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设备管理,确保设备安全平稳运行,特制订此管理办法。
第二条 遵循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本办法依据《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CJJ 51-2006)、《压力管道定期检验规则》(TSG D7004-2010)、《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TSG R7001-2013)等法规制定。
(二)完整与安全性原则:本办法涵盖公司相关生产设备,确保生产设备安全运行。
第三条 适用范围
(一)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各类设备。
(二)公司设备分为重点设备、主要设备、一般设备。 1.重点设备分为场站重点设备与管网重点设备。场站重点设备有:压力容器(分离器、汇管、过滤器等)、调压器、流量计(公称直径≥DN200)、阀门(公称直径≥DN250)、加臭装置等;管网重点设备有:高压管线、次高压管线、中压主管线、中压支管线、阀室、阀门井(阀门公称直径≥DN80以上)等。
2.主要设备:场站流量计(公称直径<DN200)、阀门(公称直径<DN250),管网阀门井(阀门公称直径<
DN80),维修、抢险、运营等生产作业中使用的机泵、焊机、移动式发电机、管线探测仪、管线泄露检测仪等。
3.一般设备:楼栋调压装置、配电柜等。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四条 生产技术部
(一)生产技术部是设备运行管理的归口部门,负责制定设备运行管理办法。
(二)负责建立公司各类设备总台帐。
(三)负责对各类设备维护保养和维修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
(四)负责公司各类设备检定、修理、改造和报废等技术审查工作。
第五条 财务资产部
(一)负责配合年度计划及计划外项目的审核及计划的实施监督工作。
(二)负责建立公司各类设备资产总台账,并及时更新。
(三)随时掌握设备的使用状况,并对公司设备进行实物清查盘点,保证帐实相符。
(四)负责设备审批并办理验收、调拨、报废、封存、启用等事项。
第六条 工程管理中心
(一)负责组织公司各类工程项目范围内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安装,并督促施工单位依照本规定办理告知、监督监检手续。
(二)负责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相关施工安装项目的验收,负责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登记注册及使用证办理。
(三)负责将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登记注册完成后的相关资料移交至档案室及相关运行部门。
第七条 经营计划部
(一)负责重点设备大修、改造及报废更新项目费用的审核。
(二)负责将公司领导审批后的重点设备大修、改造及报废更新项目列入《年度生产经营计划》,报集团公司审批。
(三)负责计划外项目费用审核、上报集团公司审批。 第八条 人力资源部
负责组织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的培训、考核,并建立特种设备人员台账。
第九条 设备使用部门
(一)负责各类设备的运行、维护保养、故障处理、技术档案等工作。
(二)建立完善设备运行记录、设备台账、设备档案等基础工作。
(三)制定各类设备操作、检定、检修、保养制度,并按制度执行。
(四)按国家相关规定,根据在用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检验周期,合理编制检验计划并组织实施,确保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处于检验有效期内。
(五)定期向财务资产部报送设备数量和变动情况,向生产技术部报送检验计划的实施情况、存在的问题及处理情况等。
第三章 设备安装、调试、试用
第十条 设备到货后,计划采购员、资产管理员清点购进的设备由厂方提供的“合格证”、“质检证书”等质量证明,检查设备有无包装,检查外观质量、数量,检查设备各部件在运输过程中有无缺损,附机、附件、备件、技术文件等是否与装箱单相符(如有缺件应及时向供货厂家索取)。
第一十条 清点后,根据开箱验收单验收,验收合格后,由厂家安装调试,设备使用部门进行设备运行验收,设备运行正常、各类资料齐全、设备外观质量符合规定即认为设备验收合格。验收完毕后,参加的所有部门应签署《固定资产验收移交单》,验收表中应详细记录相关验收情况和验收意见。
第十二条 城市管网验收根据公司《工程施工验收实施细则》相关要求执行。
第十三条 所有设备的安装、调试、验收应符合国家相关安装调试验收规范,并符合设计、图纸的规定。
