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经营也是许多小型企业的常见模式,尤其是相对复杂的创业构想。实际上,很多生意上了规模之后,通常都会进行合伙经营。因此,对于民营企业来说,合伙现象是很常见的。如今的市场基本上进入买方市场,各种经营类别都已经有太多的企业在参与,因此市场竞争格外激烈。在这种市场大背景下,合伙创业或者
强强联合,就有了更多的吸引力.
1、合伙之所以能成为一种经久不衰和广受欢迎的企业模式,是因为合伙形式具有许多优点:
(1)合伙组织形式简单,集资迅速灵活,创办手续简便且费用很低.
(2)合伙内部关系紧密,成员较稳定,内部凝聚力较强.
(3)合伙人负无限责任,虽增大了个人风险,但也有利于刺激合伙成员的责任心和巩固合伙组织的信用. (4)合伙不是纳税主体,也较少受政府干预和法规限制。实践证明,合伙是创业的最好形式.美国的波音公司
就是由合伙发展而来。
在现代,合伙不仅是个人集资创办企业的形式,而且是企业之间经营联合的形式。比如我国民营经济最发达地区之一的温州,目前有民营有限责任公司2万多家,其中绝大部分为中小企业.但从数量上讲,民营中小企业主要是以个人业主制企业和合伙制企业(温州的股份合作制企业中大部分实质上是合伙制企业)为主。
2、合伙经营的优势非常明显,具体说来,有以下几点:
首先,资金的压力较小。所谓合伙,就是一方的力量不强,因此合作创业,这是可以理解的。 其次,创业期间千头万绪,两个人,甚至更多的人共同创业,则可以分工合作,可以促进创建的进程,并顺
利展开经济活动.
第三,合伙人各有特长和自有资源,因此可以取长补短,并各自负责特定的工作,可以实施较为复杂的创业构
想与计划,规模也可以比单枪匹马大很多,而发展速度上,也远远优于单打独斗的企业。 第四,合伙企业有较大实力,可以进入起点相对较高的行业,也因此可以承担较大的市场压力与风险.
3、当然,合伙经营也有其不可避免的弊端:
首先,由于是几个人共同创业,产权区分上,如果没有精确的划分,会有很大的隐患,在企业发展到一定时候,
会对原始分配比例提出疑问,而又很难达成一致。
其次,付出与收益之间,并不是精确对应。比如几个人共同创业,每个人的能力、对企业的作用也有一定的差异,分工合作往往会加大差异,出现苦乐不均的现象.同时,利润的分配往往是按照投资比例进行分配,
合伙人之间往往会有一定的想法,并影响工作的积极性.
第三,利润被合伙人分配,往往十分有限,降低了创业经济利益的吸引力.
第四,合伙人在管理方面、企业发展、利润分配等方面往往产生一定的矛盾,这是必然的现象,关键在于如
何各司其职,分工合理。
第五,在创建期与营运初期,本身企业就处于投入和亏损阶段,但同时合伙人又必须支取一定的个人费用,
加大了资金的紧张程度.
第六,合伙对于人身的依赖非常高,假如特定合伙人的中途退出,对创建的事业是一种巨大的风险.
4、合伙协议及法律风险防范
在民营企业之间,由于产权机制、管理机制的自主性,两个企业的合作,往往具有高效性,但也不可避免的失之于盲目与草率。而类似于这种合作往往形成在口头上,即使形成书面合同,也是三言而语,没有面面俱
到。不理性、不规范的操作方式为合作双方日后纠纷埋下隐患。
而具体到合伙实际,“一年合伙,两年红火,三年散伙”这种无奈情形,甚至成为了合作企业难以走出的怪圈,这一合作企业难以走出的怪圈,极大阻碍了民营企业的进一步发展。因此,要避免此类事情发生,在合作之初合作人间不能重情轻法,初期就应当规范公司的各项制度,这样既能使大家不伤感情,避免纠纷发生,也能使公司顺利地发展壮大。此阶段可以聘请律师代为拟定、审核公司的各项制度及相关协议,再由合伙人
就具体条款提出修改建议。 (1)确定合伙之前的准备工作
第一,合作前,理清自身的账目.理清自身账目,为的是在将来合作中,清析自己的投入,在发生争议时能明
确自己的权益。这点为很多人所忽略,糊里糊涂地投入,到合作终结清算时,便相互扯皮.
