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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海关进口增值税专
用缴款书和废旧物资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标 签】废旧物资发票管理【颁布单位】云南省国家税务局【文 号】云国税函﹝2004﹞95号【发文日期】2004-02-16【实施时间】2004-02-16【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增值税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废旧物资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28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结合云国税发﹝2003﹞171号、174号文件相关政策规定一并遵照执行。
一、自2004年4月1日(申报抵扣时间)起,《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增值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云税流字〔1994〕53号)中第“二”条规定和《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规范废旧物资购销凭证加强增值税政策管理的通知》(云国税发﹝2003﹞174号)中第“三”、“五”、“七”条规定予以废止。
二、自2004年4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废旧物资经营单位(非一般纳税人)在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同时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废旧物资抵扣清单》、《废旧物资开具清单》纸质资料和电子数据软盘(或存储介质)。
一般纳税人、废旧物资经营单位(非一般纳税人)按《通知》规定应补报的2004年2月份的《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废旧物资抵扣清单》、《废旧物资开具清单》的纸质资料和3月份纳税申报期内应同时报送的《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废旧物资抵扣清单》、《废旧物资开具清单》的纸质资料及电子数据软盘(或存储介质)信息,须于2004年4月20日前补报完毕。
三、对不具备条件下载《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和《废旧物资开具清单》、《废旧物资抵扣清单》信息采集软件的纳税人,由县(市、区)局下载并免费为纳税人安装。 四、对不具备电子数据采集条件的纳税人,其《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废旧物资抵扣清单》、《废旧物资开具清单》的电子数据软盘(或存储介质)信息,可由纳税人委托税务师事务所、金税工程技术服务单位等中介机构代为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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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局应对辖区内的这部分纳税人和有受托代为采集数据的中介机构进行有效的培训和管理,确保数据采集全面、准确。同时应督促纳税人创造条件尽快实现自己采集电子数据。
五、按《通知》规定,除对《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第5-8栏进行调整外,还须对其第28-31栏作相应调整。第28栏调整为“其中:海关完税凭证”、第29栏调整为“农产品收购凭证及普通发票”、第30栏调整为“废旧物资发票”、第31栏调整为“运费发票”。
重新调整后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由省局统一印制下发。
六、执行本通知涉及的计算机软件升级问题另行安排。按规定必须做而目前不能运用计算机完成的有关审核工作,应以手工方式完成。
七、原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的,改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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