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首页正文

《律师实务》考试卷复习资料

2022-06-27 来源:步旅网
《律师实务》考试卷复习资料

第一篇:《律师实务》考试卷复习资料

政法干警《律师实务》复习 一、名词解释

1、律师代行上诉讼权是指律师参加诉讼活动,在当事人不服地方各级法院的一审裁判时,经当事人同意或授权,可以代行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的权利。

2、法律援助是指,对某些经济困难的贫困者或者残疾人、弱者等需要法律帮助的人,国家对其减免诉讼费用,或者为其提供必要法律帮助,从而维护其合法权益,实现司法公正的司法救济保障制度。

3、律师实务是指律师为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所提供的法律服务,以及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所进行的执业活动。

4、律师辩护是指律师依法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人民法院指定,根据事实和法律反驳控诉,提出证明犯罪嫌疑、被告人无罪、罪轻或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诉讼活动。

二、判断题 (√)

1、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适用于律师在执行职务、履行职责过程中的全部行为。

(√)

2、为有经济困难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是律师的义务,也是律师执业纪律的要求。

(×)

3、律师私自收费的予以停止执业十二个月或取消律师资格的处分。 (√)

4、在一起经济纠纷中,赵律师代理原告。由于某种原因,在诉讼过程中赵律师与原告依法解除了委托合同。本案被告遂聘请赵律师作

为诉讼代理人。原告对此提出异议,认为赵律师的做法违反了律师执业纪律。被告则认为赵律师接受委托是在原告依法解除委托合同后,并未违背律师执业纪律。被告的意见是不正确的。

(×)

5、孙律师的弟弟是法院审判员,每当其承办案件时,总是向当事人推荐其哥孙律师为诉讼代理人。孙律师接受委托后,对方当事人从未提出过异议,也没有发现孙律师有其他违法行为。但律师事务所主任认为孙律师的做法违反了律师执业纪律,应当予以处分。律师事务所主任的看法符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定。

(√)

6、律师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办法,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制定。 (×)

7、只要经考试取得律师资格,公民就可以律师身份执业。 (×)

8、国家机关的现职工作人员只要取得律师资格,可兼任执业律师。 (√)

9、律师事务所对其设立的分所的债务承担责任。 (√)

10、律师必须加入所在地的地方律师协会。 三、不定项选择题

1、古罗马的C制度被认为是世界各国律师制度的起源。 A.雄辩家B.讼师 C.保护人D.辩护士

2、《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于D通过。 A.1995年1月15日B.1995年5月15日 C.1996年9月15日D.1996年10月15日

3、赵律师因酒后驾车撞死一名妇女,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这种情况下B

A.赵的律师执业证书因此吊销 B.赵的律师执业证书不能因此吊销

C.赵的律师执业证书如被吊销,以后也不能再申请颁发 D.赵的律师执业证书如被吊销,五年后可以再申请颁发 4、下列各项中,属于律师非诉讼业务的是AB。 A.担任法律顾问B.参加调解和仲裁活动 C.担任辩护人D.申请取保候审

5、根据我国《律师法》相关规定,律师协会履行的职责包括ABC。 A.总结交流律师工作经验B.组织律师培训 C.调解执业活动中的纠纷D.制定律师法律、法规

6、法律援助制度产生后,经历了发展阶段依时间先后顺序可表示为A。

A.慈善事业——个人权利——国家福利 B.个人权利——国家福利——慈善事业 C.国家福利——个人权利——慈善事业 D.国家福利——慈善事业——个人权利 7、律师有权拒绝辩护或代理的法定情形是ABC。

A.委托事项违法B.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 C.委托人隐瞒事实D.委托人无力支付律师费用的8、下列各项中,原告一方可以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刑事案件是ACD。

A.重婚案B.故意伤害案

C.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D.侵犯知识产权案

9、律师在参与各类谈判的过程中,其谈判技巧主要包括ABC。 A.倾听技巧B.引诱技巧 C.让步技巧D.沉默技巧

10、我国《律师法》规定的对律师事务所的惩戒措施有BCD。 A.警告B.责令改正

C.没收违法所得D.吊销执业证书 四、案例分析题

1、某当事人因涉嫌杀人被逮捕,律师会见时,该当事人向律师咨询,如果一审判决死刑,可否上诉。律师答,可以上诉,因为我国刑事案件一律实行两审终审。该律师说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答:不正确。理由:我国刑事诉讼案件一般情况下实行二审终审制,但最高院作为一审法院的案件,只能是一审终审。

2、某刑事案件中,证人是一名年纪为13周岁初一的学生,案发当时在现场看见犯罪嫌疑人丢弃凶器,被害人的代理律师提请证人出庭,审判长以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的人或年幼的人均都不能作证人为由,不予准许。请问,审判长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答:不正确。理由: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的人或年幼的人并非都不能作证人,他们可以对与自身健康、精神和智力状况相适应的事件作证。本案中,初一学生虽未成年,但对其亲眼看见嫌疑人丢弃凶器一事,仍可作证。

3、梁某,男,1983年10月2日出生。1997年10月3日,梁某在一酒家门口见一醉汉被众人围观,便上前自称是醉汉的表弟,用三轮车将其拉至僻静处,趁醉汉还在酣睡中,将其装有10万元巨款的密码箱拿走,梁某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你认为这一说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答:不正确。梁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理由:根据刑法规定行为人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属于相对负刑事责任时期,在此期间只有杀人、抢劫、绑架等犯罪的才承担刑事责任;本案梁某所犯重大盗窃不属于刑法规定的相对刑事责任年龄应承担的范围,故其行为不构成犯罪。

4、文某,男,24岁,某厂青工。1992年7月4日,文某得知本厂高工刘某夫妇去外地出差,家中仅有一16岁女儿在家,便起奸淫之心。当日凌晨,文某从窗口钻进刘家,因不知刘某之女住处,便在客厅摸寻,不慎撞翻了茶几刘某之女听到响声大喊救命,文某见事已败露,便匆忙逃走,后被群众追获。文某的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且属于强奸未遂。你认为是否正确,为什么?