第二,认真审查对方的资本实力.审查合作伙伴的资本实力,同时也是检验对方的诚信。在合作中,对方如
果实力不足而以实力雄厚的面目出现,不但增加将来生意上的风险,也容易发生争执。
第三,拟定合作协议。许多人合伙创业到最后总不免落得对簿公堂的原因,经常是以前合条件未谈妥写明.合伙协议写得愈清楚明白,对合伙人彼此的保护程度也就愈高.如有专业律师能协助合作协议的拟定,则更
为合适,对于法律风险的防范也就能更为深入与全面。
(2)签订合伙协议应当注意的问题有:
第一,个人合伙可以起字号,依法经核准登记,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合伙人应当对出资数额、盈余分配、债务承担、入伙、退伙、合伙终止等事项,订立书面协议。合伙人的权利有:①合伙事务的经营权、决定权和监督权,合伙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无论出资多少,每个人都有表决权;②合伙人享有合伙利益的分配权;③合伙人分配合伙利益应以出资额比例或者合同的约定进行,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④合伙人有退伙的权利.合伙人的义务有:①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维护合伙财产的统一;
②分担合伙的经营损失和债务;③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个人合伙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合伙人有执行或监督的权利.合伙人可以推举负责人。合伙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经营活动,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民事责任。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偿还合伙债
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3)合伙协议的主要内容
第一,利润分配与双方的权利义务。说明分离利润和分担损失方式,具体事务的分担,经营过程中的合理支
出比如每个合伙人每月的经营成本的计算。
第二,投票权和决策权.一般而言,合伙人有同等投票权,这在涉及企业重大事务时具有非同小可的意义. 第三,合理的分享利润权。比如说明在合伙者即使生病或休假也有权分享利润,但须作出一定的时间限制.
这通常是会引发争议的重大问题,需要在合伙协议中列明。
第四,撤资的条件和处理方法。比如当合伙人离开公司,或合作公司解体时,每个合伙人资本份额如何估价,
如何处理等等问题。
第五,订立合理的财务制度.最为重要的是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对会计准则达成协议或让可靠的会计人员从事这一工作是极其重要的事情.对于不参加实际业务的合伙人,更要坚持这一点,从而能从专业角度把握企
业经营的真实情况。
(4)合伙人法律风险防范的三点意识
第一,合伙人之间签署《合伙协议》一定要遵循自愿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自愿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是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规定的从事民事行为和订立合同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对于合伙双方订立合伙协议并不例外.这就要求合作者开展合伙时,彼此尊重对方的个人意愿,不能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对方,应本着诚实信用原则,如实将自己的实际情况告知给对方,而不能采取隐瞒欺骗的手法,更不能在对方不知道本事务所和自己个人的有关情况时,在《合伙协议》中限制对方的权利、加大对方的义务,否则,一旦引起法律诉讼,人民法院将会以“不是出自本人真实意愿”和“显失公平”为由,宣告该双方签署的《合伙协
议》无效。
第二,合伙人一定要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履行出资义务。不履行出资义务的合伙人在法律上是不能认定其合伙人身份的。同样,假如该合伙企业的所有合伙人都不履行出资义务的话,则该合伙企业的法律主体资格也是不被承认,因而不受法律保护。因此,为了防止此类风险的发生,合伙人应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履
行出资义务.
第三,“挂名合伙人”也要注意防范自己的法律风险。在实际案例中可以常见“挂名合伙人\"现象,所谓“挂名
合伙人”,是其不出资、不参与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的经营管理,只是该企业形式上的合伙人,并不是真正合伙人或法定合伙人.鉴于此种地位,就有两方面的法律风险存在,一是当法定合伙人与“挂名合伙人\"之间产生经济利益纠纷时,“挂名合伙人\"的地位由于得不到法律上的认可,因而往往处于不利地位,自己的权益也不能得到法律上的保护。另一方面,“挂名合伙人”还会面临利害关系人请求其与真正合伙人一并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诉讼风险,人民法院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往往会判决挂名合伙人与真正合伙人一样
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总之,合伙形式是我国民营企业制度中普遍存在的一种经济现象,由于经济形势发展变化迅疾,而相关法律制度上尚有不少空白,民营企业在实践中应该不断摸索,在理论上也可以不断吸纳合理的合伙方式,从而灵活开展合伙事宜.比如有限合伙这一制度,在法律角度看,它在许多发达国家取得了长足的发展,并成为其民商法中一项重要的内容。然而,对此,我国此方面的立法至今还很落后,这是我国企业制度中的一个缺憾。也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我国民营经济多样化、规范化发展。随着我国民营经济的迅速发展,我国应适时进行有限合伙立法,引进有限合伙企业制度。而在市场经济主体的民营企业,在实践中摸索探寻一条合
理高效的合伙之道,将更有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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