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伏EPC总承包合同 承包方合同编号:
工程
总 承 包 合 同
发 包 方:
承 包 方:
签字日期: 年 月 日
目 录
合同协议书 ............................................................................................................... 1 合同条款 ................................................................................................................... 4 第一部分:通用合同条款 ...................................................................................... 4 第二部分:专用合同条款 .................................................................................... 23 1 工程里程碑进度 ................................................................................................ 23 2 合同价格 ............................................................................................................. 23 3 合同价款支付 .................................................................................................... 23 4 合同设备性能担保及罚则 ................................................................................ 24 5其他违约责任: .................................................................................................. 25 6联系方式及结算账号 .......................................................................................... 26 附件一分项价格表 ................................................................................................ 28 附件二 履约保函(格式) ...................................................................................... 29 附件三 预付款保函(格式) ................................................................................. 30 附件四 施工安全治理协议 .................................................................................. 31 附件五 工程质量保修书 ...................................................................................... 33
合 同 协 议 书
(以 下简称“发包人”)为一方和 (以下简称“总承包人”)为另一方同意按下述条款签署本合同(以下简称“合同”): 1.合同文件
1.1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几项文件,能够认为是互为说明的。但在有含意不清或有矛盾时,除非合同中有专门说明,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说明顺序如下:
(1) 本合同协议书; (2) 本合同专用条款;
(3) 组成合同的其它文件;工程的工作范畴及施工界面,技术规范说明、指定设备、材料的品牌表、图纸等
(4) 合同附件; (5) 本合同通用条款。
上述文件应认为是互为补充和说明的,但如有模棱两可或互相矛盾之处,以上面所列顺序在前的为准,当顺序相同时以时刻在后的为准。 1.2合同附件
附件一 分项价格表 附件二 履约保函 附件三 预付款保函 附件四 施工安全治理协议 附件五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双方有关本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及会议纪要、备忘录均为本合同之有效组成部分。其中涉及修改和新增的部分,以双方最终确认的文件为准。
2. 合同范畴和条件
(包括线路及配套光通信)EPC总承包,包括送出工程的勘察、初步设计和概算,设备技术规范书、施工图设计、竣工图;工程设备及材料的采购、供货及监造、催交、运输、保险、接车、卸车、仓储保管;工程建筑及安装;系统调试、整套系统启动带电72小时及所有设备并网试运行240小时。
假如合同文件中未专门提到,但它关于一个工程的功能、安全、稳固运行是必不可
少的,那么这些建筑、设备或服务,也应由总承包人提供,其费用包括在总价中。
3. 合同金额
合同包干固定总金额为 ¥ 万元(大写: 万元整),其中:
(1)发包人向总承包人( )支付建筑安装工程费为¥ 万元 (大写:人民币 万元整),承包方向发包方提供工程所在地建安税发票。
(2)发包人向总承包人( )支付设备费为¥ 万元 (大写:人民币 万元整),承包方向提供满足发包人财务要求的全部设备费用增值税发票。
4 合同物资的支付条件、交货时刻、目的地和安装验收以及合同生效等详见合同有关条款。
5. 本合同用中文书写。正本贰份,发包人壹份,总承包人贰份;副本壹拾份,发包人伍份,总承包人伍份。
6. 双方任何一方未能取得另一方同意前,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益和义务转让给第三方。
4. 总承包人责任定义
为合同的要紧总承包人,承担合同约定的所有责任。
总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假如涉及第三方的产品质量问题,也由总承包人负责处理
发包人: (盖章)
法人代表或托付代理人:
签字日期:
总承包人: (盖章)
法人代表或托付代理人:
签字日期:
总承包人: (盖章)
法人代表或托付代理人:
签字日期:
合同条款
第一部分:通用合同条款
1 定义
本合同和附件中所提及的名词的含义在此予以确定。
1.1 “发包人”是指 公司,包括该法人的继任人和法人的受让人。 1.2 “总承包人”是指 ,包括各自法人的继任人和法人的受让人。 1.3 “合同”指本合同文件及其附件中的所有内容。 1.4 “合同价格”是指本合同范畴的价格。
1.5 “生效日期”是指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托付代理人(须经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托付)正式签字盖章后即生效所规定的合同的生效日期。本合同有效期:从合同生效之日起到合同权益义务履行完毕之日止。
1.6 “技术资料”是指本合同中工程、设备及其与本工程相关的设计、制造、监造、检验、安装、调试、验收、性能验收试验和技术指导等文件(包括图纸、各种文字说明、标准、各种软件)和规定的用于光伏电站正确运行和爱护的文件。
1.7 “合同设备和材料”是指总承包人依照合同范畴所供应的部分设备、材料。 1.8 “监理” 是指发包方托付的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监理单位在本合同工程建设时期对总承包人的建设行为实施的监督。工程总承包人在总价合同的条件下,对所承包的工程质量、安全、费用和进度负责。
1.9 “质保期”是指光伏电站启动验收证书签署后进入质量保证期的时刻。具体的质保期时刻见第专用条款第2.3.4条。
1.10 “最终验收”是指质量保证期终止时的验收,由发包方向总承包人签发了最终验收证明书。
1.11 “日、月、年”是指公历的日、月、年;“天”是指24小时;“周”是指7天。 1.12“送出工程”是指 。
1.13 “技术服务”是指由总承包人提供的与本合同工程有关的土建、安装、调试、试运行的技术指导、技术配合、技术培训等全过程的服务。