答:不正确,文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但属于强奸罪的预备而不是未遂。理由:是否“已着手实施犯罪”是犯罪预备和未遂的关键区别。所谓着手\"实行犯罪是指行为人的行为必须实际接触或者接近犯罪对象,行为已对犯罪的直接客体造成了直接威胁;本案中,文某尚不知犯罪

对象在何处,故其行为应认为处于预备状态。

五、简答题

1、简述刑事自诉案件包括哪几类? 2、简述律师执业的限制。 3、简述律师的非诉讼业务范围。 答:律师的非诉讼业务范围包括:

a)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聘请,担任法律顾问;

b)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

c)律师参加仲裁;

d)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参加诉讼外调解; e)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办理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

六、案例分析题

[案情]2003年10月8日,某职业专科学校学生(生于1986年12月)沈某骑车去公园玩,至某小学附近时,迎面驶来的一辆大货车的拖挂车厢将前方与其同向骑车上班的某公司业务员金某挂倒,金某当场昏迷过去。挂在她自行车前把上的钱包甩落在地,一捆人民币(计5000元)甩出包外。此时沈某正好骑到,便将这捆钞票和林的钱包(包内还有5000元)拾起,一并装进自己的双肩书包内。此事被骑车经过的一名学生纪某看见,当纪某询问沈某为何把钱包放进自己袋内时,沈某谎称他与金某一道去银行取款回来,纪某未在追究。沈某在现场帮助交警将金某抬上汽车然后离去。金某因伤重抢救无效死亡,沈某用2000元买书、吃喝,余款存入银行。后因公安机关追查万元巨款下落,沈某闻讯害怕受到处罚,便将8000元存折交某市交警队,并交代了事情经过,表示愿退赔2000元,接受处理。

问:沈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如果你作为沈某的辩护律师,应从案中哪些情况为沈某辩护? 答:沈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他趁金某昏迷时,将万元巨款装进自己的旅行袋内是秘密窃取行为,数额较大构成盗窃罪。

作为辩护律师,应从以下方面为沈某辩护:

(1)被告人沈某犯罪时未满18岁,应从轻或减轻处罚,《刑法》第17条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2)沈某自首,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刑法》第67条规定: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对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沈某事发后害怕受到制裁,主动投案自首,并交出8000元存折,要求将2000元退赔,未造成大的损失,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第二篇:律师公证实务复习资料

(一)律师及律师制度的概念

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

律师制度,是指国家法律规定的有关律师的性质、律师的任务与业务范围、律师资格与执业、律师的工作机构与内容等相关规范以及相关规范实施的体系。律师制度产生须具备的条件:

⑴有相关的立法;

⑵有容许当事人辩论的司法审判制度 ⑶有精通法律和诉讼程序的法学家。4.律师制度的改革

(1)完善律师的管理体制。

(2)多种形式的律师事务所并存和发展。(3)保障律师执业权利。

(4)应对挑战,推动律师机构的发展。(5)律师行业的党建工作的加强。

一、律师性质概述 (一)律师性质的概念

律师性质,是指律师区别于其他职业的本质属性。 (二)明确律师性质的意义

律师是一种什么样的职业属性,律师到底是一种什么样的人,这涉及到律师的地位、作用、权利和义务、责任等重大的问题。律师的任务

一、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律师的直接任务

二、保障法律的正确实施

保障法律的正确实施,是律师的基本任务和根本目的。 三、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四、构建和谐社会

五、增进“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团结

法律职业共同体,是指一个国家立法、司法、执法和法学研究人员共同组成的以从事法律事务和法学研究职业的共同群体。

律师执业资格,是指满足法定条件、具有从事律师职业的基本法律知识,在经过一定时间的实践锻炼后,可以申请律师执业的一种身份性条件。获得律师执业资格是成为一名律师的基本前提条件。律师执业资格的取得方式

考试取得:参加全国统一的资格考试合格

考核取得: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按照规定的条件考核批准申请者取得律师执业资格 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条件

(一)积极性条件 具有中国国籍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品行良好 法学本科以上学历

(二)消极性(禁止报考)条件(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曾被国家机关开除公职或者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公证员执业证的;

(3)被处以二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国家法律职业考试期限未满或者被处以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律师执业的概念

律师执业,是指依法以律师的名义从事相关律师业务的行为。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条件 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通过考核取得律师职业资格; 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 品行良好。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书: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受过刑事处罚的, 但过失犯罪的除外;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律师执业的限制性规定 一名律师只能

在一个律所执业 公务员不得兼职担任执业律师

任职期间的执业限制(为了避免特殊职务与律师职业混淆或者产生的冲突,有必要进行特殊任职期间的暂停执业)律师执业的权利

(一)知情权

律师在执业活动中,有对相关事项或者案件的相关问题(包括实质性和程序性问题)了解的权利。二)会见权

律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会见当事人的权利;但是对于会见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员应当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请并履行规定的手续。

(三)调查取证权

律师在执业活动中,有向有关单位、个人进行调查,收集有关案件证据材料的权利

(四)出庭权

律师在执业中为犯罪嫌疑人辩护,或者代理民事、行政案件,有权出庭参加庭审活动,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五)人身保障权 律师在执业中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 (六)拒绝辩护或代理权

一般情况下,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辩护或代理。 (七)获取承办案件相关文书副本的权利 (八)当事人特别授权行使的权利

诸如申诉、控告、上诉、申请再审、申请执行、和解、调解、申请取保候审等等相关的权利。律师执业的义务

(一)勤勉义务:受人之托,忠人之事 (二)避免利益冲突 (三)遵章守纪 (四)保守秘密 (五)正当竞争 (六)依法收费和纳税

(七)提供法律援助 律师的基本素质 一、律师的政治和道德素质 (一)政治素质

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大局意识和社会责任感 (二)思想素质

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理论联系实际 (三)职业素质

忠于宪法和法律、恪守职业道德和纪律

诚实守信,依据事实和法律,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勤勉尽责,敬业勤业

二、律师的专业能力:就是律师执业的根本 (一)法律知识的运用能力 (二)语言表达能力 口头表达能力 书面表达能力 (三)职业掌控能力

坚持原则、深明大义,明风险、拒腐蚀 具有过硬的心理素质 从容应对繁琐、棘手的情形

良好的交际能力,获得他人的理解和支持 律师的职业道德 律师职业道德的本质

律师职业道德,是指从事律师工作的人在执行职务、履行职责时,从思想到行为所应恪守的道德准则。律师职业道德的特点

律师职业道德是一种“硬约束”,它具有职业性、自律性和外在的强约束性 客观性、普适性、纪律性 恪守律师职业道德的意义

维护“法律共同体的职业精神利益” 维护“律师的职业声誉” 建立良好的个人口碑和信誉

律师在与委托人关系方面应遵守的执业纪律

不得超越委托权限 不得做出虚假承诺 不得非法牟取委托人利益 不得擅自转委托 不得擅自进行风险代理 律师的执业竞争纪律

尊重与合作;公平、有序竞争;合法推广业务。禁止不正当竞争 不得进行违规广告宣传 律师收费的原则

(一)统一收费原则 律师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办理案件,必须由律师事务所按照规定统一对外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开具发票或者相应的

