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 人 民 法 院
送 达 回 证
案 由 案 号 送达文书名称和件数 201 民初字第 号》 受 送 达 人 送 达 地 址 受送达人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代收人及代收理由 备 考 填发人: 送达人:
注:①送达刑事诉讼文书,按照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办理,送达民事﹑行政诉讼文书,按照或
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办理。
②代收诉讼文书的,由代收人签名或盖章后,还应注明其与受送达人的关系及代收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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