞纳金等。
5、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保存10年;
6、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直接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也可以按照规定采取邮寄、数据电文或者其他方式办理上述申报、报送事项。
纳税申报的方式包括直接申报、邮寄申报、数据电文申报,邮寄申报以寄出的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
7、实行定期定额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可以实行简易申报、简并征期等申报纳税方式。
8、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 二、税款征收
1、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征收税款,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开征、停征、多征、少征、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
2、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时,纳税人不得拒绝。纳税人拒绝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报告税务机关处理。
3、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会计制度不健全,不能通过计算机正确、完整计算其收入和所得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情况的,应当建立总账及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其他账簿。
4、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5、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6、纳税人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书面申请减税、免税。
7、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
8、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缴纳;
9、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单位和个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擅自作出的减税、免税决定无效,税务机关不得执行,并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 10、税务机关征收税款时,必须给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
11、查账征收,是指由纳税人依据账簿记载,先自行计算缴纳,事后经税务机关查账核实,如有不符合税法规定的,则多退少补。
12、代扣代缴,是指按照税法规定,负有扣缴税款的法定义务人,在向纳税人支付款项时,从所支付的款项中直接扣收税款的方式。
13、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①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帐簿的;
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帐簿但未设置的; ③擅自销毁帐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④虽设置帐簿,但帐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帐的;
⑤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⑥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14、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额的具体程序和方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15、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16、税务机关核定税额的具体方法主要有:
①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收入额和利润率核定 ②按照成本加合理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
③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 ④按照其他合理的方法核定
17、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18、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必须依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不得查封、扣押纳税人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
19、税务机关滥用职权违法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或者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不当,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担保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0、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他的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应当在出境前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担保。