收费凭证。律师个人不得向当事人收取任何的费用。

(二)依法收费原则 种类限定

在哪些领域可以收费,有明确之界定。标准明确 按照什么标准收费,也有明确规定。退费有据 特殊情况下,应当退费 (三)特殊减免原则

律师和律师事务承担的法律援助义务,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不向受援人收取任何费用。对经济确有困难,但不符合法律援助范围的公民,律师事务所可酌情减免其律师服务费 律师收费争议的解决

(一)协商 (二)调解 (三)仲裁

(四)诉讼 法律援助的概念 通常指国家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法律援助人员,依法为经济困难或者特殊案件的当事人减免收费提供法律帮助的制度 法律援助的对象

1、确因经济困难无能力或者无完全能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 2、有充分理由证明为保障自己合法权益需要法律帮助 法律援助的范围

1.刑事案件

2.民事、行政案件(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中国的法律援助机构体系

1.司法行政机构设置的法律援助中心(司法部、省级、地市级、县级)2.各类社团设置的法律援助中心(妇联、工会、学校等)法律援助的实施程序

(一)申请 (二)审查

法律援助机构收到法律援助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申请人作出必要的补充或

者说明

(三)法律援助人员的选任和指派

1.人民法院指定辩护的法律援助人员指派程序

人民法院对需要指定辩护的案件,应当在开庭10日前,将指定通知书和起诉书副本送交法律援助机构。

2.一般法律援助人员选任程序

法律援助机构决定提供法律援助的,应当选任法律援助人员承办法律援助案件。律师事务所的概念

律师事务所,就是指律师执行职务开展业务活动的工作机构。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设立并取得执业许可证。律师事务所的性质

就是一种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成立的条件

1、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2、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律师人数 3、设立人符合条件

4、有符合要求的资产 律师事务所设立的程序 1、提出申请 2、受理及审查 3、审核及决定 4、有符合要求的资产 (一)合伙律师事务所

合伙律师事务所,简称合伙所,是由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依法设立,共同出资、共同管理、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律师执业机构。

普通合伙,就是合伙人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和连带责任的一种合伙形式。特殊合伙,是指合伙人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承担有限责任的合伙形式。

(二)个人律师事务所

个人律师事务所,简称个人所,是由一名取得律师执业许可的律师单独投资设立,以自己或家庭的所有财产承担无限责任的律师执业

机构。个人出资、个人经营、个人承担风险和享受利润 三)国办律师事务所

国办律师事务所,简称国办所,是指国家出资设立并以其全部资产对外承担责任的律师执业机构。

律师事务所的权利 1.业务开展权 律师承办业务,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进行立案登2.决定内部分配制度权

律师在律师事务所里执业,根据相关的劳动法律规定,其薪酬待遇通过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合同加以确定。3收费权

律师事务所有权按照国家的规定根据约定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如实入账。4.机构设置和劳动用工权

律师事务所可根据实际需要内设相应的机构,也可以依照规定设立分所、海外分支机构 律师事务所的义务

1.接受监管

2.按时参加年检和缴费 3.依法纳税 4.提供法律援助 5.公平竞争 律师事务所的变更

律师事务所因故需要进行名称、住所、章程、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合伙人等变更的,应当由律师事务所向原审核部门提交书面申请书,说明变更的事项与理由,申报批准并办理变更登记。律师事务所的终止 1.终止的事由

(1)不能保持法定设立条件,经限期整改仍不符合条件的;(2)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依法被吊销的;(3)自行决定解散的;(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记,指派律师承办。2.终止的程序

出现法定的终止事由后,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工作,合伙律师事务所清算结束后,清算机构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合伙人会议审议通过后,由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名,报原登记机关备案,并在清算结束后到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手续,由颁发执业证书的部门注销该律师事务所的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的全部财务账簿、业务档案、印章应当按照规定移交司法行政部门。行政监管与指导

司法行政部门的管理内容包括宏观和微观两个方面。

宏观方面,管理内容主要是指司法行政部门从制定规范的方面对律师事务所实施管理。微观方面,管理内容主要是指对包括律师事务所的设立登记管理、年检和奖惩等具体的行政管理行为。行业管理

律师协会,是律师及律师事务所进行自我管理的社团性法人组织,是行业自律的机构,有权对律师事务所进行一定程度的管理。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

(一)劳动人事管理

在律师事务所全员纳入社保体系的情况下,聘用和解聘,建立劳动合同关系、挂靠档案管理和组织关系的确定,薪酬支付等等问题都与劳动人事管理有关。

(二)执业流程管理 1.统一收案制度

任何案件都应当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绝对不允许律师以个人的名义等收案。2.利益冲突审查制度

律师事务所在接收案件之前,应当审查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与委托人之间、委托人与委托人之间是否存在直接或间接的利益冲突。3.案件讨论制度 4.请示汇报制度

第一,律师在执行职务中遇到的重大、复杂问题 第二,执业律师经办案件外出时,应当报备,第三,对于律师事务所内部机制改革或办案过程中遇到的一些重大问题,应当及时向律师事务所汇报以便及时向司法行政机关请示汇报,争取得到指导和监督。5.档案管理 对律师管理的形式 1.行政管理

对律师的行政管理,是指有关律师的行政机构和组织依据有关律师的法律规范,对律师的执业资格、执业行为、违规行为的惩戒等执业事务进行的管理。

2.行业管理

对律师的行业管理,主要是指律师协会对加入协会的律师,从行业的方面加以监督和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律师的培训、律师执业年审注册、律师的惩戒等。3.事务所管理

对律师的事务所管理,包括对律师的劳动人事、薪酬、执业规范

等方面的管理。对合伙人的管理

(一)真正的合伙

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是律师事务所的创设人,也是律师事务所的领导层和主心骨,律师事务所的负责人仅仅是他们所推举出来的一个代表而已。律师刑事辩护概述

(一)刑事辩护的概念和种类 1.刑事辩护的概念

刑事辩护,是指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依据事实和法律,反驳控诉,提出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减轻、免除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的诉讼行为。2.刑事辩护的种类(1)委托辩护。

