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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性犯罪

2022-07-07 来源:步旅网
jI『2呲z 法学研究 论性犯罪 陈 胜 (中国海洋大学 法政学院,山东 青岛 266100) 一、性犯罪的概述 较为详细,有利于打击性犯罪行为。综上所述,我赞同第4 性犯罪不仅使被害人身体受到创伤、精神受到摧残、 种观点。根据我国现行《刑法》可以纳入性犯罪的罪名主 导致被害人家庭关系破裂、甚至出现被害人自杀的恶果。 要有:强奸罪、嫖宿幼女罪、奸淫幼女罪、强迫卖淫罪、引 而且污浊了人们的心灵、败坏了社会的风气、有害于社会 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引诱幼女卖淫罪、组织卖淫罪、强 健康稳定的发展,应引起社会和国家的高度关注。 制狠亵、侮辱妇女罪、猥亵儿童罪、聚众淫乱罪、暴力干涉 (一)性犯罪的概念。 婚姻自由罪、重婚罪、破坏军婚罪、故意传播性病罪、走私 关于性犯罪,我国《刑法》中并没有:规定相关的概念。 淫秽物品罪、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组 对此,我国刑法学者在研究中提出了不同的观点,主要包 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等。 括:(1)性犯罪通常是指男女两性关系方面的犯罪【I] ”。 (二)性犯罪的特征。 (2)性犯罪是指直接涉及男女两性关系的性行为、直接涉 第一。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性权力、性健康或社会风 及未成年人的性行为及直接展示人的性感部位的行为的 化。性权力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在性行为方面作为或不 犯罪[2](m。(3)性犯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违背 作为的自由不受侵犯的权利。包括依法建立婚姻关系和 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性交,或者强制猥亵f 侮辱妇女、猥 行驶正当性行为的权利等。性健康是指公民在性方面的 亵儿童的行为,是强奸犯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犯罪及 身心健康,其基本标准是个人性的满足和社会健全运行 猥亵儿童犯罪的类称[3] )。(4)性犯罪是指油于出于故意 协调一致。社会风化是指与性密切相关的良好的社会风 侵犯他人的性权利、性健康或妨害与“性”有关的社会风 尚和习俗【4]f'1,85)。近年来,性犯罪侵害的客体由传统意义上 化而违反刑事法律规范并构成刑事犯罪的行为[4]0'485)。 单纯侵犯他人性权力、性健康(如强奸罪)逐渐向包括侵 我认为第一种观点表述过于笼统,并且把性犯罪仅 犯社会风化(如传播淫秽物品罪)在内的复杂客体转变, 限于男女两性之间性关系方面,范围过于狭窄,而且没有 给国家和社会准确认定性犯罪。打击性犯罪带来了诸多 表明性犯罪所侵害的其他社会关系。对何谓性犯罪仍然 困难。第二,客观方面除了传统意义上暴力、胁迫等手段 难以令读者把握。第二种观点虽表明了性犯罪与性行为 外,还包括引诱(如引诱不满十四周岁幼女与之发生性行 的直接关联。但是把“直接展示人的性感部位的行为”界 为)、贩卖(如贩卖淫秽光碟)等非暴力手段。但是如果仅 定为性犯罪。未免不妥。因为诸如在公众面前暴露身体的 有上述手段而没有危害被害人身心健康、影响社会风化 行为。目的只是向公众暴露身体的性感部位来达到满足 的行为的并不当然的构成犯罪,如夫妻之间以轻微暴力 自己淫乐的目的,只是一种有伤风化道德的行为,并未对 手段强迫对方与之发生性行为的行为。即便某种行为影 公众的身体或精神造成实质上的侵害,因此不宜归为性 响到社会风化,但是出于自愿,也不当然构成犯罪,如乱 犯罪之中。第三种观点的可取之处在于表明了性犯罪的 伦行为。当然,对那些在《刑法》调整之外的有一定社会危 手段、对象。使读者能比较直观的了解性犯罪行为。但是 害性或影响到社会风化的行为,仍然可以用治安处罚或 此种观点也是将性犯罪限于两性之间性交、猥亵、侮辱行 行政处分的方式加以规制,如当众暴露自己身体的行为。 为,范围过于狭窄。并未包含如同“传播淫秽物品罪”之类 第三。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传统理论认为性犯罪是以满 的妨害社会风化的行为。第四种观点,不仅明确了性犯罪 足个体性欲为目的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如强奸罪。但随着 的主观方面是故意,排除了犯罪过失心理,而且在犯罪客 社会的发展,尤其是大量音像、影视制品的普及,逐渐出 体上包含了除人身权利之外的社会道德风化层面。