21、税务机关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前纳税期的纳税情况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并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可以按照本法规定的批准权限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或者强制执行措施。
22、税务机关派出的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并有责任为被检查人保守秘密;
23、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从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加收滞纳金。
24、纳税人在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后,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税款或者银行转回的完税凭证之日起1日内解除税收保全。 第四章 会计职业道德
一、职业道德与会计职业道德 (一)职业道德的概念和主要内容
会计工作者在提供信息或鉴证服务的过程中,除了必须将本职工作置于法律、法规的约束和规范之下,还必须具备与其职能相适应的职业道德水准。
广义的职业道德是指从业人员在职业活动中应该遵循的行为准则,涵盖了从业人员与服务对象、职业与职工、职业与职业之间的关系。
道德虚伪等范畴为评价标准,借助社会舆论、传统习俗和内心信念的约束力量实现调整人与人之间、个人与社会之间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注册会计师的职业道德是独立、客观、公正。
在表现形式方面,职业道德总是从职业活动的实践出发采取制度、守则、公约、承诺等具体、灵活、多样的形式,既易于为从业人员所接受和遵守,以容易形成一种职业的道德习惯。 职业道德的基本内容: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办事公道、服务群众、奉献社会。 爱岗敬业是职业道德的基础,是社会主义职业道德所倡导的首要规范。 诚实守信是做人的基本准则,也是职业道德的精髓。
奉献社会是职业道德的出发点和归宿。 (二)会计职业道德
会计职业道德是指在会计职业活动中应当遵循的、体现会计职业特征的、调整会计职业关系的职业行为准则和规范。
会计职业道德可以配合国家法律制度,调整职业关系中的经济利益关系,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 会计职业道德允许个人和各经济主体获取合法的自身利益。 没有任何一个社会制度能够容忍虚假会计信息。
会计人员在职业活动中诚实守信、客观公正等是会计职业的普遍要求。
会计职业道德规范的主要内容: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廉洁自律、客观公正、坚持准则、提高技能、参与管理、强化服务。
(1)爱岗敬业。要求会计人员热爱会计工作,安心本职岗位,忠于职守,尽心尽力,尽职尽责。 (2)诚实守信。要求会计人员做老实人,说老实话,办老实事,执业谨慎,信誉至上,不为利益所诱惑,不弄虚作假,不泄露秘密。
(3)廉洁自律。要求会计人员公私分明、不贪不占、遵纪守法、清正廉洁。
(4)客观公正。要求会计人员端正态度,依法办事,实事求是,不偏不倚,保持应有的独立性。 (5)坚持准则。要求会计人员熟悉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始终坚持按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要求进行会计核算,实施会计监督。
(6)提高技能。要求会计人员增强提高专业技能的自觉性和紧迫感,勤学苦练,刻苦钻研,不断进取,提高业务水平。
(7)参与管理。要求会计人员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同时,努力钻研相关业务,全面熟悉本单位经营活动和业务流程,主动提出合理化建议,协助领导决策,积极参与管理。
(8)强化服务。要求会计人员树立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努力维护和提升会计职业的良好社会形象。
会计人员应当保守本单位的商业秘密。除法律规定和单位领导人外,不能私自向外界提供或者泄露单位的会计信息。
保持廉洁主要靠会计人员的觉悟、良知和道德水准,而不是受制于外在的力量。会计职业自律包括会计人员自律和会计行业自律。
清正廉洁,要求会计人员必须加强世界观的改造,自觉抵制享乐主义、个人主义、拜金主义等错误思想的侵袭,这是在会计工作中做到廉洁自律的思想基础。
如果会计人员没有揭示变更情况及其影响,则丧失了应有的客观性。
客观公正,一是要求保持会计从业的独立性。二是要求会计人员保持客观公正的从业心态,遇事三思而后行。
独立性有实质上的独立和形式上的独立。实质上的独立,是保持客观公正的工作态度;形式上的独立,是保持适当独立的身份。
保持独立性,对于注册会计师行业尤为重要。人们对注册会计师信任的基础就在于他们的独立性强,注册会计师要想做到客观、公正就必须保持独立性
坚持准则中的“准则”不仅指会计准则,而且包括会计法律、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以及与会计工作相关的法律制度。
会计人员坚持准则,不仅是对法律负责,对国家、社会公众负责,也是对单位负责人负责。会计人员应应坚持准则,以维护国家和社会公众的利益
会计准则是一个力求能够满足不同单位在相当长时间内适用的会计规范。 坚持准则、依法办事是会计人员职业道德的重中之重。
会计职业技能的内容主要包括:专业基础知识、会计理论、专业操作的创新能力、组织协调能力、主动更新知识的能力和提供会计信息的能力。
一个会计人员无论怎样廉洁,不徇私情,但如果不能胜任本单位工作的话,就无法履行作为一个专业人士的责任。“专业胜任”原则还意味着会计人员去从事自己力所不能及的工作是不道德的。 二、会计职业道德与会计法律制度的关系
会计法制的加强并不意味着会计职业道德作用的削弱,二者并不是此消彼长的关系。 (一)会计职业道德与会计法律制度的联系
两者的根本目的是一致的,在作用上相互补充,在内容上相互渗透、相互重叠,在地位上相互转化、相互吸收,在实施上相互作用、相互促进。
会计行为不可能都由会计法律制度进行规范,不需要或不宜由会计法律制度进行规范的行为,可以通过会计职业道德规范来实现。
会计法律制度中的许多具体规定,直接或间接地反映了会计职业道德的要求。 会计制度中的账实相符规定体现了诚实、客观的会计职业道德规范的要求。 会计法律制度是会计职业道德的最低要求。
