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担保银行简介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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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担保银行
德国中小企业担保银行体系是欧洲最大的信用担保体系,他基于一个互相自助的非赢利协会风险补偿方案,根据德国银行法运作,由德国银行机构监管.
一、德国担保银行概述 一德国担保银行的实质
德国担保银行既不吸收存款,也不发放贷款,其主要业务是提供担保服务,在公司性质上属于有限责任公司,但其实际地位
如同银行.德国担保银行之所以被称为“银行”,是因为根据德国银行法规定,担保机构属于信贷机构,其内部机构、组织及经营均应受该法管理.
二股东
德国担保银行股东为贸易、手工业和商业协会以及一些银行.
三担保银行的最高权力机构
担保银行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公司股东大会,其具体职责包括决定公司章程、年度结算报告以及最终审计报告,并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董事会.管理委员会负责检查公司的经营政策,监督公司管理层,并选举产生担保资金的审查批准委员会.担保资金审查批准委员会的任务主要是确认、审查和批准所有担保方案.
四成本
德国担保银行不付股息,盈余资金被留存为准备金,不付公司所得税.信誉以及政府红利使该担保银行体系效率很高,成本担保损失是担保价值的%.
五担保银行的贷款风险分摊机制
担保银行不直接接受企业的担保申请,只通过储蓄银行、合作银行、商业银行等贷款银行从事担保.
担保银行模式的关键在于:联邦政府和州政府对中小企业贷款进行反担保,承诺如发生损失政府将承担其中较大部分,从而实现贷款风险在两级政府、担保银行、贷款银行之间的分摊.
为抑制道德风险,贷款银行至少须承担贷款风险的20%;其余风险,联邦政府和州政府通常会承担其中的60%~80%,相当于总贷款风险的48%~64%,担保银行最终只承担总风险的16%~32%.
六担保银行的融资渠道
德国担保其优势在于政府担保和支持.其融资主要有三个渠道:一是自有资金的利息收入;二是利润;三是来自复兴信贷银行KfW,德国的政策性银行的低息贷款.
七担保银行的监管
德国联邦金融监管局Bafin和德国央行负责发放担保银行的牌照及其日常监管.监管依据同样是德国银行法.基本规定包括:担保银行只能在注册州经营,避免相互业务竞争;只提供担保,不得从事存款、贷款业务;担保银行在业务操作上完全独立于政府,不受干涉.
二、担保银行的信用评级
降低担保银行的信用风险,开展对受保企业的信用评级,是德国担保业发展的基本经验.根据巴塞尔协议II的要求,德国银行监管法除对银行自有资本占风险资产的规定外,对信用风险也作了相应要求.具体而言,就是要对贷款企业的信用进行评级,并根据企业信用实施不同的贷款利率.担保银行与商业银行信用评级方法和标准基本一致,针对不同的目标客户,采用不同的评级
方法.按照客户的营业额分为若干个级别;按照经营活动不同分为生产型、贸易型、服务型等类型.
总体而言,担保银行的信用评级,是对企业风险全面而又清醒的认识,重点考察企业的财务状况和未来的发展状况.主要分为以下因素:一是财务因素表;二是硬性质化因素;三是软性质化因素;四是警报,即客户历史信用记录及抵押物情况.评级结果分为18个等级,采用国际化通用的标准,对应标准普尔从D到AAA等不同信用等级.
三、德国担保银行的发展对我国的启示
一建立融资性担保业相关评价体系,进而推进机构信息化建设,是促进我国融资性担保业规范发展的重要手段
信用是融资性担保业可持续发展的基础和关键.德国担保银行开展受保企业信用评级的做法值得借鉴.其不仅可以使目前饱受盈利不足困扰的我国融资性担保机构形成稳定的客户群体,还可对机构自身的风险控制起到积极作用,更可以加速担保机构自身的信息化进程.具体做法可以包括以下两项:一是由监管部门建立对受保企业的信用评级体系,进而建立针对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评价体系.目前,我国银行业机构的企业评价体系大都是针对大型企业,因此融资性担保监管部门可以借鉴德国的信用评级方法,制定针对我国小微企业的信用评价体系和相关制度安排.在小微企业评价体系的基础上,进一步建立针对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评价体系,依法规范其担保行为,从而为规范整个行业以及为今后的分类监管,提供坚实的数据基础.二是推进担保机构信息化建设.可以首先选择一批实力较强、经营较为规范的担保机构进行试点,研究和开发担保机构管理信息系统,以及担保机构间的信息交流系统.
二探索并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担保机构风险分担机制 德国担保银行实际承担风险的比例大约为28%,企业信贷风险分别由联邦政府、州政府和商业银行等多方承担.而目前我国
大部分担保机构还无法实现与银行分担风险.要在我国现行体制下,形成较为完善的融资性担保机构风险分担机制,可以从以下两方面着手:一是加快推进我国再担保机构发展.目前我国大部分省份已形成省、市、县三层融资性担保体系,但开展再担保业务的省只是少数.因此,可以首先出台关于促进再担保机构发展的制度安排,同时加快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设立融资性再担保机构.通过完善的再担保体系来控制和分散整个担保体系业务风险,发挥其引导性、鼓励性和补偿性作用,提升和扩大担保机构的担保能力及抗风险能力.二是进一步完善银担合作机制,研究融资性担保机构与商业银行的风险共担机制.银行分担一定的风险,有利于对贷款担保项目的审慎性审查,减少银行向担保机构不负责任推荐高风险客户的可能,并有利于在损失追偿上发挥银行和担保机构的协同效应.
三完善扶持资金以及税收优惠等行业扶持政策,是对融资性担保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支撑
融资性担保业风险高、收益低,需要政府给予必要支持. 德国联邦政府和州政府,每年会给予担保业相当数量的资金支持.应针对服务中小企业的融资性担保业务设立专项扶持基金,对每笔为中小企业和“三农”提供的融资担保业务进行风险补偿.同时建立考核奖惩机制,根据风险管控水平、服务效果进行奖励,实现扶持与监管的相互协调和有效衔接.同时,德国政府在税费方面也给予担保机构大量优惠,对于其降低成本,提高自身盈利
能力,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因此,为进一步改善融资性担保机构自身的商业可持续性,国家应尽快出台相应制度安排,使为中小企业、“三农”等重点支持领域提供担保服务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可以享受一定的税收减免政策,并推动准备金税前扣除优惠政策的常规化、制度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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