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的证据,却在法院诉讼活动中提交,人民法院是否予以采信?
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证据的,在法院诉讼过程中提交的,人民法院应该不予采信。减少用人单位恶意延长诉讼程序的可能。
2、仲裁庭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案件,如当事人符合:1、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2、不予执行将严重影响当事人生活,根据当事人申请可以裁决先予执行,先予执行条件的第二条“不予执行将严重影响当事人生活”如何界定。
是否和法律援助案件一样,由申请人所在居民委员会,或村委会出具生活贫困证明。
3、《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赔偿金,解除程序不合法,是否应支付赔偿金?
建议不应支付。《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支付赔偿金。这里本法规定应该是《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四十四条规定情形。
4、工伤职工、因病非因工负伤职工以及患病职工住院
出院后,医嘱未写明休息时间,其医疗期如何界定?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9-10级,建议医疗期定为3个月;7-8级建议为6个月;6级以下建议12个月,如须延长医疗期,需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
因病非因工负伤,根据病情裁定,最长不能超过应享受的医疗期。
5、非法用工单位或童工发生伤亡事故,申请仲裁,是否受理?
不受理。非法用工单位是指在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童工,是未成年人,其身份不是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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