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报销
为了加强企业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发票报销程序,完善发票报销制度,防范发票报销中产生的违法违纪行为,减少企业因取得不合规发票带来的税务、审计风险,同时减少个人在经济活动中因取得不合规发票造成的自身利益受损,特制定本规定。
一、发票的取得
(一)以下事项不需要正式发票即可税前列支:工资、奖金;工会经费;单位内部发生的职工福利费,不含以实物资产发生的费用;银行借款利息支出;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的财产损失;支付违约金;罚款支出;支付农民的农作物损坏补偿;自建、接受捐赠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国家规定的其他允许无发票即可税前扣除项目。
(二)除上述情况,其他情况均需按照规定取得合法发票。
二、发票真伪鉴别方法
(一)发票防伪特征
1、普通国税发票的主要防伪特征
(1)发票正上方印有椭圆形或圆形的“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xx省xx市国家税务总局监制”。
(2)普通国税发票发票联采用专用水印纸印制,水印图案为菱形,中间标有SW字样,发票联不加印底纹。
(3)发票监制章和发票号码采用有色荧光油墨套印,印色为大红色,在紫外线灯下呈橘红色反应。
2、地税发票的主要防伪特征
(1)发票正上方印有椭圆形或圆形的“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xx省xx市地方税务局监制”。
(2)由于各地地税发票千差万别,识别比较困难,持票人可以通过当地税务机关发布的发票特征进行鉴别,也可以拨打纳税服务热线12366,根据电话提示进行真伪查询。或登录点击各地发票查询网页,输入相关信息,以鉴别发票真伪。对于上述方式依然无法判断真伪的发票,可以去发票监制章中注明“XX省XX税务局”要求鉴别真伪。
三、发票的管理规定
1、填写客户名称时必须写全称,不能简写。客户名称应与行政公章名称一致。税法规定:使用不合规定特别是没有填开付款方全称的发票,不得允许用于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
2、填写开票日期,必须是经济活动发生的实际日期,不能提前或推后,做到当天开取。
3、填写货物名称或收入(收费)项目,应该是什么就填什么,有多少项填多少项,不能只写大类或主要项目。
4、填写规格、计量单位、数量、单价时,必须按实际或标准填写。规格(型号)必须是销售货物地实际规格(型号);规定必须实行标准计量单位就必须写标准计量单位。
5、大小写金额数字的填写要规范。填写时必须有大小写金额,二者缺一不可。大写金额有角分的,元以下不写“整”字。阿拉伯数字不能连体写,要一个一个地写,在数字的前一位填写人民币小写符号“¥”。大写金额前应写“人民币”三个字,大写金额数字应紧挨人民币三个字书写。
6、字体应该端正、清楚,一般应用正楷书写,同时应注意不能随意使用简化汉字,也不能用别字代替,要严格按汉字标准书写。复写票据时,应用圆珠笔复写。
7、不准“卖甲开乙”。所谓卖甲开乙,是付款人为了报销国家不允许开支的款项,或者为了私己利益购私物以公款报销而要求开票人违规开出的发票,前者是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后者是贪污行为。
8、不准使用无效票据。无效票据是指,因发票管理规定变动或其他原因,经税务机关明令停止使用而作废的;由于书写错误或其他原因作废的;未经税务机关批准而擅自印刷的;应套印而未套印税务机关监制章的等。
10、不准以收据、白条代替发票使用。
四、发票报销规定
(一)发票报销的一般规定
1、取得的发票必须真实、有效、符合发票开具要求和管理规定。
2、对弄虚作假、严重违法的原始票据,财务人员在不予受理的同时,应当予以扣留,并及时向单位领导报告,请求查明原因,追究当事人责任。
3、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票据,财务人员有权退回,要求重新补齐。
4、一次性购买大宗同类商品,在发票上不能逐一标明商品名称的,在商品名称栏可填写“详见清单”,但清单内容必须与原发票实物一致,并且清单必须加盖与发票一致的“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5、发票的基本联为三联,发票只能凭“发票联”报销。
6、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二)发票报销的特殊规定
1、对开支内容为烟、酒、茶、食品等的发票,单张金额应控制在5000元以内。
2、开具发票时应尽量避免同类商品联票过多的现象,同类商品联号发票累计金额最好控制在2万元以内。
3、对开支内容为礼品、纪念品、保健品、服装、化妆品、虫草、健身、按摩、洗浴、娱乐、旅游等与企业经营无关的项目不得作为企业费用予以报销。
(三)其他规定
1、项目部从个体砂石料经营户手中购买的砂石料,购货方要提高索取发票意识,必须凭税务部门开具的砂石料发票付款,未取得正式发票的,一律不得支付工程款。
2、对支付给个人的劳务费,如果是公司员工,可以按工资的形式支付;如果不是,则
需到税务局代开发票(需带上劳务合同和经办人身份证),还要按规定代扣个人所得税。
五、遗失发票的报销处理
(一)付款方遗失手写填开式发票报账联时,可由开票方提供存根联复印件,并注明“此件由我方提供,与原件相符”等字样,加盖公章后就可作为原始凭证入账;
(二)付款方遗失定额发票时
1、若收款方有汇款银行、邮局凭证等旁证资料的,付款方可要求收款方开具相关证明(加盖公章)代做原始凭证;
2、如果收款方确实没有旁证资料,无法开具证明的,则由付款方当事人写出详细情况(包括遗失的原因、开具单位情况、发票内容等),由本单位负责人审核批准,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同意后,才能代做原始凭证;
3、如果付款方遗失的是税控机发票报账联,可由开票方提供存根联复印件并注明“此件由我单位提供,与原件相符”等字样,加盖公章后作为原始凭证。
七、发票的有效期
1、发票本身的有效期,有些发票税务部门在发票票面上注有有效使用期限,所以在取得发票时一定要看清发票是否超过有效使用期,以免因自己大意造成自身利益受损。
2、发票报销有效期,对当年取得的发票只能当年报销,对超过财务决算期、不得列入决算当年的票据一律不予报销。
当事人在取得发票时一定要仔细辨别审核发票的有效性、完整性与正确性,否则因自身辨别不当或其他原因造成的利益受损,只能自行承担。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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