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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我国新闻自由及其限制

2022-03-23 来源:步旅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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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我国新闻自由及其限制

作者:黄华杰

来源:《法制博览》2018年第08期

摘 要:本文首先介绍新闻自由的诞生、涵义和价值,其次,分析新闻自由受限制的必要性和限制规则。再次,分析我国新闻自由的现状和主要问题。最后,提出对我国新闻自由合理限制的制度建议。

关键词:新闻自由;新闻侵权;新闻限制;制度构建

中图分类号:D922.1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8)23-0134-01 作者简介:黄华杰,男,福建厦门人,学士学位,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执行员。 一、新闻自由的涵义

新闻自由又称新闻自由权,通常指政府通过宪法或相关法律条文保障本国公民言论、结社以及新闻出版界采访、报道、出版、发行等的自由权利。[1]这说明新闻自由实际上是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在新闻领域中的体现。现今,新闻自由的概念经过不断地完善与发展,已经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政治权利从而受到法律的保护。 二、新闻自由限制的必要性 (一)新闻自由是相对性权利

新闻自由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但它并不是绝对人权。1789年法国资产阶级革命中诞生的《人权宣言》第11条宣称:“自由就是指有权从事一切无害于他人的行为。各个公民都应有言论、著述和出版的自由,但在法律所规定的情况下,应对滥用自由负担责任。”[2] 在新闻自由发展的过程中,新闻媒体及从业者本应该以理性的态度使用新闻自由这项权利,但实际并非如此。资本主义进入了垄断时期,新闻媒体及从业者的观念转为金钱至上,导致虚假新闻泛滥,报道内容危机个人隐私和社会安全的现象层出不穷,这与原先新闻自由所想的画面背道而驰。1947年,《自由而负责的传媒》这一报告书出版,认为言论市场已被操控在少数人手中,间接危害了公众服务和民主政治。该报告书首次提出了社会责任论,主张媒体要自律,新闻自由要以社会责任为规范,新闻媒体有责任对社会提供公正客观的确切信息。当媒体忽略自身的社会责任,政府要对其进行有限度地控制。 (二)市场失灵理论要求限制新闻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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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失灵理论认为,市场是配置资源的一种手段,由于垄断、信息不对称的存在使得市场不能实现资源配置效率的最优化,从而市场就失灵了。一方面,公众面对复杂多样的信息市场,由于水平不一而对信息解读无所适从,容易失去自身判断力;另一方面,由于财力、权力、性别等因素结合,资源是不均衡的,总是有一部分人相对其他人的话语权重且有效。因此,需要对新闻媒体这个市场进行管制。 三、我国新闻自由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暂无明确的新闻自由法律规范

我国法律对于新闻自由的规范不到位,这是媒体肆无忌惮滥用新闻自由的主要原因。在我国现行宪法中,虽然有相关言论、出版自由的规定,但是却没有具体明确新闻自由,而且至今也没有出台专门的《新闻法》。由于法律法规的不完整,导致在新闻侵权的案件中,受害者往往得不到救济反而造成更大伤害。新闻媒体因为没有受到严格的监管和严厉的惩罚措施,就抱着无碍的心理滥用新闻自由,致使新闻侵权现象频频发生。 (二)存在舆论干预司法权现象

建设法治国家的重点之一就是要司法公正,新闻媒体有权利报道司法案件,这可以使公民实现知情权和监督权,但是不得不说,如果新闻媒体用自己道德观念、主观意图报道案件,那么这将会是对司法公正的妨碍。近年来,新闻媒体越加市场化,由于利益驱使,不少记者夸大事件的严重性或者歪曲内容,带着倾向意识报道案件,更有甚者故意煽动群众情绪,利用舆论对法官判案形成巨大压力,影响司法权的独立行使,危害司法公正。 四、我国新闻自由合理限制制度的完善

(一)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合理限制媒体报道司法案件

新闻自由保障与限制之间是一对矛盾,这种矛盾是需要新闻立法进行调和的。目前,我国对于新闻自由的限制仅依据法理和法律推定,而没有具体的法律条文,不仅无法保障新闻自由,也无法对其有效规制。《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这也仅是行业规范,并没有法律的约束力。因此,我国亟待《新闻法》出台。在媒体报道司法案件方面,法院可以进行合理限制。第一,要求媒体工作者要具有法治精神,不得干扰审判。第二,不得在法院判决前发表有罪推定的报道,尊重诉讼参与人的人格权。第三,媒体对案件的报道必须客观、公平并且全面,不得随意断章取义、夸大炒作和造假失实。合理限制新闻自由,将利于司法工作良性运作。

(二)建立有效的监督管理机制

政府对于新闻媒体的监督管理必须要有法律为依据。在预防方面,政府可以成立相关审核部门,提前规范新闻媒体行为,防止危及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等出版物出版。在监督方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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府应该加大监管力度,尤其是对于网络的监管。加大技术监控力度,建立健全网络信息审查把关制度和群众监督举报机制,严厉限制虚假信息、淫秽色情等不良信息传播。在惩罚措施方面,对于违法的媒体可根据新闻报道带来的危害程度采取事后罚金惩罚,严厉执法才能威慑媒体不再犯。 [ 参 考 文 献 ]

[1]杨竹彦.论新闻的监督与责任[J].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08(4):205. [2]法国制宪议会.人权宣言[Z].1789-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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