规定 现了以营利为目的制作贩卖淫秽音像、影视制品的犯罪 61 行为,性犯罪的犯罪目的呈现出多元化的特征。第四,犯 作用。长此以往会使他们沉迷其中不能自拔,使自己的精 神完全集中在感官上,不利于身心健康。并且一旦现实和 想象出现反差会使他们迷失自我,如果缺乏正确引导很 容易导致犯罪。有数据显示,目前我国正处在建国以来第 五次犯罪的高峰期,其中青少年性犯罪所占比例持续增 长。如,北京市门头沟法院青少年审判庭近五年共审结未 成年人性犯罪案件(强奸、轮奸幼女)23件42人,占未成 年人犯罪总人数的22.4%t ] )。第三,性健康教育的匮乏。 在中国,由于传统文化和习俗的缘故,人们对“性”这一话 罪主体既可以由自然人构成也可以由单位构成。自然人 构成性犯罪的主体一般要求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 事责任能力,如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对主体的要求。但我 国现行《刑法》第十七条第2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 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 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防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 刑事责任。”这使得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 人也应当对强奸罪负刑事责任。此外诸如制作、复制、出 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等淫秽物品的犯罪,犯罪主体 也可以由单位构成。 二、产生性犯罪的原因 (一)个体原因。 第一,个体生理原因。进入青春期以后人体内性腺会 分泌各种激素,使人体出现一系列与性别有关的特征(即 第二性征)。此外,性器官发育成熟,从而引起和维持正常 的性欲。随着年龄的增长。个体本身会产生一些敏感区 域。如男性的嘴唇、大腿内侧等;女性的面颊、臀部等,这 些区域一旦与异性接触,就会刺激中枢神经部位,从而产 生性冲动。第二,个体心理原因。当个体的性冲动发展到 一定阶段。就会在心理上对异性的身体和性的神秘感产 生强烈的欲望,从而产生性行为,完成了从生理到心理再 到行为的过度。正常的性行为是人类传递男女情爱、繁衍 后代的基本手段,应受到道德和法律的保障。但当个体心 理上对性的要求过于强烈.进而违反道德和法律进行不 正当性侵犯的时候,就会受到道德的谴责和法律的规制。 (二)社会原因。 第一。性观念的解放。从20世纪5O年代西方社会掀 起的席卷全球的女权运动和性革命以及后现代思潮.在 西方社会乃至整个世界范围内对人们的性观念和性行为 的方式产生了巨大的影响。虽然这在某些方面有利于人 们解放性思想、追求健康的性行为,但是它所带来的性纵 欲主义却深深的腐蚀着人们的心灵。甚至在有些人看来, 性纯粹是追求享乐、追求利益的手段。这使得她们不顾道 德的谴责和法律的规制.甘愿用自己的身体进行性交易, 来换取利益,污染社会的风气。第二,淫秽物品的巨大冲 击。淫秽物品,是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 淫秽性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 品。由于生产力的发展和科学技术的进步,淫秽物品的物 质载体呈现出了复杂多样性。尤其近年来网络的普及,使 淫秽影像制品在社会上迅速蔓延开来。伴随着西方腐朽 意识形态的影响,淫秽物品的传播对青少年影像甚大。青 少年由于处世未深,对性的神秘感抱有幻想.淫秽物品此 时会误导他们的人生观和世界观,使他们片面夸大性的 62 题是比较羞于谈论的,所以性健康教育更是难以开展,使 得许多中国的青年人对健康性行为方面的必需知识的了 解相对比较欠缺,这对青年人生理及心理健康方面造成 不利的影响。中国人口网早在2005年发出的统计报告显 示,我国每年有10o0万人堕胎,其中18岁以下的未成年 人达250万。而这个每年堕胎的数字,到2007年上升到了 13o0万。良好的性教育,可以使青年人正确的对待性,合 理的进行性行为,有助于社会健康稳定的发展。第四,相 关法律法规的不完善。我国97《刑法》将流氓罪这一“口袋 罪”取消,可以说对准确认定犯罪行为,贯彻罪行法定原 则有着积极的意义。但原先可以由其调整的“性骚扰”、 “鸡奸”等行为却被排除在了法律之外,未加规定。这使得 这种具有严重危害伦理道德、社会风气的行为逃脱了法 律的惩罚。无论是对被害人还是对整个社会良好风气的 形成都是有害无益的。再者,相关法律概念规定模糊,如 淫秽物品的定义中,何谓“描绘性行为”?何种程度算“露 骨宣传”?界限规定不明,给了非法出版者可乘之机等等。 