第四章 设备台账档案、标识管理
第十四条 凡作为公司固定资产的设备仪器,在其购置、验收、调试、运行、管理、维修、改造、报废等全过程中直接形成的文字、图表,以及随机材料,设备使用部门均需负责收集保管,并将原件移交至档案室。应及时将相关设备信息报备至生产技术部。
第十五条 设备档案应包括:
(一)设备名称、类别、数量、出厂编号、购买时间、安装位置及公司统一编号;
(二)进口设备购置过程中有关的技术商务文件; (三)设备购置申请资料、采购合同;
(四)开箱检验记录、装箱单、安装、调试、验收记录;
(五)操作规程、安全规程、维修规程; (六)设备说明书、图册、合格证、配件目录等材料; (七)使用、大修、故障事故记录; (八)重大事故的调查分析及处理意见;
(九)技术改造和开发过程中形成的文件材料;
(十)设备停用、报废申请及审批材料。
第十六条 按照相关标准要求统一制作设备标识牌并张贴在设备显著位置。
第五章 设备使用管理
第十七条 设备操作人员应严格执行持证上岗制度。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相关设备操作,不违章作业,按时巡回检查、判断和处理相关设备在运行中出现的异常情况。出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上报。
第十八条 各部门必须建立岗位责任制、设备操作规
程、设备巡回检查制度、设备日常维护制度及交接制度。
第十九条 操作者首次操作设备必须经过技术教育和实际操作技能培训,考试合格取得操作证后,方可凭证独立操作设备。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按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执行。
第二十条 操作人员必须掌握“四懂、三好、四会”的要求即:
四懂---懂性能、懂结构、懂原理、懂用途 三好---管好、用好、修好
四会---会使用、会维护、会保养、会排除故障 第二十一条 严格交接班制度,认真填写运行记录及各项相关记录。
第二十二条 若设备在使用过程中需要进行调配使用,必须通过财务资产部的《固定资产调拨单》进行设备调拨。调拨后办理相关的资产转移手续使用。
第六章 设备检定、检查、保养
第二十三条 强检设备检定要求
(一)所有强检设备在使用前,必须接受首次强制检定,方可投入生产运行。
(二)由各生产单位负责保养、维护、管理和校验。生产技术部负责对检定工作进行督促和检查,确保所使用各项设备均在有效期内。
(三)生产单位强检设备台帐应包括检验日期、到检日期、检验周期、发证校验单位、检定合格证书、合格证书的编号,送检人和安装人等。
(四)应严格按检定周期执行检定,不合格的强检设备或超期未检的设备一律不得投入运行或继续使用。
(五)公司在用强检设备汇总表
序号 1 2 3 4 5 6 设备名称 安全阀 压力表 流量计 车用燃气钢瓶 先导式安全放散阀 防雷防静电装置 检定周期 一年 一年 一年 依据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气瓶安全监察规程》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备注 粘贴校验日期与铅封合格证 粘贴校验日期与铅封合格证 粘贴校验日期于铅封合格证 三年 一年 一年两次 气瓶检验合格证 先导式安全阀鉴定合格证 7 8 9 10 11 加气机 压力变送器 燃气报警器 温度变送器 便携式检漏仪 一年两次 一年 一年 一年 一年 《青海省地方计量检定规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 粘贴校验日期于铅封合格证 粘贴校验日期于铅封合格证 粘贴校验日期于铅封合格证 粘贴校验日期于铅封合格证 注:本规定未尽部分,请参照国家有关规范、标准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检定要求 (一)压力容器的检验周期
1.新投用压力容器的首次检验,在使用后满3年时检验。
2.球形压力容器(当罐体бb≥540Mpa时)在投用一年后进行开罐检验。
3.首次检验后下次检验周期:安全状况1、2级的,每6年检验一次;安全状况3级的,每3年检验一次;停用2年以上的压力容器,在使用前应进行内外部检验。
(二)压力管道的全面检验 1.管道定期检验周期:
(1)根据《压力管道定期检验规则》第七条规定,新建管道的首次全面检验时间不得超过以下周期:
高压燃气管道:3年 次高压燃气管道:8年 中压燃气管道:12年 聚乙烯燃气管:15年
(2)高压燃气管道首次全面检验之后的下次全面检验周期不得超过5年;
(3)次高压、中压和聚乙烯燃气管道首次全面检验之后的下一次全面检验周期按照检验结果确定,并且周期不得超过首次全面检验时间周期。
2.压力管道运行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特种设备管理安全法》和《压力管道管理定期检验规则》要求,开展燃气管道的定期全面检验和合于使用评价,保证燃气管道合乎国家法规、安全运行.