会计职业道德是会计法律制度正常运行的社会和思想基础,会计法律制度是促进会计职业道德规范形成和遵守的重要保障。
(二)会计职业道德与会计法律制度的区别 (1)性质不同;(2)作用范围不同;(3)实现形式不同;(4)实施保障机制不同;
会计职业道德来自于职业习惯和约定俗成,它是靠信念、习惯、传统、教育的力量来维持的。
会计职业道德它主要依据社会舆论、传统习惯和内心信念的力量来调整会计工作中人员之间,以及他们与其他社会成员之间的利益关系。
某些会计人员缺乏爱岗敬业的精神,对本职工作仅满足现状、不思进取,应付了事,尽管我们不能说这种现象违反了会计法律制度,但它违背了爱岗敬业、提高技能等会计职业道德规范的要求。
会计法律制度要求的是“必须”,评价使用的范畴是对和错,通常对违反会计法律制度的应对其后果进行禁止性追究,并视情节轻重予以不同惩处。会计职业道德要求的是“应该”,评价使用的范畴是善和恶,是一个价值判断。
对违反会计法律制度应予以舆论谴责,并引起违背良心的内疚和行为的反思。 有的不良会计行为只是违反了会计职业道德而没有违反会计法律制度。
当人们对会计职业道德上的权利与义务发生争议时,其中的是非曲直不能明确作出裁定,也缺乏对裁定执行的保障。
三、会计职业道德教育
会计职业道德教育的目标:实现以“诚信”为核心的会计职业道德。 (一)会计职业道德教育形式 (1)接受教育。(2)自我教育。 教育的目的就是为了不教育。 (二)会计职业道德教育内容
(1)会计职业道德观念教育。通过学习会计职业道德知识,树立会计职业道德观念,了解会计职业道德对社会经济秩序、会计信息质量的影响,以及违反会计职业道德将受到的惩戒和处罚。 (2)会计职业道德规范教育; (3)会计职业道德警示教育;
(4)其他与会计职业道德相关的教育:形势、法制、政策、反腐斗争、业务素质、心理素质教育等。 (三)会计职业道德教育途径
(1)通过会计学历教育进行会计职业道德教育
u由于在学校学习期间,学校不重视给学生灌输会计职业道德观念、职业风险意识、保密意识、责任意识,学生在面临实际工作中的道德冲突时无所适从,从而导致部分学校毕业的学生缺乏会计职业道德观念和法制观念。
(2)通过会计继续教育进行会计职业道德教育
u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具有的特点:针对性、适应性和灵活性。
u继续教育完全摆脱了传统的基础教育和其他类型的学历教育中那种“以教师为中心、以课堂为中心、以教材为中心”的教育模式。
u会计人员断续教育中会计职业道德教育的具体内容:会计职业道德信念教育、会计职业义务教育和会计职业荣誉教育。
(3)通过会计人员的自我教育与修养进行会计职业道德教育。
u会计职业道德教育要取得成效,不能脱离自我教育。自我教育是会计职业道德的职能和社会作用得以顺利实现的重要环节。
u会计人员职业道德的他律教育灌输,是职业道德形成的不可逾越的首要阶段。 u职业良心是对职业责任的自觉意识,是认识和情感、意志和信念的统一 u会计职业道德修养是指会计人员在会计实践中进行的自我改造、自我修炼。
u职业道德修养的最终目的,在于把职业道德原则和规范逐步地转化为自己的职业道德品质
u职业道德原则和规范转化为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品质和行为,是一个内外结合、外因通过内因起作用的过程。
四、会计职业道德的检查与奖惩
u会计职业道德检查与奖惩机制的建立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政府部门、行业组织、有关单位的积极参与,运用经济、法律、行政、自律等综合治理手段。考试大与你同行 (一)财政部门对会计职业道德进行监督检查。检查的途径主要有: ①将会计法执法检查与会计职业道德检查相结合;
②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注册登记管理与会计职业道德检查相结合; ③将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评、聘用与会计职业道德检查相结合。 (二)会计行业组织对会计职业道德进行自律管理与约束。
(三)依据会计法等法律法规,建立激励机制,对会计人员遵守职业道德情况进行考核和奖惩。 (四)会计人员违反职业道德,情节严重的,由财政部门吊销其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u财政部门利用行政管理上的优势,对会计职业道德情况实施必要的行政监督检查。
u虽然各省规定的高级会计师评审标准的具体条款有所不同,但基本是从德、能、勤、绩、廉等方面全方位进行考察
u在会计行业自律组织比较健全的情况下,可以由职业团体通过自律性监管,对发现违反会计职业道德规范的行为进行相应的惩罚,根据情节轻重程度采取通报批评、罚款、支付费用、取消其会员资格、警告、退回向客户收取的费用、参加后续教育等方式。 五、会计职业道德建设组织与实施
(一)财政部门组织和推动会计职业道德建设,依法行政,探索会计职业道德建设的有效途径和实现形式。
(二)会计职业组织建立行业自律机制和会计职业道德惩戒制度。
(三)企事业单位任用合格会计人员,开展会计人员职业道德教育,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形成内部约束机制,防范舞弊和经营风险,支持并督促会计人员遵循会计职业道德,依法开展会计工作。 (四)社会各界各尽其责,相互配合,齐抓共管。 (五)社会舆论监督,形成良好的社会氛围。
u单位负责人必须重视和加强本单位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建设,在任用会计人员时,应当审查会计人员的职业记录和诚信档案,选择业务素质高、职业道德好、无不良记录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 u良好会计职业道德风尚的树立,离不开社会舆论的支持和监督。
u开展舆论监督是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的重要方面,也是强化会计职业道德约束机制的重要内容。 u要在社会主义会计人员中倡导诚信为荣,失信为耻的职业道德意识,引导会计人员加强职业修养。 u除了独立的监督机构外,最行之有效、成本最低廉的监督是舆论监督,它具有强大的监督功能。 第五章 现金和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考点1:办理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
第一,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和结算凭证。
第二,单位、个人和银行应当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帐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开立、使用帐户。