1.14 “现场”是指 现场,为发包方实施本项目工程所在地。 1.15 “备品备件”是指依照合同要求由总承包人提供的满足光伏电站工程安装、调
试、试运行的备用部件,见供货范畴。
1.16 “试运行”是指调试终止后,预验收证书签署前电站的运行。
1.17 “书面文件”是指任何手书、打字或印刷的有印章和具有法人代表或其授权人签名的文件。
1.18 “分包商”或“供货商”是指经发包方同意由总承包人将合同工程、设备和材料范畴内部分的工程、设备、材料分包给其他的法人及该法人的继任人和该法人承诺的受让人。
1.19 “设备缺陷”是指本合同设备(包括部件、原材料、铸锻件、元器件等)达不到本合同规定的性能、质量标准中的要求。
1.20 “开工日”系指合同中规定的日期。
1.21“工期”是指本工程开工至升压站设备带电的时刻。
1.22“预验收”是指组件安装完成、且调试全部终止,通过240小时并网试运行。预验收证书是说明发包方同意验收结果的证明,证书由发包方和总承包人共同签字。
1.23 “停工待检点”是指总承包人在本工程土建/安装过程中,按照质量操纵打算必须要对前面的土建/安装工序进行检查合格后,才能进行下道工序施工或安装的工序点。
1.24 “不适用”系指本合同条件中尽管有标题或旁注,但其内容不适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形,也不给予合同双方有关的权益和义务,因此,在对本合同条件进行说明时,应不予考虑。 2 合同标的
本合同适用于 EPC总承包。
2.1本合同总承包范畴为: 的勘察、初步设计和概算,设备技术规范书、施工图设计、竣工图;工程设备及材料的采购、供货及监造、催交、运输、保险、接车、卸车、仓储保管;工程建筑及安装;系统调试、整套系统启动及所有设备带电运行至竣工验收。
2.2本合同工期为 年 月 日前并网发电。
3设备供货范畴
本合同范畴内所需的全部设备、材料的采购、供应、运输、验收、功能试验及现场保管等均由总承包人负责。
工程竣工验收前施工及生活用水、用电及相关临时设施由总承包人自行解决。 4 合同价格
本合同价格包括合同设备(含合同规定的各种材料、备品备件、专用工具),工程施工、技术资料、设备技术人员培训,现场技术服务、调试、土建施工、设备安装调试、总承包治理等费用,还包括相应的税费、运杂费(含接卸、运输、仓储保管等)、保险费等与本合同有关的所有费用。 5 付款方式
1.5.1 本合同使用货币种类为人民币。
1.5.2 付款方式:银行汇票或银行电汇,其中银行汇票所占比例不超过合同总价的30%。
6 交货和运输
6.1本合同设备(含合同材料)的交货期及交货顺序应满足工程建设设备安装进度和顺序的要求,应保证及时和配套的完整性。
6.2交货地点: 光伏电站施工现场。 7 发包人的责任和义务
7.1发包人按照《电气装置安装工程质量检验及评定规程》(DLT5161-2002)和《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设备交接试验标准》(GB50150-2006)和规定的时刻、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办理升压站内土地征用、租用、青苗和树木赔偿、房屋拆迁及清除地面、架空和地下障碍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并在开工后连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
7.2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上述7.1条规定的义务,则承担由此导致的费用支出,赔偿因此造成的总承包人缺失,延误工期予以相应顺延。
7.3发包人将上述7.1条某项工作托付总承包人完成,应承担所发生的经济支出并给付总承包人相应的费用。
7.4 发包人依照合同规定向总承包人支付工程款项。付款延期超过30日,总承包方有权解除合同,发包人承担总承包人一切经济缺失。
7.5通往升压站的主道路由发包方向总承包方提供使用便利,若总承包方提早进场施工,通往升压站的临时便道由总承包方自行建设。
8 总承包人责任和义务
8.1总承包人的责任:
负责完成合同范畴内的设备及材料供货、监造和催交、运输、保管和发放、建筑工程、安装工程、技术服务、调试及配合整套系统的启动和售后服务,并依照本工程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完成本合同工程的保修,工程应能满足合同规定的预期目的。
8.2 总承包人按照《电气装置安装工程质量检验及评定规程》(DLT5161-2002)、《电力建设施工质量验收及评定规程第1部分:土建工程》 (DL/T5210.1-2005)和《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设备交接试验标准》(GB50150-2006) 的相关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按约定向发包人提供年、季、月工程进度打算和工程用款打算及有关统计报表。 (2)按工程需要设置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及警卫,并做好安全、防护设施的修理。总承包人未履行上述义务造成工程、财产和人身损害,由总承包人承担责任。
(3)向发包人提供许多于40m2施工现场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
(4)采取有效措施实施地点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交通和环境爱护的治理规定。因技术、经济条件限制,对环境的污染不能操纵在规定范畴内的,应由发包人会同总承包人事先报请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以上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总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罚款除外。
(5)已竣工工程在交付发包人之前,由总承包人按约定负责保管,爱护不善发生损坏,总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要求总承包人采取专门措施爱护的单位工程的部位和相应的经济支出,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
(6) 按合同要求做好施工现场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的爱护工作。 (7) 保持施工现场清洁。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合同文件的要求,承担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缺失和罚款。
(8) 办理升压站红线以外送出线路土地征用、青苗和树木赔偿、房屋拆迁及清除地面、架空和地下障碍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并在开工后连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以上费用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中。
总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上述义务,承担由此造成的费用支出,赔偿发包人因此遭受的经济缺失。
9 工程分包
9.1总承包人需分包的内容应征得发包人同意批准,并将分包合同副本送交发包人。分包合同与本合同发生抵触,以本合同为准。
9.2分包合同不能解除总承包人任何约定义务与责任。总承包人应在分包场地派驻相应监督治理人员,保证合同的履行。分包单位的任何违约或疏忽,均视为总承包人的违约或疏忽。
9.3除非另有约定,分包工程价款由总承包人与分包单位结算。 10 现场保卫、文明施工和环境爱护
10.1发包人和总承包人在现场应遵守所有现行的有关文明施工的规章制度。 10.2 除非另有协议,在履行本合同的全过程中,总承包人应承担如下条款的责任: 10.2.1为了爱护工程或为了公众及他人的安全及方便,在施工现场,总承包人提供并修理在其驻地区的照明、护栏、围墙、警告标志及守卫设施等费用由总承包人承担。
10.2.2双方各自负责其工作人员及劳务人员健康和安全的费用。
10.2.3 总承包人负责其合同范畴内的施工区及生活区的保安、保卫和消防工作。配备保卫、保安人员,安装安全防火标志,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定期进行防火检查,排除火灾隐患,以保证工程安全,防止设备、材料被盗、被毁。