委托辩护指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为维护其合法权益,依法委托律师或者其他公民协助进行辩护(2)指定辩护。

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近亲属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而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的,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且具备法定情形时由公检法机关直接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指定辩护分为两种:

第一种,申请法律援助,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第二种,通知法律援助,指在具备法定情形时,由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直接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提供辩护。

(二)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

1.辩护律师非独立的诉讼主体,但在诉讼中拥有独立的诉讼地位 2.人民法院有义务维护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独立诉讼地位 律师在刑事辩护中的权利和义务

(一)诉讼权利 1.依法独立执业权

2.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的权利 3.查阅与本案有关的材料的权利 4.同自己承办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的权利

5.出席庭审、参加诉讼的权利:人民法院至迟应当在开庭3日前将

开庭通知书送达 6.拒绝辩护权

辩护律师在特定情况下有拒绝为被告人继续辩护的权利。当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时,律师有权拒绝辩护或者代理 7.其他诉讼权利

(1)代行上诉权。经被告同意,可以对第一审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者裁定提出上诉。(2)要求解除强制措施权。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辩护人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3)代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申诉的权利。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授权,律师可以代理其申诉案件。

(二)诉讼义务

1.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2.正当执业 3.提供辩护 4.遵守法庭规则和纪律 5.保密 三、律师在刑事辩护中的具体工作 (一)侦查阶段的律师工作

(1)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2)代理犯罪嫌疑人提出申诉和控告;(3)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变更、解除强制措施;

(4)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情,提出法律意见。

(二)审查起诉阶段的律师工作

1.接受委托或者指派,与公诉机关联系 2.查阅、摘抄、复制卷宗材料 3.会见和通信 4.调查取证

5.提出辩护或代理意见 (三)一审程序中的律师工作

1.律师接受委托或指派担任辩护人 2.辩护律师庭前准备工作 (1)律师接受委托后,应及时与承办法官取得联系,向其提交《授权委托书》、律师事务所信函,并出示律师执业证;(2)辩护律师有权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有指控的犯罪事实的证据材料;(3)会见、通信并提供法律帮助;(4)为被告人申请取保候审或者变更强

制措施;(5)调查和收集与案件有关材料;(6)庭前会议程序;(7)出庭准备。3.辩护律师在一审庭审中的工作

(1)认真听取公诉人宣读的起诉书,注意起诉书中指控的罪名、事实是否与起诉书副本一致,随时准备修改辩护思路;(2)法庭调查阶段的辩护工作(3)法庭辩论阶段的辩护工作 4.休庭后的律师工作 应就当庭出示、宣读的证据及时与法庭办理交接手续。尽快整理书面辩护意见并及时提交法庭。

(四)二审程序中的律师工作

1.为上诉人代书上诉状,帮助被告人行使上诉权 2.开展必要的调查取证工作 3.撰写辩护词、出庭辩护

(五)自诉案件中的律师工作

律师担任自诉案件被告人的辩护人,是指律师接受自诉案件被告人的委托,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参加刑事诉讼。

刑事诉讼代理的种类

(1)公诉案件被害人的律师代理。(2)自诉案件的自诉人的律师代理。(3)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的律师代理。(4)刑事申诉人的律师代理。刑事诉讼中律师代理的意义

刑事诉讼是司法机关追究和惩罚犯罪的活动,案件的诉讼结局与自诉人、公诉案件的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等有一定的利害关系。律师代理可以为被代理人提供法律帮助; 律师代理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律师代理可以协助人民法院准确及时地查明案情,正确地处理案件。公诉案件代理律师的诉讼权利

1.诉讼代理人经被害人授权代理行使的诉讼权利(1)申请对审判人员、检察人员的回避的权利。(2)对不起诉决定不服,有提出申诉和起诉的权利。(3)对一审判决不服,有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权利。(4)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提出申诉的权利等。2.律师享有的诉讼权利

(1)出庭权、阅卷权、调查取证权和法庭审理过程中诉讼权利(2)向被告人、证人、鉴定人发问权

(3)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鉴定或者勘验权(4)发表意见及辩论权

律师民事诉讼代理的概念

律师民事诉讼代理,是指律师接受民事诉讼当事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根据委托代理事项范围和授权的权限范围而发生的诉讼代理活动。律师民事诉讼代理的前提

律师与委托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由双方签订的民事委托代理合同和委托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约定。民事委托代理合同的基本条款一般包括:

⑴委托代理事项;⑵委托代理权限;⑶双方权利义务;⑷律师代理费和工作费用及其支付方式;⑸委托代理期限;⑹合同的变更和解除;⑺违约责任;⑻争议的解决;⑼合同的生效;⑽通知和送达及其他约定等。授权委托书

是指律师作为委托代理人取得诉讼代理资格,代理当事人参加诉讼,并向法院提交的证明文书。授权委托书的主要内容包括委托事项和代理权限。1.一般授权范围

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授权范围以外,律师代为起诉、应诉,提出管辖权异议,代理申请财产保全或证据保全,申请回避,申请证人出庭,向法庭提供证据,发表代理意见、申请执行等属于一般授权范围。2.特别授权范围

(1)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2)进行和解;(3)提起反诉或者上诉。

起诉前的分析 1.法律关系的分析 2.管辖和时效的分析

(1)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2)是否属于专属管辖;(3)是否属于特殊地域管辖;(4)有无协议管辖条款及其效力;(5)有无仲裁条款、书面仲裁协议及其效力。3.综合利弊的分析 起诉所需要的资料(1)起诉状。

(2)原告身份证明资料。(3)被告身份证明资料。(4)证据清单。(5)授权委托书。

(6)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民事案件代理的所函。(7)案件的全套

证据材料。起诉状的书写

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1)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2)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3)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立案要注意的事项

第一,诉讼请求必须具体明确。

第二,对于某些案情比较复杂的案件,如某个立案法官不予受理,在实践中可以选择向其他立案窗口提交立案材料或者选择向有管辖权的其他法院起诉。第三,遇到需补充材料的情况,应按照要求及时予以补充提交。2.预交案件受理费 案件通过法官立案审查后,应按照交费通知的期限和金额预交案件受理费,并向法院收费窗口换取预收案件受理费收据。证据保全与财产保全(1)证据保全。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律师应当代理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向法院提出证据保全,并根据法院的要求提供担保。(2)财产保全。

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参与诉讼

(一)出庭前的准备 1.熟悉案情;

