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会诊条件:凡门诊就诊三次、住院三日不能确诊的病例;因技术条件不能诊断或治疗的病例;合并非本专科并发症或伴发疾病的病例,均应请上级医师或相关专科医师,甚至是院外专家会诊,不得无故延误诊断时间。
二、会诊分为普通会诊、急会诊、特急会诊。普通会诊:病情稳定,需协助制订诊疗方案的病例,接到会诊单后的24小时之内完成;急会诊:病情严重,需立即制订诊疗措施的病例,接到电话或会诊单后20分钟内到达邀请会诊的科室;特急会诊:生命体征不稳定,需立即实施抢救的病例,接到通知后5分钟内到达指定的抢救现场。 三、科内会诊:一般由申请科室主任主持,事先准备病案材料,确定时间,通知本科有关人员参加,经治医师做好详细会诊记录。 四、院内会诊:由经治医师提出,上级医师同意后,填写会诊申请单,送交被邀科室。会诊医师可由申请科室制定也可由被邀科室指派业务技术较强的医师前往会诊,如需专科会诊的轻病人,可到专科检查。急、特急会诊应在申请单右上角注明“急/特急”字样,并签注送出时间,立即送达,如情况紧急时也可电话邀请相关科室医师,会诊申请单可过后补填,会诊医师应认真书写会诊记录。
五、院外会诊:①本院一时不能诊治的疑难病例,由科主任提出,经医务科同意,并与有关单位联系,确定会诊时间。应邀医院应指派主治医师以上人员前往会诊。会诊由申请科主任主持,必要时通知医务科派人参加。必要时携带病历资料,陪同患者到院外会诊或与有关单位联系网上远程会诊。②如遇到疑难病例或患者及家属主动要求,需请外院专家到我院会诊做手术,科室必须向医务科报告,同意后按有关规定办理。请专家会诊具体工作由申请科室科主任负责并主持。 六、科内、院内、院外的集体会诊:经治医师要详细介绍病史,做好会诊前的准备和会诊记录。会诊中要详细检查,发扬技术民主,明确提出会诊意见。主持人要进行小结,认真组织实施。
七、门诊间会诊:由本专业主治医师及以上人员提出,由门诊管理部门负责,尽可能在当日完成。
八、护理会诊:本专科不能解决的护理问题,需其他科或多科进行护理会诊的患者,由护士长向护理部提出会诊申请,护理部负责会诊的组织协调工作,护理会诊时间原则上不超过24-48小时,紧急会诊及时执行,会诊地点设在申请科室。
九、外出会诊:由对方医院医务科出具会诊邀请书,被邀科室或医师必须向医务科备案后,方可执行。未履行上述手续的外出会诊行为,视为违规,一切后果自负。
十、各临床科室备有会诊记录登记本,认真记录疑难病、危重病人科内、院内、院外会诊及请院外专家到我院会诊做手术等。
十一、凡违反上述规定延时或不会诊,由此造成的误(漏)诊(治)或医疗事故,由当事人、上级医师或科主任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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