3.压力管道的定期全面检验需在有效期前3个月开展检验工作,并选择具有压力管道全面检验、合于使用评价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
4.对于在全面检验中发现的管道缺陷,运行管理部门(中心)应当及时进行管道缺陷修补或降压运行,情况严重的根据《全面检验报告》和《合于使用评价报告》要求进行换管维修。
第二十五条 重点设备年度检查 (一)压力容器年度检查
属运行中的在线检查,每年进行一次,由使用单位进行。年度检查内容主要包括安全管理情况检查、压力容器本体及运行情况检查和压力容器安全附件检查
(二)压力管道年度检查
1.压力管道年度检查由运行管理单位进行,主要检查内容为管道外防腐、管道埋设深度、管道穿跨越处等检查。高压、次高压管道每年进行一次管道定位检测、防腐层完整性检测、管道泄漏检测,其阴极保护装置检测每半年进行一次;中压钢制管道每两年进行一次自检,对于设置阴极保护的,其阴极保护装置每年进行一次检验;聚乙烯管道每2年进行1次自检
2.对年度检查中发现的管道防腐层缺陷应及时进行定点开挖修补。
3.阴极保护电位检测异常的,进行开挖检查,并根据实际情况更换镁阳极块,保持管道牺牲阳极保护达到效果。
(三)场站设备检查
1.场站设备根据相关规定进行日常检查,周检查、月检查、季度检查。
(1)场站执行每日设备检查规定,对设备实际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对设备各密封处每日进行两次检漏,发现设备异常或泄漏及时进行处理;
(2)周检查:设备周检查由站长组织维修工进行,主要对设备隐患处理情况、当前设备运行情况、设备有效周期、设备日常检查落实情况以及维修记录等进行检查;
(3)月检查:设备月检查由技术员负责,主要检查设备档案、台账建立和更新情况、设备故障处理及时率、设备完好率、设备日常检查和每周自查的落实情况、设备操作人员实操业务、设备维护保养情况等;
(4)季度检查:设备季度检查由主管场站副主任组织中心技术员、安全员共同进行,检查主要内容有检修计划实施情况、设备运行情况、设备档案与现场一致性、检修质量、设备配件更换情况、备品备件等进行检查; 第二十六条 设备保养要求
(一)设备维护保养要求做到,整齐、清洁、润滑、安全、防腐、防漏。设备维护保养及检修,应根据各种设备的结构性能,编制设备检修技术规程,操作人员和维修人员要认真执行,并做好设备的运行和检修的原始记录。
(二)加强仪器仪表、压力容器、安全附件、防雷防静电装置、抢维修设备、机动设备、锅炉等的维护检测和预防性试验。
(三)各类工机具、设备必须由设备使用人按照设备说明书中的要求进行维护保养,要形成《工机具、设备维护保养记录》。
(四)重点设备的维护保养由各单位负责人组织单位人员共同进行维护保养,要形成《重点设备维护保养计划》和《重点设备维护保养记录》。
(五)对各类设备实行日常保养和定期保养,做到日保经常化,定期保养制度化。
(六)各生产单位要制定维护保养检查制度,督促设备维护保养制度的执行。燃气专用设备,实行定人、定机保养责任制。压力管道、压力容器、燃气流量计、过滤器、加臭泵、抢维修设备等其他设备,依据生产运行条件和运行环境的不同,由生产单位自行安排。但必须做到设备整洁、外观质量合格、设备完好率在95%以上。阀(室)井的维护保养周期为三年,由管网检修中心每年初制定《清井维护计划》,严格按照计划实施,保证在周期内完成所有阀(室)井的保养、维护。
(七)电器部分由维修电工负责保养,严格严格执行各级组织制定的电器安全操作规程及有关规定操作。电工应掌握触电的急救措施,必须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必须熟悉本岗位设备运行情况。
(八)锅炉由持有司炉证的工作人员进行操作,严格按照国家锅监局要求的规定执行。锅炉运行要有详细的《锅炉运行记录》和《锅炉维护保养记录》。
第七章 设备维修
第二十七条 设备检修方案批准(由谁批准)后,检修部门要做好材料备品备件的准备工作,技术资料的准备
工作,施工前的设备管理人员的组织落实,确定检修负责人,确保检修工作顺利完成。
第二十八条 在设备检修准备工作没有落实的情况下,不得开工检修设备。
第二十九条 设备检修要严格执行检修规程或大修方案,若遇到质量技术方面的难题变更大修进度内容等问题,设备所在部门需向公司领导上报并及时组织有关人员研究解决。
第三十条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维修
(一)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在运行、检验检测中发现缺陷,必须进行修理时,由运行管理部门选择修理单位,并在当地质量监督管理和检验部门办理备案、监督手续按照安装时的方法办理,修理结束并经监督检验检测合格后,允许继续使用。
(二)维修结束后,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运行管理单位应将维修监督检验检测报告与设备技术资料一并存档。
第三十一条 设备的检修验收由设备使用部门组织施工单位、生产技术部、财务资产部、经营计划部和安全风险管控部共同按检修规程方案中质量要求和标准进行验收,并填写《设备检修验收单》。
第八章 设备更新、大修改造
第三十二条 根据公司要求编制设备更新、大修改造计划。