2.归纳争议焦点 3.拟定发问与准备被提问的问题 4.准备自由辩论

(二)庭审代理应当注意的问题 1.出庭礼仪

2.突出争议焦点中对己有利的案情陈述 3.重视举证与质证 4.突出自由辩论中的重点 (三)庭后工作 1.补充举证 2.提交代理词

申请执行资料的准备(1)申请执行书。

(2)生效法律文书、生效证明原件以及复印件。(3)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文件。(4)授权委托书。(5)律师事务所函。

(6)申请执行人涉外、涉港澳台的,必须提供经公证、认证材料。(7)已经对被申请人的财产申请保全措施的,提交民事裁定书复印件 民商事仲裁代理

一、仲裁条款的审查

(一)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明确具体

(二)提交仲裁的事项属于仲裁法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仲裁事项范围

(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二、提出仲裁申请 (一)仲裁申请书的内容 1、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2、具体的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3、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二)提交仲裁申请

律师代理申请仲裁,应当向仲裁委员会递交如下材料: 1、书面仲裁协议; 2、仲裁申请书及副本;

3、申请人、被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4、委托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及律师事务所函; 5、其他的相关证据材料。

(三)选定或委托指定仲裁庭成员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 1.没有仲裁协议

2.仲裁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 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 4.仲裁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5.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

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的行为 律师的行政案件代理 行政纠纷案件律师代理的概念

是指律师接受行政诉讼当事人、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的委托,担任当事人的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参加行政诉讼的活动。行政纠纷案件律师代理的特点 1.委托人权限的不一致性 2.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3.涉及法律知识的广泛性 工作程序 一)接受委托

1.是否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 2.委托人诉讼主体资格 3.诉讼时效

4.是否需要行政复议前置程序

(二)签订授权委托合同 三)开庭前的准备工作 1.调查取证和全面提供证据 2.审查案件所涉及的法律法规 3.确定诉讼请求或者应诉的基本意见 4.确定受诉的人民法院 5.撰写起诉状、答辩状

(四)参加庭审活动

行政纠纷案件中律师代理工作应注意的问题

(一)审查委托人请求代理的案件是否属于行政案件 1.审查被告是不是行政主体

2.审查委托人所不服的是不是行政主体的终局行政决定 3.审查委托人所不服的是行政行为还是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所作的处理决定 4.审查行政行为何时作出,是否超过了法定期间 5.纠纷是否可以接受委托

(二)确定具体的诉讼请求 请求撤销并要求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请求履行法定职责 请求依法改判

(三)确定管辖法院 律师非诉讼法律服务

(一)非诉讼法律服务概念、范围 1.非诉讼法律服务概念 非诉讼法律服务,是诉讼法律服务的对称,通常是指无争议的法律事务和虽然有争议但不通过诉讼方式办理的法律事务。传统非诉讼法律服务内容

(一)律师咨询服务

指律师受托口头解答委托人的法律问题,并收取咨询费的一种非讼诉法律服务。

(二)项目谈判

指合同当事人双方为了订立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内容而进行的商谈活动。项目谈判的原则(1)双赢原则(2)协助原则(3)及时原则

(三)商业合同起草、审查、修改

指律师接受当事人的委托,起草合同,或是对当事人所提供的合同草稿进行审查,修改并据以收取律师费的非讼诉法律服务活动。传统非诉讼法律服务特点

(一)门槛低 (二)收费不高 (三)客户不稳定 (四)受互联网技术冲击 传统非诉讼法律服务意义 (一)和谐社会的政治意义 (二)解决律师初成长的经济意义 (三)向高端非诉讼法律服务发展的战略意义 新兴非诉讼法律服务

一、私幕股权投资基金法律服务

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

二、产业政策创造的新兴法律服务

产业政策,是政府为了实现一定的经济和社会目标而对产业的形成和发展进行干预的各种政策的总和.产业政策的特点 前詹性 预测性

三、涉外法律服务

指律师提供的具有涉外因素内容的法律服务,这种涉外因素可以对应为法律关系中的三要素。即只要服务的主体、客体、内容其中一项具有涉外因素,就属涉外法律服务 第三篇:律师公证与实务复习资料

律师公证与实务 B卷 一、单项选择题

1、根据法律规定,律师事务所主任应由(D)1~

5、DCADD 6~ 10、DDDDC 11~ 15、ABBBD 二、多项选择题

1、律师对委托的的下列某种要求或行为,不得提供服务或帮助(ADE)

1、ADE 2、ABCD 3、ABCD 4、ABCDE 5、ABE 6、ABC 7、AD 8、ABC 9、ABC 10、ACD 11、BCD 12、ABCD 13、ABC 14、ABD 15、ABCD 三、名词解释

1、律师收费:是指律师通过运用自己的知识和技能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向委托人收取报酬的行为。

2、律师职业责任:是指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因故意或者过失违反法律法规、执业纪律的规定而必须承担的责任。

3、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或不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4、公证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

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

四、简答题

1、简述律师事务所设立的条件和程序?

答:新《律师法》第14条规定,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①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②有符合律师法规定的律师;③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一定的执业经历,且3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的律师;④有符合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规定数额的资产。

设立的程序:

1、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提交下列材料:①申请书;②律师事务所的名称、章程;③律师的名单、简历、身份证明、律师执业证书;④住所证明;⑤资产证明。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还应当提交合伙协议。

2、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予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10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设立的决定。准予设立的,向申请人颁发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不准予设立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3、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的,应当报原审核部门批准。律师事务所变更住所、合伙人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报原审核部门备案。

2、律师的行政法律责任具有哪些方面的特征? 答:具有以下特征:

1、律师行政法律责任的主体是特定的,即律师和律师事务所。 2、律师客观上实施了违反《律师法》的行政违法行为。 3、律师行政法律责任体现了社会对律师行政违法行为的否定。 4、律师行政法律责任的直接后果是承担行政处罚。 5、律师行政法律责任的惩戒机关是司法行政机关。 3、律师职业道德包括哪些具体内容? 答:

一、忠实于宪法、法律。 (一)尊重法庭、尊重法官; (二)规范取证; (三)规范仪表; (四)规范语态、体态; (五)谨慎评论司法。 二、诚实守信。 (一)客观承诺;

(二)不非法牟取委托人的利益; (三)避免利益冲突; (四)妥善保管委托人的财产; (五)终止代理及其善后处理; (六)公平竞争。

三、在委托权限内尽力维护委托人的利益。 (一)律师代理的基本要求;