三、立法中存在的问题及改善 (一)性犯罪的主体和对象的范围规定过窄。 当前的一般通说认为,强奸罪的犯罪者只能是男性, 是男性特有的一种犯罪,妇女不可能成为直接实施强奸 犯罪的主体[6】 )。这种观点的形成是受我国封建社会男 尊女卑、男强女弱的传统性文化的影响。但随着社会的发 展,尤其是女权运动和“性革命”运动的发展,妇女的性思 想逐渐得到了解放,由过去的性被动者开始向性主动者 转变。此外,同性恋者由于受自由主义思潮的推动,开始 被社会所默认和接受,使得同性恋者的队伍不断扩大,专 家估计我国的同性恋人数已达3600万-4800万之多m , 这就可能出现过分追求性欲的女性采取不正当的手段对 同性或者异性实施性犯罪的行为。换句话说,妇女完全可 以成为以往通说认为的某些只有男性才可成为的性犯罪 的主体,如强奸罪的主体;男性也完全可以成为以往通说 认为的某些只有女性才可成为的性犯罪的对象.如猥亵 罪的对象。《合肥晚报》曾报道,成都一入赘男青年王某, 被其岳母李某多次用安眠药迷倒后对其进行奸淫。王某 无奈只好报案,但由于没有相应的法律依据,警方也无能 为力。此后,王某不但在家里遭到妻子母女的虐待,在外 还受到了众人的耻笑,心灵受到极大的创伤[8]。在当代高 理结果是对酒店经理进行15天拘留了事。我们应当承认 这只是特例,除了男性侵犯女性外,其他各种形式的非常 态性侵犯发生的案件的确比较少。这使得有些人认为,法 律不能预见一切、包办一切,并且法律应该为伦理道德留 下必要的调整空间,他们主张把这些比较少见的性侵犯 度发达的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的社会里,不仅仅应当保 护女性的性自主权与性自由权。男性的同样应当保护。正 如有学者指出我国性犯罪立法忽视保护男性性权利。导 交由道德伦理去调整,如果由道德伦理调整的问题改为 法律调整,将会引起道德伦理的混乱,甚至会成为破坏社 会整体的“恶法”。我认为,虽然强迫违反自然性交的行为 致立法对某些个罪罪名的表述不当。而罪名是对犯罪本 质特征或者主要特征的高度概括,正确的规定和使用罪 名,对于准确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正确的定罪和 比较少见,而且加害者自然性交的目的并没有实现。但是 量刑.都具有重要的意义[9](P335)。综上,我建议在强奸罪的 主体中加人“妇女”、对象中加入“男性”,在强制猥亵、侮 辱妇女罪中去掉“妇女”。 (二)《刑法》调控性犯罪的范围过小。 自从流氓罪被取消之后,原本一些具有严重人身危 险性、社会危害性的性犯罪行为,如严重性骚扰行为、鸡 奸行为,新《刑法》中却未加规定,使行为人逃离于法网之 外,给被害人身心造成严重的影响,并且危害社会的发 展。为此,我认为《刑法》中应增设相关规定,来惩治犯罪 人,净化社会风气。 第一,严重性骚扰行为人罪。性骚扰是指社会上以各 种非法的性信息侮辱异性(主指妇女)或向异性提出性要 求的行为 (蹦)。新浪网曾做过一次调查,8000名受访者 中,79%的女性和22%的男性经历过来自上司的性骚扰[10]。 在受到骚扰的女性中,96%遭受情绪的痛苦,35%身体受 到伤害m】(脚)。性骚扰严重影响到受害者的工作、生活,使 他们自尊心受到伤害,降低了工作热情,有的受害者甚至 精神恍惚、身体受到损害。如果法律不加以规制,施害者 肆无忌惮的从性骚扰行为中得到变态心理的满足,很有 可能导致施害者人格的畸形,甚至诱发其它更为严重的 犯罪.危害社会的治安。美国早在1975年就通过立法对 性骚扰予以制止.法国、西班牙、加拿大、日本、及我国台 湾地区也相继制定了规制性骚扰纠纷的法律,但我国立 法体系中还未对性骚扰行为做出相关规定。因此,我认为 应在我国《刑法》中补充性骚扰罪,对那些严重影响到受 害者身心和工作、生活的性骚扰行为加以惩处,使社会更 加安定有序地发展。 第二,强迫违反自然性交行为人罪。所谓违反自然性 交是指与自然性交形式相似,但因客观条件使得性行为 无法实现的行为,如鸡奸、兽奸 。《重庆时报))2004年1O 月14日的报道.2004年8月21日凌晨,一名来自抚顺的 化名叫马克的16岁少年被自己打工的酒店38岁的老板 采用捂嘴、掐脖子和威胁的方法强暴。这给马克带来了极 大地精神创伤,用马克自己的话说就是“我会记一辈子”。 但由于法律没有男性相奸的相关规定,公安机关最后处 此种行为的受害者,所经历的受害过程与强奸中性交行 为近似,不仅受害者的性自由权和性自主权受到了侵害, 而其给受害者带来的身体上、心灵上的损害甚至大于强 奸行为所带来的损害,社会影响更为恶劣。如果此种行为 逃脱法律的惩处势必不利于社会的安定。因此,应在我国 《刑法》中补充强迫违反自然性交罪,以保证受害者的利 益,安定社会。 参考文献: [1]欧阳涛.当代中外性犯罪研究[M].北京:社会科学 文献出版社.19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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