第三十三条 经公司批准实施的大修改造实施计划,由设备改造实施部门制定设备更新、大修改造计划书,对设备更新、大修内容及时间安排上报生产技术部。
第三十四条 设备改造实施部门组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编制设备更新改造项目方案,方案内容包括:停气安排、设备大修、更新和改造作业方案,物资准备情况、现场风险识别、风险消减措施、工器具准备情况、以及人员安排等;涉及停气动火的大修、改造和更新项目,需制定专项置换动火方案、和现场应急预案。生产技术部组织相关部门及技术人员对方案进行讨论审定,设备改造部门针对评审意见进行修订完善。
第三十五条 项目方案修订完善后,上报????批准。
第三十六条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更新及改、扩建 (一)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进行更新及改、扩建时,应参照安装时告知和监督检验程序,到当地质量监督部门办理安装告知和监督检验手续。
(二)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进行更新及改、扩建项目监督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并将相关监督检验资料存档。
(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更新或改扩建完成后,需对已报废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登记注册信息进行注销,将更新或改扩建后的设备信息重新进行登记注册,并办理使用证。
第三十七条 场站设备大修前由使用单位办理检修手续,施工单位办理动火手续,经生产单位处理停运,置换合格后交维修人员,并派专人协助维修人员联系处理有关安全事宜,施工现场应设安全警示标记,确保安全检修。
第三十八条 大修项目实施过程中,要严格控制开支,原则不得超出计划投资,如超出计划投资,必须书面提出申请,经公司领导审批后方可实施。
第三十九条 压力容器及锅炉等设备大修,除按大修方案进行外,还必须执行国家关于压力容器及锅炉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条 检修人员必须做到科学大修,文明维修,现场要摆放整齐清洁,严把质量关,清除一切事故苗头和隐患,确保健康、安全与环境体系的有效实施。
第四十一条 设备大中修要有完整的检修记录和交工资料。内容包括:大、中修项目的检修方案、大中修前后的测试数据、调换零部件、改革结构、消耗人工、材料费用、检修后达到的技术性能和精度等详细记录,最终验收合格后移交至档案室记入设备档案。
第四十二条 设备检修要把好质量关,采取自检、互检和专业检查相结合的办法贯彻检修的全过程。大修项目在竣工后试运行15天无异常现象,中修项目在竣工后试运行7天无异常现象方可办理验收手续。
第四十三条 重大的大修工程项目,由项目所属单位、施工单位、生产技术部、工程管理中心、设计公司、安全风险管控部、经营计划部和财务资产部共同验收。参加验收的各部门负责人及有关人员签字后将有关资料交档案室存档 。
第四十四条 各生产单位使用的大修理资金,由使用部门、经营计划部和财务资产部审核确认大修理费用后办理转帐手续。
第四十五条 财务资产部应督促检查各场站大、中修计划执行情况,协助各生产单位完成设备检修计划。
第十章 设备备品、备件管理
第四十六条 设备的备品备件应储备一定数量,特别是关键、重点设备和进口设备的易损件,应充分考虑供货周期,提早订购。
第四十七条 设备备品备件的购置由所属单位设备管理部门根据设备的使用情况,提出合理的备品备件储备量申请,其费用纳入本单位年度预算。
第四十八条 设备在维修过程中所使用的备品备件,必须有入、出库记录,配件的使用记录,配件的数量、金额等,做到账务相符。
第四十九条 定期盘库,设置备品备件、材料物资、工具明细账,定期核对。
第十一章 设备停用、闲置、报废
第五十条 停用设备管理要求:
(一)停用设备应做好保护工作,小型设备应清洁、维修好之后放入仓库保管;大型设备要定期做好保养工作。
(二)停止使用半年以上的设备,再次使用时应按照相关标准进行检查和试验。
第五十一条 闲置设备管理要求:
(一)闲置设备是指因产品改变、技术指标变化或工作量不足等原因而停用,但仍有使用价值的设备。
(二)以下设备不得作为闲置设备: 1.在用和备用的设备; 2.建设项目内的设备; 3.正在维修或改造的设备;
4.特种储备、抢险救灾及经公司核准封存的生产等必要的设备;
5.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淘汰的、耗能大的、严重污染环和危害职工人身安全的设备及不允许转让和扩散的设备;
6.报废的设备。
(三)所属单位负责闲置设备管理,并建立闲置设备统计表,指定专人保管,定期进行维护、保养,保持设备完好状态。
(四)进行闲置资产设备的处理时,应按照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 有关设备报废,应按照公司固定资产报废管理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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