(二)谨慎使用拒绝辩护或代理的权利。 四、服从管理。

(一)服从执业机构的管理;

(二)遵守行政管理规定和行政管理规范。 五、尊重同行。

(一)共同服务,分工合作; (二)尊重对方律师;

(三)不得阻挠委托人就同一事务再委托其他律师参与; (四)公平竞争。 六、保守职业秘密。 (一)保密对象; (二)保密期间; (三)保密措施;

(四)律师履行保守职务秘密义务的例外情形。 七、维护职业形象。

八、合理收费。 五、论述题

1、根据我国法律法规规定,律师享有哪些主要权利? 答:

一、律师的调查取证权。律师的调查取证权,是律师的一项基本的权利,是指律师在承办法律事务的过程中,走访知情人、收集与案件有关的事实材料的权利。

二、阅卷的权利。《民事诉讼法》第61条规定,代理诉讼的律师和其他诉讼代理人有权调查收集证据,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

三、同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会见和通信的权利。新《律师法》第3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

四、律师的有限豁免权。

五、拒绝辩护、代理的权利。律师决绝辩护或代理权,是指律师接受委托后,出现法定事由而拒绝再继续辩护或代理的权利。

六、其他的权利。

(一)对公、检、法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要求解除强制措施的权利;

(二)得到人们法院适当的开庭通知的权利; (三)出席法庭、参与诉讼的权利; (四)代行上诉的权利;

(五)获取本案诉讼文书副本的权利。 2、民事诉讼中律师代理有何意义?

答:接受民事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这是律师的一项基本业务,在我国社会生活中具有重要的作用。主要表现在:

(一)有利于当事人进行诉讼,更好地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二)有利于人民法院正确的处理民事案件,提高审判质量。 (三)有利于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 (四)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和促进对外开放。 3、如何理解法定公证和自愿公证相结合的原则?

答:法定公证与自愿公证相结合的原则意味着,在公证活动中,有些公证事项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通过公证才能确认其法律效力的;而有些公证事项无需通过公证就可以取得其应有的法律效力,但是当事人自愿申请公证机构对该事项进行公证,使其更具有权威性和公信力。法定公证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公证形式设立、变更的法律行为或须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文书,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必须申请办理公证,公证机构也应当依法给予公证;经过公证,其设立、变更法律行为,或者确认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才能成立并发生法律效力。自愿公证是指在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应当采用公证形式的情况下,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行决定是否就特点的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申请办理公证。在自愿公证的情况下,即便当事人未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也不会影响该事项的既定法律效力,但一旦进行了公证,则为该事项增添了一定的公信力和权威性,也相应地具备了《公证法》上的法律效果。 第四篇:律师实务

浅谈律师制度

摘要:律师,一个古老的职业,一个是非观念必须明确的职业,一个职业道德与社会道德兼顾的职业,一个以维护当事人权益为目标的职业。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对律师的需求也越来越大,律师在社会生活中发挥的作用也越来越突出。本文通过对律师这个职业的浅薄探讨,引领大家走进律师的世界!

关键字:律师 职业 自由工作者 法律工作者 道德

一、关于律师的概念

律师(lawyer),不同于古代的讼师、状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按照工作性质划分,律师可分为专职律师与兼职律师,按照业务范围划分,律师可分为民事律师、刑事律师和行政律师,按照服务对象和工作身份,分为社会律师、公司律师和公职律师。

二、我国律师行业的起源

春秋时期,郑国人邓析不仅法律知识渊博,且能言善辩,可以“操两可之辩,设无穷之词”,“持之有故,言之成理”,他曾经聚众讲学,传授法律知识和诉讼方法,还助人诉讼。春秋时期还出现了代理制度,命夫命妇不须亲自到法庭上,其下属或子弟可代理进行诉讼。到了元代,如诉讼当事人为老弱病残者,也可由其亲属代理进行诉讼。

在中国古代,打官司要先向官吏递状子、陈述案情,但大部份人属于文盲,于是社会上一些文人干起了专门为他人写状子及其他文书的营生,民间便出现了“刀笔先生”。这些“刀笔先生”写状子,并不一定都熟悉法律知识,只不过是凭着读书识字的优势和“见多识广”的经验来进行,但也有的会给当事人出一些如何打官司的主意。

以上这些,似乎是律师制度的小小萌芽,但远远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律师制度。因为只有较为完备的诉讼代理(辩护)制度与职业法律家相结合,才能产生律师和律师制度。因而,中国古代虽有某些“代理诉讼”的现象和“助人诉讼”的人员,但由于政治、经济条件的限制,前者未进一步发展成代理制度,后者未形成职业法律家阶层,两者也从未在诉讼领域中结合。因此,中国最后还是从国外引进了律师制度。

三、律师制度 (一)什么是律师制度

律师制度,是指国家法律规定有关律师的性质、任务、组织、和活动原则,以及律师如何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律师在当今社会中的作用

一般而言,律师通过代理帮助解决民事、刑事等案件中参与到诉讼中,律师通过辩论与法官交流等方式参与诉讼,有利于案件的解决。我国《律师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了律师为社会提供发律服务的内容和范围:(1)担任法律顾问;(2)担任诉讼代理人:(3)担任刑事辩护人:(4)担任非诉讼代理,参与调解和仲裁;(5)解答法律咨询,代写法律文书等,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

(三)律师履行上述使命的现实障碍

1、律师缺乏历史资源的支持。一个社会有其文化传统,现在社会仍受其影响。不讲逻辑是中国法律史和思想史的最大缺陷,这便导致了社会对律师以“敌意”,如儒家学派对邓析的攻击,律师这一职业在中国历史上未出现,而讼师讼棍与律师想差甚远。现在人们对律师的看法仍有不同,并没有把它作为令人尊重和高尚的职业,甚至还对律师做一些不合理的限制。因而,律师这一职业并未得到到中国传统文化的支持。

2、官民隔阂带来的律师地位难以提高。

法官的职业从本质上是反等级的,以为司法独立说到底是法官独立,是排斥等级的,可是,我国的司法改革中也涉及法官的等级制度问题。官本位渗透到社会的各个方面,导致了对律师的不尊重,律师在公共生活中不能享有崇高的地位,因而社会中出现李有些律师借助“行政职位”来提高自己地位的现象。则当然不是一种好的现象,因为律师应该有自己的知识荣耀和逻辑。

