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灯管理制度
矿灯管理制度(一)
为加强矿灯管理,提高矿灯使用率,确保井下职工安全生产,特制定矿灯管理制度,望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一、矿灯管理规定 1、所有下井人员换好衣服后,到灯房领灯窗口凭灯牌领取矿灯。 2、无灯人员持矿调度或机电科证明到窗口领取矿灯。 3、矿灯上架充电时应保持矿灯清洁并注意指针的状况,表针起稳正常后方可离开,如表针指示不正常(如表针不动或打表),应及时交给值班员处理。 4、如发现自己使用的矿灯出现红灯或其它故障,及时交给值班人员处理,并向灯房负责人汇报。
5、矿灯取不下来,不得硬拽,应及时向值班员询问,否则拉坏灯头或充电开关,给予30-50元罚款。 6、矿灯在使用过程中,不得随意拆卸,如发现随意拆卸,扣发矿类并严肃处理。 7、严禁在灯房吸烟,禁止携带易燃晚爆物品进入灯房,严禁携带油脂(如汽油、煤油、柴油、机油、润滑脂)等进入灯房,在走廊内撒落油脂、油漆、水泥、纸悄等物应及时清理干净,否则给予责任人5-20元罚款。 8、丢失灯牌,须持单位证明到矿灯房办理补办手续。
9、工作变动或调离原单位应先到灯房办理退灯手续,否则工资部门不予办理其它手续。 二、充电室值班员职责
1、热爱本职工作,每班对所有矿灯进行一次维护检查。 2、认真填写各种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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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认真执行岗位责任制和交接班制度,如交接不清出现问题,由当事人负责。 4、班中进行卫生清扫工作。
5、值班人员接班两小时后,应将未交灯人员名单汇总报调度室。 三、奖罚制度
1、丢失矿灯每盏赔偿70元; 2、损坏矿灯造成报废赔偿70元。 3、损坏灯线赔偿15元; 4、损坏灯头赔偿15元; 5、私自拆卸矿灯,赔偿15元; 6、私自打开灯头闭锁或换灯泡后,不让值班人员上锁造成失爆,危及矿井安全罚款200元; 7、拿矿灯私做他用罚款50元。 8、上井不交灯,每过一天罚款10元。 9、无理取闹,不听劝阻罚款50元,交保卫部门教育处理。 10、漏充电一次给批评,再次发现罚款10元。 11、偷盗矿灯罚款100元,对揭发、抓获偷矿灯有功人员,给予一定的奖励。 12、丢失矿灯,应立即到灯房办理申补手续,两天不报者罚款10元。 13、值班员不严格矿灯考勤,每发现一次罚款5元。 14、值班员服务态度不好,要认真追查,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经济处罚。 15、由于管理不善丢失矿灯,每盏罚当班值班员70元。 矿灯管理制度(二)
一、值班人员不得迟到早退,按时参加各种会议,严格遵守矿灯的收发时间及各项制度,掌握矿灯的数量和按规定进行充放电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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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值班人员不得做与本职工作无关的工作,严禁离开工作岗位,工作中不得打闹睡觉,当班任务当班完成。
三、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及有关安全规程作业,收发灯要严格执行“三对号”无手续不得发灯。 四、充电过程中,要对矿灯和灯架做到“勤检查、勤保养、勤修理”,注意电压和电流表指示或其他有无异常,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五、出现红灯必须进行充电鉴定,修理或更换充电保护板及电池,确保矿灯完好。 六、女工哺乳期或有特殊情况需离开岗位,应向班组长请假,不许闲人进入灯房。 七、对在接班后两小时未交回矿灯的人员,灯房必须把未交灯人员名单报告工区(矿)调度室。 八、坚持文明上岗,服务态度端正,搞好设备的整洁和环境卫生,准备好保养好维护矿灯所需的根据、材料、配件及安全用具。 九、按时填写好各项记录。 交接班制度 一、严格遵守班前会制度,必须坚持班前20分钟开班前会。提前10分钟开始接班,要在正点交接完毕。 二、交接班要做到口对口,检查后签字交接班。 1、交接班要交清以下情况: (1)交清充电情况、灯数; (2)交清本班检修情况及存在问题; (3)交清工具和记录本;
2、接班要检查充电灯数及充电架情况,发出灯数,要注意三相符,检查根据是否够数或损坏,各种记录填写是否齐全。 3、有下列问题不予交接班:
(1)发现接班人有喝酒或精神不正常的情况,应拒绝交接班,并向领导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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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到接班时间接班人员未到要向领导汇报,要坚守岗位,不得擅离职守。
4、交接双方要经口对口检查后,确认无问题,双方在交接簿上签名,下班人员方可离开工作岗位。
三、各班互创条件,搞好灯房管理。 操作规程 一、矿灯检修 矿灯到矿后,要先对每一盏矿灯进行检查,矿灯必须外观光洁无缺陷,所有零件均定位安装,牢固可靠,转动件应能灵活转动,接触良好,无轴向串动。 二、充电 未经使用或经过大修后的矿灯,必须先经过充电。 1、充电采用恒压并联充电法,在整个充电过程中,电压维持不变。 2、充电时必须保证每层的充电电压为5.50±0.10V,充电电流不大于0.8A。 3、充电时间不少于10小时。 4、每各一小时调整一次充电电压。 5、充电时必须关闭光源,不得开灯充电。 6、在充电过程中,应注意充电电流大小是否正常,如有个别电池充电电流特别小或无电流,应仔细检查充电回路内各接触点、充电保护电路板及电池。 7、充电时间不足12小时的矿灯,不准发出,用备用灯替补。 8、长时间搁置不用的矿灯每月应进行一次补充电。