在工程施工期间,总承包人应遵守发包人保卫消防的有关规定。 10.2.4在工程施工期间,总承包人应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
10.2.5对现场保洁应制定相应的制度,做到区域划分、责任到人、定期检查。 10.2.6工程竣工移交后,总承包人应将其施工区域的生产临建、生活临建及剩余的材料、设施等撤走,并经发包人验收合格。
10.2.7总承包人负责和谐合同范畴内与工程有关的各方关系。
10.2.8总承包人在施工中发觉文物、古墓、古建筑基础和结构、化石、钱币等有考古、地质研究等价值的物品或其它阻碍施工的地下障碍物,应在4小时内通知发包人,报告有关治理部门并采取有效的爱护措施。发包人应在收到通知后12小时内对总承包人采取的爱护措施给予批准或提出处理意见。发包人应承担爱护措施的费用,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10.2.9总承包人不得将与施工无关的毒品、爆炸物、易燃物、有毒物及有放射性的物品带入施工现场。如因工程需要施工区放置爆炸物、易燃物、有毒物及有放射性的物品时,总承包人应依照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存放、保管和使用。如因总承包人缘故对上述物品的保管、使用、存放不当对总承包人自身、第三者及环境造成的危害,由总承包人承担全部责任。如因发包人违反上述规定,由发包人承担全部责任。 11 工程的照管
在履行本工程合同的全过程中,总承包人应全权负责且对应负有照管责任的工程材料、设备、在建及已完尚未验收移交工程本身负照管的责任,如损坏和遗失总承包人负责修理或赔偿。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按时接收工程或部分工程,由此引起的责任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2 施工组织、开工及工期
12.1进度打算
12.1.1总承包人按电力建设工程施工技术治理的有关规定和《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施工综合进度打算”,在开工前提交发包人。发包人关于总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施工综合进度打算”同意与否,应在《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期限内予以答复,逾期未复,可视为差不多同意。经发包人总承包人应按发包人同意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综合进度打算”组织施工,同意发包人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展与之不符时,总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提交发包人批准后执行。重大的施工技术措施,总承包人应报请发包人审核批准后实施,由发包人承担专门施工技术措施费。
12.2 延期开工
12.2.1 总承包人应按《合同专用条款》约定和“施工综合进度打算”确定的开工日期、开工条件开始施工,因故不能如期开工的,应在约定的开工日期5天之前,向发包人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发包人在总承包人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后3天内作出答复,逾期未答复则视为已同意总承包人的延期开工要求。
12.2.2 总承包人延期开工未按第十二条第一款约定征得发包人同意,竣工日期不予顺延。
12.2.3 总承包人由于发包人缘故要求延期开工获得发包人的同意,或发包人征得总承包人同意将开工日期推迟,由发包人承担总承包人因此付出的费用和缺失,相应顺延工期。
12.3工期延误
12.3.1 对以下情形造成竣工日期推迟的延误,经发包人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 工程量变化或设计变更;
(2) 一周内,非总承包人缘故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3) 合同中约定的或发包人同意给予顺延工期的其它情形。
12.3.2 总承包人在以上情形发生后5天内,就延误的内容和因此发生的费用向发包
人提出报告,发包人在总承包人提出报告3天内予以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未予答复,即视为发包人对此报告予以批准。 13 放样
13.1总承包人应第一对测量操纵点进行复核校对,然后对工程进行精确放样。 13.2正确布置本标工程各部分的位置、标高、尺寸及基准线。并应认真爱护使用的基准点。 14 施工安全
14.1 总承包人必须严格执行《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治理工作规定》、《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电力建设安全施工(生产)治理制度》、《电力建设施工企业全面质量治理方法》等电力建设安全施工治理的有关规定,认真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防事故。
14.2 总承包人应设专职安全员,负责施工安全治理;发包人设专职安全监督治理员,总承包人应服从其对施工安全的监督。
14.3 总承包人全面负责工地施工人员的安全,并办理施工人员的安全保险,保证工程安全施工,以幸免发生人身、设备事故及火灾事故。
14.4 总承包人应在事故发生后的当日内将其详细情形报告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假如显现人员致死或其他严峻事故,应赶忙通知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由发包人负责按程序上报上级有关部门。总承包人按规定赶忙组成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在事故缘故未调查清晰和防范措施未制定之前,未经发包人同意,总承包人不得开工。
14.5安全措施
14.5.1总承包人应该: (a) 遵守所有适用的安全规章;
(b) 保证与本工程相关、进入现场人员的安全; (c) 及时清理现场排除隐患,幸免造成人身损害;
(d) 提供工程的围栏、安全警示标志、照明、防护及看管,直至竣工和移交; (e) 采取相应措施,保证不因工程施工给临近的道路的正常通行带来不便 。 14.5.2总承包人应采取各种措施,以防止以下五种事故的发生: (a) 重大人身伤亡事故;
(b) 重大施工机械和设备损坏事故; (c) 重大火灾事故;
(d) 特大交通事故;
(e)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重大垮(坍)塌事故。 14.5.3 总承包人的职责:
总承包人在现场的施工经理(杨秉义)是本项目安全文明施工的第一责任人,对现场安全负全面责任。
(1) 全面贯彻发包人公布和执行的工程建设安全方针、目标、标准和有关规定,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组织现场的治理和施工;
(2) 制定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的规划和措施,编制安全治理工作程序; (3) 建立、健全安全保证体系和安全监督体系;
(4) 成立现场施工安全委员会,领导和和谐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的整体工作; (5) 向发包人提供现场“总平面规划图”和总平面的治理措施,说明危险物品的保管、存放和使用中的安全防护措施;
(6) 按照发包人要求,对不合格的治理人员及时予以撤换;
(7) 对施工中发生人身死亡事故的分包商,总承包人必须予以辞退,并应在分包合同中明确规定;
(7)承担合同中确定的其他安全爱护责任;
(8)按照发包人及总承包人的要求,及时撤换不合格的治理和施工人员; (9)承担合同中明确的其他安全文明施工责任;
(10)总承包人必须按规定参加由施工监理和发包人组织的各种安全活动和召开的安全会议;
(11)总承包人所有安全设施、施工机具设备和高空作业的设备均应符合国家或行业安全技术标准并应定期检查,并有安全员的签字记录;特种设备(电梯、升降机、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防爆电气设备等)应取得地点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许可使用证件并提供一套完整手续报发包人安监部门审核后方可使用;
