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间债券市场⾮⾦融企业中期票据业务指引
第⼀条为规范⾮⾦融企业在银⾏间债券市场发⾏中期票据的⾏为,根据中国⼈民银⾏《银⾏间债券市场⾮⾦融企业债务融资⼯具管理办法》及中国银⾏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相关⾃律规则,制定本指引。第⼆条本指引所称中期票据,是指具有法⼈资格的⾮⾦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银⾏间债券市场按照计划分期发⾏的,约定在⼀定期限还本付息的债务融资⼯具。
第三条企业发⾏中期票据应依据《银⾏间债券市场⾮⾦融企业债务融资⼯具注册规则》在交易商协会注册。第四条企业发⾏中期票据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中期票据待偿还余额不得超过企业净资产的40%。
第五条企业发⾏中期票据所募集的资⾦应⽤于企业⽣产经营活动,并在发⾏⽂件中明确披露具体资⾦⽤途。企业在中期票据存续期内变更募集资⾦⽤途应提前披露。
第六条企业发⾏中期票据应制定发⾏计划,在计划内可灵活设计各期票据的利率形式、期限结构等要素。第七条企业应在中期票据发⾏⽂件中约定投资者保护机制,包括应对企业信⽤评级下降、财务状况恶化或其它可能影响投资者利益情况的有效措施,以及中期票据发⽣违约后的清偿安排。
第⼋条企业发⾏中期票据除应按交易商协会《银⾏间债券市场⾮⾦融企业债务融资⼯具信息披露规则》在银⾏间债券市场披露信息外,还应于中期票据注册之⽇起3个⼯作⽇内,在银⾏间债券市场⼀次性披露中期票据完整的发⾏计划。
第九条企业发⾏中期票据应由已在中国⼈民银⾏备案的⾦融机构承销。
第⼗条中期票据投资者可就特定投资需求向主承销商进⾏逆向询价,主承销商可与企业协商发⾏符合特定需求的中期票据。
第⼗⼀条企业发⾏中期票据应披露企业主体信⽤评级。中期票据若含可能影响评级结果的特殊条款,企业还应披露中期票据的债项评级。
第⼗⼆条在注册有效期内,企业主体信⽤级别低于发⾏注册时信⽤级别的,中期票据发⾏注册⾃动失效,交易商协会将有关情况进⾏公告。
第⼗三条中期票据在债权债务登记⽇次⼀⼯作⽇即可在全国银⾏间债券市场机构投资者之间流通转让。第⼗四条本指引⾃公布之⽇起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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