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执行案件流程管理制度 马永顺律师推荐
委托人可以通过本文了解法院是如何执行的,法院执行的程序。法院执行案件指民事案件,刑事案件,行政案件通过法院判决,裁定或仲裁案件,被告没有履行,在法院所需要进行的下一步工作。 执行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公正、规范、高效、廉洁的执行工作机制,维护当事人和案外人的合法权益,确保生效法律文书得到及时有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等规定,结合法院执行工作实践,制定本制度。马永顺律师推荐。
第二条 执行案件实行流程管理。
执行案件流程包括立案、执行准备、执行实施、结案四个阶段。 第三条 执行案件实行合议庭负责制。 执行实施、执行审查由不同合议庭负责。
第四条 根据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对有关事项举行听证。 第二章 执行组织及职责
第五条 法院设执行综合科、执行实施科,分别负责裁决、异议审查、综合、实施等事项。 第六条 综合科的职责是:
(一)讨论决定下列重大事项: 1、提请对生效法律文书进行再审;
2、审查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是否不予执行; 3、审查处理异议; 4、其他;
(二)决定并办理委托评估、审计、拍卖、变卖; (三)负责院长接待日院长交办回复工作; (四)区、院、局领导布置的有关工作。 第七条 执行实施科的职责是:
(一)负责执行准备阶段的工作,包括:变更、追加被执行主体,中止、终结执行程序,以物抵债、办理执行款物的交付等; (二)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
(三)对被执行人的财产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四)实施综合裁决组作出的裁决; (五)其他执行实施行为;
(六)院、局、庭领导布置的有关工作。 第三章 立 案
第八条 立案庭对申请执行、移送执行、受指定执行、受委托执行案件负责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在办理立案手续后次日将案件移送执行局。 第四章 执 行 第一节 执行准备
第九条 执行准备包括以下工作:
(一)向双方当事人送达有关文书; (二)审查执行依据;
(三)召集双方当事人谈话,敦促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义务; (四)其他。
第十条 承办人在收到案件之日起三日内,向当事人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申请执行人举证表》、《限期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表》。
第十一条 承办人在收到案件之日起五日内审查执行依据,视情调阅审判卷宗,并召集双方当事人谈话。
第十二条 发现执行依据可能有错或应裁定不予执行的,及时提交合议庭讨论。 第十三条 执行准备工作应在收到案件之日起十日内完成。 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由执行实施组监督履行。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的,及时执行。 发现被执行人有转移、隐匿财产行为的,及时实施强制措施。 第十四条 因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执行准备工作的,经执行实施组负责人同意,提前二日报请庭长批准延长。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日。 第二节 执行实施
第十五条 承办人在被执行人未在期限内履行义务或未能达成和解协议的,应及时拟定初步执行方案。
第十六条 承办人应调查被执行人的收入、银行存款、有价证券、房地产、车辆、机器设备、债权、知识产权、对外投资以及收益等财产,并依法采取执行措施。
第十七条 遇有本规则第六条规定事项的,承办人应提出书面意见,经执行实施组负责人同意后,在二日内向综合裁决组移交。
第十八条 遇有紧急情况,必须立即采取拘留措施的,可在拘留后立即报告庭长、院长补办批准手续。
第十九条 案件当事人或案外人提出本规则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异议的,承办人自接到异议之日起二日内向综合裁决组提出书面意见,并移送综合组审查。
第二十条 执行实施阶段的工作,一般应在接到案件之日起二个月内完成。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经执行实施组负责人同意,提前十日报请庭长审批。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
第三节 执行裁决
第二十一条 综合裁决组对执行实施组提请裁决的重大事项应在七日内讨论决定。情况紧急的,应当日讨论决定。
第二十二条 评估、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财产,或审计其财务状况的,应当向社会公示。公示的时间不得少于七日。
评估(拍卖、变卖、审计)机构由双方当事人从候选机构中协商确定,不能协商一致的,由人民法院公开抽签决定。
第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应在收到评估(审计、鉴定)结果报告书之日起五日内将报告书送当事人。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对评估(审计、鉴定)结果不服的,可在收到结果报告书之日起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人民法院接到异议后,应在五日内召集作出结果的有关机构接受当事人质询;异议成立的,责成其进行补正。
有关机构拒绝补正,或者当事人对补正结果不服,合议庭审查认为确有理由的,对评估(审计、鉴定)结果不予确认,依本规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另行委托有关机构重新评估(审计、鉴定)。
第四节 执行异议审查
第二十五条 执行异议包括下列情形: (一)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的;
(二)当事人对执行裁决不服的(拘留、罚款除外); (三)当事人对执行措施不服的。
第二十六条 执行异议应当书面提出,并提供相关证据。
第二十七条 综合裁决组对执行异议的审查除需听证的以外,一般应在接到异议之日起十日内完成。
第二十八条 异议成立的,应立即对有关裁决或执行措施进行纠正;异议不成立的,应在作出审查决定之日起五日内书面驳回异议。 第五章 结案、归档、期限及统计 第二十九条 执行结案的方式为:
(一)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 (二)裁定终结执行; (三)裁定不予执行;
(四)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符合省高院规定的结案条件。
第三十条 执行案件应在四个月内执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提前十日报请庭长批准,可以延长二个月。
非诉执行案件应在三个月内执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以及前款规定的执行案件超过六个月的,提前十日报请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还需要延长的,层报高级人民法院备案。
第三十一条 经批准延长办案期限的,承办人应及时报立案庭备案。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办案期限中止,从中止原因消除之日起连续计算: (一)公告或委托评估、审计、鉴定、拍卖、变卖的; (二)因发生执行争议正在协调处理的;
(三)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提供执行担保后暂缓执行的; (四)中止的执行期间或上级法院通知暂缓执行的。 第三十三条 指定执行的案件,执行期限重新计算。
第三十四条 承办人在报结案时填写结案卡,并移送案卷给综合裁决组,综合裁决组应在结案后一个月内将案卷装订归档。
第三十五条 执行案件统一由执行庭负责统计。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院执行局(庭)长组织、监督本制度的实施。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