(12)总承包人专门工种(电工、电梯工、起重工、焊工、车船驾驶员、爆破工等)要经专业培训,并持有政府主管部门签发的合格证并提供一套完整手续报发包人安监部门审核后上岗。 15 变更
15.1 设计变更
15.1.1总承包人执行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建设工程施工技术治理的有关
规定,严格按图施工,发觉设计差错缺漏不得将错就错或擅自修补,应及时向发包人提出变更设计申请。
15.1.2总承包人按照经发包人审查的设计变更通知施工,进行下列变更: (1) 变更增加的工程量;
(2) 更换有关工程的性质、质量、规格; (3) 更换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4) 增加工程需要的附加工作; (5) 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刻和顺序。
15.1.3因以上变更导致的经济支出,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由于总承包人在本工程中同时承担设计责任,发包人不承担总承包人缘故导致的设计变更费用增加、工期延误责任。
15.2确定变更价款
15.2.1发生第15.1条约定的变更后,在约定的期限内,总承包人按下列方法提出变更价格,经发包人批准后调整合同价款和竣工日期。
(1) 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运算,变更合同价款; (2) 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情形的价格,可将此作为确定变更价格的基础用以变更合同价款;
(3) 施工费用结算以实际合同价和现场变更的签证作为结算依据。
15.2.2总承包人关于发包人不批准其变更价格意见持有异议,可提请监理予以评定,若双方达不成一致意见,可按第32条约定处理。 16 设备、材料检查与检验
16.1 施工过程的检查:发包人及其授权人,有权进入工地、试验室、以及为工程加工和预备材料、设备的地点,总承包人应为这种进入提供一切便利,并协助得到进入上述场所的权益。
16.2 材料及设备的检查和试验:在施工及预备时期,总承包人负责对其合同范畴内的所有进场材料及设备进行复查,发包人有权检查及试验用于工程的材料及设备。总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及时提供有关检查、检验的报告。发包人这些检查、试验不免除合同规定的总承包人的义务。
16.2.1 假如总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未在规定的时刻和地点为检查和检验作好预备,或者发包人认为该材料、设备检验的结果显示不符合合同的要求,发包人能够拒绝
这些材料、设备应用到本工程中,并应赶忙书面通知总承包人。总承包人应赶忙解决好存在的问题,确保所用的材料、设备符合合同要求。
16.2.2 发包人有权对总承包人提出以下要求:
16.2.2.1 在规定的时刻内一次或分几次从现场撤走不符合合同规定的任何材料; 16.2.2.2 用适用、合格的合同规定的同档次技术标准的材料取代原先的材料; 16.3 独立检验:发包人能够委派第三方对材料、设备进行独立检验,但须将检验结果通知总承包人,其费用由发包人支付。 17 隐藏工程的检查与复查
17.1 隐藏工程的检查:未经发包人(包括发包人指定的授权范畴内监理工程师,下同)的批准,隐藏工程的任何部分均不得覆盖或隐藏,总承包人应保证发包人有充分的时刻对隐藏工程部分进行检查和测量,以及对隐藏工程的下一道工序进行检查。当任何隐藏工程部分具备检查条件时,总承包人应及时书面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应按约定时刻参加该隐藏工程部分的检查和测量工作。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或拖延隐藏工程检查,总承包人有权覆盖并连续下一道工序施工。
17.2 隐藏工程的复查:当发包人随时指示对工程的某一部分或某几部分进行剥露或在其内或贯穿其中开孔时,总承包人应予执行,并应对其进行复原、完善。假如施工符合合同规定,则发包人与总承包人协商后决定总承包人为剥露、开孔、穿洞、复原及整理好这些工程,所支付的费用由发包人负责,总承包人获得相应工期延长。任何其它情形下的一切费用均应由总承包人承担。 18 工程质量检验和等级评定
18.1 检验的通知和时刻:本工程实行监理制,监理工程师代表发包人进行工程质量检验,检验的通知和时刻按监理实施细则执行。
18.2 检验和返工
18.2.1总承包人按相应的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约定采纳的标准、设计的要求和发包人依据合同发出指令施工,随时同意发包人及其委派人员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并按发包人及其委派人的要求进行返工、修改,承担由自身缘故导致返工、修改的费用。因发包人不正确纠正或其它非总承包人缘故引起返工、修改的经济支出,由发包人承担,工期相应顺延。
18.2.2以上检查合格后,又发觉由总承包人缘故引起的质量问题,仍由总承包人承担责任。
18.2.3以上检查检验应执行电力建设工程施工质量检验及评定标准等规定,在不阻碍正常施工的前提下进行,如阻碍正常施工,除非经检查检验为质量不合格,因此发生的费用则由发包人承担,相应顺延工期。
18.3 质量检验和等级评定
18.3.1工程质量应达到约定的工程施工质量检验及评定标准规定的合格条件。 18.3.2工程达不到约定质量条件的部分,发包人一经发觉,可要求总承包人返工,总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的时刻返工,直到符合约定条件。因总承包人缘故达不到约定条件,由总承包人承担返工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返工后仍不能达到约定条件,总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8.3.3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可按第32条约定处理。 19 工程的临时停工
19.1发包人在确有必要时可要求总承包人暂停施工,提出暂停要求后24小时内应对此提出处理意见。总承包人按发包人的暂停要求停止施工,妥善爱护已完工程,实施发包人的处理意见后向其提出复工要求,经批准后连续施工。
19.2发包人未在约定时刻内提出处理意见,或在总承包人提出复工要求后24小时内未予答复,总承包人可自行复工。总承包人施工因此无法进行的,按第七条第二款约定处理。
19.3暂停施工出于非总承包人缘故,由发包人承担经济支出,相应顺延工期;停工责任在总承包人,由总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 20 包装与标记
20.1总承包人应提供物资运至合同规定的最终目的地所需要的包装,以防止物资在转运中损坏或变质。这类包装应采取防潮、防晒、防锈、防腐蚀、防振动及防止其它损坏的必要爱护措施,从而爱护物资能够经受多次搬运、装卸及远洋和内陆的长途运输。总承包人应承担由于其包装或其防护措施不妥而引起物资锈蚀、损坏和丢失的任何缺失的责任或费用。 21 道路的治理和使用
21.1 在发包人和总承包人协商一致的条件下,确定进场路线。
21.2总承包人应自行处理在公共道路上专门的施工交通许可,并承担相关费用。总承包人还应采取一切合理措施,保证其使用的现场道路、桥梁、涵洞等不受损坏。
21.3 总承包人的施工区、生活区必须按发包人要求的标准建设与现场主干道接口的
通道并承担其费用。总承包人应提供对引导其职员、劳工及其他人员进厂所必需的任何标志或方向指示。
21.4总承包人应承担进出工地所需要的专用或临时道路通行权的一切费用; 21.5在施工或保修过程中采取必要措施,保证公用道路、人行道道路的畅通。 22 技术服务和联络
22.1总承包人应负责与本合同有关的设计、土建、安装、调试、验收、试运行等相应的技术指导、技术配合、技术培训等全过程的服务。
22.2总承包人需派代表到现场进行技术服务,并负责解决合同设备在调试、试运行和性能验收中发觉的质量及性能等有关问题。
22.3总承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向发包人提交执行22.1和22.2款中规定的服务工作的组织打算,一式两份。
22.4总承包人有义务在必要时邀请发包人参与总承包人的技术设计,并向发包人说明技术设计。
22.5 如遇有重大问题需要双方赶忙研究协商时,任何一方均可建议召开会议,除专门缘故外,另一方应同意参加。