第三,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
第四,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应当规范,做到要素齐全、数字正确、字迹清晰、不错不漏、不潦草,防止涂改。
考点2: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的基本要求
第一,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应用正楷或行书填写,不得自造简化字。如果金额数字书写中使用繁体字,也应受理
第二,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到“元”为止的,在“元”或“角”之后,应写“整”(或“正”)字,在角之后可以不写“整”(或“正”)字。大写金额数字有“分”的,“分”后面不写“整”(或“正”)字。 第三,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前应标明“人民币”字样,大写金额数字应紧接“人民币”字样填写,不得留有空白。在票据和结算凭证大写金额栏内不得预印固定的“仟、佰、拾、万、仟、佰、拾、元、角、分”字样。
第四,阿拉伯小写金额数字中有“0”时,中文大写应按照汉语语言规律、金额数字构成和防止涂改的要求进行书写。
第五,票据的出票日必须使用中文大写。在填写月、日时,月为壹、贰和壹拾的,日为拾壹至玖和壹拾、贰拾和叁拾的,应在其前加“零”如,2月12日,应写成零贰月壹拾贰日;10月20日,应写成零壹拾月零贰拾日。
第六,票据出票日期使用小写填写的,银行不予受理。大写日期未按要求规范填写的,银行可予受理,但由此造成损失的,由出票人自行承担。 考点3:银行结算帐户的种类
1.银行结算帐户按照用途不同,分为基本存款、一般存款帐户、专用存款帐户、临时存款帐户。存款人因办理日常转帐结算和现金收付需要,可以开立基本存款帐户,它是存款人的主办帐户,存款人日常经营活动发生的资金收付以及工资、奖金的支取,都应通过该帐户办理,存款人因借款和其他结算需要,如为享受不同银行的特色服务或分散在一家银行开立帐户可能出现的资金风险,可以在基本存款帐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一般存款帐户,一般存款帐户没有数量限制,存款人可以通过该帐户办理转帐结算和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存款人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需要对其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的,可以开立专用存款帐户,该类帐户主要用于办理各项专用资金的支付,临时机构或存款人因临时性经营活动的需要,可开立临时存款帐户,用于办理临时机构以及临时经营活动发生的资金收支,此类帐户可以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支取现金。对临时存款帐户实行有效期管理,有效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两年。
2.银行结算帐户按存款人不同,分为单位银行结算帐户和个人银行结算帐户
单位银行结算帐户是指存款人以单位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帐户。个人银行结算帐户是指存款人凭个人身份证件以自然人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帐户。个人因使用借记卡、信用卡在银行或邮政储蓄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帐户,纳入个人银行结算帐户管理。
考点4:银行结算帐户的开立
存款人应在注册地、住所地开立银行结算帐户。存款人开立基本存款帐户、临时存款帐户和预算单位开立专用存款帐户实行核准制度,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后,由开户银行核发开户登记证。中国人民银行是银行结算帐户的监督管理部门。 考点5:银行结算帐户的变更
存款人更改名称,但不改变开户银行及帐号的,应于五个工作日内向开户银行提出银行结算帐户的变更申请,并出具有关部门的证件文件。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住址以及其他开户资料发生变更时,应于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并提供有关证明。并于两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考点6:存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向开户银行提出撤销银行结算帐户的申请: 1.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的 2.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3.因迁址需要撤销银行结算帐户的 4.其他原因需要撤销银行结算帐户的 考点7:基本存款帐户的使用范围
下列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基本存款帐户:企业法人、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队、武警部队、居民社区委员会、民办非企业组织(如不以盈利为目的的民办学校、福利院、医院)等。有自主办理资金结算的需要,也允许其开立基本存款帐户,主要包括非法人企业(如公司、外国驻华机构、附属机构,如:食堂、招待所、幼儿园)等。
考点8:一般存款帐户的使用范围
该帐户可以办理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存款人开立一般存款帐户没有数量限制,存款人可自主选择不同经营理念的银行。 考点9:专用存款帐户的使用范围
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专用存款帐户: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财政预算外资金,粮、棉、油收购资金,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单位银行卡备用金,住房基金,社会保障基金(牢记) 考点10:专用存款帐户的开户要求