3、律师选用标准还不够高

现在律师资格考试受到了关注,并且有严格的趋势。随着对法学教育的反思,参加考试的资格标准会有所提高,以便形成一个高水准的律师共同体,以保证律师的产品质量。所以律师要获得自己的尊荣必须提高自己的标准,法官、检察官也是这样。

4、律师过浓的商业气息会损害律师履行自己的使命

律师是法律职业者,有正义于改进社会现状的利益在里面,它不仅仅是个“饭碗”,还应是一种抱负,否则会成为社会中不受欢迎的

人,甚至会成为社会的敌人。

5、律师职业的伦理规范缺乏广泛的社会认知

律师有其独特的职业伦理规则,它不同与其它职业,甚至不同与法律中的法 官职业,例如律师为其客户保密的义务。这些职业伦理规范不仅仅要在律师界达成共识,更要让社会了解律师职业的特点,理解和尊重律师职业。

(四)律师制度的完善

1、进一步提高律师的自身素质。

由于法律服务本身专业性较强,同时法律活动本身同公民、法人组织国家的利益密切相关,这就要求律师要具备较高的素质。我国律师制度的历史很短,参加律师考试的条件、内容、科目都不断发生变化和调整,被考核授予律师资格,加入到律师队伍中的人员参差不齐,因此我国律师的素质总体上还不尽人意,这不仅仅表现在法律素质方面,还表现在律师的道德方面、政治素质方面。由于律师自身素质的问题,直接影响了律师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的作用的发挥。

2、进一步改善律师的执业环境。

改善律师执业环境,包括执法环境的改善、司法人员对律师执业的尊重、司法制度的健全、律师权益的有效维护、法律服务市场的有序竞争等。

3、对我国律师业地区发展不平衡采取对策

律师业地区发展不平衡问题,是制约我国律师职业化进程的重要因素,随着国家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西部律师业发展相对落后的局面如果不仅快扭转也很难适应在西部开发中法律服务的需求。因此,无论是从加快我国律师职业化的进程的角度,还是国家西部大开发的发展战略的角度,对律师业地区发展不平衡问题都应该引起高度的重视。解决这一问题的观键,就是要采取分类指导,政策扶持等措施来缩小地区发展不平衡问题。

(1)、是要对西部律师业的发展给予更多的政策支持。 (2)、是对西部律师业要加大改革力度,推进当地律师职业化进程。

(3)、是要采取措施,加大教育培训的力度,着力提高西部律师的素质。

(4)、要积极培育西部法律服务市场,为律师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执业环

4、关于在我国建立和实施法律援助制度的必要性 目前,在世界上有一百四十多个国家的宪法和法律将法律援助确认为保障公民权利,实现司法公正的基本原则,并建立了相应的制度。但是作为制度化、系统化的法律援助的出现是在九十年代,以新《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为标志,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的建立有了基本的法律依据。法律援助作为国家的一项制度,有着深刻的政治、经济、文化背景是我国社会文明进步的必然趋势。

(1)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完善国家社会保障制度,客观上要求建立法律援助制度。

(2)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不断发展,公民权利意识不断提高是我国法律援助制度产生的政治社会基础。

(3)国家法律顾问体系不断完善是我国法律援助制度产生的法制基础。

(4)律师队伍的不断壮大,律师队伍的超速发展为建立和实施法律援助制度提供了队伍基础

参考文献 《中国律师业发展问题研究》 李本森 吉林人民出版社 2 〈〈公正与律师制度〉〉 谢右平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3 〈〈北大法律网苑〉〉 二00二年第一期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 4 〈〈律师制度改革热点问题研究〉〉 李峰、梁静、丁鹃 2004年10月 5 〈〈律师实务〉〉 徐家力 2005年4月

浅谈律师制度 学 生 姓 名 专 业 学

号 指 导 教 师 学 院

王惠

法学 091211311 任继鸿 法学院 第五篇:律师实务

律师实务 律师实务

题目:根据当前的司法实践,谈一谈律师执业权利的法律保障情况。讨论主要集中在以下两个个方面(1)律师的“执业难”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2)我国目前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上,做了哪些努力,其成效如何?

要求:讨论结束后,每一位学员提交一份讨论报告(字数不少于800字)讨论报告

(1)关于律师“执业难”的主要体现

随着民主法制进程的加快,律师执业环境越来越好,但仍然有许多不尽如人意的地方,在某些领域有相当大的执业风险。目前律师执业仍然面临会见当事人难、问卷难、调查取证难等问题,建议要通过立法手段,确立现代法治观念,防止行政、司法机关公权滥用,确保“尊重和保障人权”宪法原则和《律师法》各项规定的落实,切实解决严重影响律师执业的“三难”等突出问题,其主要表现在:

一、律师在刑事侦查阶段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权利没有得到充分保障。《刑事诉讼法》第96条第2款规定: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这一规定导致了律师会见时,侦查机关有权旁听律师与犯罪嫌疑人的谈话内容,有权对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谈话活动实施监督。我认为这是立法的不妥之处,导致了执法机关对律师会见权的任意行使,容易造成执法机关随意制定“土政策”,滥用批准权等其它特权。

二、没有应有的调查取证权,实践中寸步难行。

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

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从此条规定可以看出,法条上赋予了律师有自行收集证据的权利和申请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收集、调取证据的权利,但实质上这种权利并没有强有力的保障,律师能否取得证据,完全看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意愿,特别是对被害人的调查,不仅要本人同意,还要经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同意,否则律师的取证将无法进行,因为律师的调查取证在法律上没有强制性,实践当中,老百姓不配合的情况很多,律师费尽周折而收效甚微,这就给逃避作证的人以合法借口,另外,由于法律对人民检察院、法院是否同意律师的调查取证申请,缺乏客观的约束标准,即什么情况下同意,什么情况下不同意,并没有相关的标准和尺度,具有随意性

,造成律师在实践当中无法操作。 三、律师能查阅的刑事诉讼案卷材料少。

《刑诉法》第36条规定:辩护律师从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又据《刑诉法》第150条规定:检察院在开庭前只向法院移送有明确指控犯罪事实的起诉书,同时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主要证据复印件或照片。据此在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可以查阅的,仅是简单的司法文书以及没有任何实际意义的名单和目录,根本看不到对定案有意义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等证据材料。在审判阶段,如果检察院移送法院的主要证据不全,或在法庭上不出示移送的证据,却提供一些未向法院移送的证据,辩护人就无法对这些证据当庭质证、辩论。实践当中,检察机关不按照法律规定向法院移送全部材料的现象普遍存在,导致律师在庭前了解的案件情况和证据极其有限,那么律师怎能进行有效的辩护呢?在大多数情况下,辩护律师也会感到无辞可辩,由此产生的恶果是,辩护效果不理想,达不到预期目的。因此,这不能不说是立法的一步倒退,加剧了控辩双方的不平衡。因此本人认为应当扩大律师的阅卷范围,允许律师查阅全部案卷材料。