22.6 各次会议及其他联络方式双方均应签订会议或联络纪要,如涉及费用变化应在纪要中明确提出,所签纪要双方均应执行。如涉及合同条款有修改时,需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批准,以修改本为准。
22.7 总承包人提出的并经双方联络会上确定的安装、调试和运行技术服务方案,在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前不得改变或修改,但发包人有权以适应现场条件提出合理的变更或修改,并向总承包人作书面通知,总承包人应给予充分考虑,并满足发包人的要求。
22.8 发包人有权将总承包人所提供的一切与本合同设备有关的资料分发给与本工程有关的各方,并不由此而构成任何侵权,但不得向任何与本工程无关的第三方提供。
22.9对盖有“密件”(或保密等)印章的总承包人、发包人的资料,双方都有为其保密的义务。
22.10总承包人的分包商对合同设备提供技术服务或去现场工作,应由总承包人统一组织并征得发包人同意,费用应由总承包人自行负担。
22.11总承包人须对其合同范畴内的供货、设备(包括分包与外购的)及技术接口、技术服务等问题负全部责任。
22.12凡与本合同设备相连接的其它设备装置,总承包人有提供接口和技术配合的
义务,并不由此而发生合同价格以外的任何费用。
22.13总承包人派到现场服务的技术人员应是有实践体会、可胜任此项工作的人员。发包人有权提出更换不符合要求的总承包人现场服务人员,总承包人应依照现场需要,重新选派发包人认可的服务人员。假如发包人在书面提出该项要求10天内总承包人没有答复,将按25.8款视为延误工期等同处理。
22.14由于总承包人技术服务人员对安装、调试、试运的技术指导的疏忽和错误以及总承包人未按要求派人指导而造成的缺失应由总承包人负责。 23 监造、监理与检验
23.1监造和工厂检验。
23.1.1总承包人负责对其合同范畴内设备进行设备监造,但发包人有权随时进行抽检总承包人对设备的监造情形。
23.1.2总承包人必须为发包人提供:
23.1.2.1本合同设备备料时,提供整套设备的生产打算及每半个月度实际生产进度和半月度检验打算。
23.1.2.2与本合同设备监造有关的标准(包括工厂标准)、图纸、资料、工艺及实际工艺过程和检验记录(包括中间检验记录和/或不一致性报告)及其它有关文件以及复印件。
23.1.3由总承包人供应的所有合同设备/部件(包括分包、外购与进口部件),在生产过程中都须进行严格的检验和试验,出厂前须进行部套(或整机)总装和试验。所有检验、试验和总装(装配)必须有正式的记录文件。
以上工作完成之后,合格者才能出厂发运。
所有这些正式的记录文件及合格证作为技术资料的一部分递交给发包人存档。 此外,由总承包人供应的所有物资,应有制造厂出具的并经总承包人签署的产品质量合格证和检验记录、试验报告,作为交货的质量证明文件。
23.1.4本项目为EPC总承包合同,合同设备的一切质量问题由总承包人负责,发包人原则上不对供货设备在工厂的检验及试验发生约束条款。由总承包人自行组织专家前往相关工厂进行检验及试验。然而对重要设备仍旧需由发包人参与(具体项目由发包人与总承包人协商确定),但不能免除总承包人对合同设备质量的责任。
23.1.5 总承包人对所提供设备的质量负有全部责任。由此而发生任何费用由总承包人承担。
发包人有权随时查阅总承包人的监造记录,假如发包人要求复制,总承包人必须提供复印件。发包人对设备质量的监造不解除总承包人对合同设备质量所负的责任。
23.2现场开箱检验
23.2.1物资到达现场后,总承包人尽快开箱检验,依照运单和装箱单对物资的包装、外观及件数进行清点检验,检验物资的数量,规格和质量。并向发包人提供检验结果和记录等有关文件。对重要设备(具体项目由发包人与总承包人协商确定)总承包人需及时通知发包人共同参与开箱检验。
23.2.2现场检验时,如发觉设备有任何损坏、缺陷、短少或不符合合同中规定的质量标准和规范时,应做好记录,应及时修理或更换,由此产生的制造、修理和运费及保险费均应由总承包人负担。
23.2.3由于总承包人缘故而引起的设备或部件的修理或更换的时刻,以不阻碍光伏电站建设进度为原则,但最迟不得晚于发觉缺陷、损坏或短缺等之后2个月,否则按25款处理。
23.2.4上述23.2.1至23.2.3款所述的各项检验仅是现场的到货和开箱检验,尽管没发觉问题或总承包人已按要求予以更换或修理均不能被视为总承包人按合同25款规定应承担的质量保证责任的解除。
23.3发包人有权在供货期间向总承包人自费派遣代表,总承包人有义务协助配合,除负责联系设备、图纸的催交以及设备检验等事宜外,促使总承包人按时确定合格的要紧附属设备的分包商,以及在机组调试时期负责配合总承包人加速调试过程中损坏的部件的修理或重新供货,总承包人应给予提供办公和生活的方便。
23.4 发包人将托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监理单位对本合同工程在建设实施时期对总承包人的建设行为实施监督和治理。总承包人应对监理单位在履行本工程的义务时的监理行为进行积极配合。 24 工程启动试运行
24.1 总承包人的义务
总承包人应按《电气装置安装工程质量检验及评定规程》(DLT5161-2002)和《电力建设施工质量验收及评定规程第1部分:土建工程》(DL/T5210.1-2005)和《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设备交接试验标准》(GB50150-2006)的要求进行工程启动试运行。
(a)合同工程及其配套工程完工并通过验收;
(b)升压站和场内电力线路已与电网连接,并通过冲击试验;
本工程光伏电站分项调试试运验收终止后进行工程整套启动试运验收。
试验,应包括规定的操作试验,以证明工程或分项工程能够在所有可利用的操作条件下安全地操作。
在试运行期间,当工程正在稳固条件下运行时,总承包人应通知发包人,告知工程已能够做其他竣工试验包括各种性能试验(假如有),以证明工程是否符合发包人要求中规定的标准和履约保证。
24.2试验延误
由于非总承包人缘故造成试验延误,总承包人发生的相关费用经发包人确认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予以相应顺延。
假如总承包人不当延误240小时试运行,发包人可通知总承包人,要求在接到通知后21天内进行240小时试运行。总承包人应在上述期限内的某日或某几日进行240小时试运行,并将该日期通知发包人。
24.3 重新试验
由于总承包人的缘故未能通过240小时试运行,由总承包人按有关规定进行消缺整改后重新试运。发生的相关费用由总承包人负责。
由于非总承包人缘故造成试验延误,总承包人发生的相关费用经发包人确认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予以相应顺延。
24.4 未能通过240小时试运行
假如工程或某项工程未能通过依照第24.3款[重新试验]的规定重新进行的240小时试运行,发包人有权:
(a)下令依照第24.3款再次重复240小时试运行;
(b)假如此项试验未通过,使发包人实质上丧失了工程或分项工程的整个利益时,拒收工程或分项工程(视情形而定);或
(c)颁发预验收证书。
在采取(c)项方法的情形下,总承包人应连续履行合同规定的所有其他义务。但合同价格应予降低,减少的金额应足以补偿此项试验未通过的后果给发包人带来的价值缺失,除非对此项试验未通过相应减少的合同中另有说明(或规定了运算方法)。 25 质量保证与索赔
25.1本合同范畴内的质保期如下: 25.1.1建设工程质保期:
(1) 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25.1.2 升压站设备的质保期为2年。
25.2总承包人应保证合同项下所供物资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同时不是长久积压库存产品,至少目前平均先进水平,没有设计、材料或工艺上的缺陷(由于按发包人的要求设计或按发包人的规格提供的材料所产生的缺陷除外),或者没有因总承包人的行为或疏忽而产生的缺陷,这些缺陷是所供物资在项目现场现行条件下正常使用可能产生的。
25.3任何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未完全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要求,即应承担违约责任,向对方支付违约金。违约给对方造成的缺失超过违约金的,还应对给赔偿金,补偿违约金不足的部分。
25.4违约金、赔偿金应在双方明确违约责任后10天内偿付,否则按约定的利率给付利息。总承包人给付发包人的违约金、赔偿金,可由发包人从合同价款中扣收。
25.5除非合同解除或终止,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仍应连续履行合同。