单位银行卡帐户的资金必须由其基本存款帐户转帐存入。该帐户不得办理现金收付业务。 财政预算外资金、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交易保证金和信托基金专用存款帐户不得支取现金。 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帐户需要支取现金的,应在开户时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批准。
粮、棉、油收购资金、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基金和党、团、工会经费等专用存款帐户支取现金应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
收入会缴帐户除向其基本存款帐户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用存款户划缴款项外,只收不付,不得支取现金。业务支出帐户除从其基本存款帐户拨入款项外,只付不收,其现金支取必须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
考点11:临时存款帐户的使用范围
临时存款帐户用于办理临时机构以及存款人临时经营活动发生的资金收付。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帐户在验资期间只收不付。临时存款帐户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年。 考点12:个人银行结算帐户的使用范围
个人银行结算帐户用于办理个人转帐收付和现金支取,储蓄帐户仅限于办理现金存取业务,不得办理转帐结算。
考点13:异地银行结算帐户的概念
异地银行结算帐户是指存款人符合法定条件,根据需要在异地开立的帐户。存款人在营业执照注册地未开立基本存款帐户的,可以在经营地开立基本存款帐户;存款人在异地取得借款和有其他结算需要的可在异地开立一般存款帐户;存款人有回笼异地贷款、支付异地营销开支需要的,如企业驻外的非独立核算单位,可以异地开立收入汇缴和业务支出专用存款帐户;在异地有短期的临时经营活动,如文艺团体在异地的演出活动,生产厂家异地的展销活动等,可以在异地开立临时存款帐户。
考点14:营业执照注册地与经营地不在同一行政区域(跨省、市、县)需要开立基本存款帐户的。 自然人根据需要在异地开立个人银行结算帐户的。(牢记) 考点15:
在我国,票据包括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本票和支票 票据有信用、支付、汇兑和结算等职能,其只要表现为: 第一,票据以支付一定金额为目的 第二,票据是出票人依法签发的有价证券 第三,票据所表示的权利与票据不可分离
第四,票据所记载的金额由出票人自行支付或委托他人支付
第五,票据的持票人只要向付款人提示付款,付款人即应无条件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 第六,票据是一种可转让证券。
考点16:是指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考点17:单位和个人在异地、同城或同一交换区域的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使用银行汇票。银行汇票可以用于转帐,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也可以用于支取现金。 考点18:银行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一个月。 考点19:银行汇票结算特点
1.适用范围广。银行汇票是目前异地结算中较为广泛采用的一种结算方式。 2.票随人走,钱货两清。银行见票付款 3.信用度高,安全可靠。 4.使用灵活,适应性强 5.结算准确,余款自动退回 考点20:
支票是指由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支票的基本出票人包括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
支票可分为转帐支票、现金支票和普通支票三种。转帐支票不得支取现金。现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现金,不得背书转让,普通支票既可用于支取现金,也可以用于转帐。(牢记) 考点21:支票的记载事项
表明“支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和出票人签章。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可由出票人授权补记。出票人为单位的,出票人签章为该单位在银行预留签章一致的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出票人为个人的,为与该个人在银行预留签章一致的签名或盖章。(牢记) 考点22: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
支票的提示付款期为自出票日起10日,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持票人开户银行不予受理,付款人不予付款。
考点23:支票办理的要求
支票结算具有简便、灵活、迅速和可靠的特点。所谓可靠是指银行严禁签发空头支票,个单位必须在银行存款余额内才能签发支票,因而收款人凭自豪票就能取得款项,一般是不存在得不到正常支付的情况的。现金支票丧失可以挂失止付,转帐支票丧失不得挂失止付。 第六章 税收法律制度 考点1:税务登记范围
凡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应税收入、应税财产或应税行为的各类纳税人,均应当按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另外,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有扣缴税款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国家机关除外),应当按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领取扣缴凭证。 考点2:税务登记种类
税务登记的种类包括: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停业登记、复业登记、注销登记和外出经营报验登记。 设立税务登记