四、律师在法庭上举证、质证、辩论、提问等权利有时得不到应

有的重视,辩护、代理意见在裁判文书中有时得不到体现。

律师参与诉讼活动,无论是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还是行政诉讼,都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实,保证法律正确适用,有利于做好诉讼中的调解工作,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在实际工作中,一些法院和法官对保障律师参加诉讼活动权利的重要意义认识还不够全面,对有关发挥律师作用和保障律师权利的规定贯彻不力,律师在庭审中的各项权利得不到充分保障,律师的意见得不到重视,个别法院在诉讼中还发生过不尊重律师人格权利的情形。从根本上说,这侵害的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我国在解决律师“执业难”问题上所做的努力

最高人民检察院向社会公布了共计23条内容的《关于保障律师在刑事诉讼中依法执业的规定》。在律师刑事辩护执业难成为普遍现实的情况下——23条,让律师业如沐春风。

《规定》以明确、具体、刚性的条文积极支持律师依法执业,23条的具体内容一方面是为了严格落实法律的规定,另一方面试图解决司法实践中律师执业难的突出问题。比如规定的第十条:“人民检察院在侦查终结前,案件承办人应当听取受委托的律

师关于案件的意见,并记明笔录附卷。受委托的律师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陈国庆指出,“有关法律,只是规定了检察人员审查起诉中应当听取律师意见,而在侦查过程中乃至侦查终结前,没有听取律师意见的规定。这个规定把律师在侦查终结前提出意见的权利确定了下来。同时,兼听则明,在侦查阶段听取律师的意见,将有助于检察机关正确认定案件,适用法律,提高办案质量。”我国为解决律师执业难问题做出了很大努力,如下: 一 律师“法庭言论”不受法律追究

新修改的律师法除原则规定“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其辩论或者辩护的权利依法受到保障”“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外,还明确规定: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代理、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但是,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除外。

二 “不被监听”写入法律 律师“会见权”更有保障

新修改的律师法在明确规定了“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后,又特别补充了“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这让规定的“会见权”具有了更加实在的内容。如:河北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国家安全厅、省司法厅日前联合出台《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若干规定》,对有关问题作出明确规定。2007年颁布实施的律师法规定,律师会见刑事案件当事人不需要经过批准,律师会见不被监听。由于此规定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实践中存在冲突,导致律师依法会见依然阻力重重。为解决这一问题,省有关方面经协商达成一致,明确律师会见不需经过批准,并制定了有关保障措施。为解决因律师不需经过批准即可会见的办案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的情况无法掌握的问题,我省规定律师接受委托后,应当首先向办案机关递交手续,这样便于办案机关及时掌握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的情况。三

扩大律师保密义务范围

“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和其他人不愿泄露的其他情况和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但是,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的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其他严重危害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犯罪事实和信息除外。”修改后的律师法扩大了律师履行保密义务的范围。

由于律师具有知悉委托人有关情况的执业便利,对此,修改后的律师法除规定“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外,还作出了上述规定。

完善了律师执业特别许可制度 新修改的律师法对于律师特许执业制度设定了种种严格的限定条件,除要“具有高等院校本科以上学历”“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并具有相应的专业法律知识”等限制条件外,还特别限定了要“在法律服务人员紧缺领域从事专业

工作满十五年”“经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考核合格”等,才能“准予执业。”明令禁止律师事务所间、律师间不正当竞争 设立五大“关卡”严管律师行业

修改后的律师法,从五个方面采取措施加强对律师行业的监督管理。严把律师“准入关”,加强对律师事务所的管理,明确禁止律师事务所之间和律师之间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加大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同时新修改的律师法对律师协会的职责作了补充和完善,要求进一步发挥律师协会的行业自律作用。

[案情]犯罪嫌疑人刘某因参加聚众斗殴,致人重伤被×区公安分局逮捕。第二天刘某的妻子丁某找到××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卢某。双方商定,由卢某担任刘某的律师进行辩护,最好能把刘某放出来,至少也要少判几年。丁某当场给了卢某1万元现金作为酬劳。后来卢某在本案调查中,收集到不利于刘某的有关证据,随之销毁。在本案移交检察院审查起诉时,卢某告诉丁某最好向本案承办人员“表示表示”,丁于是向有关人员行贿,被拒绝。卢通过熟人获准会见被告人,并带丁某同去。

[问题]卢某的行为中哪些是非法的?(请结合律师在执业过程中需要遵守的相关规定,对该案件进行分析,并写出案例分析报告,字数不少于500字)

答:(1)卢某私自接受犯罪嫌疑人家属的委托,并收受财物,是违法的。《律师法》第23条规定:律师承办业务,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按照国家规定向当事人统一收取费用并如实人帐。本案中卢某未通过律师事务所,也没签订 合同,私自受理案件并收了酬金1万元,是非法的。

(2)卢某销毁不利于犯罪嫌疑人的证据是非法的。《律师法》第35条规定: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不得提供虚假证据,隐瞒事实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隐瞒事实以及妨碍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作为律师应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不能收了钱后就迁就当事人的不法利益,损害国家、社会和他人的权益。本案中卢某为了达到使犯罪嫌疑人减轻处罚的目的, 销毁不利于当事人的证据,掩盖事实真相是非法的。(3)卢某指使、诱导犯罪嫌疑人家属丁某向有关人员行赌是非法的。《律师

法》第35条规定:律师在执业活

动中不得向检察官、法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请客送礼或者行贿,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卢某要丁某“表示表示,是在诱导、指使其行贿,是非法的。作为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律师应当遵守宪法、法律,维护法律的尊严。(4)卢某在会见犯罪嫌疑人时,带丁某同去违反了《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第13条的规定:律师在参加诉讼活动中不得携带刑事被告人的亲属或其他人会见在押被告人。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是为犯罪嫌疑人辩护作准备。如果携带其他人会见犯罪嫌疑人,则可能引起串供、翻供,从而妨碍侦查、审判工作的正常进行。因而卢某带丁同去会见犯罪嫌疑人的 做法是非法的。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