25.6因变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经济缺失的,除依法能够免除责任的以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25.7合同一方的经济利益、正当权益因对方违约、危害行为遭受缺失,要求对方予以给付、补偿、归还,按以下程序进行。
(1)有正当地索赔理由和充足的证据。
(2)在索赔事件发生后20天内,向对方提交“索赔通知”。索赔通知应包括索赔的理由、依据、要求等内容。
(3)受索赔方在索赔方提交通知后10天内给予书面确认,或提出异议、通知索赔方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证据;索赔方在接到该通知后7天内提交补充理由证据,受索赔方接到补充理由证据后5天内给予书面答复。
(4)索赔方逾期未提交“索赔通知”或补充理由证据,视其为舍弃索赔;受索赔方逾期未要求补充理由证据或未作出答复,视其为确认索赔,“索赔通知”则应从答复的最后1天起生效。
25.8受索赔方在确认索赔后10天内如数向索赔方给付或补偿、归还,否则应赔偿
因迟误给索赔方造成的经济缺失。
25.9履约保函
25.9.1本合同签订后15天内,总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提供由总承包人主办银行开具金额为合同总价10%的不可撤销的履约保函,以发包人为受益人。
25.9.2由总承包人银行出具的履约保函的有效期为出具保函之日起至该工程通过预验收后为止。光伏电站工程预验收期满后三十天内,发包人将出具总承包人银行的履约保函期满通知证明,该通知书的发出日期应视为总承包人的履约保函到期日期的证据。
25.9.3假如总承包人在履约保函的有效期内没有履行合同项下总承包人的责任和义务,发包人有权从履约保函中追索。 26 保险
26.1 合同范畴内的设备运输保险应由总承包人负责办理。投保金额以发票金额110%投保一切险。
26.2总承包人负责办理工程一切险和施工第三方人员生命财产的保险,并支付一应费用。
26.3总承包人办理自己在施工现场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的保险,并支付一应费用。
26.4投保后发生事故,总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供缺失情形和估价的报告,如损害连续发生,总承包人在15天后每5天报告一次,直到损害终止。 27 紧急修复工作
在工程施工期间或在质保期内,合同范畴内所包括的工程显现质量问题,如发包人发觉需要紧急修复的工作,应及时通知总承包人,总承包人应及时予以修复。如未能按期及时修复,则发包人可安排第三方完成此修复工作,其费用由总承包人支付。发包人使用不当造成的情形除外。 28 竣工文件材料的验收移交
28.1总承包人应编制一套(四份)完整的、有关工程施工情形的“竣工”记录,如实记载工程的准确位置、尺寸和实施工作的详细说明。上述竣工纪录应储存在现场,并仅限用于本款的目的。
28.2 竣工图由总承包人完成。
28.3竣工文件材料移交时刻为本工程预验收后45日内向发包人移交。 29 税费
29.1 依照国家有关税务的法律、法规和规定,总承包人应该交纳的与本合同范畴有关的税费,由总承包人承担。
29.2本合同价格为含税价。总承包人提供的设备/材料、技术资料、各种工作服务、运输及保险等所有税费已全部包含在合同价格内,由总承包人承担。 30 工程停建或缓建
30.1由于政策变化、合同双方之外缘故导致工程停建或缓建,使合同不能连续履行,双方可签订协议变更、中止或解除合同。
30.2发包人应如约付给总承包人在合同变更、中止或解除之前已完工程的价款,以及已进行或已履行的部分工作、服务费用等为完成整个工程所发生的开支,赔偿总承包人有关缺失。
30.3总承包人应妥善爱护和移交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按发包人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现场,并为分包单位的撤出提供条件。
30.4发包人应为总承包人及分包单位的撤出提供必要条件,承担以上的经济支出。 30.5差不多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在变更、中止或解除合同后20天内退货,不能退还的货款和退货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逾期未退货造成的经济缺失,由责任方承担。 31 不可抗力
31.1 不可抗力指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它非双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双方约定等级以上的风、雨、雪、震等对工程及履约造成损害的自然灾难。
31.2不可抗力发生后,总承包人应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缺失,在24小时内向发包人通报受害情形,按约定的时刻向发包人报告缺失情形和清理、修复的费用。灾难连续发生,总承包人应每隔5天向发包人报告一次灾难情形,直到灾难终止。发包人应对处理灾难提供必要条件。
31.3 因不可抗力遭受缺失的承担;
31.3.1 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缺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负责。
31.3.2发包人、总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1.3.3 总承包人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缺失,由总承包人承担。
31.3.4 停工期间,总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治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31.3.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31.3.6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32 合同争议的解决
32.1凡与本合同有关而引起的一切争议,双方应第一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仍不能解决,双方同意任何一方能够提交本合同规定的仲裁委员会按其当时有效的规则进行仲裁。
32.2 仲裁地点为上海市。 32.3仲裁机构为上海仲裁委员会。
32.4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32.5由上述过程发生的费用除上述仲裁裁决另有规定外,应由败诉方承担。 32.6在进行仲裁期间,除提交仲裁的事项外,合同仍应连续履行。 33 其它
33.1 本合同适用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33.2 本合同所包括的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33.3 合同双方承担的合同义务都不得超过合同的规定,合同任何一方也不得对另一方作出有约束力的声明、陈述、许诺或行动。
33.4 本合同列明了双方的责任、义务、补偿和补救条款。任何一方不承担本合同规定以外的责任、义务、补偿和补救。
33.5 双方任何一方未取得另一方事先同意前,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部分或全部权益或义务转让给第三方。
33.6 本合同项下双方相互提供的文件、资料,双方除为履行合同的目的外,均不得提供给与合同设备和相关工程无关的第三方。
33.7 总承包人保证发包人为本合同或其任何部分规定用途而使用合同设备、服务和文件,不受第三方关于专利、商标或工业设计权的侵权指控。
假如发生任何第三方的侵权指控,发包人于上述指控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尽快通知总承包人,总承包人负责与第三方交涉并使发包人免受由于第三方索赔从法律及经济责任上所造成的损害。
合同双方各应指定二名授权代表,分别负责直截了当处理本合同的技术和商务问题。双方授权代表的名称和通讯地址在合同生效的同时通知对方。
33.8 任何一方向对方提出的函电通知或要求,如系正式书写并按对方下述地址递送
或挂号、航空邮寄、快递或 发送的,在取得对方授权人员接收并文字确认后,即被认为差不多被对方正式接收。
33.9 本合同以中文编写,合同执行过程中所涉及的相互往来文件、技术资料、说明书、会议纪要、信函等文件均应以中文编写,并以中文为准。
