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作编号:BG7531400019813488897SX
创作者: 别如克*
谢谢主席,对方辩友,大家好!今天我方的观点是:死刑应该被废除。
首先有几个概念我们必须要明确。死刑,是指行刑者基于法律所赋予的权力,剥夺人生命的刑罚。废除,是指将该刑罚从法律条文中删除。死刑的废除与否,其标准就在于是否更有利于体现对人生命的尊重。因此,我方将从以下三个方面对这个问题进行论述。
第一,废除死刑体现了我们对人权的保障。我们应当同意这样的观点:每个人都应该受到合乎人权的对待。任何人剥夺别人的生命都是野蛮的,包括国家。而生命权是最基本,最重要的人权,如果无法充分保障人的生命权,那么一切其它权利都是空中楼阁。死刑剥夺了人权中最为基本的生命权,那么被处死者同时也就丧失了其作为一个人应有的所有基本权利。对于生命权的尊重,应该从尊重任何人的生命做起,才有可能在人与人之间激起相互尊重的价值观。,而所谓的「杀人偿命」已是极为原始落伍的应报理论,这和我们当代人的人权思想显然是不契合的。废除死刑,体现了我们对生命权的尊重,对人权的尊重。
第二,死刑的存在并不能抑制犯罪效果。一方面,死刑的存在达不到对社会教化的最佳状态,死刑不能吓阻犯罪的发生。相反,它将社会置于一种恐惧和残酷之中。刑法的一个主要功能就是制压、预防犯罪,既然死刑不能防止犯罪的再次发生,那么其他刑罚也就可以代替这种野蛮的惩罚方式,死刑并非唯一之社会永久隔离的方法。另一方面,死刑不是被害人权利之伸张。死刑不能解决问题,处死加害人,并不能使
被害人复活,或使其所受创伤平复,徒然增加另一生命的丧失。被害人并不能从加害人的死亡中获益,对于整个社会同样是如此,那么,死刑就失去了存在的必要,相反的,我们给予加害人其他刑罚,体现了对加害人和被害人客观平等的尊重。
第三,死刑无法避免误判,造成误杀的可能性。不同于监禁,当司法出现错误时,死刑否定了囚犯平反的机会。死刑可能处决了无辜的人。死刑无法防止无辜的人再次犯罪,因为他们一开始就没有犯罪。另外,也不可能得知那些已经被执行死刑的人是否可能重蹈他们犯下的罪行。死刑剥夺囚犯的生命去预防假设未知、然不会发生的犯罪;死刑否定了鼓励囚犯改过向善的原则。死刑有不可回溯的特性,况且法官即使经过深思熟虑也不一定能做出正确的判断,如果关错人可以金钱赔偿,杀错人如何赔偿?既然有误判的可能,我们为何坚持反对废除死刑?我方认为,这是对加害人的不公平对待,是对被害人生命的不尊重。
综上所述,我方认为,死刑应该被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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