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应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但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其他非生产经营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纳税义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考点3:变更税务登记
变更税务登记是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重要变化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的一种税务登记手续。 考点4:停业、复业登记
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需要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通常为停业前一个星期)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停业登记,纳税人的停业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纳税人在停业期间发生纳税义务的,应当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报缴纳税款。
纳税人停业期满未按期复业又不申请延长停业的,税务机关应当视为已恢复营业,实施正常的税收征收管理。
考点5: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消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消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自注销税务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考点6:发票的概念
税务机关是发票的主管机关,负责发票的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的管理和监督。 发票应当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 考点7:发票的种类
按照行业分类,发票可分为工业发票、商业发票、服务业发票、交通运输业发票、建筑安装业发票等;按照发票所用纸质不同,发票可分为普通纸发票、涂碳纸发票、水印纸发票等;按照发票填开的金额的不
同限制,发票可分为无限额发票、限额发票、定额发票等;按照发票使用对象的不同,发票可分为通用发票和单位具名发票等;按照发票填开方式的不同,可分为手写发票、电脑发票、税控发票等;按照发票用途的不同,可分为增值税专用* 、普通发票和专业发票等。
只有经国家税务机关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才能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小规模纳税人和法定情形的一般纳税人不得领购使用。
增值税纳税人在办理完毕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后,应按如下程序领购专用发票;一是向当地主管国税机关提出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二是提供税务机关要求的相关证件;三是主管税务机关经审核后,发给发票领购簿,并在发票领购簿上核定专用发票的购票种类、领购数量和购票方式;四是领购专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凭发票领购簿核准的种类、数量及购票方式向主管税务机关领购专用发票。
增值税一般税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税务机关应当停止向其发售专用发票:一是不能准确核算增值税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的;二是不能向税务机关准确提供增值税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有关纳税资料的;三是未规定使用和保管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的。
普通发票。普通发票主要由营业税纳税人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使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不能开具专用发票的情况下也可使用普通发票。普通发票由行业发票和专用发票组成。前者适用于某个行业的经营业务,如商业零售统一发票、商业批发统一发票、工业企业产品销售统一发票等;后者仅适用于某个经营项目,如广告费用结算发票、商品房销售发票等。
对无固定经营场地、临时取得应税收入或者财务制度不健全的纳税人需要发票的,到税务部门办税服务厅,由征收窗口* 发票。 专业发票。
为里进一步规范发票管理,加强“以票管税”、税源监控力度,国家税务总局和各省级税务机关逐步将专业发票纳入税务机关管理范畴。目前,我省已纳入税务机关管理的专业发票有:保险专用发票、金融服务统一发票、邮政业务统一发票、货物运输统一发票等,很多地方还将交通客运统一发票也纳入税务机关管理。
考点8:发票的开具要求
1.单位和个人应自爱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才能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得开具发票。
2.开具发票时应按号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性复写或打印,内容完全一致。
3.填写发票应当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地区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外商投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
4.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发票必须报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并使用税务机关统一监制的机打发票。 6.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转让、* * ,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不得拆本使用发票,不得自行扩大专业发票的使用范围。 考点9:纳税申报