第二部分:专用合同条款
1 工程里程碑进度
请按 年 月 日前全部投运来编排设备供货进度和施工进度。 2 合同价格
合同分项价格表见附件一。 3 合同价款支付
3.1 合同预付款的支付
预付款为合同总价的百分之十(10%),在合同生效后三十日内,发包人收到总承包人提交的下列单据,经核对无误后,向总承包人支付:
(1)金额为合同总价的10%的财务收据1份;
(2)由总承包方银行出具的以发包人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的履约保函正本一份、副本一份,保函金额为合同总价的10%。
扣回工程预付款的时刻、比例:从第一次工程进度款开始抵扣,分两次扣完;预付款扣完的同时,无息退回预付款保函。
3.2合同设备到货款支付
设备到货款共分两次支付,每一批次设备价的百分之五十(50%),在该批次合同设备到达现场并通过验收,发包人收到总承包人提交的以下单据,经核对无误后三十日内,由发包人向总承包人支付:
(1)满足发包人财务要求,金额为该批次设备价的百分之百(100%)的增值税发票; (2)到货清单、开箱检验证明,设备购买合同的复印件。 3.3工程进度款支付
总承包人按发包人确认的工程量,每月25日前向发包人提交经监理审签的“月工程
量完成报告”,发包人在确认计量结果后15天内按实际进度的工程量的80%支付工程进度款,付款前总承包人提供相应的发票。
支付进度款应具有的条件:1、满足打算要求;2、质量满足要求;3、资料与进度同步;4、其他要求。
3.4工程验收
启动验收后三十日内支付到合同总价 %,付款前提供累计到 %的发票(包含增值税发票和建安发票),同时无息退还履约保函;通过竣工验收后三十日内再支付合同总价的 %,付款前总承包人必须先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剩余发票(含 %质量保证金部分的发票)。
3.5剩余合同总价的 %作为质量保证金,质保期为2年。
合同总价的 %作为质量保证金,在工程竣工验收满一年后的第一个月内付清全部质量保证金;付款前必须先提供至第二年质保期终止的 %合同总价金额的银行质保保函,质量保证金用于补偿工程质量缺陷造成的发包人缺失,如质量保证金不足补偿的,由承包人连续赔偿。
3.6工程款调整
工程款按《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方法》等规定结算付款,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作调整。
发包人确认的工程量增加或消减; 发包人确认的设计变更或工程洽商; 合同约定的其它增减或调整。 4 合同设备性能担保及罚则
4.1假如总承包人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刻对合同设备交货,发包人应在不阻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措施的情形下,从合同价中扣除误期赔偿费,
a. 迟交物资1-4周,每延误一周误期赔偿费按迟交物资价格的0.5%计收; b. 迟交物资5-8周,每延误一周误期赔偿费按迟交物资价格的1%计收; c. 迟交物资8周以上,每延误一周误期赔偿费按迟交物资价格的2%计收; 迟交物资的误期赔偿费最高限额为合同迟交物资总价的5%。
4.2假如总承包人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刻提供服务,发包人应在不阻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措施的情形下,从合同价中扣除误期赔偿费。
a. 技术服务延迟1-4周,每延误一周误期赔偿费按技术服务费总价的2%计收; b. 技术服务延迟5-8周,每延误一周误期赔偿费按技术服务费总价的5%计收; c. 技术服务延迟8周以上,每延误一周误期赔偿费按技术服务费总价的6%计收; 技术服务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为技术服务费总价的50%。 物资及技术服务误期赔偿费运算时刻,少于1周按1周计。 5其他违约责任:
本合同总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如下: 分项工程里程碑:
如因总承包人缘故(不可抗力除外)导致施工进度连续两周滞后于双周打算,或节点目标滞后原节点超过七个日历天时,除进行约定的经济处罚外,总承包人必须向发包人提交赶工打算,以及采取必要措施赶工的具体实施方案。如总承包人在实施赶工期间未按赶工打算要求实施或措施落实不利,赶工并未实现原打算目标要求,发包人有权延迟进度款的支付。
总工期:
如因总承包人缘故(不可抗力除外)造成延误总工期按合同固定总价的3‰/天承担违约金。延误超过30天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总承包人赔偿因此给发包人造成的一切缺失。
因总承包人未能遵守本合同规定而造成返工并引起工程量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负担且工期不予延期。
总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如因总承包人自身缘故未能达到质量目标,应负责重做,耽搁的工期按上一款规定承担责任,同时按合同总价的2%/次承担违约金,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缺失。工程完工后不能通过验收的,总承包人须按照发包人的要求在发包人规定的时刻内完成相应的补救措施并通过验收,补救期间按约定金额向发包人承担违约补偿金;补救期过后工程仍不能通过验收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总承包人应自合同解除之日起15日内返还发包人全部已付款项并按约定的金额向发包人承担违约补偿金。
双方约定的总承包人其他违约责任: 因总承包人违约使合同无法履行,发包人有权终止或解除合同,并提出经济赔偿。
因总承包人缘故导致工程质量问题的,由总承包人承担质量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由于工程质量引起的任何环保等事故而给发包人造成的任何缺失。
承包人应负责安全生产规范,并对在施工过程中给发包人、总承包人以及第三方造成的任何人身伤亡、财产缺失承担赔偿责任。发包人自身缘故除外。
6联系方式及结算账号
联系人: 联系 : : 发包人 地址: 开户银行: 帐号: 邮政编码: 联系人: 联系 : : 总承包人 地址: 开户银行: 帐 号: 邮政编码: 联系人: 联系 : : 地址: 总承包人 司 开户银行: 帐 号: 税 号: 邮政编码: 附件一 分项价格表
(详见附件)
附件二 履约保函(格式)
开立日期: 受益人: 履约保函编号:
兹开立本保函作为 (以下简称“承包商”)与贵公司为 工程总承包合同, 于___年____月_____日签订的______号合同的履约保函。
_______银行(以下简称“银行”)谨此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保证并约束本行、本行法定继承人、受让人无追索权地支付给贵方不超过相当于合同价格10%、金额为(大写)______万元人民币(小写 万元人民币), 并就此立约保证和同意:
1. 如贵方认为承包商未能忠实履行合同文件的规定,我行将在收到贵方第一次书面通知要求后, 赶忙按贵方要求依上述通知付给贵方总数不超过上述金额的款项。
2. 本保函项下任何付款将不包括或不扣除任何单位因任何缘故征收的或将征收的税费、关税、手续费及代扣费用。然而,银行实际对外支付的金额仍以保函金额为限。 3. 本保函的各项条款构成本行无条件、不可撤销的直截了当义务,你方所提任何能免除银行付款责任的合同条款的变化、时刻的余地或其他容忍、妥协及其他行动或不行动都不应免除银行依此保函应负的责任。
4.本保函不得转让,我行对除贵方以外的任何组织或个人不承担担保责任。
5.本保函的有效期至该机组质量保证期终止,即 年 月 日, 保函失效。书面索赔通知和有关证明文件必须在上述期限内送达我行,否则我行在该保函项下的责任自动解除。本保函有效期满后应退还我行。
______________ (开立银行名称) ------------------ (印刷体姓名及职务) (签字) (公章)
附件三 预付款保函(格式)
合同号____
关于第__号我们的不可撤销的保函 受益人:
依照受益人和____(承包方名称)(以下称“承包方”)于____日期签订的关于以总额____(用中文和数字表示的合同价款)提供______________的合同号为____的合同(以下称\"合同\"),应承包方的要求,我们特此开出无条件、不可撤销的保函,编号____,收款人为上述受益人。
我们作如下保证:
一、在本保函,我们的责任应限制为_____(用文字和数字表示的预付款的货币名称及其金额),每年加上年利率为5%的单利利息,利息的运算从我们收到预付款之日起到偿还之日止。
二、假如你们宣称承包方没有依照合同提供任一合同物资和服务,我们应在收到你们的第一次书面要求后7天内,无条件地偿付给你们总额不超过____(用文字和数字表示的预付款的货币名称及其金额),加上年利率为5%的单利利息的任何一笔款额,利息运算从我们收到预付款之日起到偿还之日止,且按以下第3点,保函仍有效。
三、我们一收到预付款,本保函赶忙生效,且应自动减去每次装运合同物资发票值的____,而不须本行或受益人的任何确认。
本保函在合同物资发货日后30天期满,若受益人同意合同物资交货延期,并通知我行,本保函有效期将依照新的交货期自行顺延而无须任何手续。延期必须在本保函期满之前通知我们。
____________________(出具行名称) ____________________(出具行公章)
____________________(出具行授权代表签名) ____________________(授权代表印刷体姓名及职务) ____________________(出具行地址) ____________________(出具行 ) ____________________(出具行 )
附件四 施工安全治理协议 发包人:
总承包人: 工程项目名称: 工程
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和“以人为本”的治理思想,严格执行国家工程建设有关安全生产和环保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的差不多要求,提高工程建设安全、文明、健康、环保治理水平,保证职工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防止发生人身和设备事故,依照国家电力生产和有关安全治理规定并结合本工程特点,为明确双方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的责任、权益、义务,双方签订本工程项目施工安全治理协议。
一、本工程的安全目标:
1、不发生人重伤或群伤(轻伤)事故; 2、不发生火灾事故或草原火灾险情; 3、不发生重大施工机械或设备损坏事故; 4、不发生负要紧责任的重大交通事故;
5、不发生污染草原环境事故或重大垮塌(坍塌)事故。 二、发包人的安全责任与权力:
1、发包人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安全、职业健康与环境爱护工作负有全面监督、治理责任。
2、审查总承包人的工程总承包资质和其施工分包方的施工资质及安全施工许可证等具有法律效力的资质文件及安全组织机构。
3、依照发包内容,审查总承包人的施工方案。
4、应对总承包人安全施工、文明施工进行监督,对不执行安全技术措施等违章作业行为有权令其停工,并进行教育和处罚。
5、在总承包人发生事故时,发包人及时到现场组织总承包人进行事故处理。 6、和谐总承包人安全文明施工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 三、总承包人的安全责任与权力:
1、总承包人对现场施工安全负直截了当治理责任。
2、建立建全项目安全治理机构和制度,落实安全责任,有明确的安全责任分工。
3、总承包人和其施工单位必须按规定设专职安全员或专职的安全治理机构,负责日常安全监督治理。
4、执行发包人以及总承包人有关安全施工治理制度,服从发包人的安全监督和治理。 5、开工前负责组织施工单位对施工人员进行一级安全教育,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规定持证上岗。
6、严格治理施工单位施工机械。施工机械应按规定取得相应的合格证,监督施工单位做好日常的检查、爱护和保养,严禁施工单位使用有隐患或不合格的机械、工器具。
7、监督施工单位做好现场安全防护设施和配备符合安全要求的个人劳动爱护用品、用具。
8、监督施工单位严格执行安全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从事危险性作业必须设专职的安全监护人。
9、发生工伤事故必须及时报告发包人安全部门,组织全力抢救伤员并爱护好事故现场,不得隐瞒不报或延误报告。
此协议作为合同附件,一经签字,即与工程项目承包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必须遵守。对违约按总承包合同规定执行。
发包人: (盖章 )
授权代表签字: 2020年 月 日
总承包人: (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 2020年 月 日
(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 2020年 月 日
附件五 工 程 质 量 保 修 书
发包人(全称): 总承包人(全称):
为保证 (工程名称)在合理使用期限内正常使用,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治理规定及双方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畴和内容
质量保修范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双方约定的其他土建工程,具体质量保修内容双方约定如下:合同条款中承包人所进行的工程项目、内容,由承包人负责。但因发包人使用过程中的人为损坏,工程的易损耗、易碎品及其他依照国家规定列入易损耗及易碎物品的(如灯泡、灯管、玻璃等)损坏,不可抗力因素损坏以及非承包人缘故造成的损坏除外,若发包人托付承包人修理,其修理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二、质量保修期
质量保修期从工程实际竣工之日算起。分单项竣工验收的工程,按单项工程分别运算质量保修期。
双方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具体工程约定质量保修期如下:
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 伍 年; 3、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设备安装工程和装饰工程为 二 年; 4、供热及供冷为 2 个采暖期及供冷期;
5、室外的上下水和小区道路等市政公用工程为 二 年; 6、其他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为二年。
三、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畴和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在接到修理通知之日后24小时内派人修理。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修理,发包人可托付其他人员修理,保修费用从质量保修金内扣除。
2、发生须紧急抢修事故(如上水跑水、暖气漏水漏气、燃气漏气等),承包人接到事故通知后,应赶忙到达事故现场抢修。非承包人施工质量引起的事故,抢修费用
由发包人承担。
3、在国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期限内,承包人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因承包人缘故致使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四、质量保修金的支付
本工程约定的工程质量保修金为合同固定总价部分及变更部分审计结算价款的 5% 。
本工程双方约定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工程质量保修金金额为 / (大写)。质量保修金银行利率为 / 。
五、质量保修金的返还
合同总价的5%作为质量保证金,在工程竣工验收满一年后的第一个月内付清全部质量保证金;付款前必须先提供至第二年质保期终止的2.5%合同总价金额的银行质保保函。 六、其他
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本工程质量保修书作为施工合同附件,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共同签署。
发 包 人(公章): 总承包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总承包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