9、交回的矿灯不得长时间搁置,必须及时充电,保证矿灯的充电时间。 10、矿灯在正常使用中应避免短路。 矿灯领用发放、考勤制度 一、领用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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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领灯人员必须在指定窗口凭证、牌(条),后发灯,无证、牌(条)一律不发灯。 2、灯房值班人员要掌握收发灯时间,做好收发灯的准备工作。
3、灯房值班人员要认真掌握,严格执行“三固定”“三对号”“八不发”制度。 4、灯房值班人员发灯时要叫号,以免发生错拿和丢失。 5、灯房值班人员要准确掌握本班收发数量,做到灯、牌相符。 6、灯房值班人员对收回的矿灯进行下列检查: (1)灯锁、灯圈、玻璃、灯头壳、电线有无破损,闭锁装置是否有效。 (2)电池槽是否有破损、变形。 (3)有无红灯、灭灯。 7、发现有人故意损坏矿灯,对用灯人员要按《矿灯损坏赔偿制度》赔偿。 8、用灯人员领到矿灯后,要认真检查并核对灯号,灯号与灯牌不符时要及时要求更换。 二、考勤制度 1、灯房值班人员每班按实际发放数量认真填写矿灯考勤记录簿。 2、灯房值班人员对每盏矿灯要按班次考勤,必须做到准确无误。 矿灯损坏赔偿制度 矿灯是煤矿工人工作的眼睛,矿灯管理的好坏直接影响到矿工的生命安全,关系到每个工人的幸福欢乐。为了更好地管好用好矿灯,特制定矿灯损坏赔偿制度。 一、凡井下在册职工持所在单位证明和本人有效证件到指点地点灯房办理领灯证供入井领灯用。如领灯证丢失及时向灯房什么作废,并办理补牌手续,如不及时申明作废致使矿灯丢失者,由本热负责按丢失矿灯处理。
二、丢失领灯证者持所在单位证明和本人有效证件交补领灯证工本费给予补发,未补领灯证者,调度室临时借灯证只准借灯一次,再不办理借灯手续,不予发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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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凡是外来参观学习等人员下井时,实行临时街灯制,如有遗失应及时申明作废,如未及时申明作废造成矿灯被冒领时,由临时借灯证负责人按价赔偿。
四、因公损坏矿灯时有两名旁证者,持所在单位证明经矿领导批准后免于赔偿。 五、由于个人保管不善、使用不当,造成矿灯零部件损坏,一律按价进行赔偿。 六、反发现由于个人随意打开灯锁及闭锁螺钉和各部件者,一律按故意损坏矿灯论处。 七、反无正当理由丢失或损坏矿灯(包括灯房工作人员)者,按价赔偿。 定期检查维修和更新制度 一、日常检查和维修 1、每班没小时对每盏矿灯的充电情况进行一次巡回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2、发灯时要检查矿灯是否完好,不完好的矿灯不准发出。 3、发灯前检查电池的充电情况,充电不足的矿灯不准发出。 4、每天每人定时检查矿灯。 5、每班对充电设备进行一次检查,每年对充电架上的电压表进行一次校对。 二、完好检查 由班长组织每月检查两次,队长每月检查一次,并与京津冀责任制考核挂钩。 三、正常运行的矿灯使用寿命为500次循环,到期矿灯必须及时更换。 四、对正常运行的充电架设备,在保证日常维护和检查的同时,每半年进行一次检修,一年一次大修。 矿灯管理办法
矿灯是煤矿工人井下作业时的眼睛,抓好矿灯维修质量,保证矿灯每盏完好,对煤矿安全生产意义重大,为了做好此项工作,特制定管理办法如下:
一、每个灯房都要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责任分工,严格考核。
二、建立微机管理制度,每个灯房都要配备计算机,每盏矿灯的资料都要输入计算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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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矿灯的维护、检修一定要负荷完好标准的要求,确保矿灯的玩好率为95%以上,失爆率为零。
四、每班每个窗口的矿灯都要有记录,实行牌版管理,不能把不完好的矿灯发给矿工。 五、充电后的矿灯必须达到标准规定的额定容量,每盏灯的点灯时间不得低于11小时。 六、每月要定期对灯房职工进行技术业务培训,努力提高职工素质。
七、每月矿对灯房的检查不少于一次,而且有检查记录表和问题表,存档备查。 八、公司机电动力部不定期对各矿灯房进行检查,每季度组织有关人员对各矿灯房进行一次同工种检查,并排出名次。 矿灯管理制度(三) 一、下井人员应按规定的时间带着灯牌,到充灯房窗口领交矿灯,而且要求专人专灯,灯牌对号。
二、灯时详细检查矿灯是否符合矿灯的完好标准要求,如有电池漏液亮度不够电线破损灯锁不良灯头密封不严灯太圈松动玻璃破碎电池盒有裂缝等情况,可要求灯房修理和更换,否则责任自负。 三、领去的矿灯要爱护,不准敲打乱摔拆开,一经灯房有关人员发现,检查有损坏现象者要照价赔偿。 四、出井后,必须立即将灯交回灯房,再去做其他事情,如有当班不交者,又没有正当理由,必给予严肃处理。 五、交回矿灯要完好无损,使用中如发现故障,交灯时应主动向灯房说明,以便即时检修。 六、交灯后要检查灯牌是否给错,并及时纠正,否则用灯人员负责,灯牌丢失应及时补充,否则不给发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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