(一)纳税申报的概念
纳税申报的对象。为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按照税法规定的期限申报纳税。纳税人在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款的,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纳税申报的期限有两种:一种是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的;另一种是税务机关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原则规定,结合纳税人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及其所应缴纳的税种等相关问题予以确定的。 考点10:纳税申报的方式
邮寄申报以邮政部门收寄的日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
考点11:税款征收是国家税收征收机关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将纳税人的应纳税款征缴入库的一系列税收管理活动的总称。它是税收特征收管理工作的中心环节,是全部税收征管工作的目的和归宿,在整个税收工作中占据着极其重要的地位。 考点12:税款征收方式
第一, 查账征收,是指由纳税人依据账簿记载,先自行计算缴纳税款,事后由税务机关查账核实,如有不符合税法规定的,则多退少补的一种税款征收方式。这种方式一般适用于财务会计制度较为健全,能够认真履行纳税义务的纳税人。
第二, 查定征收,是指由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生产设备等情况在正常情况下的生产、销售情况,对其生产的应税产品查定产量和销售额,然后依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征收的一种税款征收方式。
第三, 查验征收,查验征收是由税务机关对纳税申报人的应税产品进行查验后征税,并贴上完税证、查验证或盖查验戳,并据以征税的一种税款征收方式。
第四, 代收代缴,是指负有收缴税款的法定义务人,对纳税人应纳的税款进行代收代缴的方式。 第五, 其他方式,如邮寄申报纳税、自计自填自缴、自报核缴方式。 考点13:核定应纳税额
第一,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第二, 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材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第三, 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期限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第四, 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第五, 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经营的纳税人。
第七章 会计职业道德
考点1:广义的职业道德是指从业人员在职业活动中应该遵循的行为准则。狭义的职业道德是指在一定职业活动应遵循的、体现的一定职业特征的、调整一定职业关系的职业行为准则和规范。 考点2:职业道德的主要内容是: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办事公道、服务群众、奉献社会。 考点3:会计职业道德规范的主要内容
会计职业道德作为职业道道地地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涵盖了会计从业人员与会计主体、职业与职工、职业与职业之间的关系。其主要内容包括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廉洁自律、客观公正、坚持准则、提高技能、参与管理、强化服务。
1.爱岗敬业。这是会计从业人员做好本职工作的基础和条件,是最基本的道德素质要求,包括: 一是热爱会计工作,这是做好会计工作的前提。 二是安心工作、任劳任怨,不计较个人得失。 三是一丝不苟,严肃认真地处理每一笔经济业务事项。
四是忠于职守,尽职尽责,服务社会,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尽心尽力,做出应有的贡献。
考点4:会计职业道德与会计法律制度的主要区别 (一)性质不同
会计法律制度通过国家机器强制执行,具有很强的他律性。会计职业道德并不都是统治阶级的意志,很多来自于职业习惯和约定俗成。会计职业道德依靠会计从业人员的自觉性,自愿地执行,并依靠社会舆论和良心来实现,基本上是非强制执行的,具有很强的自律性。 (一)作用范围不同
会计法律制度侧重于调整会计人员的外在行为和结果的合法化,具有较强的客观性。会计职业道德不仅要求调整会计人员的外在行为,还要调整会计人员内在的精神世界。会计法律制度的各种规定是会计职业关系得以维系的最基本条件,是对会计从业人员行为的最低限度的要求,用以维持现有的会计职业关系和正常的会计工作秩序。 (二)实现形式不同
会计法律制度是通过一定的程序由国家立法机关或行政管理部门制定,颁布和修改的,其表现形式是具体的、明确的、正式形成文字的成文条例。而会计职业道德出自于会计人员的职业生活和职业实践,日积月累,约定俗成。其表现形式既有明确的成文规定,也有不成文的规范。 (三)实施保障机制不同
会计法律制度不仅仅是一种权利和义务的规定,而且是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牢记) 考点5:会计职业道德教育的内容
(一)职业道德观念教育
普及会计职业道德基础知识,是会计职业道德教育的基础。 (二)职业道德规范教育
职业道德规范教育是指对会计人员开展以会计职业道德规范为内容的教育。 (三)职业道德警示教育
职业道德警示教育是指通过开展对违法会计行为典型案例的讨论,给会计人员以启示和警示。 (四)其他与会计职业道德相关的教育 考点6:会计职业道德教育的途径 (一)在会计学历教育中进行职业道德教育 (二)在会计继续教育中进行职业道德教育 (三)会计人员职业道德的自我教育与修养 考点7:二、会计职业组织的行业自律
会计职业组织起着联系会员与政府的桥梁作用,应充分发挥协会等会计职业组织的作用,改革和完善会计职业组织自律机制,有效发挥自律机制在会计职业道德建设中的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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