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公司章程》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江苏辉丰农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的相关会议资料,进行了认真阅读,并经讨论后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分别以超募资金3,855万元和3,000万元投资盐城拜克化学工业有限公司和盐城科菲特生化技术有限公司,将有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提升经营业绩。超募资金的使用没有与募集资金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并经过了公司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9 号:超募资金使用及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中关于上市公司超募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
基于上述意见,我们同意公司以上超募资金的使用。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辉丰农化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对外投资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江树人 李昌莲 郭健生
年6月15日
2011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